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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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外事工作管理,提高外事工作的效率,适应xx科技对外交流、联系的需要,根据国家、市府和xx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的涉外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公司的外事工作。

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外事部门或外事专(兼)管员负责管理、办理本单位的外事工作,业务上受公司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应当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分管外事工作。

第二节接待与邀请

第五条各单位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外事接待任务,原则上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自行安排。

第六条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及集团对外事务部直接下达的外事接待任务,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在接待活动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或者发生重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我方主要陪同人员以及本单位的外事分管领导和集团对外事务部请示汇报。

第七条各单位接到不属于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或者比较敏感的

外事接待任务,必须通过科技公司,必要时由集团请示市外办,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接待。

第八条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外事活动(包括会见、宴请、采访等),必须提前15日通过科技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集团请示,经集团领导同意和市外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原则上报xx科技公司审批。需办理入境签证的,通过科技公司报经集团同意后报市外办审批,并由市外办签发入境签证通知。

第三节因公出访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因公出访主要是指:

(一)由集团领导率领的文化广播影视代表团;

(二)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考察团组;

(三)科技交流、访问、贸易洽谈、展销、援外工程、技术、业务培训等;

(四)公派讲学、进修、学习。

第十一条申请因公出访的,须报集团审批。各单位在申报因公出访项目时,须阐明出访理由、目的、时间、人数、费用来源,并附对方的邀请信原件及译文、预审表等,原则上至少在出访任务实施前30日报科技公司核准后再报集团审批;须请集团领导率领的出访团,由集团对外事务部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上报出访任务前,必须办理预审手续,出访申请经集团审核同意后,由集团组织部门办理出国(境)预审并出具

预审表,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集团所属合资企业,可自行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办出国手续,并报集团备案;但需赴境外出席合资企业董事会的,须报经集团同意后,由集团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填写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发给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邀请信原件及译文、预审表报集团。赴国外培训的,应到市人事局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审核表或者备案表。

第十四条因公出访前,必须对出访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各单位的外事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或者外事专(兼)管员负责本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出访人员的行前教育,科技公司办公室负责指导、配合做好行前教育;40人以上的大型出访团由集团对外事务部和出访团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行前教育;科技公司本部的随团出访人员参加出访团单位举行的行前教育;科技公司本部组织的出访团的行前教育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行前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出访目的、任务及有关政策;爱国主义教育;反奸防谍、安全保密教育;外事纪律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因公出访期间,出访人员应当根据市外办批准的出访地点、路线和时间行事,不得擅自变更;确遇特殊原因,需更改出访路线、延长出访时间的,应当及时向集团请示,报经市外办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因公出访人员回国后15日内,出访团组负责人应当

将出访小结报科技公司办公室;出访人员应当将护照上缴本单位办公室或外事专(兼)管员保管,科技公司本部出访人员的护照上缴公司办公室保管。

第四节赠送和接受礼品

第十七条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应当报告并按规定处理。礼品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原则上应当上缴单位;不满200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上缴的礼品由专人统一登记保管,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在外事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受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上缴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外事活动中,不得私自收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科技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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