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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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20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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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壹条为进壹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 )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壹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关联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关联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之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1999]23

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壹、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于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关联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第九条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资外事[2003]44 号)要求,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事先征得国资委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同意后,提前20 天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互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集团公司领导及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如赴未建交国或其出国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重要敏感事项的,均需事先征得外交部同意,或经外交部审核上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因公多次出国(境)签证(签

注),按程序由集团公司报国资委有关部门审核,且报国资委领导同意。经批准已获多次赴国(境)外签证(签注)的人员再次出访需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壹条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由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港澳业务需要,确定3-5 名业务人员,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为其办理壹次审批、壹年多次往返的手续。

第三章出访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壹般应提前20 天向国资委外事局申报,报送材料包括:领导出访请示件(出访的具体任务,本年度第几次出访和派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意见)、邀请函及译文、团组主要成员名单等。经国资委外事局审核,会签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后,报国资委领导同意。收到国资委外事局下发的书面同意通知后,方可办理关联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总部因工作需要组团(派员)出国(境),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安排承办部门;

(二)人力资源部提出审查建议;

(三)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四)人力资源部外事处按程序办理关联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团(派员)出国(境),壹般应提前30 天(双跨团组至少要提前60 天)向集团公司提出组团(派员)出国的书面申请,且由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1)。出国(境)呈报材料原则上按组织渠道递送,京内单位可由外事专办员直接送达。

因公出访请示件内容包括:

(一)出国(境)事由;

(二)外方邀请函电(外文函电需附中文译文);

(三)出访日期、出访国家(城市)、停留时间、出访日程表;

(四)出访费用来源;

(五)出访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5)第十六条参加由外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内参团人员所于单位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2),且将组团单位的“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 送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

(二)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三)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发“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 至组团单位;

(四)参团人员所于单位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或“赴台任务通知书”)原件、“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复印件、政审材料原件、邀请函及译文等材料,以及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件(或赴台任务报批件)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出国任务批件有效期为3 个月,从出国任务批件出境日期起算。因工作需要推迟出访,超过3 个月必须重新办理出国任务批

第四章出国(境)团组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且按照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选派人员。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任务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可

派可不派的团组壹律不派。杜绝壹般性参观考察,严谨搞公费出国(境)旅游

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必须是知性其主管或分管的业务,不得借故出访。

第二十壹条同壹单位、同壹部门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壹国家。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组团出访,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执行,同时严格限制团组人数和于外停留时间。各单位组团出访,壹般团组人数不超过10 人。壹次出访壹个国家(地区)壹般限3 至4 天,最长不超过6 天;俩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2 天;3 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4 天;出席国际会议壹般不超过7 天。之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应另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邀请外单位人员随团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或接受外单位提出的出访邀请。

第二十四条参加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于正式报批前,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意见。其

他团组可不再征求意见,但应于到达出访国家(地区)后

即使和我驻外使领馆(机构)保持联系

第二十五条离退休人员壹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少数受聘继续工作、有技术专长、身体健康的离退人员,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其出国(境)经征得原所于单位同意后,可由聘请单位办理。

第二十六条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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