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壹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关联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关联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之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壹、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于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关联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集团的外事工作,确保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保证集团形象的良好展示。
外事工作包括对外交往、外事接待、外事考察等方面,涉及集团与外部组织或个人的合作与沟通。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确保集团外事活动的有效实施,使外事工作为集团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2 原则•依法合规:外事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对外事工作的要求。
•良好形象:外事活动应展示出集团的良好形象,为集团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
•互惠互利:外事合作应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确保合作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障。
3. 外事工作组织管理3.1 外事工作组织架构外事工作由外事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架构如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外事工作的总体策略和规划,并对外事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
•外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外事工作执行,包括组织外事活动、接待来访客人等。
•外事工作协调员:负责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外事工作,确保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外事工作计划每年初,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外事工作计划,包括外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等,并报领导层审批。
外事计划应综合考虑集团的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确保外事活动与集团的整体发展目标相一致。
3.3 外事预算管理外事活动的预算由外事工作办公室进行编制和管理。
外事预算应合理规划和分配资金,确保各项外事活动的顺利开展。
外事活动结束后,外事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对预算进行结算和总结,并报告领导层审查。
4. 外事接待管理外事接待是集团对外交往的重要环节,要求接待活动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纪律、有规范。
以下是外事接待的管理要点:4.1 接待计划制定每次接待活动前,外事办公室应制定接待计划,包括接待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并与被接待方进行沟通和确认。
4.2 接待方案执行接待活动的执行应严格按照接待方案进行,确保符合要求,并给予被接待方良好的印象。
在接待过程中,应注重礼仪、礼貌,并妥善安排活动流程。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外事管理办法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外事管理办法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外事管理工作,确保集团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外交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外事活动及境外培训、考察、工作等因公、因私出入境事项。
1.3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1.4术语定义1.4.1外事管理是指具有宏观性质的行政管理,是一切涉外商务活动的管辖和处理,是规范所有涉外事项目标、原则的一种行政手段。
1.4.2因公出境是指受公司指派,前往境外国家(地区)进行一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1.4.3因私出境是指由个人计划,前往境外国家(地区)进行一切与公司业务不相关的学习、培训、旅游等活动。
2职责分工2.1办公室职责2.1.1集团办公室是系统内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集团外事工作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审核等工作。
2.1.2集团办公室是集团因公护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内县处级以上所有因公护照的申报、保管,以及各子(分)公司因公出境护照的报审工作,因公护照实行“专柜保管、专册登记、专人负责”。
2.2相关部门职责集团总部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负责推荐出境人员,并对外事出国事项的目的、经营、生产、人员、资金等进行审核确认。
3管理内容3.1因公出国(境)管理3.1.1因公出国(境)的申报、审批程序。
因公出国(境)须由各子(分)公司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批,报集团办公室,经集团总部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集团主管领导签发,由办公室向相关行政部门报批。
3.1.2因公出国(境)组团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并根据需要,有计划、有策划、有总结,不得擅自更改出境路线、内容、时间等。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的外事工作管理,保障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本单位的外事工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和实施外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2. 组织外事活动的筹备工作,包括邀请、接待、会议安排等。
3. 负责外事工作相关事务的协调和沟通,与外事部门和相关单位保持联系。
4. 完成上级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三条外事工作的流程如下:1. 立项阶段:外事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外事活动的立项,明确目标和任务。
2. 筹备阶段:外事办公室组织外事活动的具体筹备工作,包括邀请函的编写、嘉宾的邀请、会场的预定等。
3. 实施阶段:外事办公室协调各个部门的配合,确保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4. 结案阶段:外事办公室将外事活动的成果进行总结和归档,准备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四条外事工作的纪律如下:1. 外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外事活动必须经过充分的准备和组织,确保质量和效果。
3. 外事活动中的礼仪和待客要求必须得到遵守。
4. 外事活动中的涉密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五章工作评估第五条对外事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每年一次,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工作效果的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六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外事办公室。
以上是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事工作,提高对外事务的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外事工作机构第二条本组织设立外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外事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策划和组织对外交流活动;2. 维护组织与外事部门的联系,协调外事工作;3. 承办外事专项工作,包括对外事务的调研、项目策划和实施等;4. 负责制定和实施外事工作计划和预算;5. 审批外事出访申请;6. 其他与外事工作相关的职责。
公司外事部管理制度
公司外事部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立外事部的基本职责和管理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事部全体成员及相关协作部门。
3. 原则:坚持公正客观、保密性强、反应迅速和高效沟通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外事部设立部长一名,负责全面工作的领导与决策。
2. 下设若干职能小组,如国际合作组、市场开发组、公关传媒组等,各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具体业务的执行。
3. 各小组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相应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流程1. 项目审批:所有外事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活动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2. 信息收集与分析: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外部信息,并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 方案制定:根据分析结果,制定详细的外事工作方案。
4. 执行与跟进:按照方案执行,并对活动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四、沟通协调1. 内部沟通: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共享和问题的快速解决。
2. 外部联络:维护与外部机构的良好关系,及时响应合作需求。
3. 危机处理:制定危机应对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五、培训与发展1. 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外事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国际视野。
2. 鼓励创新思维,支持团队成员参与国际交流和学习。
3. 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六、监督与考核1. 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定期对外事部的工作进行评估。
2.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严重性采取相应措施。
3. 通过第三方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外事部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外事部负责解释。
2.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外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事工作的管理,加强外事工作的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因公涉外事项,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外事工作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归口部门为办公室。
所属单位办公室要设立专(兼)职外事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事事项范围第五条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合资合作。
第六条在(境)外进行投融资,合资合作办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等。
第七条应邀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第八条外宾或外国专家来访、参观、考察、讲学、前来执行合作合同以及(境)外记者来访等外事活动。
第九条其他外事事项。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管理第十条因公出国(境)原则和要求(一)因公出国(境)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出国(境)人员身份要与出国(境)任务相符。
出国(境)人员不得执行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三)出国(境)必须有外方对口业务关系单位的邀请。
不得通过旅行社联系邀请函,不得利用境外中资企业或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国(境)。
(四)出国(境)应严格执行事先批准的在外停留时间。
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详细日程报批。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
出国(境)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绕道或前往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
(六)已离、退休的公司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需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出国(境)。
(七)不得持因私护照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
外事管理办法
外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外事活动,保障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外事活动。
第三条外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外事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的外事工作。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研究制定本单位外事工作的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三)协调处理本单位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所属各部门的外事工作。
第六条设立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外事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外事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外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安排;(三)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手续;(四)负责外宾的接待工作;(五)开展外事宣传和教育工作;(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外事工作任务。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管理第七条因公出国(境)应当遵循“因事定人、人事相符、任务明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二)业务能力强,熟悉本职工作,具有完成出访任务的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出访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如下:(一)出访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外事管理部门审核;(三)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单位领导审批;(四)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任务、行程安排和经费预算执行出访任务。
不得擅自变更出访任务、行程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单位声誉。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中组部、外交部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任务审批、因公团组出国管理、邀请外国人来华等外事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统一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审批管理和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人事、外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报批等具体事项的办理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外事工作所含内容:1.因公出国(境)考察;2.国际经贸项目、商务活动的组织、洽谈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涉外工程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3.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的境内、外培训以及涉外工程技术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工作;4.组织、参加境内、外与集团公司业务有关的国际会议,组织与参加国际电力展览会的参展与观展;5.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集团公司邀请和接待外国人来华事项;6.负责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7.日常外事工作及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办发[1993]23号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党组可直接授予已成立党委的所属单位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须将拟授权单位名列报中组部备案,经中组部审核确认后,被授权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予以生效。
集团公司党组于2003年4月9日已正式授予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及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等三十三家单位党委具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国电集党[2003]14号)。
第七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公司本部、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以及集团公司所属无人员审批权单位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经集团公司党组授予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公司外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外事活动,提高公司国际形象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商务洽谈、国际合作项目、境外考察、人员出访等。
第三条公司外事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二)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三)注重外事活动的实效,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四)加强对外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章外事活动管理第四条公司外事活动应提前策划,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时间、地点、人员、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外事活动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外事活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方案,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七条外事活动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八条公司外事活动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三章人员出访管理第九条公司员工因公出访,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出访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形象和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出访人员应提前了解出访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做好出访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出访人员应按时归国,不得擅自延长出访时间。
第十三条出访人员应如实填写出访报告,包括出访目的、行程、收获等。
第四章外事接待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外事接待应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执行,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接待单位应根据来访人员的身份、级别和行程,制定合理的接待方案。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应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确保接待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接待过程中,接待人员应尊重来访人员的习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五章外事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立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外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九条外事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外事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外事工作。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的进行,提高外事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从事对外事务工作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外事办、国际事务部、外交事务部、对外联络部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外事工作指我公司在国际间进行的有关外交、外事合作、国际交流等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待外宾、参加国际会议、派员出访等。
第四条外事工作的目标是积极推动我公司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宣传公司形象,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国际影响力提升。
第五条在进行外事工作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外事工作管理应当坚持开放、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注重形象塑造和品牌推广,力求取得良好的国际合作成果。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指定的外事工作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事工作组织体系第八条为了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公司设立外事工作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外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外事工作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外事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外事工作的实施、协调外事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联系外事工作的相关机构和组织等。
第十条外事工作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外事工作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外交交往能力。
第十一条外事工作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外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外事项目实施和协调。
第十二条外事工作管理部门应与公司其他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协调各方面资源,实现工作的高效配合。
第三章外事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外事工作应按照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协调安排、实施跟踪、成果总结等。
第十四条外事工作计划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外事工作需要制定,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表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外事工作方案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对外交往方式、活动安排、资源调配、风险控制等内容。
外事管理办法
外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外事工作,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单位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和人员的外事活动。
外事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大局”的原则,确保外事活动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二、外事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的外事工作。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外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外事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2、研究决定本单位外事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审批本单位的外事出访、来访计划和项目。
设立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外事工作。
外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起草本单位外事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办理本单位的外事出访、来访手续,包括护照、签证、邀请函等。
3、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外事活动,包括接待来访、安排出访、组织国际会议等。
4、负责本单位外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外事工作水平。
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外事工作,配合外事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外事出访管理(一)出访计划1、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出访计划,报外事管理部门汇总。
2、外事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工作重点和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出访计划,报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出访审批1、出访人员应当填写《出访申请表》,并附出访任务说明、邀请函等相关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2、外事管理部门对出访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出访任务的必要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经费预算的合规性等。
审核通过后,报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处级及以上干部出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出访纪律1、出访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单位形象。
集团外事管理制度
集团外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对外事务管理,规范外事活动行为,维护集团形象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对外事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交流、合作、接待、参观、考察、招商引资等各类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在职员工以及委派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所有涉外事务活动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规定。
第五条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参与国际政治活动。
第二章外事活动管理第六条集团的涉外事务活动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具体操作由外事管理人员负责。
第七条外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交礼仪、沟通技巧和外语能力,确保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外事管理人员应当了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文化、风俗和法律法规,做好出访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出访人员应当提前向外事办公室报备出访计划,包括出访时间、地点、目的、参与人员等。
第十条出访人员应当在出访前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出访期间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外事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访期间的应急预案,确保出访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外事办公室应当定期评估和总结各类外事活动的效果和成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案。
第三章外事活动预算第十三条外事活动预算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编制,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外事活动预算应当合理规划,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同时控制费用。
第十五条外事活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礼品费、接待费、考察费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出访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理的费用报销凭证,不得虚报或变相报销。
第十七条外事活动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流程报销,报销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外事礼仪第十八条出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际礼仪,体现集团形象和素质。
第十九条出访人员应当注意言谈举止,尊重当地人民的文化和风俗。
第二十条集团对外来访人员应当做好接待工作,展现集团的热情和诚意。
第二十一条外事接待人员应当了解接待对象的文化背景,做好接待工作准备。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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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 )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壹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关联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关联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之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壹、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于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关联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第九条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资外事[2003]44 号)要求,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事先征得国资委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同意后,提前20 天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互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集团公司领导及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如赴未建交国或其出国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重要敏感事项的,均需事先征得外交部同意,或经外交部审核上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因公多次出国(境)签证(签注),按程序由集团公司报国资委有关部门审核,且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经批准已获多次赴国(境)外签证(签注)的人员再次出访需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壹条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由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港澳业务需要,确定3-5 名业务人员,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为其办理壹次审批、壹年多次往返的手续。
第三章出访报批程序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壹般应提前20 天向国资委外事局申报,报送材料包括:领导出访请示件(出访的具体任务,本年度第几次出访和派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意见)、邀请函及译文、团组主要成员名单等。
经国资委外事局审核,会签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后,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收到国资委外事局下发的书面同意通知后,方可办理关联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总部因工作需要组团(派员)出国(境),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安排承办部门;(二)人力资源部提出审查建议;(三)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四)人力资源部外事处按程序办理关联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团(派员)出国(境),壹般应提前30 天(双跨团组至少要提前60 天)向集团公司提出组团(派员)出国的书面申请,且由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1)。
出国(境)呈报材料原则上按组织渠道递送,京内单位可由外事专办员直接送达。
因公出访请示件内容包括:(一)出国(境)事由;(二)外方邀请函电(外文函电需附中文译文);(三)出访日期、出访国家(城市)、停留时间、出访日程表;(四)出访费用来源;(五)出访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5)第十六条参加由外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集团公司内参团人员所于单位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2),且将组团单位的“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 送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二)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三)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发“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 至组团单位;(四)参团人员所于单位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或“赴台任务通知书”)原件、“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复印件、政审材料原件、邀请函及译文等材料,以及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件(或赴台任务报批件)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出国任务批件有效期为3 个月,从出国任务批件出境日期起算。
因工作需要推迟出访,超过3 个月必须重新办理出国任务批第四章出国(境)团组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且按照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选派人员。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任务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可派可不派的团组壹律不派。
杜绝壹般性参观考察,严谨搞公费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必须是知性其主管或分管的业务,不得借故出访。
第二十壹条同壹单位、同壹部门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壹国家。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组团出访,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执行,同时严格限制团组人数和于外停留时间。
各单位组团出访,壹般团组人数不超过10 人。
壹次出访壹个国家(地区)壹般限3 至4 天,最长不超过6 天;俩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2 天;3 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4 天;出席国际会议壹般不超过7 天。
之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
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应另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邀请外单位人员随团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或接受外单位提出的出访邀请。
第二十四条参加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于正式报批前,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意见。
其他团组可不再征求意见,但应于到达出访国家(地区)后即使和我驻外使领馆(机构)保持联系第二十五条离退休人员壹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少数受聘继续工作、有技术专长、身体健康的离退人员,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其出国(境)经征得原所于单位同意后,可由聘请单位办理。
第二十六条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定团组负责人,研究制定出访任务和计划,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关联情况,进行外事教育等。
出访团组于外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出访路线及于外停留时间,要遵守外事纪律,听从指挥,保持和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联系。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即使总结,且向所于单位领导汇报。
同时,于回国后壹个月内向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提交出访总结或考察方案。
第二十七条根据外交部《关于我劳务人员改持隐私普通护照的通知》(领七函[2002]307 号)集团公司派往海外项目长期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临时工作或考查人员,办理因公护照出国;其余人员办理隐私普通护照。
第二十八条因公证照由集团公司统壹办理、收缴和保管,也可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有关单位对证照进行收缴和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邀请外国人来访第二十九条根据外交部授权,集团公司能够邀请国(境)。
外关联人员来国内访问或洽谈业务。
第三十条邀请外国人来访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邀请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附件3)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附件4);(二)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编号;(三)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第三十壹条邀请外国副部级之上政府官员、尚未建交国家的人员、知名度教高的人员及外国新闻从业人员来访,应从严掌握,于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由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应详细填写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理由和关联细节:(壹)来华人员所于公司名称;(二)来华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国籍、护照号码、护照复印件;(三)来华目的;(四)于华停留时间;(五)访问城市或地区;(六)费用来源。
第三十三条外事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将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及接待、效果情况书面方案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
第六章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第三十四条所有涉外人员均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国发[1992]5 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于涉外工作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三十五条涉外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国内外壹切反华势力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所有涉外人员于外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方案制度,不得越权处理涉外事项。
第三十七条外事活动中,涉外人员应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第三十八条涉外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
第三十九条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准携带秘密级之上文件、资料出访,确因工作需要须携带有关资料出国(境)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印发《< 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国保发<1995>12 号)和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4>17 号)中的关联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携带出国(境)。
于国(境)外期间要高度警惕,防止泄密。
第四十条向外方提供文字资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壹条外事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领导人员、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程和外事纪律,对违反外事规程和外事纪律的当事人、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同时于1 年内停止为其所于单位办理外事事宜。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