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非正常损失之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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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

论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

[论文关键词] 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论文摘要]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企业发生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如果不按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就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实,在纳税方面,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完整缴纳。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1][2]下一页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毁损的税务处理问题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毁损的税务处理问题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毁损的税务处理问题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毁损时,经常面临两种处置方案:报废和贱卖。

哪种方案能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值?举个例子:零售企业年初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进项税额34000元。

由于过期变质,产生毁损。

方案一、报废。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换句话说,由于报废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确认销项税额。

相应地,其已产生的进项税额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中断而不予抵扣。

即原先已作进项抵扣的税额34000元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00000+34000)X33%=77220元。

因此,企业的损失为:(200000+34000)-77220=156780元。

方案二、贱卖。

由于贱卖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了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没有中断,故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应确认贱卖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

假使贱卖取得收入200元,其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200X17%=34元。

另外,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00000-200)X33%=65934元。

因此,企业的损失为:(200000-200)-65934+34=133900元。

相比之下,方案二虽然只取得了象征性的收入200元,损失却减少了156780-133900=22880元。

因此,零售企业储存过程中发生存货毁损时,采取贱卖对企业有利。

同时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和第七条:“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的规定可知,存货报废属于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存货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确认及申报

企业存货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确认及申报

[案例1]企业资产损失相关处理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车祸损失了一部分货物。

(1)车祸的损失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吗?(2)需要作进项转出吗?(3)因交通事故的货物损失需要作专项申报吗?(4)如果收到责任人赔偿如何处理?(5)专项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根据此项规定,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

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交通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应作专项申报。

(4)收到责任人或保险的赔款应冲抵损失金额。

借:银行存款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

自然灾害造成库存商品损失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然灾害造成库存商品损失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然灾害造成库存商品损失的会计账务处理遭受暴雨侵害,有很多企业的库存商品都被淹没。

那么这部分受灾的库存商品,其资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这些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又是否需要转出呢?0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02仓库因暴雨被大水淹没致使存货报废。

这部分受灾存货的资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的净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相关资料有:(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文件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03自然灾害造成商品损失的会计处理该怎么做?(1)发生损失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自然灾害损失贷:库存商品(2)损失的物资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借:其他应收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自然灾害损失(3)按照扣除相关的保险赔付后的净损失转销借: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自然灾害损失自然灾害造成商品损失,进项税额税额是准予在抵扣的,无需做转出处理。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分析

万元 , 输 费用 09 万 元 , 运 .3 人工成 本 10 万 元 。该 .7 批 存 货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的 金 额 应 为 : 8X 0 1+ .3 卜7 )×7= . 3万元 , . 70 9/( % % 14 而不 能 简单 计
算 为 1 ×0 1= . 0 . 7 1 7万元 。
பைடு நூலகம்
税进 项 税额 的确 定可 以采 取与企 业 发 出存 货成 本流 认 了 1.3万元 的营 业外支 出,考虑 到增值 税进 项 61 转相 同的 方法 进行 。例 如 , 业 当期 对 发 出存 货 采 税 额做转 出处理后 , 能再抵 扣销 项税额 , 企 不 乙企业 实

32・
2 . 01 7 1
( 含税 )。 乙企业 决 定 由仓 储人 员 赔 偿剩 余 损 失 的 2 % 共计 3 元 。 于 乙企业 的该 笔经 济业 务 , 0, 万 对 一般 的会 计 处理方 式下 认 为 乙企 业 的非正 常损 失金额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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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购入 成 本很 可 能 并不 相 同, 至相 差 很 大 。因此 为 : 甚
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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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以上三 步会 计分 录 的处理 , 乙企业 最 终确
借 : 处理 财产损 溢 待 贷:
原材 料
如 果企 业 在 处理 非 正 常损 失 的存 货 过 程 中 , 收 :加 工 的存 货 , 由于 管理 不 善 , 而全 取 到 了一 定 的变价 收入 ,那 么该笔 业 务的会计 处 理

存货报废税务处理报送资料及流程

存货报废税务处理报送资料及流程

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税务如何处理?需要提供何种资料,流程是怎样的?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梁野税官注:该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废止]规定,存货正常损耗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但也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存货报废、盘亏不属于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对流程及资料的提交应按该文件的如下规定处理: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哪些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哪些

存货⾮正常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哪些存货是⼀个企业的重要资产,但是在企业的⽇常管理当中,不免出现存货的⾮正常损失,那么针对存货的⾮正常损失,应当如何进⾏会计与税务的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存货的⾮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霉烂变质等损失。

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营业外⽀出”,后者在扣除有关责任⼈员赔偿后计⼊“管理费⽤”。

但是“⾃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损失。

对于原因不明的损失,只能归于“管理不善”,计⼊“营业外⽀出”。

⼆、有关税收事项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正常损耗,不论是什么原因,对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有不同的观点:(1)、认为可不转出,因为存货毁损,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霉烂变质”不同,税法也没有对这⽅⾯要转出进项税的规定,对此项存货损失,所以可以不作转出进项税的处理;(2)、应转出。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这种情况进项税要转出,但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讲,企业为⽣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于应税⽣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

既然存货已毁损⽽不能⽤于⽣产应税货物或进⼊流通,当然也就不能抵扣。

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你是倾向于后者,还是更欣赏前者?2、所得税处理对于计⼊“管理费⽤”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因为属于责任单位管理上的原因,国家不可能因此⽽受税款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于⾃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是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

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件规定,纳税⼈在⼀个纳税年度内⽣产经营过程中发⽣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然灾害等⼈类⽆法抗拒因素造成的⾮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的申报及税务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申报及税务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申报及税务处理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石家庄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非正常损失的申报及税务处理总结如下: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一、非正常损失的认定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认定也是一件颇有争议的事情。

例如,对某塑料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报废和某书店滞销书的报废,有人认为属于非正常损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有人则认为属于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不妥当。

理由是塑料公司的产品报废,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书店书本的报废是因为滞销,都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在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比如,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而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在各种情况下又将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呢,下面就这个问题我们举例说明如下:一、原材料损失的处理1、0x20原材料采购过程中的途中损耗及入库前的合理损耗的处理例题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数量100公斤,不含税单价100元,运输途中发生损耗1.5公斤,入库前挑选整理发生损耗0.5公斤,实际入库98公斤,款已付,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原材料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贷:银行存款 11700该记帐凭证后所附的入库单数量为98公斤。

登记原材料明细账时,数量98公斤,金额10000元,单价为102.04元/公斤。

应做如下税务处理: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及入库前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正常损耗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原材料入库后发生盘亏的处理例题2:一般纳税人盘亏原材料一批,价格为50 000元,经查明属于保管不善被盗造成的原材料损失40 000元,另外10 000元属于自然损耗。

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应做如下会计处理(1)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0 000贷:原材料 50 000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6 8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800(2)查明原因后做如下分录:借:管理费用财产盈亏 10 000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46 8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6 800应做如下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经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进项税允许扣,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明确,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认定也是一件颇有争议的事情。

例如,对某塑料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报废和某书店滞销书的报废,有人认为属于非正常损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有人则认为属于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不妥当。

理由是塑料公司的产品报废,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书店书本的报废是因为滞销,都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在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比如,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而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

那么,这种霉烂变质到底属于正常损失还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呢?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这样才能确保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

年终关账,存货盘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年终关账,存货盘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年终关账,存货盘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按照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企业在年终关账前应对资产进行盘点。

对于在盘存过程中发现的存货盘亏的,应在盘存后及时做出相应的财务处理。

一、存货盘亏的处理程序第一步,是要先查找原因,分清造成盈亏的原因。

重点要分清楚,是企业销售出库未入账导致的,还是确实是属于短少。

如果是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应及时确认收入。

第二步,对于发现的盘亏,需要按照企业内部分级授权制度上报审批。

什么意思?盘亏的金额小,可能是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签字即可处理,如果金额大可能就需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甚至是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才能处理。

比如“獐子岛”的扇贝去哪儿了?几个亿的存货损失要作为盘亏计入当期损益,岂止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就能决定吗?第三步,及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步,及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留档备查。

二、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一)经查明属于漏记销售收入的【案例1】甲公司2023年12月年终盘存发现,A商品的实存数量与账存数量相差100件。

经查明,发现该100件货物是在12月5日已经发给了客户,由于单据传递原因,财务未做销售导致的。

客户在11月底已经预付了货款20000元。

该货物售价113元/件(含税,税率13%),成本65元/件。

会计分录:借:预收账款1130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元企业在年终关账前,需要通过存货盘点,检查和发现有无遗漏销售收入确认的,避免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二)属于存货短少的【案例2】甲食品公司属于制造型企业,2023年12月年终盘点时发现如下短少:(1)“原材料”A农副产品短少300kg,单位成本15元/kg;查明原因,系计量错误和自然挥发水分导致的。

(2)“原材料”B农副产品短少1000kg,单位成本10元/kg;查明原因,系仓库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被扔掉所致。

存货盘亏怎么分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存货盘亏怎么分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存货盘亏怎么分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货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物资等,在对存货盘查时发现亏损时应如何进⾏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请问存货盘亏如何分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要去税局备案吗?具体如何操作?答:(1)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条规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当期损益。

存货发⽣的盘亏,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核算。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处理:(⼀)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赔偿,将净损失计⼊管理费⽤。

(⼆)属于⾃然灾害等⾮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赔偿,将净损失计⼊营业外⽀出。

(2)存货盘亏的税务处理增值税⽅⾯:如果因⾮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依据《增值税暂⾏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存货盘亏损失,应该做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不是专项备案。

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提交:第⼆⼗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额扣除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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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存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存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怎么做存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1、增值税方面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存货盘亏和毁损的税务处理可以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

企业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在年度终了后15天之内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或批准,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存货盘盈,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存货盘盈盘亏的财务处理企业发生的存货盘亏和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样,存货发生的盘盈,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如下:企业进行存货清查盘点,应当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

经过存货盘存记录的实存数与存货的账面记录核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为存货的盘盈;反之,为存货的盘亏。

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要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一)存货的盘盈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管理费用(二)存货的盘亏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学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

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

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那么,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

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货的正常损失是诸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相反,非正常损失则是由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因此,企业判定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主观因素。

企业在确认了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之后,接下来要面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如何处理才能合理的减少税收风险、给企业减少损失呢?一、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非正常损失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的,应当将该项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非正常损失存货价值包含运费等应税劳务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

因此,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运费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与购进存货本身进项税额之和计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1:某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22年5月1日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100公斤,价格25万元,运费2万元(含11%进项税额)。

6月30日盘点库存时发现,因管理不善该原材料被盗50公斤。

非正常损失存货占总量的百分比=50÷100=50%运费应转出进项税额=2÷(1+11%)×11%×50%=0.1(万元)损失存货转出进项税额=(25+2-0.2)×50%×17%=2.3(万元)存货非正常损失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0.1+2.3=2.4(万元)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如果不考虑残值收入,直接以存货成本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则会造成变价收入部分在处置和转出环节重复计征增值税。

非正常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筹划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非正常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筹划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 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盗窃、发生 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的非正常损失。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存货进 项税额不能抵扣,然而会计上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的账务处理却 可以对增值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下面通过举例来说明不同的账务处理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务 筹划的影响。
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使用 17%的增值税税率。2006 年甲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 100万元,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17万元。后来该批原材料由于 管理不善变质导致无法使用,甲企业对其进行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变 价收入 10万元,假设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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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筹划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核心提示:存货非正常损失有关增值税税务筹划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如何界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

如何界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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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1.10上旬□·32
·存货非正常损失之税务处理
【摘要】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是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中的重点、难点。

为保证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首先要准确判定损失性质,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以减少税收风险。

文章在分析有关税法条例的基础上探讨了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及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键词】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所得税
周曼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200241)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
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及“新细则”)开始施行,其中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新细则中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将存货非正常损失限定在是由企业管理不善引起的,而将之前旧细则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都删除了。

笔者认为,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如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不严密造成存货被盗、丢失,材料采购计划制定不合理导致存货积压价跌、滞销,仓库保管措施不力引起存货毁损或霉烂变质等,都是由企业自身主观因素造成,全部应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处理
新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经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的,则应在该批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遇到存货非正常损失时应区别对待,并不是全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这里讨论两种情况下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1.含运费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

新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购进存货,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运费发票)的,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另外,新条例还增加了与非正常损失相关的应税劳务,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

这里的应税劳务主要是指运输、加工修理劳务等。

因此含运费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转出的进项税额除了存货本身购进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还有运费中按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例1: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2009年2月1日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100公斤,价格22000元,含需分摊运费1800元。

2009年7月8日由于管理不善原材料被盗,经查,仓库保管员李刚需承担一定责任,应
由李刚赔偿900元。

(1)原材料被盗,查明原因前,将原材料的成本结转至“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2000;贷:原材料22000。

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存货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
(22000-1800)×17%+1800÷(1-7%)×7%=3569(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569;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69。

(2)查明原因,批准转销。

借:其他应收款———李刚9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900。

借:管理费用24669;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4669。

例1中应注意:需分摊的运费1800元是指扣除7%进项税额后的运费,不是运费发票上的实际金额。

2.有残值收入的存货非正常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若存货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变质,企业往往会将其以较低价格处置或转作其他用途,取得残值收入。

有残值收入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将存货购进时相关的进项税额全额转出;二是用存货购进时的实际成本扣除残值收入(不含税)的剩余部分,乘以增值税税率。

显然第一种方式不合理,因为购进的存货中包含了霉烂变质并取得残值的这部分残料,而残料处置时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这部分残料就重复缴税了;另一方面残料从购进到最终清理处置,相关的增值税链条并未中断,因此将购进时的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合理。

有残值收入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

例2:某家具厂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2日购入一批木材,价值65000万元,增值税额11050万元。

2009年10月因管理不善该批木材毁损变质,保险公司赔偿8000元,将残料清理后取得收入12000元(不含税)。

(1)原材料毁损变质,清查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65000;贷:原材料65000。

(2)保险公司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8000;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2011.10上旬·33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000。

(3)取得残值收入。

借:银行存款1404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4)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存货非正常损失需转出的进项税额=(65000-12000)×17%=901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901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10。

(5)批准结转。

借:管理费用5401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54010。

例2中应重点注意两个问题:①企业处理残料时的收入,应冲减“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②原材料毁损变质,取得残值收入的,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等于存货的实际成本扣除残值收入后的余额乘以增值税税率。

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的企业,还应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也就是说,企业发
生存货损失时,并不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只要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需注意的是,《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以税前扣除。

这对于遭受存货损失的企业,可以通过税前扣除少交所得税,降低企业的损失。

具体来说,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存货损失金额,等于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加上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1中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22000-900)+3569=24669(元),例2中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65000-8000-12000)+9010=54010(元),实际上就是最终结转至当期损益的金额。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章建良.新税法下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分析及
案例解析.财会学习,2010;3
3.李波,石青青.存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认
定分歧.财会月刊,2011;2
4.吴向阳.企业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纳税筹划.财会
月刊,2011;3
谈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会计处理
【摘要】对于金融资产的重分类,CAS22做了严格的限制。

本文主要分析了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限制重分类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对复杂情况下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举例分析。

【关键词】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袁逸剑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一、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条件
1.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及原因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所规范的金融资产包括四类,分别是: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贷款和应收款项;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CAS22对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是金融资产所有者的持有意图。

通俗来讲,第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准备短期持有的、以投机为目的且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债券和股票。

企业持有该类金融资产的主要获利方式在于“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获取“价差”。

虽然CAS22没有指明,但第二类金融资产实际上是指企业有意愿、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

对于这类金融资产,企业的持有目的在于获取与债券相关的利息收入。

第三类金融资产和第二类金融资产同为企业持有的债权,企业对它们的持有目的、获利方式基本相同,二者的本质差异在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没有活跃市价。

第四类金融资产是“垃圾桶”,当企业所有者的持有意图不明确而不能将其并入以上三类时,就将其计入第四类。

对于第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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