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农信贷款管理水平,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公司类信贷业务操作,防范和弱化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公司类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下同)向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联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县级联社设立贷款审查(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类贷款管理集体议事决策机构。
并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科学设置信贷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客户管理部门和信贷评审部门。
分别承担相应环节的职能,实现部门间的有效配合和相互制约。
有条件的联社可单独设立放款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放款审核工作。
第六条客户管理部门一般负责公司类贷款的营销和贷后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二)负责信贷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组织贷款申报材料、贷后检查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三)负责客户评价和额度授信工作;(四)负责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五)负责及时归集整理客户信息资料,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六)负责风险信息反馈并具体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七)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遵循评级、授信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规定。
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贷款操作流程包括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公示)、贷款审议与审批、咨询、提款与支付、贷后管理与收回、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信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农信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一、申请1.客户首先需要了解农信社质押贷款的相关政策、要求和申请条件,确定自身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3.填写申请表:客户填写农信社提供的贷款申请表,并签字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二、审批1.提交申请:客户将填写完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一并递交给农信社。
2.农信社初审:农信社的贷款部门会对客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确保资料完整、合法,并根据其贷款额度、还款方式等进行初步评估。
3.征信查询:农信社会向相关的征信机构查询客户的信用状况,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程度。
4.评估:农信社会对客户提交的质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接受的质押比例。
5.审批决策:农信社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资产评估结果等进行审批决策,确定贷款是否通过,以及贷款额度和利率等。
三、签订合同1.客户初审通过后,农信社将向客户提供贷款合同草案,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抵押物描述等具体内容。
2.客户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与认同。
3.双方签订合同:客户与农信社的贷款部门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并支付相关手续费用。
四、质押1.资产处置:根据贷款合同的要求,客户需要将其质押物办理相关的所有权变更手续,确保质押物完全处于农信社的控制之下。
2.出质登记:客户需要将质押物进行出质登记,确保农信社在质押物上具有优先权。
3.完善担保手续:如果农信社要求提供其他担保形式(如保证人),客户需要按要求提供相关担保人的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放款1.放款准备:贷款部门会根据客户的申请情况和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放款准备工作,包括放款额度确认、利率调整等。
3.放款通知:农信社会通知客户准备接收放款,包括放款方式(如银行转账)和时间等,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六、还款1.还款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客户需按时足额还款,还款方式通常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
2.还款途径: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还款。
3.还款记录:农信社会记录客户的还款情况,包括还款日期、还款金额等,同时提供相关的还款提醒服务。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第六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各地应按照业务种类、客户群、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三)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根据个人贷款具体用途、偿债能力、担保因素等确定合理的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贷款约期和贷款利率,不得超借款人偿还能力发放个人贷款。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收入证明;(五)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六)贷款用途为经营的应参照相应管理办法及细则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七)担保相关资料;(八)现行不同业务品种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户消费贷款操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用于生活消费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户消费贷款的对象是有消费资金需求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消费贷款主要用途包括购建房屋、购买汽车(摩托车)、购置耐用消费品和婚嫁、子女就学、医疗等费用。
购建房屋是指购买、新建及装修住房。
婚嫁费用是指用于结婚购买结婚用品支出。
子女就学费用是指用于子女上学的学费及生活费用。
医疗费用是指用于治疗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疾病的费用。
耐用消费品是指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家庭消费品。
主要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等物品。
第五条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理合法的消费需求;(二)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收入来源;(三)道德品质和信誉良好,遵纪守法;(四)家庭生活条件良好,暂时性消费资金短缺;(五)自有资金50%以上。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方式第六条农户消费贷款的额度,要根据农户消费用途、所需资金、农户收支情况和自有资金综合考虑确定。
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消费所需价款的50%。
第七条农户消费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用途、贷款额度和农户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最长期限为:购建房屋、购买汽车(摩托车)、婚嫁费用、医疗费用、子女就学费用等三年;购置耐用消费品一年。
第八条信用户以小额信用方式办理农户消费贷款时,应按照先满足生产资金需求,再满足消费资金需求的顺序办理。
第九条农户消费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分期还款。
第4章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条办理消费贷款的农户,必须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信用社接到借款申请后,调查岗要双人实地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家庭生活基本情况、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等;(二)借款真实用途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消费能力;(三)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水平;(四)资产负债情况,近两年收入支出情况,预计借款期限内收入支出情况;(五)自有资金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六)借款人诚信度、社会表现及道德品质等情况;(七)联保人、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足值。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操作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农林特产种植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特产种植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主要包括:(一)经济作物类:烟叶、葵花、辣椒、花生、花草、苗木、山野菜、蓖麻、芝麻、打瓜、地瓜等;(二)中草药类:人参、五味子、贝母等;(三)水果类:香瓜、西瓜、葡萄、苹果、梨等;(四)菌类:木耳、蘑菇(香菇、黄蘑、滑子蘑)、灵芝等。
第五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用途为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所需资金及栽种、管理、销售、雇工等费用。
1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获得从事农林特产种植所需五年以上承包权的土地或林地;(二)有从事生产项目种植经验和管理能力;(三)生产经营项目产品市场价格稳定,需求旺盛;(四)生产周期超过三年的特产种植,自有资金应达到50%以上。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种植作物品种、面积、投入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种植作物投入的70%。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
按种植作物的不同,最长期限为:(一)经济作物类:烟叶、葵花、辣椒、花生、山野菜、蓖麻、芝麻、打瓜、地瓜等一年;花草、苗木等二年。
(二)中草药类:人参、五味子、贝母等五年。
(三)水果类:香瓜、西瓜半年;葡萄、苹果、梨等五年。
(四)菌类:木耳、蘑菇(香菇、黄蘑、滑子蘑)、灵芝等一年。
第九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执行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偿还方式。
第四章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岗位人员要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种植特产品种所用土地、林地情况,查验承包合同,并和发包人核对;(二)借款人从事特产种植的技术、生产经验、劳动能力等情况;(三)特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发展前景;(四)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及近两年收入、支出情况;(五)自有资金及特产种植的前期资金投入情况;(六)联保人或保证人担保资格情况及代偿能力情况,抵(质)押物情况。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附件2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类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客户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不含农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类和消费类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第四条个人类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和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严格客户条件准入,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个人类贷款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县级行社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
县级行社按照信贷流程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
根据操作流程的风险特征,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受理调查岗、审查审议岗、审批岗、抵(质)押登记岗、放贷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和档案管理岗等主要岗位,实行岗位分离、职责明确、前后监督。
第六条前台客户部门为基层行社和县级行社相关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管理、业务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
第七条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为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制度制定、集中审查和审批、产品研发、辅导检查、业务培训、风险监控等。
第八条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信贷风险审查、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及责任认定等。
第九条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人)以仓库的货物(动产)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仓单包括商品、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
第四条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逆程序放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依法持有有价值的货物(动产),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人),因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企业(人)在辖内信用社(部)开户两年以上,管理规范,照章纳税。
(二)提供合法有价值的货物,经有权部门登记后,移交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仓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
按质押权重价值的70%之内。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第九条仓单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算规定。
第十条仓单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四章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人)申请贷款时,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货物(动产)的真实性、价值性、有效性、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货物(动产)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3)借款人是否办理了货物(动产)评估、登记、保险等手续。
PJCB-QC-XG-32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的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经办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本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单位定期存单“权利”作为质押担保,并在符合贷款条件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四)贷款质押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质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的各项手续完备;可靠性主要是指质权确能实现。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一)单位在本行办理定期存款时,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质押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经办客户经理)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制,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报告负责,并报送信贷管理部进行权限内审查审批。
信贷管理部对权限内客户风险揭示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和审查意见负责,并在权限内进行审批,超审批权限的客户上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和董事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吉政办明电[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支持和服务“三农”的能力明显增强,为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目前我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额度仍然较大,占比较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3〕126号)关于“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问题”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提高资产质量,活化信贷资金,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
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收范围清收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贷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二是村干部自贷或他人承贷村干部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三是县(市、区)、乡(镇)政府部门自贷、自办实体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四是村级集体自贷或自然人承贷村集体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五是其他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不良贷款;六是关停倒闭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清收原则(一)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
实际借款人、用款人是还款主要责任人。
(二)一次还款与分次还款相结合。
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
信用户是指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
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条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
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
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第十条贷款期限。
5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5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流程执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审查审批咨询、合同签订、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发放及资金支付(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贷后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审批有效期:指从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日起至借款合同生效日止的时段。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二章业务种类、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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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
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
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
(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贷款期限。
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具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以个人存单质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二)以多张个人存单质押的,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确定贷款期限,但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三)存单质押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二条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实行分期还款。
第四章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出质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定期存单;
2.以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须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3.出质人委托贷款人在存款行(社)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的委托书;
4.出质人、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5.出质人、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意见;
6.贷款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出质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和出质人主体资格类、行为能力类和内部授权类的基本材料;
2.金融机构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3.出质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社)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4.出质人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需提供第三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的有权决策机构决议;
5.出质人在存款行(社)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6.贷款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贷款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要认真对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和内部授权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三)存单的权属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情况;
(四)核实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出质人在存款行(社)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对申报的全部资料进行政策性、合规
性、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出质人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贷款资料是否完整、合规;
(三)贷款金额、期限与存单金额、期限是否匹配;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按照贷款人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审批。
第五章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七条出质人为个人的存单质押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存单止付手续,取得《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第十八条出质人为单位的存单质押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社),向存款行(社)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确认书须由存款行(社)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取得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和出质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办理存单止付手续,取得《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第二十条放款部门对相关手续审核无误后,可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根据终审意见或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
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间,贷款人应将定期存单、《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及存单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等重要凭证应一同入库保管,不得丢失、毁损或泄密。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四条质押存单到期日晚于贷款到期日的,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于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五条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应依合同约定直接兑现存单或依法定方式处置质押的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依法处置质押的存单后仍然有部分贷
款未收回的,应当继续向借款人追索,直到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为止;偿还贷款本息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