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明清会审制度法律研究
明清会审制度种类
明清会审制度种类在明清时期,会审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会审是指在刑事案件和行政争议中,由多个官员或专家参与,共同审理和决定案件的一种制度。
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审理方式,明清会审制度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种类,包括教案会审、御史台会审、盗案会审等。
以下将对明清会审制度的几种主要种类进行介绍。
一、教案会审教案会审是明清时期对涉及儒家经典教义的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
由于儒家经典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与儒家经典有关的行为的审判需要更为慎重和专业。
教案会审通常由一群专门研究儒家经典的官员组成,他们会根据经书的原文和注释,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辩论,最终形成一个共识,并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种会审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对于涉及儒家经典的案件能够得到恰当的处理,保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二、御史台会审御史台会审是明清时期由皇帝任命的御史和其他高级官员组成,负责对政府官员和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的一种制度。
御史台会审通过召集被审查官员和相关证人,听取有关事实证据和各方陈述,并通过对证人和被审查官员的交叉审问,来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责任的归属。
御史台会审的目的在于确保政府官员的廉政和履职能力,避免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盗案会审盗案会审是明清时期对盗窃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
由于盗窃在明清社会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因此盗案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盗案会审的特点是官员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盗窃手段和犯罪人员的情况,进行相应的量刑和判决。
在会审过程中,官员还会就案件的情节和犯罪方式进行讨论和分析,以便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所借鉴和总结。
盗案会审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遏制盗窃犯罪的发生。
四、地方会审地方会审是明清时期地方官员在地方行政和司法事务中进行的一种制度。
地方会审的内容通常涉及地方行政管理、土地分配、土地纠纷、农民上访等问题。
地方会审的参与者包括地方官员、乡村长老、士绅等各方代表,他们通过座谈、协商和争论等方式,就地方事务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之远近而具体规定 。
热 审秋 审制度 是古代 中国阴阳五行 学 说 、顺应天时思想在社会制度方面的体现。 阴阳五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人的思想律 , 是 中国人对于 “ 宇宙系统” 、“ 人事现象”的信仰 ,二千余 年以来都有极强的势力 。
明丘溶所作 《 大学衍义补 》 加 以解释说 : “ 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 ,故安萌芽 , 养 幼少 , 存诸孤 ,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 之仁 ; 孤幼之子 , 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 人 于图圊 , 虽其 自取之罪 , 然皆吾之赤子也 。 当此阳和之时 , 而存恻怛之心 。天地之德 。
祀 于高 辛某 。 ”
永乐二年 , 热审只是对轻罪未决犯抓紧 决遣 、出狱 听候 而已 , 以后又逐步发展为对 徒 、流 以下 的现 监罪 囚减等 。如嘉 靖 十年 ( 1 5 3 1 年) ,嘉靖帝下令每年热审 “ 杂犯死
同详审 ,拟定情实、缓决 、可矜具题 , 请旨 定夺 。其情实者 , 俟命下之 日,刑科 三次复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明清热审 、秋审制度浅析
曾艳娟
( 贵 州省贵 阳市云岩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3)
热 审、 秋 审制度体现 了中国古代传统 的 “ 德 主刑辅 ” 、“ 立法并用” 、“ 恤 刑慎杀”的 法 律思 想及原则 ,既保 持 了死刑 的威慑 作 用, 不放纵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滥 杀擅 杀。 同时对 中央和地 方 的司法活 动也起 到 了检 查和监督 的作用 , 有助于封建法律 的统一适
父母之心也 。 ”
热 审制度 的 内容 热审是在暑热天气审理 、决遣 囚犯 ,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 制度 。于每年 的小满节 气 后十余 日由司礼监传 旨,刑部会 同都察 院、 锦衣卫、大理寺 , 各 派员 审理京城各监狱 在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时期,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在这个时期也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
首先,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以律例为基础,注重法官自由裁量。
律例是明清时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证据标准等。
律例的制定和修改是由皇帝亲自颁布,它具有强制力,法官在审判时需要依照律例进行裁判。
然而,与此同时,明清时期的法官也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判断进行决定,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其次,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重视实证主义和证据确凿原则。
明清法律依赖于证据的有效性和确凿性,刑法以罪犯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法官或地方官员的推测或个人经验为依据。
在审判中,法官需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明清时期还注重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减轻了对一些轻微犯罪行为的刑罚,以促使罪犯反思和改过自新。
第三,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强调审讯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明代刑法规定了审讯和审判程序的细节,包括诉讼的起诉、举证、辨认等步骤。
而且,明清法律还规定了刑讯逼供的限制和禁止,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此外,明清时期还规定了司法审判中的数种重要制度,比如准确录取陈述与会审的人数限制。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高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明清时期的法治建设注重了法律教育和培训。
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提高法官的素质,明清时期设立了律学、法学教育和培训机构。
这些机构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了法官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同时也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普及和强化。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其以律例为基础,注重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此外,并强调实证主义和证据确凿原则,重视审讯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这些特点和优势,为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历史经验。
明清司法审判制度的对比与演进
明清司法审判制度的对比与演进明清司法审判制度的对比与演进明清是我国中央封建集权统治的最后两个政权,继承了历朝历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优点,并结合本朝实际情况,创立了适合自身特点的司法审判制度。
一、明清法令条例比较《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制定而成。
洪武七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
《大明律》特别强调“治乱世用重典”,严刑峻法,以除贪贿。
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
洪武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
洪武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
由于明太祖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
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
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
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
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
此后律、例并行。
《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
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
清朝法律最大的特点是继承了明朝法律的衣钵,并加以发扬。
满清入关前,局处一隅,“参汉酌金”,因时定例,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
直到入关后的顺治年间开始组织人员“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
顺治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明清时期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
明清时期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其中,明清时期是一段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段时期,法律的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司法制度也逐渐成熟。
本文将从七个方面来探讨明清时期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
一、法律的编纂与修订明清时期,政府逐渐开始意识到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并开始编纂和修订相关法律条例。
其中,明代的最早法典是明太祖颁布的《大明律》。
此法典在明代末期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终于清代初年定型,成为清代法典的基础。
此外,清代还出现了《钦定大清律》等一系列法律条例,对法律的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升。
二、司法体系的完善明清时期的司法体系逐渐成熟,地方官司也逐渐开始成为司法机构。
明代时期,地方官司的职责主要是处理普通刑事案件。
清代时期,地方官司的职责开始扩大,不仅要处理刑事案件,还要处理民事案件。
在司法体系方面,明清时期还出现了法官评级制度和徽制徐化制度等,使司法体系的稳定性得到了提高。
三、刑律的变化明清时期的刑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明代,由于明太祖对刑罚的制定相对严厉,因此明代实行的是重罚主义。
而到了清代,清朝政府开始弱化刑罚,实行轻刑主义。
此外,明清时期还对刑律进行了完善和改革,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刑律体系。
四、民商法的出现明清时期,民商法的规范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开始对商业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明代最为著名的法律条例是《海禁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海上贸易的规范,对于促进海上贸易和保障商人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而到了清代,清朝政府还根据《大清律》出台了一些有关商业和民事的法律条例,如《大清会典》和《大清民律》等。
五、恩泽政策的推行明清时期,政府开始关注到普通民众的生活和权益,并出台一些恩泽政策。
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魏忠贤时期的“皇极恩赐”的政策。
此政策规定,天下之民,凡是有功人、善人、贫苦人、涉冤者,都可以将其诉讼、舞弊等案件向皇帝陈情,并为此开辟了狱中御史的职务,有效保障了普通民众的权益。
【最新】元明清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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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制度
明代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
使用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诸如:枭首示 众,剥皮实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等等。但经常 使用的是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 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朱元璋在位期间
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明太祖死后, “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明武宗正德初年, 宦官刘瑾禀承皇帝旨意,“始去衣”,权责大臣,使 朝臣多有死者。嘉靖年间因群臣谏争“大礼案”,被 杖责的大臣多达134人,死者竟有16人。至明亡崇祯皇 帝也没有停止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法外用刑,加深 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称之为《风宪宏纲》。英宗时,元 代地方政府还编集元初至英宗时期的法律,称之为《大元圣政国 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这部元代法律汇编,共有60卷1 0类373目,成为研究元代法制的珍贵资料。
3.《大元通制》的制定 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英
宗以《风宪宏纲》为基础,修订了元代较为完备的成文法 典 《大元通制》。这部法典共2539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 四部分;有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 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
3.明例的制定 明代的例是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
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明初限制和不主张单独使用例。明宪宗成化以后, 用例之风蔓延。明孝宗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 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弘治十三年增《问刑条例》至297条,出现律、例并行的 局面。至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 明律集解附例》,开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类型
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类型明代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经济发达,文化繁荣。
在政治体制上,明代也曾开创了许多具有开放性的制度,其中会审制度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会审制度是明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治理国家事务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明代会审制度共有三种主要类型,它们分别是朝廷会审、政府令会审和乡会会审。
一、朝廷会审朝廷会审是明代最高级别的会审类型,它是朝廷通过任命专家或重要官员举行的。
朝廷会审议案或者重要政令和案件,它以朝廷臣民关系的最高法律作为依据,只有朝廷的专家和官员参加,并由官员担任主席。
朝廷会审的议题主要包括宪法制定和修改、关于国家大事的政策制定、重大案件的审理、犯人审判,等等。
二、政府令会审政府令会审也称为派出会审,是明朝的一类官方会审,是指朝廷派出官员到全国各地,举行司法会审,以解决重大司法案件。
政府令会审采取专家参与、投票通过等方式,审理重大案件,最后提出建议和结论,朝廷做出最终决定。
此类会审的议题主要有:政策实施、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准予通过的决定、狱的行使、犯人的罚款和释放等。
三、乡会会审乡会会审是明朝最广泛的一种审制,它主要是通过乡会会议,由地方官员组成会议,就当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达成决定,以解决当地问题。
乡会会审议题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安定、治安维护、政策实施、纳税维护、财政收入处置、政府管理等。
综上所述,明代的会审制度一共分为三种主要类型,分别是朝廷会审、政府令会审和乡会会审。
每种会审制度都具有自己的特点,受到了当时朝廷政策和司法制度的影响,为明朝司法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指导。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明朝的主要政治制度,有助于使宫廷统治有序化,建立更加完善的治理体系,并维护君主的统治地位。
它是明朝的一种协调、协调、分工和责任的政治制度,为明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会审制度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会议、审议和审核。
会议是政治活动中统治者和受统治者之间重要的沟通渠道,其中明朝国家官员在一起,讨论政治议题,有效维护国家利益。
经过会议,可以达成政治决策。
审议是在会议之后的事情。
审议是对会议讨论结果的研究和审查,以及审查结果的总结和实施,以确定君主的意见是否应当通过。
审核是最后一步,它是检查和核查会议决议的结果。
审核也包括检查执行状况,以及监督工作的完成情况,以确保会议精神得到真正落实。
审核有两个主要目的:第一,确保会议决定和实施到位,不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现象;第二,防止外界的政治干预和国内的内耗,确保政治上的稳定。
会审制度在明朝的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推动了明朝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会审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明朝官员之间的协作,有助于提高官员的综合能力。
同时,它也起到了阻止势力集团政治干涉和国内分裂的作用,使明朝在政治上更加稳定。
会审制度在明朝的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在政治上有良好的效果,而且在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的文化繁荣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审制度与明朝的教育制度密切相关,可以说会审制度是明朝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
明朝的会审制度是一个综合性制度,它经历了一系列变化,以满足不断发展的政治、社会和科技需求。
明朝会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落实政治决策,实施政治活动,维护国家权力利益,及时审查制定和实施政策和程序,从而促进明朝政治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和提高。
总的来说,明朝的会审制度是一种协调、协调、分工和责任的政治制度,为明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在政治制度方面有助于维护国家统治地位,确保政治决策的执行,促进政治发展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从而促进了明朝的发展和繁荣。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明朝会审制度是明朝政府对管理公案的最重要的机制。
它始于明朝初年,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直延续到清代的早期。
它的出现打破了以往封建管理官员自行处理公案的局面,建立了公案由朝廷审理的会审制度,从而使公案得到更加公正地处理。
明朝会审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将政府的最高管理权集中在朝廷审理公案,取而代之的是将原本官员自行处理公案的模式更改为朝廷在官员的协助下审理公案的模式。
明朝的会审制度以明朝年间(1368-1644)在全国性范围里实行的三省六部会议为基础,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形成最终的结构。
明朝会审制度比较完整地由三部分组成,它们分别是衙门会议、军务会议和外务会议。
衙门会议是朝廷用来审理政务公案的最重要会议,它由中书省、山东靖安厅、吴郡厅和湖湖州统辖的四个省官办事。
其他的省官也会受到会议的调查和审议。
军务会议是朝廷用来审理军政方面公案的重要会议,它由两大部门组成,即兵部和刑部,负责审理军政整改事宜。
外务会议是朝廷用来审理外务公案的会议,它由国务院(又称外务院)和内务院(又称工部)组成。
明朝会审制度有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安排,保障官员做出有利于国家政策的公正裁决。
它规定了公案的接收、报告和审理过程,实行起草、审阅、释放等制度,使官员的活动得到有力的监管,以期保证公案的公正裁决。
明朝会审制度还规定了公案的层级和审理顺序,这就使得地方级公案在六部会议逐级审理时得到朝廷仔细权衡和平衡,从而达到大势所趋,确保国家安定。
明朝会审制度对当时的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朝廷的官员们实行会审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当时的政治情况,还要考虑各种文化等因素,从而在审理公案时可以作出更加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这套机制使官员们能够依法审理公案,从而形成了一套法律制度,从而使明朝社会更加清明和规范。
明朝会审制度是明朝管理及法治改革中最重要的机制之一,是其社会走向文明的有力推动力。
它规范了政府官员处理公案的流程和程序,促进了明朝社会和谐发展,构建了一套可行的秩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社会制度,为明朝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摘要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法治文明一直是作为评判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
在法治文明中,我们可以把司法审判制度当做是一面镜子,从纵观中外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可以算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自中国古代法制开始初步形成之时,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很难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由一些朝廷或地方官员联合办案审理案件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体制慢慢衍化成定制,会审制度应运而生。
会审制度作为我国古代的历朝历代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它的形成是有着特殊的文化和政治背景的,中国古代经过儒家文化的千年熏陶,其慎刑思想已经融入到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当中,同样,在古代中华法系的形成中也得到了非常好的诠释。
同时,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在古代封建君主集权社会中体现司法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
在现在看来,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公正是当前公正理论体系中一个基本命题,那么我认为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古代追求司法正义和谋求社会公平公正的典型规范。
从现在的角度去看,会审制度在其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对于今天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当今中国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做法从其模式来看,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其价值意义上的继承和发展。
因此我觉得在此去写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尤其是会审制度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
本文将运用辩证的唯物史观和通过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法律的研究角度出发,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历史长河中的纵观发展曲线和会审制度在明清时期形成定制时的横向纵向比较分析考察。
在文中,会试着分析历朝封建统治者或开创或完善会审制度的初衷和本意、以及会审制度随着在历史潮流中的递演嬗变。
最后,会根据会审制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完善、湮灭的历史情况进行深度剖析试着去找出这样那样的社会历史原因。
本文试着通过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直至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会审制度的这一完整过程进行论述,从而进而提出这样的思考:古代法制对于今天的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以及现在应如何开展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和司法传承。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思考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反应器,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
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视为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族的毒疮,欲除之而后快。
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我们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正是为了鉴古明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为了继承和发扬古代的良法美制。
关键词:会审制度;集权性;附属性;慎刑性一、古代会审制度简述“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其重而其义三精也。
根据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
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可惧哉。
”[1]从这一小段方字,我们可以读出法律的重要。
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与其他文明的经历大相径庭。
公元前六世纪,礼崩乐坏,最终导致了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解体,法律就是作为对付这种无序状态的政治工具而产生的。
因此,最早的法律基本上侧重于刑罚。
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纯粹世俗化的。
它在产生之初确实遭到很多人的厌弃,因为它隐含着沉重的伦理倾向。
在刑法公布后的年代里,儒家与法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儒家主张保留传统的不成文规范——礼,而法家希望用确定的成文法来代替礼,使人们一体遵守,并抑制私人特权,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政府。
秦国无情地实施了法家的理论,统一中国。
十五年后,秦帝国崩溃了,在后继的汉朝里,儒家取代了法家,取得了正统地位,结果,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法律逐渐儒家化。
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
它保留了法家的法律样式和某些残酷性。
但也从儒家那里采用了社会是不平等阶层组成的,这些阶层在不同层次上和谐地发挥着作用构成一个有序整体。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历史可谓悠久。
明代的会审制度
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会审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会审制度是指明代司法机关在审判犯罪案件时进行的一种集体讨论和决策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也为当时的司法体系带来了一定的进步。
在明代,会审制度主要由参议和参官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构成。
参议是指由一定数量的武职官员组成的参与会审的重要人物。
他们担任主要的审判工作,负责听取案情陈述、审查证据、提出问题,并以议定的形式参与审判决定的制定。
参官则负责辅助参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知识。
参议和参官共同组成的会审小组在审判犯罪案件时,充分讨论、辩论,形成共识,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明代的会审制度有以下特点:1. 公开透明:会审制度要求会审过程的公开透明。
在会审过程中,一般会邀请有关各方的当事人、证人和公众观摩,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
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有效地防止了官员滥用权力和胁迫执法的现象,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2. 集体决策:会审制度强调集体决策,即通过多方的讨论和辩论,以达到最大程度的公正公平。
在会审过程中,参议和参官们会对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看法,确保判决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分工合作:会审制度明确了参议和参官的职责分工。
参议负责主持会审过程,审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提出疑问和问题,并最终作出判决。
参官则负责协助参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知识,确保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4. 约束权力:会审制度对参议和参官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参议和参官在会审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不能滥用职权,不得随意制定判决,必须以公正、合法的方式行使他们的职责。
明代的会审制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参议和参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可能存在问题,但总体上对司法公正和民众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促进了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纲要内容:第一部分,开篇引题,对“会审制度”渊源进行概述。
对明清社会背景及法律思想对会审制度发展影响及明清统治者推行会审制度的初衷本意进行考察。
阐明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内容之一,明清封建统治王朝对会审制度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
会审制度是封建统治者“慎刑”和“恤狱”思想的体现,同时,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持高度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结合现有关于明清会审制度的研究材料、成果,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形成发展、组织形式、主要内容等进行对比考察。
结合明清时期特定政治及思想文化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研究,从而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内涵、特点及清代对明主要会审制度的发展等做出评析。
第三部分,也即最后一部分,对会审制度在维护封建皇权统治、加强对司法控制、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的特权性加深认识,对明清会审制度中存在的擅权专断、流于形式的事实进一步的认识,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查及死刑的复核区别处理的客观作用等进行评析。
最后,结合明清会审制度的认识,对促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强现代法制建设所具有的借鉴意义进行评价。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
社会政治经济矛盾日趋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皇权极端膨胀。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
随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体制固有矛盾的不断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的不断加强,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
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溯其渊源,可究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一种,是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不断加强的一种体现。
有明一代以来明清时期,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及维护不断加强封建皇权的需要,在唐宋法律基础上,会审形式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体系完备,具有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功能的对重案、疑案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审理的会审制度。
明朝会审制度
明朝会审制度1. 介绍明朝会审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种司法制度,用于审判犯罪案件和处理纠纷。
该制度由明朝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
会审制度在明代得到广泛应用,并对后来的中国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制度概述2.1 基本原理明朝会审制度的基本原理是采取多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审判。
一般情况下,由三名或五名官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讨论、辩论和裁决。
这种多人参与的方式旨在防止个别官员的主观偏见和滥用职权。
2.2 参与人员明朝会审制度中涉及的参与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审判官员:由经验丰富、品德高尚的官员担任,负责主持庭审、听取各方陈述和辩护,并最终做出裁决。
•辩护律师:被告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证人和当事人:根据案件需要,可以传唤相关的证人和当事人出庭作证或陈述自己的观点。
•监察官:负责监督庭审过程,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性。
2.3 庭审程序明朝会审制度中的庭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开庭宣读:由主审官员宣读案件的起诉书、辩护词等相关文件,向当事人和观众介绍案件情况。
•陈述与辩论: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进行辩论。
辩护律师可以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调查取证:主审官员可以要求传唤证人、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搜集更多证据来支持裁决。
•结案裁决:合议庭成员讨论并最终做出裁决,由主审官员宣读判决结果。
3. 制度特点3.1 司法公正明朝会审制度注重多人参与,避免了单一裁判的主观偏见和滥用职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
庭审过程中各方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确保争议得到充分审议。
3.2 法律援助明朝会审制度允许被告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保障。
辩护律师可以帮助被告准备辩护词、调查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力的辩护。
3.3 庭审公开明朝会审制度倡导庭审公开,允许一般民众观看庭审过程。
这种公开性有助于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透明和公正。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指明朝时期的一种司法制度,用于审理重大案件和政治案件。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明朝的司法体系和政治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明朝的会审制度的核心是“会”字。
根据这一制度,当一个案件被认定为重大或牵涉到重要官员时,由皇帝亲自主持,召集朝廷高级官员和学士等一同参与审理。
这种机制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权威。
会审制度的实施,使得皇帝的权威和统治地位得到了加强,同时也增加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会审制度在明朝的治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以皇帝为核心,使得朝廷高官们无法独断独行,减少了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其次,会审制度使得政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审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这一制度奠定了明朝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基础。
然而,会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皇帝亲自参与审判,会审的时间和精力都非常有限,导致一些案件可能得不到公正和及时的处理。
其次,由于会审制度强调了朝廷官员的参与,容易受到朝廷政治的影响,有可能导致审判结果偏向政治考量而不是法律公正。
总的来说,明朝的会审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政治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使得朝廷高官和学士等有机会参与审判,增加了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加以改进。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指明朝时期特有的审刑制度,对于当代社会也有一定的启示。
首先,会审制度是明朝时期独创的审刑制度。
在明朝,各级法院在处理敏感案件时,往往会将案件交由一组审判员共同审理,而非由单一的法官独断。
这保证了在重要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多方参与,共同商议,避免了个别法官的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其次,会审制度中强调审判员的独立性和平等性。
会审制度要求每一位参与审判的法官能够独立思考、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并以平等的身份参与讨论和决策。
这种独立性和平等性的原则为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审判提供了保障。
再次,会审制度重视集体智慧的发挥。
通过多位审判员的讨论和争辩,可以有效避免个体主观判断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不仅可以更好地发现案件真相,还可以提供更加全面的案件分析和判断,有利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判决。
会审制度的当代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合理非常重要。
会审制度保证了多方参与,避免了个别法官的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更加客观和公正地进行判决。
在当代社会,司法公正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我们可以借鉴会审制度的理念,建立更加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
其次,会审制度强调审判员的独立性和平等性。
这一点提醒我们,在当代社会,法官应当独立思考,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以公正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审理。
同时,对于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应当引入多方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会审制度重视集体智慧的发挥。
多位审判员通过讨论和争辩,可以更好地发现案件真相,提供更全面的案件分析和判断。
在当代社会,我们也可以借鉴这一理念,提倡多方意见的交流和碰撞,以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此外,会审制度还提醒我们在司法领域中应注重程序的公正和规范性。
会审制度明确规定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程序,以保证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当代社会,我们也应关注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在当代社会也有一定的启示。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明朝时期,会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
会审制度也称“刑书会审”,是指在刑狱所进行的以审阅刑书为中心的会议。
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开展广泛的审判调查,强调团体讨论,注重审查过程。
明朝会审制度的运作极为复杂,分别由调查、提讯、拷打、施刑等环节组成,同时会审制度也为起诉诽谤、雇佣放火等纠纷提供了途径,使其变成了一项多功能的制度。
明朝会审制度的运用,真正保证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有效,为当今的司法改革也带来了启示。
一、明朝会审制度的特点1.注重审查过程。
明朝会审制度重视审查的过程,注重采用讨论式的会审方式,实行多人审讯、多角度考察,避免单一人的判断,避免题生冤案,使庭审判决更加合理、公正。
2.权力分散和群体智慧的应用。
明朝会审制度鼓励多人参与,使权力分散在不同的专业人员之间,如律师、法官、大夫等,并以会商方式集中群体智慧,以提供判决的客观性、公正性、透明度和正确性,防止出现一人主宰的情况,也避免视线狭窄,得出片面判决。
3.多功能的应用。
明朝会审制度不仅仅用于处理犯罪诉讼,还用于处理民事诉讼。
例如,官府会审四部玉牒诽谤案,乡村会官或村社会组织会审治安事故、劳资纠纷等案件,以祛妖除魔和保障民生。
二、当代启示1.建立规范的司法程序。
毫无疑问,明朝的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公正,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会审的成员不够明确、会审程序不够规范等。
因此,在现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营造出更加可靠的司法环境。
2.推行司法公众参与。
人民群众总是感到司法有时缺乏透明度,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在处理案件时尽量公开,让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审判。
可以采用开放审判、公开讨论等方式,促进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使司法变得更加公正。
3.加强专业化建设。
现代法律业需要多方面的支持,要消除犯罪,并支持声音来源的现代科技和知识产权保护。
简答清朝的会审制度的发展
简答清朝的会审制度的发展清朝的会审制度是指在清朝时期,由皇帝或官员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公开听审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明朝,经过清朝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司法程序。
下面就清朝的会审制度的发展进行详细介绍。
一、明代会审制度的起源明代会审制度起源于元代,元代称之为“齐刑”,是指在诉讼案件中,由有关当事人集中到一处进行公开听审。
明代将其发扬光大,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会审制度。
明代会审分为两种:一种是地方官员主持的地方会审;另一种是由京城官员主持的京城会审。
这两种会审都采用了公开听证、当事人自辩、证据交换等程序,具有很高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清初会审制度的形成清初时期,由于满族统治者对汉族法律不熟悉,因此采用了汉族法律,并逐步改革完善了汉族法律体系。
同时,在政治上也借鉴了明代政治体制,并加以改进。
其中就包括会审制度。
清初的会审制度主要是在地方上进行的,由巡抚或知府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阅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这种会审制度虽然比较简单,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公正性。
三、乾隆时期会审制度的发展乾隆时期是清朝政治、经济、文化最繁荣的时期之一,也是会审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的时期。
乾隆皇帝对司法体系进行了大力改革,并颁布了《大清律》和《大清会典》,明确了会审程序和规范。
在地方上,巡抚、知府主持的地方会审逐渐深入到县级以下,形成了县级以下官员主持的小额诉讼会审制度。
此外,在京城中设立了专门的大理寺和都察院来处理重大案件,并采用“三法司”、“四法司”等机构来协助处理案件。
四、光绪时期会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光绪年间,清朝面临着国内外各种困难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光绪皇帝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司法体制的改革。
光绪时期,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会审程序的规范:清朝制定了《大清会典》和《大清律》,明确了会审程序和规范,对会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 对官员的选拔和考核:为了保证官员能够公正、有效地执行会审制度,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选拔和考核官员。
明代三司会审制度研究
明代三司会审制度研究摘要:明代的会审是中央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明代法制史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内容。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重大案件和死刑案件均要上报中央司法机关,并由中央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审理,最终报请皇帝,由皇帝一人裁决。
明代会审制度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会审制度是以三司会审为基础发展形成的多种会审形式的总称,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朝审、大审和热审。
狭义的明代会审制度就是指三司会审。
其中三司会审是会审制度的基本形式,其他会审形式均是在三司会审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
可以说,三司会审是明代会审制度中的一个典型。
关键字:会审三司会审一、历史溯源早在西周就有“三刺”制度,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1]通过广开讯问,“众议”和“杂议”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秦时期,中央司法机关只有廷尉和御史台两法司。
两汉时期,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皇帝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下公卿杂议”后定罪。
东汉时期,设尚书台取代三公九卿参与司法审判。
隋唐吋期,三省六部制度确立,尚书省下设刑部,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具有复核权,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地方州县所报徒刑以上的案件。
大理寺是初审机关,“大理寺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以三虑尽其理,一曰明慎以漱疑狱,二曰哀矜以雪冤狱,三曰公平以鞠庶狱。
”[2]“大理正掌参议刑狱,详正科条之事。
大理压掌分判寺事。
司直掌承制出使推覆。
”[3]御史台是中央的监察机关,也是特别审判机关,“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推鞠狱讼。
”[4]审理皇帝交议的特别案件,这些案件以贵族和官员犯罪案件居多。
但御史台并非初审或复审机关,而是属于终审机关,御史台审结的案件不移送刑部复审,遇有疑难重大案件时,皇帝会敕令御史台与刑部和大理寺会审。
至此,三法司制度正式形成。
有学者考证,在唐玄宗开元年间,《唐六典》明确规定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法司会同审理案件。
这就是“三司推事”,《通典》载“(侍御史)与给事中、中书舍人,同受表里冤讼,送知一日,谓之三司受事。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的和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重新定义司法权力明代时期,司法权力由地方官员行使,他们被赋予了审判和处罚的权力。
明代实行的六科制度,即刑、吏、户、礼、兵、刑六个科卿分别管理刑名、举荐、户部、儒官、军事和律法。
这一制度强调了行政和司法的分离,为明代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而清代则建立了以刑部为核心的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形成了清代司法权力的新格局。
二、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明代,明太祖朱棣颁布了《大明律》以取代一切散文法律,并逐渐在全国各地推行。
该《大明律》规定了六百余条法律条文,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法典之一、在清代,则制定了乾隆律例和光绪修正律例等一系列法律,为清代司法制度提供了更具体的规范。
三、审判流程的规范化在审判流程方面,明代实行了“融合”制度,即控辩、公审和私讯相结合的审判方式。
在刑事案件中,规定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公开辩论,同时也允许私讯,即审判官单独询问被告或他人作证。
清代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流程,明文规定了审讯的程序和方式,例如规定审理犯罪案件必须进行起诉、讯问、辩论、审讯、判决等程序。
四、独立司法和宽刑思想的发展明清时期,在司法制度方面,出现了较为独立的思想和重刑和宽刑的矛盾。
明代的刑名学派主张重刑,认为刑罚应当严厉,并以快速执行的方法来震慑罪犯。
而清代则出现了推行宽刑思想的学派,如德宪学派,提倡人道主义,主张在审判中要考虑到被告的背景及情况,尽量减轻刑罚。
五、刑罚的明代实行了决狱制度,即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后,必须由皇帝亲自决定。
这一制度减少了官员滥用权力的可能性,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清代时期,推行了总刑并简化了原有的刑罚体系。
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降低罪责的措施,如减轻刑罚、遣散流放等。
这一刑罚符合宽刑思想的理念,也使得司法制度更加人性化。
六、宪政思想的影响明清时期,西方宪政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并对司法制度产生了影响。
西方宪政思想主张权力分割、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这些思想在明清时期虽然未能完全实现,但对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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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会审制度法律研究
一、会审制度涵义及起源
(一)会审制度的涵义
会审,顾名思义,是"会同审理"的意思,它是中国古代多人共审重大疑难或特殊类型案件的 ___形式。
所谓会审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审理。
但是,古代的典籍中并未出现"会审"一词。
《司法词典》及《北 ___学百科全书》中找到"三司会审"词条,实指唐朝的"三司推事",或者解释为中国古代的一种联合审判和复议制度。
而且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对"会审"的称呼是不一样的。
如汉朝的"杂治"、隋唐的"三司推事"与"三司使"、明清的"九卿圆审"、"朝审"与"热审"等等。
"会审"一词实际上是后人 ___古代刑事诉讼中若干官员及法官会同审理重大或特殊案件的通称。
(二)会审制度 ___
会审制度源起何时,学界看法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溯其渊源,可究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另有学者认为:会审制度始于唐朝。
其实
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法官会审的制度或者至少是雏形了,西周时期史书中已有两处记载与"会审"相关的内容,其一是《周礼·秋官·小司寇》中"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意思是通过三次讯问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审断正确无误: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
听从他们 ___来决定诛杀或从宽,决定施用重刑或轻刑。
也即"三刺断狱",它充分反映西周时期已形成"会审"的雏形;其二是《礼记·王制》一书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王命三公参听之",即周王命三公会审定案,然后交由皇帝处理。
在此,三公共同进行审理表明西周时代已经初步建立会审制度了。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形成
(一)明清会审制度的形成根源
1.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
正如学者巩富文所认为的那样:会审制度的产生还有其更为深刻的思想根源,这就是自殷商以来日渐成熟的"明德慎罚"思想仍被 ___奉为正统思想。
实行会审制度,正是 "明德慎罚"思想在诉讼制度上的必然要求和反映。
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
形成,首先根源于慎刑思想,或者说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
中国古代法制既有"严刑峻法"的传统,也有"明德慎罚"和"恤刑"的美誉。
根据历史记载,中国早在舜时就存在慎刑的思想萌芽。
传说舜时被任为掌管刑法的皋陶认为"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在皋陶提出的这些法律原则中,其基本含义是慎重用刑,现已构成世界上最早的无罪推定思想,本质上属于"慎罚"和"恤刑"思想的源泉。
西周时期《尚书·立政》载,周公在对成王的诰词中说"庶狱庶慎"、"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从此,"慎刑"成为我国古代历朝 ___刑事立法及司法的主流思想,即使在秦朝法家重刑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也主张"慎用刑讯",汉朝汲取秦朝后期用刑滥酷的教训,非常重视"恤民"和"慎刑"。
"约法省刑"、 "德主刑辅"先后成为汉朝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方针。
唐朝初期的 ___明确提出了"慎重行刑"的思想,唐太宗要求司法官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为慎重用刑的表现之一。
同时,他主张"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而在程序上慎重审理重案更为重要,这便是会审的作用。
宋朝建国之后,在法制规定和官吏的任用方面,比前朝宽减了许多。
宋太祖曾下诏"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
"以此作为刑罚的原则和方针,强调慎刑。
元代面对众多不同生活习惯下的各民族,综合考虑不同的民俗习惯,召集不同民族的管理人员,用"约会"制度加以解决,这实质上是元朝慎重适用法律的表现。
可见,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形成与 ___所主张的"恤民"和"慎罚"等慎
刑思想是紧密地 ___在一起的,历朝历代的会审制度无不从一个侧面体现了 ___的"慎刑"精神,明清时也将"慎刑"精神传承下来。
2.古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古代会审制度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如汉朝有"杂治",即遇到重大案件时御史中丞、廷尉等可组成特别法庭联合进行审判,还有"录囚"制度。
唐朝有"三司推事",即由人理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对 ___和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
到明朝时发展成为 "三法司会审"。
明清两朝会审制度已日趋完善并达到了鼎盛,会审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明朝除了"三法司会审"外,还有 "九卿圆审"、"大审"、"朝审"、"热审"。
清沿明制还创制了 "秋审"这种新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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