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市规划委所属各分局使用新的行政执法文书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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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燕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燕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燕;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当事人】王燕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燕【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孙丽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丽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丽娜【代理律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燕【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京规自发[2020]245号《关于明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区分局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行政职权的通知》中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区分局作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区级行政职权,承担相关法律主体责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区分局应当落实执法主体工作责任,依法独立行使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房建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职权,并负责办理行使上述职权引发的信息公开、举报答复及信访等工作。

本案中,王燕以市规自委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责令市规自委更正碾子胡同[京东私13326号]不动产登记恢复原1951年5月18日燕召亭碾子胡同26号与24号相邻两处排他性房、地私产登记。

而根据前述规范,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具有对王燕申请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0]6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7.06【实施日期】2000.07.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六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组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规委办)的牌子。

市规划委(首规委办)是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的审批城镇水源井有关水技术性能的职能及监督水源防护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住宅设计方案、标准设计文件(标准图)、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单位资格的职能。

2.取消审核部分建设项目建筑艺术的职能。

3.取消对每季度完成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名录的备案。

4.将建筑设计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5.取消对所属单位的计划投资管理权。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规划委(首规委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建设问题的研究,起草或制订相关的政策;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的公告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的公告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的公告为贯彻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要求,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京政发[2002]33号)的部署,我委制定了“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方便各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予以公告。

请根据项目情况在市规划委及各分局分别申报建设项目。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8月13日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一、城区各分局(一)规划编制管理1.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与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在市规划委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总体规划;按市规划委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各类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2.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与管理按市规划委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城市设计、控规修编等工作。

(二)规划实施管理1.建筑工程审批●以下项目由分局独立审批①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平房建设工程和非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②重要大街两侧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平房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③市规划委决定由分局独立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下项目由分局审批,但其设计方案需经由市规划委相关管理处与分局组成的联合办公会审查①危房改造工程(含非配套公建);②重要大街两侧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二层以上(含二层)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③市规划委决定,需要经联合办公会审查设计方案的其他建设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1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1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1998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110号文件)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意,将已在本市宣武区行政辖区内实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的实施区域,扩大至本市东城、西城、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区的行政辖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一)试点工作按照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区政府,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

(二)要切实抓好综合执法组织建设,坚持新队伍、新职能、新体制、新面貌,真正转换执法机制。

二、区城市管理监察组织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按国务院法制部门批准的《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方案》执行。

(一)区监察组织行使区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执法业务工作仍受市相关行政机关的指导;市有关行政机关仍有对试点区内各项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等职权。

区监察组织集中行使区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后,区有关行政机关(包括公安巡察组织)不再行使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区政府或市有关行政机关依据职权管辖对监察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

(二)区监察组织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环卫局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调查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罚。

程某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某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某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英伟董巍王菲【审理法官】蔡英伟董巍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当事人】程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程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宣继璇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张泽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宣继璇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张泽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宣继璇张泽平【代理律所】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本院观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行政复议回避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市规自委就程某在东西两个院落内建房一事向某村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宣某全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笔录的被询问人是宣某全,但最后一页有宣某全、宣某录、李某三人的签名及手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三)研究室(宣传处)。组织开展本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研究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承 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推进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方面的对外宣传、政策解读、新闻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统筹本系统调查研 究工作。承担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境内机构Biblioteka 01 主要职责03 内设机构 05 所获荣誉
目录
02 领导分工 04 下辖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按照《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将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 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务 局、市园林绿化局的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组成 部门,加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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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应急、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等工作。统筹政务公开 和站管理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以及绩效管理和行政督查工作。
(二)首规委办秘书处。承担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首都规划建设专家咨询的组织、 联络、协调工作。承担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相关对接联络工作,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提供相关综合协调服务。
周楠森,男,汉族,1963年12月生,江苏无锡人,中共党员,现任中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党组成 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分管办公室、 首规委办秘书处、首规委办政策研究处(专家联络处)、首规委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东城分局、西城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京建发[2012]55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2〕550号)各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条款裁量基准(一)(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法定处罚权限范围内行使裁量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和《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京建发〔2011〕216号),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并结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12日注:①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的,视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②建筑加层部分工程合同价款,一般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对相关部分工程约定合同价款;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对该部分工程合同价款做出特别约定,按照工程建筑面注:1.在“违法情节与后果”栏目中标注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2.一个违法行为分别符合两个处罚标准的,适用高限处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京规自发〔2020〕378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78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内部约束监督的意见》(京办发〔2019〕17号)专项整改任务的工作要求,全面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制定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经2020年第20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0年11月9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建立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规划编制工作机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内部约束监督的意见》(京办发〔2019〕1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技术责任是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受委托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城市设计,综合实施方案等具有法规约束力的规划(以下简称法定规划)的编制单位,对其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三条承担上述各类规划编制,除应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规划编制的法律规章、规范标准外,还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应掌握各类法定规划的编制方法、规范标准、程序规定,建立与规划编制责任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成果交付标准、项目负责人及单位签字签章审核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1.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规划监督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从开工放线、建设过程及竣工的实施规划情况进行核验,并依法确认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为加大对本市的重要地区、道路两侧以及重点建设工程等的规划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督的作用,确定如下分工原则:下列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八里桥,西至首钢厂东门)两侧临街的建设工程;(二)规划南北中轴线及其延长线(北起大屯路,南至南苑机场北门)两侧临街的建设工程;(三)规划建筑高度60米(含60米)以上的建筑及其附属工程;(四)涉密建设工程、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市规划委认为应该进行监督的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及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审批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地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督。

第五条北京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具体实施规划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审批与规划监督的衔接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明确对该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的工作部门,同时一并发放《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规自(市)(土、矿、规、勘测)罚字〔〕第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2.
3.
4.
……
我委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

根据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2.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日内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年月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保证规划管理体制调整后的工作要求,适应新的规划管理工作机制,经2003年6月16日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对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根据已经确定的委与所属各分局的规划管理审批权限分工,本次修订共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六类,即规划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含远郊乡域总体规划审批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不含建筑工程审批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命名、更名。

其中“地名命名、更名”制定了新的审批程序(见附件1),取消了“由区县核准的地名的命名、变更(备案类)”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了两个小项,即“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见附件2、附件3)。

其他除“地名命名、更名(核准类)”以外的其余五类原制定的审批程序性规定,主要是增加了各分局的内容。

各个程序的具体名称采用以下黑体部分的表述,具体修订意见如下:一、受理: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综合处受理人员”或“综合处管理人员”或“综合处核收人员”,修改为“委、分局受理部门受理人员”;“管理处”修改为“委有关管理处或分局管理部门”;“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修改为“向委受理部门主管副处长或分局受理部门主管副科长或科长备案”。

二、初审(含接转):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管理处内勤人员”,修改为“委管理处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综合处受理人员”修改为“委受理部门受理人员或分局受理部门受理人员”。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京规自发〔2020〕34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49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没收建筑物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1•【字号】京政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京政发[2002]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集中统一管理本市城乡规划,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核心,通过对本市现有规划工作管理体制和资源的合理调整与配置,形成统一、高效、开放的规划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

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一)集中统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对制订各类规划的组织和领导责任,依法履行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职能,改变本市规划工作中政事不分、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的状况,实现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监督的集中统一。

(二)开放竞争。

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要适应高标准规划城市、高质量建设城市、高效能管理城市、高水平经营城市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

将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政府职能与具体编制规划的市场职能分开。

凡是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要面向国内外具有规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放,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水平。

(三)规范高效。

按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调整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具体规划编制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规范高效的规划工作体制。

(四)积极稳妥。

在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同时,要注意从实际出发,稳定规划专业技术队伍,尊重和保护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京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调整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是市市政管委管理的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由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以下职能,交给市城管执法局:1.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2.承担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场管理和市市政管委委托市政工程处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处罚职能。

(二)将原由市环保局承担的对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的污染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三)将原由市园林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方面(主要公园除外)的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启用“市规划委地名管理专用章”管理我市地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启用“市规划委地名管理专用章”管理我市地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启用“市规划委地名管理专用章”管
理我市地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规发[2003]14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0.20
【实施日期】2003.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启用“市规划委地名管理专用章”管理我市地名工作的通知
(市规发[2003]1415号)
市有关单位,市规划委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地名管理工作是我委的工作职责之一(原市地名办已经取消)。

按照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委《关于我市规划管理体制调整的有关意见的通知》精神,各区县规划局已是市规划委的所属分局。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地名审批行为,我委决定启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地名管理专用章”管理我市地名工作,并统一编制地名审批文件文号。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委机关地名管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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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投标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投标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计政策文[2003]13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8.09
【实施日期】2003.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计政策文[2003]1322号)
委内各处室、各区县计委:
现将《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九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投标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的管理,提高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是指发展计划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体履行发展计划部门执法职能、执行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法制机构是市和区县发展计划部门执法证件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等具体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法制机构会同本部门人事机构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要求”中增加部分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要求”中增加部分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要求”中增加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2•【字号】市规发[2003]161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要求”中增加部分内容的通知(市规发[2003]1613号)委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为了进一步做好规划管理审批数据的统计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新征(占)土地情况的数据统计,经研究并报委领导同意,对现行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要求”调整增加部分内容,现将增加的具体内容通知说明如下:一、在“可兼容使用性质”后增加“总用地面积约平方米”。

二、保留原“拟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和另需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的相关内容,并将此类统称为“按规划用地性质”。

三、增加“按土地所有制性质”的相关内容,即增加“新征(占)集体土地面积约平方米” 和“新征(占)国有土地面积约平方米”(具体样式详见附件1)。

修改后的规划意见书与原规划意见书内容基本一致。

“按规划用地性质”字样只在计算机办公系统中显示,输出时不打印;“按土地所有制性质”的相关内容,只作为数据统计使用,输出时也不打印;调整后的规划意见书只增加“总用地面积”一项内容(打印输出样式详见附件2)。

如果不填写“按规划用地性质”和“按土地所有制性质”的相关数据,规划意见书(稿)将不能打印。

为了方便经办人使用,保证数据尽可能的准确,调整后的规划意见书,经办人在填写b1和b2后,自动计算B值,填写c1、c2和c3后,自动计算C值, B值和C值生成后,自动计算出A值。

经办人只需核实数据,不必再逐一录入(具体样式详见附件3)。

为了做好规划管理审批数据的统计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新征(占)土地情况的数据统计,从2004年1月1日起,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要求”中增加以上内容,请委各业务处室、委所属各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经办人员,在规划意见书(稿)中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有关数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7.23
•【字号】京政办发〔2016〕33号
•【施行日期】2016.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相关部署,经报中央编办批准,市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列入市政府组成部门,同时作为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设立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列入市政府组成部门,作为本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时作为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本市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不再保留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三定”规定另行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1]4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11
【实施日期】2001.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推动本市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制定了《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对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本市机构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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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市规划委所属各分局使用新的行政执
法文书编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市规发[2003]35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3.20
【实施日期】2003.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市规划委所属各分局使用新的行政执法文书编号的通知
(市规发[2003]350号)
委属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京政发[2002]33号)文件要求,原各区县规划局已改为市规划委的派出机构。

按照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委《关于我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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