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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总论课件-教案(7)

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总论课件-教案(7)

课堂讨论:司法考试题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他人偷花,在花房周围 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 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 度是什么? A. 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 B
B. 间接故意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故意的认定及推定
故意的认定—— 一般而言,并不困难 例如,张三与李四有仇,早有杀死李四的想法。一日, 张三从镇上买来杀猪刀一把,并在部分村民面前扬言 要宰了李四。又一日,两人争执,张三火起,回家拿 来杀猪刀。。。 很容易认定张三有直接故意——世代有仇、买刀、 村民证词
D.对于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要区分两种对象是否体 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而进行分类处理
答案:A
D
B、C 选项错误
解析:B C两个选项没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对象错误总结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 的情况不一致,也即行为人在对事实发生了错误认 识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罪过是否有影响? 对该问题的解释,有两种学说,其一是“具体符 合说”,其二是“法定符合说”
问题:崔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崔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 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 利2年。县检察院以法院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 二审改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二审判决反映了法院量刑的一般标准
【提示与讨论】 本案定罪的要点是对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的 认定。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 增经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部门的难题。 ● 现在的做法: 对于携带刀具,动辄行凶捅 刀子,不计后果,难以确认是杀人还是伤害的, 以结果论————实务部门的学员不认同!
2、假想有罪为无罪 ( 消极错误 ) 大义灭亲 —— 法律错误原则上不免责,但实 践中一般认定为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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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02
03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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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
刑罚的适用条件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 面。
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量刑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缓刑与假释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01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的分类
02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行为特征进行分类。

罪名与罪状的对应关系
03
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是对犯罪行为
的详细描述。
刑法分则的罪名与罪状
罪名的概念与分类
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可分为类罪名、具体 罪名和选择性罪名。
令。
赦免的效力
对于已经执行的刑罚,赦免不 具有溯及力;对于未执行的刑
罚,赦免具有溯及力。
04
犯罪形态论
犯罪既遂与未遂
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 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 于其处罚原则,通常按照分则条
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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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在于界定国家对于公民的 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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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 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 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罪刑相当原则。它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 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 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 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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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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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渊源
在各类部门法当中,刑法的历史可以说是 最为悠久。近代大陆法系的刑法遵循罪刑 法定原则。刑法的渊源主要为刑法典,单 行刑法,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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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刑法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 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 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 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三)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 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 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7 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
刑罚制度
刑罚是指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 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 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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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体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 构成。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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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与分则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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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3、犯罪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 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7、刑罚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刑罚的种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1)刑罚的种类 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组成。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法总则与分则简析
一、 刑法的总体框架
总则
刑法典(狭义的刑法)
分则
附则
广义的刑法
单行的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刑法》完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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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证据往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等特 点。因此,在证据收集和认定过程中,需要采取专业的技术手段,确保 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隐蔽性等特点。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
VS
缓刑制度
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
假释制度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 假释。
ERA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的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并依法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 罚性。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 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01
02
03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04
0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
走私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0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01 03
过失致人死亡罪
02
故意伤害罪
侵犯财产罪

《刑事诉讼法学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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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刑事诉讼的成 立为前提,只有当刑事诉讼成立并判决后,附带民事诉 讼才可能成立;二是以物质赔偿为主要内容,被害人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物质赔偿;三是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被 告人,且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是遭受物质损失的被 害人;四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应当写 入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
Part
05
刑事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01
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02 03
取保候审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管理有关。
Part
02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古代刑事诉讼法
古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点
以纠问式为主,程序简单,强调刑讯逼供,缺乏律师辩护和陪审 制度。
古代刑事诉讼法的典型代表
罗马法、秦汉时期的《法经》和《唐律疏议》等。
古代刑事诉讼法的影响
为近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刑讯逼供等弊端也对后 世产生了不良影响。
《刑事诉讼法学总论 》ppt课件
•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 刑事强制措施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目录
Part
01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范畴。

刑法总则课件第五章

刑法总则课件第五章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犯罪构成是定罪的 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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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 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 的法律依据。
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 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 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 成要件中。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第二节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一具体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念及其分类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语源,犯罪构成一词来自(lái zì)中世纪意大利的诉讼 程序,在纠问式诉讼程序中,法院首先必须调查是否 有犯罪存在,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 的嫌疑者进行审问。
规定的构成要件反映了犯罪 的共性。从宏观上区别罪与
非罪的界限,并有助于了解
把握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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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fàn zuì)构成的选择要件,指某些犯罪(fàn 的 zuì) 构成要件。如:法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二、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特点,犯罪构成要件在理论 上又可分为二大类,即客观的要件和主观的要件。 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统称为主观要件。 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统称为客观要件。
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 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
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
象概括后作为认定(rèndìng)犯罪的一
般标准。精品文档来自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刑法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

刑罚体系课件

刑罚体系课件

第十六章 法律后果的消灭:时效、赦免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刑
第四编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概念、功能、目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五章 刑罚的轻重 第六章 刑罚的适用 第七章 刑的执行 第八章 刑的消灭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刑的适用
日本内田文昭《刑法1(总论)》 第三章 刑的执行
第三编
第四章 刑罚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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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的刑罚论体系
第一章 刑罚的观念
第二章 刑罚的种类
第三章 刑罚的适用
第四章 刑罚的执行
日本九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 第五章 未决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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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1、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2000年版: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
由人民法院必须遵循适用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有机整体。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
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 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五种。这种刑罚体系彻底告别了以责打人体
为惩罚目的的笞刑和杖刑,扩大了徒刑的领域,正式把财产刑作为刑罚,标志着同
西方刑罚的初步接轨。以上两部法典的颁布,特别是《大清新刑律》作为一部专门
的刑事法典,结束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体例形式,也终结了那种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

刑法总则课件-第四章

刑法总则课件-第四章
如: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 犯罪的概念。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与犯罪基本特征 1 、定义: 1997年《刑法》第13条从实质特征和
法律特征相统一,给犯罪下了完整的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 专政的政权韧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 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 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 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 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B是质与量的统一.如:数额、情节。 C 是现实性与危险性统一. 如:既遂未遂。
(2)刑事违法性(犯罪与刑法关系)—法律形式 特征。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
A.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所谓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一定的刑法
规范。刑事违法性的内容包括了广义的刑法,即包 括刑法典、单行的刑事法律(刑事特别法)、非刑事 法律中的刑法规范(附属刑法)。
B.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它
不可能自然成为犯罪,只有经过国家的价值判断并 在法律上确认它应受到刑罚 惩罚才能构成犯罪,这是 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C、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系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
中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刑事违法与般违法行为有着 严格区别,混淆二者的界限实际上就是混淆罪与 指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3)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与刑罚关系)— 法律后果特征。指犯罪 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前者是后 二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在法律形式上或法律后果 上加以限定。

刑法总则课件(第六章)概况

刑法总则课件(第六章)概况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1.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 1.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 2.作为实施的方式有: 行该义务。它是与作为相对应的 另一基本形式。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
危 害 二、 结 果 的 种 类
间接危害结果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即: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还是某些犯罪的 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 要件要素。
四、危害结果的作用
(一)区分罪与非罪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不作为 的义务 4. 来源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 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5.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 罪;如遗弃罪 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 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三)影响量刑轻重
(四)区分犯罪形态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客观性 (二)相对性
(三)顺序性
(四)复杂性 (五)范围的特定性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三)关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1.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对结果承担责任。 2.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则应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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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第一节犯罪客观要件概述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一)客观构成要件的定义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二)客观构成要件的特征1.来源——刑法明文规定2.作用——说明法益侵害3.性质——犯罪必备要件4.内容——客观事实特征•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一)学界争论1.危害结果、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共同要素?2.因果关系、犯罪情节是否属于客观要素?(二)本课立场1.共同要素:危害行为2.特定要素:⑴危害结果⑵行为对象⑶行为条件(行为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一)罪与非罪例如不当索要债务的定性(二)此罪彼罪例如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三)重罪轻罪例如情节加重、结果加重多是客观情节(四)认定罪过•第二节行为一、行为的概念二、行为的形态三、行为的形式•一、行为的概念(一)行为的理论(二)行为的界定•(一)行为的理论讨论:反射动作梦游行为、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作为、思想犯意、忘却行为1.自然行为说①身体动作说:纯身体的动与静②有意行为说: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的身体的动静2.目的行为论行为是由目的统制的有目的的活动3.社会行为论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态度4.人格行为论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主体性现实化的身体动静•(二)行为的界定1.行为的功能⑴界限功能⑵定义功能⑶分类功能讨论:犯罪行为、危害行为、行为2.行为的定义基于人的意思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3.行为的特征⑴有体性(体素):人的身体活动讨论:发表言论、思想犯⑵有意性(心素):基于人的意识讨论1:反射动作、机械动作、本能动作讨论2:自动化动作、冲动行为、精神胁迫行为(胁从犯)、忘却行为(忘却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⑶有害性(价素):客观侵犯法益•二、行为的形态(一)实行行为刑法分则构成要件具体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类型化行为1、分则构成要件类型化的行为案例1:甲雇请乙为自己看守山林,但长期没有给乙发放工资,乙不断催讨。

甲产生杀乙之念。

夏天某日暴风雨时,甲令乙上山看护林木,期待乙遭雷电死亡。

乙果真在在山林中遭电袭击死亡。

2、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案例2:甲意图杀人,乙迅速逃离,甲在追赶中掏出手枪,然后瞄准乙,开枪射击,但未能击中案例3:丙准备好毒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丁到访时给丁喝,但在丁到访前被丙的女儿误当饮料喝了。

(二)非实行行为1.预备行为A.准备工具B.制造条件2.实行终了后行为A. 防果行为B.附随行为3.教唆帮助行为A.教唆行为B.帮助行为•三、行为的形式(一)作为(二)不作为•(一)作为1.作为的概念2.作为的形式• 1.作为的概念(1)作为的定义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2)持有的性质①作为说:处罚根据在于禁止规范(禁止取得)②不作为说:处罚根据在于命令规范(命令上缴)③独立行为说:非静非动而系一种状态本课立场:持有属于作为A.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控制。

例如:携带、窝藏B.刑法处罚的重点在于禁止持有而命令上缴例如:甲发现乙将毒品藏在自己家中并未上缴而是销毁• 2.作为的形式(1)直接正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行为(2)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从而实行犯罪①成立要件:a.利用的意思b.利用的行为②处罚理由:a.工具说b.实行行为说③类型:a.利用无犯罪故意者的间接正犯例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b.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间接正犯例如指使幼儿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c.利用他人合法行为的间接正犯例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实施杀人行为d.利用被害者的行为的间接正犯例如对被害者实行足抑制的身体强制使之实施•(二)不作为1.不作为的概念2.不作为犯的分类3.不作为犯的条件•1.不作为的概念(1)不作为的概念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的危害行为(2)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不应为而为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应为而不为(3)作为与不作为犯•2.不作为犯的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例如: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未明文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如:母亲以不给抚乳的方法杀死婴儿①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础基于法益维护——肯定作为义务而承认不作为犯基于人权保障——防止过度限制自由而例外承认②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根据罪刑法定的疑问———刑法规范的文理解释推论明确性原则的疑问——构成要件的限定解释或立法化•3.不作为犯的要件(1)负有作为义务(2)作为义务可能性(3)违反作为义务•(1)负有作为义务①作为义务的性质A.命令性义务与法律性义务B.义务的刑法关联性讨论:面临溺水儿童的第三人、父亲、警察?②作为义务的来源A.形式来源说——通说a.法律规定的义务b.民事契约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c.职务上和业务上要求的义务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问题1:先行行为的限定:引起法益侵害危险的先行行为例如:高速公路追尾案、恋人分手自杀案问题2:先行行为的范围:正当行为、违法行为、过失犯罪、故意犯罪(视前后法益间是否相同、包容而决定并罚与否例如:盗伐林木砸人不救案、故意杀人或重伤他人后不救案B.实质+形式来源说(张说)a.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对某种危险物品的管理义务:危险动物的管理者•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对自己先前行为的防止义务:有毒产品召回义务先前行为的限定:足以引起法益侵害类型危险的行为b.基于与法益脆弱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法规产生的保护义务:母亲对婴儿•基于制度产生的保护义务:游泳教练对学员•基于自愿产生的保护义务:登山队员之间•c.基于对危险领域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对自己支配场所危险的阻止义务:出租车司机对乘客间强奸•对自身上发生之危险的阻止义务:男子任由幼女猥亵自己•案例讨论宋福祥故意杀人案•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撕打。

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

”被告人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

”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

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撕打。

李霞又寻找自缢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

直到听到李垫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叫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诉自己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霞已无法抢救而死亡。

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缢,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义务,其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

据此,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以1994南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根据1979年《刑法》第132条判决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宋福祥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没有放任李霞的死亡,根本想不到她这次真的会自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之认定相同,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李霞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致使其产生自缢轻生的决心。

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义务之人,对李霞自缢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李在家中这种特定环境下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不作为 。

原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宋福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5南刑终字第002号《刑事裁定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作为义务可能性①客观上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讨论:司机过失造成了他人重伤后没有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事后查明即使立即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生命。

②主观上具有个别的行为能力例如:身体限制、空间限制、能力欠缺、知识缺陷•(3)违反作为义务①违反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②违反作为义务的等价性判断A.紧迫危险性B.现实依赖性C.排他支配性讨论:交通肇事后不救助逃逸致人死亡•案例讨论•案例一:追逐导致重伤而不救助案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A发现B在山区公路上骑摩托车运输假烟,就开车追赶,并命令B停下接受检查。

B见此将摩托车猛然加速,但慌乱中撞向路边大树,造成重伤。

A追上后发现B流血不止,就没有理会,开车离去。

3小时后,B死亡。

A是否因其不救助行为构成犯罪?•案例二:王某不劝助醉酒同事案在某局工作的被告人王某陪副局长谢某一起到下属某县检查工作。

当晚22时许,谢某醉酒后乘坐王某驾驶的车辆离开某县欲返回市区,当行至某高速公路甲路段时,谢某因故下车,王某随后跟着下车。

由于想尽一切办法劝谢某上车未果,王某就独自驾车返回市区。

次日8时许,谢某被发现死于高速公路甲路段的右行车道上,经查其系被过往车辆轧死。

王某是否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案例三:张某救人没救到底案与交通肇事行为无关的张某,发现被害人李某因无法查明的第三人所制造的交通事故身受重伤,躺在血泊中,即将李某抱上自己的汽车,准备送到医院。

但是,途中发现被害人李某实在伤得太重,害怕自己做好事反被冤枉为肇事者,又临时改变主意,将被害人李某抛弃,致其得不到他人救助而死亡。

张某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课堂考察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2/52•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

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

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

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2、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

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

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

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2/52.•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2/4.•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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