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批准大连联盟保险代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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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辽保监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保监发〔2011〕40号)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机构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一家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变更、延续、许可证补发等事宜。

银行邮政类机构可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统一进行申报。

代为申报的保险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辽宁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上报电子数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请示文件;(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被代理保险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大连超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大连超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大连超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不予许可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连保监复[2011]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大连超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的批复
(连保监复〔2011〕22号)
于超、于福祥:
你们提交的关于大连超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存在以下问题:
一、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于超不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11.17【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机动车服务企业、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对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我市机动车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各保险公司、各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遵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合作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办法》正式实施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允许保险公司与未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过期失效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合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通知》的管理要求。

三、凡是符合《办法》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条件且有意愿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应于过渡期内主动向我局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和协助相关企业开展申请工作。

四、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材料应先提交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初审,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及相关电子数据报送我局审核。

五、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及时报送我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

六、《办法》正式实施后,我局将对汽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开展大连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开展大连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开展大连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开展大连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及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精神,中国保监会牵头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制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保监发〔2010〕65号,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

为确保大连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有效开展,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为加强领导,我局成立大连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长由大连保监局任春生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和中介监管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保监局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同志组成,负责大连保险业“小金库”治理的日常工作。

各公司(具体名录见附件2)应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试点的工作机制,根据保监会治理工作方案对专项治理试点各个阶段的部署,细化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二、准确理解“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的内容对于“小金库”的定义,中央有明确规定,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治理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金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大连保险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大连保险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大连保险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连保监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大连保险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连保监发[2007]66号)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总结我市保险创新发展工作经验,凝聚全行业力量,加快保险创新发展工作进度,大连保监局拟定了《2007年大连保险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各公司制订详尽的实施方案,抓好创新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在7月20日将项目实施方案、责任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我局,并在12月15日前上报工作完成情况。

特此通知二OO七年七月九日2007年大连保险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07年是大连保险业的和谐发展年,全市保险业明确了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加快自主创新,努力实现协调、稳定、持续、创新发展的工作目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市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保险创新发展工作,在关键领域取得更大的突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连保险业2006年创新发展工作回顾2006年,全市保险业坚持自主创新,全面落实《大连保险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推动发展理念、发展模式、监管方式的创新,在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自身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显著提升。

去年以来,全市保险业抓住大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东北亚重要的国际城市建设的发展契机,抓住新兴产业的需求热点,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我市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同时,企业年金业务的突破、商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发展进一步凸现了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继续教育机构全面开展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继续教育机构全面开展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继续教育机构全面开展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连保监办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继续教育机构全面开展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连保监办发[2008]67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继续教育机构:为全面掌握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发展以及保险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情况,加强业务交流和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摸底普查的通知》(保监中介〔2008〕1257号),决定对我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全面的摸底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工作的方式本次普查采取各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继续教育机构自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协查与监管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我局重点核查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继续教育机构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普查工作的内容及职责1、保险公司应认真核查与本公司实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相关信息,以及本公司开展保险继续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并据实填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普查表(附件一)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普查表(附件三)。

2、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核实航空代理售票网点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情况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培训开展情况,并据实填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普查表(附件一)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普查表(附件三)。

3、兼业代理机构应认真开展日常工作自查,据实填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表(附件二)。

4、继续教育机构应认真开展日常工作自查,据实填报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普查表(附件三)。

三、普查工作的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本次普查工作,切实保证报表填报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严禁虚报、瞒报、迟报等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机动车服务企业、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对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我市机动车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各保险公司、各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遵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合作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办法》正式实施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允许保险公司与未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过期失效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合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通知》的管理要求。

三、凡是符合《办法》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条件且有意愿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应于过渡期内主动向我局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和协助相关企业开展申请工作。

四、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材料应先提交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初审,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及相关电子数据报送我局审核。

五、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及时报送我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

六、《办法》正式实施后,我局将对汽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
〔2022〕8号)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2.01.21
【处罚机关】大连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大连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大连市
【处罚对象】杜红路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3.31 14:34:12
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杜红路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虚列费用套
取资金,杜红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四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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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承办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3.02【实施日期】2011.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承办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处、大队,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为配合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承办单位的管理,特制订印发《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承办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承办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承办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管理,保证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的正常运行,推动我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全面实施,依照《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实施细则》、《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承办单位是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大连市交警支队”)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保监局”)共同批准允许在指定地点承办快处中心的单位。

第二章承办单位资格确定第三条承办快处中心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大连保监局许可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能够主动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监管;(二)在大连保监局实施的分类监管考评中综合排名靠前;(三)所处地理位置交通便捷,出入方便,毗邻单纯车损事故高发区域,管理正规的汽车服务单位;(四)具备相关资质(一类一级以上、维修肇事车辆资质);(五)能够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20人左右)和充足的车辆停放场地(同时停放20台以上),并能够提供工作开展必须的办公条件(办公设备、网络联接、客户接待等候区等);(六)能够为集中定损点拆解定损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以及技术支持服务,设有专门的岗位和人员提供引导、接待服务;(七)有与交警部门、保险机构合作的经历以及处理肇事车辆的工作经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法库分公司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设立。

二、法库分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法库县行政辖区。

三、法库分公司营业地址:法库县经济开发区兴工街北侧。

四、法库分公司可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刘瑞祥的法库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你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你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
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

此复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8.06•【字号】连保监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连保监发[2007]7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为促进大连保险中介行业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大连保险中介市场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大连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现将《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二○○七年八月六日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为加速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促进保险中介机构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我局组织制定本办法,综合各保险中介机构的诚信状况、经营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经营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评。

将考评结果进行公布,并针对不同等级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暂不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考评)一、成立评级组织保监局成立大连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分类监管的考评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设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委员会和保监局中介监管处共同组成。

二、考评方法(一)考评包括四个部分共100分,其中第一部分40分,由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填写评分表,再将评分表的得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取平均数作为最后得分。

第二部分20分,主要由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互评并填写评分表,再将评分表的得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取平均数作为最后得分。

第三部分16分,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评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应对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维护大连社会安定,确保大连保险业正常运行,及时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大连保监局制定了《大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紧急处理应急预案,于4月15日前报送大连保监局。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大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应对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维护大连社会安定,确保大连保险业正常运行,及时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保监局(以下简称“大连保监局”)为我市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我市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大连保监局、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合作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或者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的要求并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请你公司遵照执行,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1 总则1.1 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我市保险业平稳运行,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

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大连保监局统一领导,局内各处室、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当服从大连保监局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2)分级管理。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处置工作按三个等级实施,并实行分级管理。

发生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3)预防为主、有效应对。

大连保监局、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大连保监局、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及时处置:一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第一的原则,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放在首位;二是金融稳定第一的原则,一切从行业稳定的大局出发,顾全大连保险业整体利益;三是损失最小原则,将对客户、对行业发展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将事态造成的影响降至最小。

四是全面协调原则,调用政府、保险机构、各相关部门一切力量,共同化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注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的公告(2009年第二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注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的公告(2009年第二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注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的公告(2009年第二期)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3.18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注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的公告(2009年第二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有关规定,辽宁保监局依法注销下列保险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现将机构名录予以公告。

上述机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09年4月8日之前)向我局交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逾期未交我局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大连银保监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换发新版保险中介许可证的公告

大连银保监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换发新版保险中介许可证的公告

大连银保监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换发新版保险中
介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银保监局
•【公布日期】2022.03.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大连银保监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换发新版保险中介许可
证的公告
大连市辖内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做好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请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要求完成信息化整改工作,并于2022年4月29日前向我局提交许可证换发相关资料。

未按要求完成信息化整改工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未及时换发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现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大连银保监局
2022年3月1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保险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保险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保险业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12.30【实施日期】2010.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保险业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保险分公司,民生人寿大连中心支公司、幸福人寿大连中心支公司、中美大都会辽宁分公司大连营销服务部、百年人寿营业部、恒安标准人寿大连营销服务部、阳光人寿大连中心支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大连市保险学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建设,切实发挥保险业社团组织职能,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12月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下发以来,我市保险行业协会、学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保险行业社团建设逐步规范,得到会员公司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当前,我市保险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市场形势日新月异,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各方对行业社团组织的期望与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发挥重要的辅助管理、自律和服务职能。

因此,为进一步明确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职责,为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指引,根据保监会《指导意见》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保险业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加强我市保险业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2、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关于加强我市保险业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建设,进一步发挥保险业社团在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大连市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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