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断由”制度研究——基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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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县级公吏职务犯罪相关问题透析——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

宋朝县级公吏职务犯罪相关问题透析——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


宋朝 县 级公 吏职 务 犯罪 的主体
考 察相 关 案 例 , 笔 者 认 为 县 级 公 吏 的职 务 犯 罪 的
主体不仅包括县衙 正式工作人 员 , 即现役的公 吏 , 而且 还包括“ 非法” 在县衙从事公务 的人员 , 诸如 曾经被处
罚 的吏 人 , 即所 谓 的 “ 罢吏” , 按 照 宋朝 法 律 的 规 定 不允
被错判为杖以上罪 , 即使判决还未执行 , 该吏人仍被革 职; 如果 犯人被错判为徒 以上罪 , 即使受到恩赦 , 该吏 人仍永不续用 。枉法受财入死罪 , “ 虽未得 , 配广南 , 从 者, 配千里。 ” 侵 害人 民财 产及经 济权利 主要 是经 济执法的职务犯 罪主体则不 仅包括高级吏人 , 还包括 具体从事 相关事 务 的公 人 。宋朝 立法 规定 各州县 吏 人、 乡书手 、 专、 斗揽纳税租而受乞财物 的, “ 杖罪 , 邻州 编管 ; 徒以上 , 配本州 ” , 允许 受害者告发 , 并 给与告发 的人奖励 , “ 杖罪 , 钱五十贯。徒以上罪 , 钱一百贯” 。 l 3 J 吏人及乡司“ 受县钞 或取到监住钞而不 即时勾 销致毁
第3 3卷第 5期
2 0 1 5年 1 0月
凯里 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Ka i l i Un i v e r s i 5
0c t . 2 01 5
宋 朝 县 级 公 吏 职 务 犯 罪 相 关 问 题 透 析
关键 词 : 宋代 ; 公吏; 职 务犯 罪
论文 编码 :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3— 9 3 2 9 . 2 0 1 5 . 0 5 . 3 3

南宋民事法制与社会变迁下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基础兼与西方比较.doc

南宋民事法制与社会变迁下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基础兼与西方比较.doc

南宋民事法制与社会变迁(下)——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基础兼与西方比较-第二章与同时期的西方比较分析南宋民事法制发展的原因及影响南宋民事法制比前朝发展了,是什么导致南宋民事法制的发展?民事法制发展的现实对南宋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法制不是社会变迁的动因,它只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南宋民事法制的发展要从南宋所处的社会背景中寻找根源。

比较是获取新知识的有效手段,通过比较我们对事物的认识会更加深刻。

笔者将从社会经济、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精神三个层面思考。

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内容;社会结构则对社会生活进行规制,使社会生活能够在一定的框架之内按一定的模式有序地进行;贯穿于这物质的二者内部的是作为指引的社会精神。

第一节南宋民事法制发展的原因11-13世纪是世界历史的一段大变革时期。

中西方在这一变革时期,有许多异同之处。

如都有商品经济、城市、商人的兴起,但西方经历商品经济的复兴、城市的兴起以及宗教改革运动,其民事法制对这些因素所作的调适与南宋很不相同,导致了中西方在变革时期及变革后所走的道路很不相同。

直接影响了13世纪后中西截然不同的历史命运。

一、社会经济层面分析首先,在社会经济条件上,中西方商业均勃兴起来。

南宋商品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宋代商业的发展是有其相当坚实的基础的,并不是所谓的‘虚假的繁荣’”。

[①]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产品和剩余劳动力,是南宋商品经济的发展决定因素。

市场与交通运输的发展使南宋商品经济的发展成为可能,商品经济繁荣起来了。

[②]西方与南宋一样在农业与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

11世纪西方商品经济开始复兴。

[③] 在最先进的西方国家庄园制度开始崩溃,土地所有制的改变带来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巨大的土地开垦使愈来愈多的人被迫离开土地,使商业的发展有充足的产品和劳动力。

以自由劳动为特征的新市镇出现,商业逐渐发展起来。

[④]中西方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在土地所有权上,中国的私人土地所有制始终是有限制的,个人享有的是初级或相对的所有权,国家拥有最高和最后所有权。

名公书判清明集

名公书判清明集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本年度读书会中,个人负责报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当中,七条宋代官员的审判案例。

就内容而言,这七条案例(注一),皆属父母子女之间的争讼。

共计两条是父子相争,五条属母子相争。

就争讼的原因而言,以不孝与财产纠纷两项,为这类案件争执的焦点。

以下,先就对各条数据中较不易理解的部份加以批注,再就这些审判案例反映的问题加以讨论。

史料批注1、「枷项日程」:处以枷锁于颈部的刑罚数日。

2、「戒励状」:由官府核发的文件,旨在给予争讼双方书面的警告。

3、「裒长益少」:裒:(一)减少,消除。

(二)聚集;「裒长益少」义同「裒多益寡」,即损有余,补不足。

4、「小弁之怨」:<小弁>出自《诗经》<小雅>篇,为周幽王太子宜臼所作。

由于西周末年,幽王宠信褒姒,欲立伯服为太子,废申后及宜臼。

宜臼被废后,作<小弁>,抒发哀怨。

后有人以此事问孟子,子女是否可以埋怨父亲,孟子的解释,这是由于人子关心并重视与父亲关系的表现,故孟子以<小弁>之作为亲亲的表现。

5、「剽闻」:剽:劫掠、攻击、抢劫、削分。

剽闻指突然听闻。

6、「仇香」:又名仇览,东汉人。

其事见《后汉书.仇览传》。

7、「近过仇舍」:此句疑有错字,应为近过陈舍,与前后文较能连贯8、「鸱」:一种类似猫头鹰的鸟类,其性残戾,会食其母。

古文中常被用作不孝的象征。

问题讨论本人负责报告的七条审判案例,争讼双方的关系皆属父子或母子,在《清明集》中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

这七条案例,都是由父母控告子女,子女控告父母的情况并未出现,与宋代的法令对子女控告父母的限制有关(注二)。

先就父告子的两条案例说明:◎<子未尽孝当教化之>:在此案中,因盗牛纠纷而致父亲告儿子,审判官为蔡久轩。

本案在初步审理时,将儿子以「不孝」罪判处「编管」的刑罚,但蔡久轩以为若有不孝的情况,应当先行教化,因此改判较轻的「项枷」,并令儿子跪拜父亲,以候父慈子孝,再将儿子释放。

至于子盗父牛的处理方式,则在判词中并未讨论。

宋代孝文化的罪与德——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

宋代孝文化的罪与德——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

宋代孝文化的罪与德——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摘要:“孝”是中国人传统伦理道德中的重要观念,直到今天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们的言行。

而宋代对孝道的推崇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

本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通过对《清明集》中各判例的研究,勾勒出一幅宋代“孝顺”的图景:由于经济发展给道德带来了冲击,父母与孩子之间为了利益而争讼,违背了我们孝顺的传统,但其实是对旧的家庭关系和宗族关系的突破,宋儒们想要努力的去改变这种局面,但其实也只能去约束一些不孝的行为,对于大的趋势并不能作出逆转,反而因为他们急切的心理而导致了割股陋俗的盛行,给宋代和后世带来消极影响。

关键字:孝道道德劝导财产陋习Abstract:"Filial piety" is an important concep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ethics,and to some extent, restricted our words and deeds until today. The admiration for filial piety have reached a considerable height in Song Dynasty. Through the study of cases from Ming-gong Shu-pan Qing-ming Ji,we can sketch out a picture about the filial piety in Song Dynasty.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morality weakened.Children fight against parents in court for interests contrary to our tradition of filial piety.But this behavior is a breakthrough in the old family ties and clan relations.In order to improve this situation, Confucians make a lot of effort.But they can only to bind some of the bad behavior,and can not reverse the trend.On the contrary, Their eagerness lead to the The spread of Self-mutilation,and bring some negative effects to Song Dynasty and later.Key words: Filial Piety Moral persuasion Property corrupt custom引言《名公书判清明集》系一种判牍汇编。

《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

《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

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On Ming-gong Shu-pan Qing-ming Ji姓名杨芳学科专业历史文献学研究方向传世文献与文化传承指导教师张金铣完成时间2008年5月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徽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杨芳签字日期:2008 年 5 月 1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安徽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安徽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杨芳导师签名:张金铣签字日期:2008 年5 月1 日签字日期:2008 年 5 月1 日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去向:工作单位:电话:通讯地址:邮编:中文摘要《名公书判清明集》又称《清明集》(以下统称《清明集》),是一部以诉讼判决词为主的南宋官方文书汇编。

全书十四卷,分为官吏、赋役、文事、户婚、人伦、人品、惩恶七门,记录南宋民间纠纷和司法裁判的真实情况,是研究南宋历史特别是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本文在总结前人对《清明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努力探讨该书编纂、版本、流传,考察其内容结构、判词特征及学术价值,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论文正文分为上下两编,分为基础研究和专题研究两个部分组成。

上编主要讨论《清明集》的编纂、内容、作者及其文献价值。

论文运用历史学和文献学基本方法,考察《清明集》版本和流传情况,分析其内容及其编纂宗旨,以及判词的结构、材料来源、语言风格和基本特点,比较《清明集》与唐代虚判的异同,同时进一步发掘《清明集》文献价值,客观评价《清明集》对传承中国古代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的意义,为深入发掘这部珍贵的法律文献夯实基础。

浅析情理在宋代司法判决中的具体运用——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中

浅析情理在宋代司法判决中的具体运用——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中
_ 、
《 名公书判清明集》 ( 下文简称 《 清 明集》)是一部宋代判词 的分 类 汇编 ,为后人研 究提供 了丰 富的 资料。在 《 清明集 》 中 ,尤其 是户 婚 门的案件 中,随处可见法官对 于情理的运用 。本 文拟通 过对户婚 门中婚 嫁类案件 的分析 ,探究在宋代 司法判决 中法官对 于情理 的具体运用 。 情在婚嫁案件 中的运 用 从古 至今 ,情在 中国文化 的语境里一直有着非 同寻常 的意 义。 ( 一 )情的 内涵 通常我们谈到情 ,有 以下两种含义 :一是人之 常情 ,即发乎人 内心 的 自然 的感 情。 例如 亲 属 相 隐 制 度 ,其 发 端 于 “ 父 为 子 隐 ,子 为 父 隐” ,正是一种最 自然的情感 ,为 我国历代 律法所 肯定 。二是 人 际交 往 中产生 的人情 , 也是影 响案件处理结果 的关 键因素。除此之外 , 在 司法 语境下 ,情还指具 体案 情。笔者 认 为 ,案情 扮 演着演 绎推 理 中的小 前 提 ,是判决 的事实依据 。情 的三种含 义在 司法实践 中交织在一起 ,法 官 对情 的恰 当运用是判决获得 良好社会效果 的保证 n l ( 二 )情在 《 清明集》 婚嫁案件 中的运 用 首先 , 法 官充分运用 了人 之常情 。人之 常情具 有广泛 的基 础 ,最易 引起 当事人 的共 鸣。在 《 妻 以夫家 贫而 比离》 案 中 ,有 “ 黄 桂若真 有 伉俪之谊 ,臂可 断,而 离书不 可 写 ,今 观手 写 离书 ,却 翻 悔 于七年 之 后 ,亦 已踪矣 。 ”法官通过人们对 “ 伉 俪情深 ”的通常 理解 ,对 当事人 行 为做 出了否定评价 。 其次 , 法 官对人 情进行 了考量 ,以人 际关 系 的和谐 作为判 决 的宗 旨。具体就婚嫁类案件 而言 , 并非一 味去 维持婚姻 的存续 。正如 法官赵 惟斋所 言 :“ 男女婚姻与其 他讼不 同 ,二家 论诉 ,非一 朝夕 ,傥 强之合 卺 ,祸端方始 。 ”法官还 时常动用 息讼 手段 ,以保全 人情。在 《 女家 已 回定 帖而翻悔 》案 中 , 有 “ 从长较 议元承 ,并 劝刘颖 母子 ,既已兴讼 , 纵使成婚 , 有何 面 目 相见 ,只宜两 下对定 而 已。 ” 法官 劝诫 当事人 ,如 果诉讼结 案 ,即使 双方成婚 ,也是 “ 无面 目相见 ” 了 ,故建 议 双方 当 , 事人 自行 和解 。 . 最后 , 法 官从具体 案情 和当事 人的切身利益出发 ,寻求合情 合理 的 解决方式 。第 一 ,法官尽力 避免当事人 因诉 结仇 ,讼争 不断 。 “ 若不 断 之 以法 意 ,参之 以人情 ,则 后 日必 致仇怨 愈深 。 ” 第二 ,法官尽 力保证 当事人人 身安全。 《 将 已嫁之女 背后 再嫁 》 案 中 ,胡千 三戏 谑 子妇 阿 吴 ,法 官写道 :“ 阿吴若 归胡千 三之家 ,固必有投 水 自缢 之祸 ,……本 县责付 官牙 ,再行改嫁 ,所断 已当 ,此事姑 息不得 。 ”考 虑到 阿吴受 到 侵 害后 的心理状态 ,法官决定 由官府 强制 阿吴改嫁 ,以防其 自寻短见 。 第三, 法 官还会 根据 案情提出 自己的建议 。 《 妻 以夫 家贫而 比离》 案 , 法官提 出 :“ 如夫妇 不可 复合 ,亦 既悯念 黄桂贫乏 。资助钱 物 ,使之别 娶。 ”虽然离婚 已成定局 ,法官希望女 方能体恤 男方生 活艰苦民事诉 讼 不告 不理的原则。但将法官置身宋代司法实践 ,其基 于对 案情的分 析 做出这样的处理 ,实属 “ 情理之中” 。 二 、理在婚嫁案件 中的运用 理与法密切相连 ,朱熹曾将法表述 为 “ 天下 之理” 。理在 司法领 域 的作用可 以类 比于法 ,这也是 中国古代司法 的重要特色 。 ( 一)理 的内涵 相 比于情 ,理较为抽象 。关于理 的含义 ,学界存在 着争议 。滋 贺秀 三先生将 理解读为天理 ,黄宗智先生则认为在表达层 面上 ,理指 的主要 是普通意义上的道 理。笔 者认 为 ,天 理 与道理 并不 矛盾 ,二者 是统 一 的。传 统意义上人们对天理的理解类似于西方 自然法 ,认 为理是宇宙 秩 序本身中基本的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然而理并非空泛 的概念 ,它 以儒 家伦理纲常作为载体 ,即三 纲五 常及 以其为 基础 演绎 出来 的一 系列 准 则 。三纲反映了封建社会 中君臣 、父 子 、夫妇之 间 的特殊 的道 德关 系 , 五常则是用以调整 、规范君 臣、父子 、兄弟 、夫妇 、朋友 等人伦关 系的

南宋民事审判依据的分类考察——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南宋民事审判依据的分类考察——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寻法 律 与社会 变 动相适 应 的路 径 。近年 来学 界利 用
遵循这一思路 , 本文试 以《 清明集 》 为中心, 出对 提
南 宋 民事 案件 和审 判 依 据 归 类 的方 法 , 在此 基 础 上
对 其进 行分 类 考察 , 以获 得相 对准 确 和客观 的认识 。

传世 的裁 判 文书 、 案 资 料 等对 古 代 民事 案 件 的 审 档 判依 据 进 行 了深 入 研 究 , 为 民 事 纠 纷 的解 决 以 认 “ 无讼 是求 ” 目标 , 民事 审判 中 既 援 法 定 罪 、 为 在 又
州县 自理案件 “ 都是 民间的 田土、 大 钱债 , 以及 户
婚 、 承上 的纠 纷 ” 。“ 今 天 常识 性 的说 法 就是 继 按
民事审判 。 《 明集》 户婚门” 人伦门” ” 清 “ 和“ 所载
作者简介 : 王为东, , 男 中原工学院人文 与社科 学院法学系讲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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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民事 审判主要 以情理 为依 据” 的主流观点 失于粗疏和片面。在财产关 系案件 中七成 以上的案件都 依法 审判, 在
人身和财产纠结案件 中法律 的适用也 比较普遍 。在 商 品经济的促进下 , 用法律保护私 权利更有利 于息讼 目标 的实
现。
关 键 词 : 公 书 判清 明 集 ; 判 依 据 ; 代 民事 案 件 名 审 宋 中 图分 类 号 :2 5 K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7 1 2 0 )4 - 13 4 10 -0 5 ( 09 0 - 0 8 —o -
著名 学 者 瞿 同 祖 说 : 社 会 现 实 和 法 律 条 文 之 “ 间, 往往存 在 着 一定 的差 距 。如果 只 注重 条 文 而 不 注 重实施 状 况 , 只能 说 是 条 文 的 、 式 的 、 仅 仅 依 据 法 律 条 文 的 司 法 判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遗嘱继承中的法律规定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遗嘱继承中的法律规定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遗嘱继承中的法律规定摘要:《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了许多知府的宋代判词,从中可以发现宋代的遗嘱继承制度远比想象地要完备,关于遗嘱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的合法条件都有所规定,甚至还有设置有遗嘱财产税,官员在判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时也会详细说理,依法处理,科学稳妥地解决纠纷。

本文想以《清明集》中的相关案例为切入点,介绍有关宋代遗嘱继承制度以及其中相关的法理冋题。

关键词:《清明集》遗嘱宋代引言中国古代历史上很早就存在遗嘱类型的文书。

在秦汉时期称为遗令。

也称为“先令”。

在汉朝的《户律》中可见“先令券书”。

遗令是逝者临终前对后人的嘱咐、告诫、安排,包括对其身后事的交待和对生者未来期望的寄托。

遗令所涉及内容广泛。

唐宋时遗令渐渐演化成遗嘱,其内容范围越来越小,关于遗产继承的部分越来越主要,并逐渐被纳入国家管理。

宋朝是中国古代经济非常发达的朝代,宋朝的市民文化也十分繁盛。

儒家思想和礼教还没有到十分严格和僵化的情况。

在文化和生活上还是相对开放的。

宋史专家邓广铭认为“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两宋期内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

”经济的发展会很大程度地刺激到民事活动的增加。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步宋代的诉讼判词范例及某些官府文告的汇编。

它真实地反映了宋代社会特别是宋代基层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是研究宋代法律实践的珍贵资料。

通过归纳,在《清明集》中22 篇与遗嘱有关的判词,《户婚门》中有185 篇民事判词,所以就整个户婚门的民事案件来说,就遗嘱这一项的判词就占到了十分之一的比例,可见当时民间立遗嘱是十分常见的事情。

通过阅读这些案例,可以较为清晰的了解宋朝遗嘱制度的相关内容。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遗嘱继承案件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共有22 篇遗嘱继承案件。

这22 个案件中明确为虚假或伪造遗嘱的案件共 5 篇,这涉及到有关宋代遗嘱效力要件的问题。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不动产纠纷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不动产纠纷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不动产纠纷随着南宋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涉及土地田宅的交易也日渐频繁,南宋司法官员也越来越重视逐渐复杂化的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纠纷是南宋民事争讼的主要内容,它是南宋时期民事争讼的典型代表。

其纠纷类型之多、纠纷处理中对情理法的综合运用以及名公们在审理案件中展现的高超审判技术,都让我们深刻感受到南宋与历朝历代与众不同的气质。

《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作为官方案牍,为我们客观地展示了南宋时期不动产纠纷的频繁与复杂。

本文以《清明集》中的不动产纠纷为切入点,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南宋的不动产纠纷加以论述。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本文写作的学术背景进行了介绍。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阐述了选题意义,本文试图以动态的纠纷来了解宋代民众的法律生活状态及司法状况;其次是对国内外的有关不动产纠纷的学术成果加以回顾并作了初步的分析,文章指出当前学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研究是零散的、不系统的;最后说明了本文的创新之一是对《清明集》中不动产纠纷的宏观把握,创新之二是提出了“选择性判决”的概念,以此来说明南宋名公们判案的独到之处。

第二部分是对《清明集》中的不动产纠纷进行概述,文章在对纠纷进行数量上统计的基础上,将不动产纠纷分为债权类纠纷、物权类纠纷和继承权类纠纷这三种类型,同时指出南宋不动产纠纷有三大特点,即不动产纠纷类型多、亲属间争讼增多及纠纷处理中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第三部分论述的是《清明集》中对不动产处理中证据的运用及判案依据。

名公们在案件审理中相当重视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运用,情理法则是他们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

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清明集》中不动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判决、调解、不予受理是处理基本方式,其中判决和调解又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判决包括直接判决、发回县级官府重新审理、提请上级官府理断和选择性判决;调解则包括审理中的调解、判决后的调解这两种形式。

《清明集》所见南宋地方的司法裁判—以官文书为线索 历史论文

《清明集》所见南宋地方的司法裁判—以官文书为线索 历史论文

《清明集》所见南宋地方的司法裁判——以官文书为线索一、前言宋代地方上的案件按照判罚的级别,由不同级别的官府来裁判,一般杖罪以下由县级官员(知县县令)裁决,徒以上罪则要经过州的裁决,死刑重案件更要由路级监司来裁决,并在裁决后上报中央覆核1。

因此,从制度上说,杖罪以下案件多不申报到州、路(更不必说中央),这些案件多属于“婚田细事”,但实际上还是有不少这类案件被州、路获悉乃至否定县官的裁决,重新加以裁判,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的《户婚门》中有很多的案例,史籍中也有不少记载说明这类案件被中央乃至皇帝获悉,并重加裁判。

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重案)则受到各级官府的重视,要层层上报覆核,甚至经过宰执乃至皇帝的裁决。

地方难以裁决的疑难刑事案件则上报大理寺加以裁决,再经刑部和审刑院覆核2。

本文即以《清明集》的《户婚门》中所见杖罪以下的民事纠纷为例,来考察各级地方官府在裁决这些纠纷过程中所应用的官文书的运转情况。

至于徒罪以上的刑事案件,本文暂不涉及。

关于宋代司法裁判中的文书运转,王云海先生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和梅原郁先生的《宋代司法制度研究》(东京:创文社,2006年)曾有所涉及,刘馨珺先生的《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对县级狱讼中的文书也有不少精彩论述3,都值得参考。

但专门的论文可能还是平田茂树先生的《宋代地方政治管见——以札子、帖、牒、申状为线索》一文4。

平田先生的论文着眼于宋代的政治沟通体制,通过不同形式文书的流转来揭示地方政治的结构和运作,颇多新见,但其所据主要是《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官吏门》资料,所关注的也是政治体制,而较少涉及到司法裁判的问题(尤其是《户婚门》中的民事诉讼)。

本文所要考察的地方司法裁判中的文书,主要指地方官府(包括地方的路、州、县各级官府)在裁决各类狱讼案件过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文书(包括申状、牒、帖等),大体属于官文书的范围,至于民户的诉状、各种契据文书(包括赤契、白契)则不在本文考察的范围。

《名公书判清明集》在辞书编纂中的重要价值

《名公书判清明集》在辞书编纂中的重要价值

《名公书判清明集》在辞书编纂中的重要价值《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历时词汇研究的一部重要语料,通过对该书词汇与《汉语大词典》词条的比对,我们发现《汉语大词典》在词条收录、义项收录、词语释义、书证例举等方面存在着2580处问题,这充分证明《名公书判清明集》在辞书编纂中具有重要价值。

标签:《名公书判清明集》《汉语大词典》辞书编纂《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是一部收录南宋中后期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资料汇编,是研究宋代社会,特别是南宋中后期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重要资料,也是近代汉语词汇研究的珍贵语料之一。

据统计,该书共有“名词4148个(不含专名),动词5654个,形容词1015个,成语430个,惯用语18个”①。

《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汉大》)是一部“古今兼收,源流并重”的大型语文辞书,收录了37万多个词条,共有5000多万字,代表着当今汉语历时词汇研究的最高水平。

将《清明集》中的词语与《汉大》的词条进行比对,我们发现《汉大》在词条收录、义项收录、词语释义、书证例举等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经统计,竟达2580处之多。

本文以《清明集》为例,通过对其部分词语和《汉大》所收词条的对比研究,说明《清明集》在辞书编纂中的重要价值。

一、《清明集》中的词语可补《汉大》词条之缺失在我们整理《清明集》的词汇系统时,发现了大量未被《汉大》收作词条的词语,经统计,共计1083条。

增补这些词语到《汉大》中,对于历时词汇研究很有价值。

根据词语内部词素的立项情况,这些词语可分为以下四类:(一)词语内部各词素均已单独立项这是数量最多的一类未收词语,该类词语的内部词素在《汉大》中均已单独立有词条,但整体词语未被《汉大》收录。

1.白词(1)或讼其受人户白词。

(53)②(2)皆由巡检受白词,纵吏受财所致。

(517)按:《汉大》已经收入该词语中的“白”和“词”两个词素,但“白词”一词漏收。

《汉大》第4794页释“白”:上告;弹劾。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不动产纠纷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不动产纠纷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完善司法制度,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审判效率 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强化民间调解作用
民间调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提高效率
民间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 途径
民间调解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减少社会矛盾
民间调解可以加强社会道德 建设,提高社会公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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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南宋不动产纠纷概 况
03
不动产纠纷的主要 特点
04
不动产纠纷的解决 机制
05
不动产纠纷的影响 因素
06
南宋不动产纠纷的 启示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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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南宋不动产纠纷概 况
纠纷类型及数量
土地纠纷: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地役权纠纷:涉及土地使用、收益等问题
家族成员:家族成员之间的纠 纷,如财产分割、继承等问题
家族地位:家族地位较高的家 族,在纠纷中往往占据优势
家族关系:家族之间的联姻、 结盟等关系,也会影响不动产 纠纷的结果
06
南宋不动产纠纷的 启示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纠纷的解决机 制和程序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导致 土地需求增加
城市化进程:城市化进程 导致土地需求增加
土地政策:土地政策对土 地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产生 影响
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 方式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效 率产生影响

人伦与法理:宋代民事诉讼中父母的身份识别与法律适用——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人伦与法理:宋代民事诉讼中父母的身份识别与法律适用——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养子为养父继绝,养父应当善尽抚养职责,不 得无故遗弃,否则“徒二年”。㉖然而在司法实践 中,审判者为了“厚人伦,美教化”,父子之间出现 争讼行为时,多“劝以孝慈”,并不真徒真流。⑳是 以,在出现遗弃养子行为时,司法者往往也不是直 接据法严断,而是曲尽其微地劝谕其善尽父亲之 职责。如在《清明集》卷十“父子非亲”中,徐明在 养子夏达生病时将之寄养在何婆家,不闻不问,与 遗弃无异。审判者蔡久轩并未照条宣判,而是考 虑到二人之间并无血缘亲情,徐明所为虽非礼法 所容,但究系小民常情。为保障夏达的生命健康 权,判令其生病之日仍就养在何婆家,“候病愈
关键词服制宋代 民事诉讼身份识别 法律适用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专设“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一 节,将父母分为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三类。而 在传统中国,父母的身份类型更加多元化。这是 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又加上祭 祀、再婚等因素的介入,父母子女之间的称谓比较 复杂,形成了诸多的称谓系统,除了元、明、清三朝 纳入律典的“三父八母”说①外,尚有“四父六 母”②、“五父十母”③、“六父十二母”④、“五父十 三母”⑤、“六父九三母”⑥等说法。身份有别、名 分有差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特征,并反映在立 法和司法中。“一个人的法律权利受限于他的身
还存在着“妾”,加 现实婚姻的
,子女与
母亲的关系较为复杂,甚至有“十三母” 。由
于母亲的身份类型众多,特别是涉及财产、身份等
纠纷时,母子份的识
为司法
断的
提。
(一)基于妾之身份,生母子之间权益低于母子
“生
,乃
生子女,对其本身之称谓
也。”⑫在宋代, 子原则上为其
齐衰三年,
但当该子为
时,则 等而服,“士之庶子为其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妇女婚姻问题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妇女婚姻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妇女婚姻问题姓名:江晶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专门史指导教师:雷家宏2010-12-02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婚姻问题作为中国古文化的一个重要领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而古代妇女的生活空间主要局限在婚姻中,婚姻问题便理所当然的成为其生活中一个重要方面。

人们以往对宋代女性的印象,总认为她们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在家没有说话的地位,没有财产权,其实不然。

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依托,考察宋代妇女的婚姻问题,进而探求形成这一问题的深刻根源,希望从中得出某些启示,为研究宋代婚姻中妇女的实际生活状况和真实地位提供借鉴。

本文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两宋妇女的再嫁问题。

妇女再嫁是非常自然的、普遍的,考诸史料也是不争的事实,有关妇女再嫁的记载不胜枚举。

此部分从不同角度对其再嫁进行仔细剖析,首先我们必须肯定宋女再嫁普遍存在的事实,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宋女再嫁的背后藏在很多不为人知的因素,有待我们去仔细挖掘。

第二部分是两宋妇女的财产权。

无论是从父家获取财产,还是在夫家继管遗产,寡妇都有继产之实,说明妇女在家族和婚姻中都还享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部分两宋妇女的家庭地位。

宋代往往被看作是妇女地位下降的转折点。

本部分则从支配妆奁、主持家政两方面考察了宋代妇女的家庭地位,我们必须承认她们在财产、婚姻方面仍有一定的权利,又不可对此估计过高。

总之,虽然两宋是理学产生并逐渐确立的时代,但我们必须承认对理学的认识失之偏颇和断章取义,因为这些理论在当时社会上还没发挥太大的影响力,只是在理论和思想上显示着妇女地位的开始沦落。

因此宋代妇女地位并不像有些学者们所说的那样急剧恶化,宋代也并不是妇女地位变化的转折点,如果说一定要给这一时期的妇女地位下一个断言,我们只能说这是一个妇女地位变化的过渡时期,它为以后明清时期妇女地位的狂落做了理论上的构建和铺垫而已。

关键词:婚姻问题;再嫁;财产权;家庭地位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Marital problems have been alway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problems,which is also a significant aspect of ancient Chinese culture.But at ancient China,females’life space was limited primarily to the family,there are no doubts that marital problems became a main part of their lives.People have the view that females at Song Dynasty always stayed at home without speech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actually it is not true. This paper based on“Compilation of Just Verdicts by Famous Judges”,attempts to analyze the Song Dynasty female’s marital problems from law history angle,then explores this deep roots of the issue,and draw a lesson from it,so as to maintains and improves feminine legal status by provide historical law culture support.This paper has three parts.The first part mainly discusses females’remarries of Song dynasty.Females’remarries were very natural and universal at that time.There are many history records about females’remarries.This part analyzes females’remarries from different angles.First we must affirm the fact that Song Dynasty females’remarries universally existed.Meanwhile,we must realize there are several unknown factors behind this phenomenon,waiting for us to deepen.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Song Dynasty female’s property rights.Whether widows obtained property from their father,or inherited the inheritances from their husband,widows at Song Dynasty had inherited property rights. They still had status and rights at family and marriage.Society and laws give them many freedoms.We should say that females at Song Dynasty also enjoyed some rights and status at family and marriage.The third part is about Song Dynasty female’s status at home. Since the patrilineal clan society,ancient China females'status has gradually dropped. People always regard Song Dynasty as the turning point of females'status dropping.This part analyzes Song Dynasty females’marriage status from controlling trousseau and managing household affairs.We must acknowledge that they had some rights at property and marital aspect,but can not overestimate about it.In a word,although Neo-Confucianism was produced and gradually established at Song Dynasty,we must admit there are some bias and misunderstanding to Neo-Confucianism.These theories had not played important roles at that time,but symbolized females’status has dropped from theory and idea aspect.Therefore,females’status of Song Dynasty was not suddenly worsened as some scholars said.Song Dynasty is also not the milestone of females’status changing.If we must draw a conclusion about females’status of this period.we can only say that this is a transition period of females’status changing,which has made theory preparation for females’status declining at Ming and Qing Dynasty.Key words:marital problems;remarry;property rights;household status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南宋范应铃法律思想探析--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南宋范应铃法律思想探析--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南宋范应铃法律思想探析--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李倩文【摘要】Fan Yingling was a judge in Southern Song Dynasty with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law and human kindness.He served in the local area and clearly known the people’s suffering.At the same time, the Confucian ethics have a profound effect on him.He paid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combination of law,re-spect and kindness in the process of deciding a case.In Ming Gong Shu Pan Qing Ming Ji ,the court ver-dicts of Fan Yingling reflect his legal thought of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legal principles,human kindness and sympathy for the weak.%范应铃是南宋一位深明法理又不失人情的判官。

他长期在地方任职,深知民间疾苦,同时他深受儒学思想的熏陶,儒家伦理纲常的观念对他影响极深,故他在判案过程中特别注重法、理与情3者的结合。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范应铃的判词直观反映了他重视法理、人情和同情弱者的法律思想。

【期刊名称】《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32)001【总页数】4页(P31-34)【关键词】范应铃;《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律思想;法理;人情【作者】李倩文【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宋史中心,河北保定 07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45《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部宋朝官府公文和诉讼判决文书的汇编。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初晓旭【摘要】南宋时期,女儿的财产继承权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得到了承认和保护.虽然在古代宗法制下,由于女儿不具有宗祧继承权,使得其财产继承权受到很大限制.但是,法律原则性地赋予了户绝之家与非户绝之家的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以不同的财产继承权限.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往往在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参酌宗法伦理与儒家道义来灵活处断女儿的财产继承份额,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会综合考虑血缘亲疏、被继承人意愿(遗嘱)、孝悌道德等因素加以衡量裁断,给予女儿相对合理的财产继承权利.《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收录的关于南宋时期女儿财产继承的相关判例即体现了古代情理法框架下,司法中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并存、法律与情理并重的特点.【期刊名称】《学术交流》【年(卷),期】2012(000)002【总页数】4页(P72-75)【关键词】《名公书判清明集》;南宋女儿;财产继承权【作者】初晓旭【作者单位】北华大学法学院,吉林省吉林市13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9.92古代宗法制社会中的财产继承与宗祧继承密切相关,女子由于没有宗祧继承权,因而长期在法律上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继承权。

唐宋时期,随着法律对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女子的财产继承权才得以逐渐法律化。

尤其是宋代,女子财产继承制度愈加系统完善,且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达到了封建继承法律制度的顶峰。

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下文简称为《清明集》﹚所收录的涉及女儿财产继承权的相关判例为主要参考资料,着力探讨南宋时期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在宋代,女儿依其自身的婚姻状况,可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三种。

在此需说明的是关于赘婿的财产继承问题,由于赘婿的财产继承权的取得是以其妻的女儿身份为基础的,因而可以视为出嫁女财产继承权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但基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笔者拟对其进行专门探讨,本文暂不涉及。

一、非户绝之家女儿的财产继承有亲子或养子的非户绝之家,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主要体现为获得奁产。

试析宋代县衙中的层级关系——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试析宋代县衙中的层级关系——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作者: 赵晨
作者机构: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
出版物刊名: 宁夏社会科学
页码: 114-117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宋代;县衙;层级关系;县令
摘要:县令作为宋代县衙中的核心官员,它与县衙同僚以及与下级吏员之间的人事层级关系作为宋代县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非常值得探讨。

该文试图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入手,结合宋代其他基本史料,尝试从县令的设置、属官与县令的政治关系以及下级吏人与县官的权力互动等方面来分析县衙的层级关系。

并指出县衙中的层级关系实质是以县令为核心,上听命于州而下收权于县的高度稳定集权型的统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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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吏 , 巴 = 蜀 书 1 9 9 9 年 版, 第8 4 页 ; 郭东 旭 等: 《 宋 代民 间法 律生 活 研究 》 , 人民出 版 社2 0 1 2 年版 , 第9 2 页 ; 刘馨
琚: “ 宋代判 决文书中‘ 检 法拟笔 ’ 的原则” , 载《 法制 史研 究》, 2 0 0 7年 第 6期 , 第 8页。
宋代的“ 断由” 制度研究——以《 名公书判清 明集》 为中心的考察
役 之类 , 曾经结 绝 , 官 司须具情 与 法 , 叙 述 定 夺 因依 , 谓之断由。 ” [ 3 ] 即在 婚 田差 役 等 民事 范 围之 内 的 诉讼 , 在案 件结 绝 之后 , 由官 府 给予争讼 人 的一 种 载明案 件基本 事 实 及判 决依 据 的法 律 文 书 。尽 管 通 过这 条诏令 我 们能 在一 定程 度上 了解 当 时的 国家法令 对 于断 由定 义 的认 定 , 然而, 通 过这 条 诏令 却无

种凭 证文 书 。 [ ]
关于断由的定义 , 实际上南宋高宗二十二年 的一条诏令 已经载明: “ 自今后民户所讼 , 如有婚 田差
朱磊 , 上海师范大学人 文与传播 学院q - 国法制史专业 2 0 1 1 级硕士研 究生( 2 0 0 2 3 4 ) 。 c 1 1 参 见薛梅卿 - i 、 v 赵晓耕 主编 : 《 两宋法制通论》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2年版 , 第4 4 0页; 张晋 藩主编 : 《 中国民事诉
多通 过 民问 的道 德 习俗予 以解决 , 且 官府 衙 门多 因其 为 “ 小 民细故 ” 而不 予受 理 。同时 , 由于刑 事领 域 法 典法规较 多且 规定 较为集 中 , 因此 , 对 于各朝 各代 的刑事 法律 制度 的研 究一 直是 我 国法 制史 研究 的
重点 。然 而 , 不 可忽视 的是 民事法 律制度 在宋 代得 到了极 大地发 展 。 民事 立 法较 之 以往更 为 完备 , 关 于 户婚差役 、 田宅赋税 的法律 也极 为发 达 。宋 代在 民事 司法制度 中也多 有创 新 , 诸 如 明确 规定 了民事
[ 关键 词 ]断 由 形 式特征 健讼 不足 判 决理 由
在谈及 中国古代 法制史 中 民事 法律 的地位 时 , 许 多 学 者认 为 “ 重 刑轻 民” 是 我 国古 代法 制 的显 著
特征 之一 。刑事 的法 律规范 及刑事 司法一 直 是我 国古代 法 律 制度 中的研 究 重点 , 古 代 的 民事 纠纷 大
梳 理宋代 的 “ 断 由” 制度。


关 于“ 断 由” 的定 义

直 以来 , 学界 对 于断 由的定义 与性质 的争议 颇多 , 可谓是 莫 衷一 是 。观点 集 中对 立 于断 由究竟
是 一种 判决 文书还是 一种 凭证 文书 。有 的学 者认 为断 由是宋代 民事 司法过 程 中官府 给予争讼 人 的判 决 文 书。 [ 1 ]而另 外 的一 些学 者认为 断 由是 宋代 官府 在 审理 结束 后 ( 宋 代称 为 “ 结绝” ) 给予 当事 人 的
诉讼 的管辖 、 法 定断 案 的期 限 、 上诉 体制 、 “ 务 限法 ” 以及断 由制度 。进 入新世 纪之后 , 我 国学界 对 于宋 代 法制史 的研究 领域 逐步拓 宽 , 以上所 述 的各 项 民事立法 与 司法 的制度 成 为新 的研 究热 点 , 在 宋 代 民 事 法制 的研 究 上也取 得 了较 为丰 硕 的研 究成果 。但 是 , 就 宋代 的断 由制 度 而言 , 学界 似 乎未 给予 相应 的重视 , 对 其挖 掘 的深度较 浅 。主要表 现 在 : 1 . 仅 有 一些 片 段性 的研究 成 果 , 缺乏 相 关 的著 作 或论 文
第2 8卷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研究 生法学
Gr a d ua t e La w Re v i e w. CUPL
V 0 1 . 2 8 No . 1 1 I
J u n . 2 0 1 3
宋 代 的“ 断 由’ ’ 制 度 研 究
基 于《 名公 书判 清明 集》 的考察
对 断 由制 度做 出较完 整地研 究 ; 2 . 学界 对于断 由的定 义仍 未清 晰化 ; 3 . 对 断 由的功能 意 义和 现实 意义 的研究也 较 为缺乏 。所 以 , 本文 在总结 学界对 断 由制度研 究 的现有成 果与 问题 的基 础上 并试 图从 《 名
公 书判 清明集 》 ( 以下 简称 《 清 明集 》 ) 这部 记载 宋代 大量实 判 的历史 文献 作 为切 入点 , 较全面、 系统地

[ 。






参见虞云 国主编 : 《 宋代 文化 史大辞典》 , 汉语大词典 出版社 2 0 0 6年版 , 第1 1 0 5页。
2 ] ‘ 象 见 戴 建 ’ 国: 《 唐宋 变 革时 期 的 法 律与 社 会 》 , 上 海 古 籍出 版 社2 0 1 0 年 版, 第4 2 9 页 。 戴 建国 先 生 的 观点 另
朱 磊
[ 摘 要] 宋代 的“ 断 由” 是 官府 为 了防止 “ 健讼” 以及 为后 来 可 能发 生 的针 对 某物或 某种人 身
关 系的诉讼 而提供 的一种 凭证 文书 , 具备 书证 性质 。兼具 “ 法 意” 、 “ 人 情” 、 “ 定夺 因依 ” 三个 方 面的形 式特 征 。“ 断 由” 起到 了抑制 宋代 司法 “ 健讼” 、 “ 妄诉 ” 之风 , 提 高判 案 效 率 , 抑制“ 滞讼 ” 现 象, 约 束 官 吏的 审判行 为等作 用。但 “ 断 由” 制度 与“ 越诉 ” 之 法存 在 不协调之 处 , 其 中也 可 能记 载错误 的判 决 。
法 对 断 由的性 中书判 的 记载 认 为 “ 断 由” 与“ 判语” 的性 质 相 同 。 [ ]然 而 , 仅凭 这 一 件 书 判 中的记 载就 将断 由的性质定 义 为判决 书 , 这一 结论 显然 有不 严谨 之 处 。首先 , 从 这 一件 书 判 的 内容 来看 , 这个 案件 的判 决并 不 以直 接 调整 争 讼 人 所 争议 的 民 事诉 讼 请 求 为 目的 , 其 首 要 意 图是 平 息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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