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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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地字〔1987〕3号

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0.21•【文号】国税发[2005]17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哪些设备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税

哪些设备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税

哪些设备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税“房屋应该缴纳房产税,可没听说设备还要缴纳房产税。

设备为什么要缴房产税?”最近,当某地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指出某公司部分设备没有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时,该公司杨会计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在查前准备阶段,检查人员了解到企业在郊区新建了厂房,生产车间全部迁到了新厂区。

入户检查时,检查人员有目的地查阅了“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检查发现,企业生产车间的管网、空调系统、电梯等设备全部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记账,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没有并入房产原值缴税。

针对杨会计的疑惑,检查人员解释道,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计税余值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以及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但是,我们好多设备并不是与房产不可分割的,也不是增加房屋功能的配套设施。

”杨会计说。

为了确认哪些设备应根据文件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检查人员在企业主管设备的张经理的引领下,深入厂房逐个车间进行实地查看。

经双方沟通,最后确认1000多万元的管网、电梯、空调系统等设备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设备,应与房屋一起缴纳房产税。

杨会计心悦诚服地说:“看来有些‘设备’的确需要缴房产税。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深闺花舞】佳人“八技”以“花”迷目。

正所谓“邀来春色满园秀,撷取清风一地香”。

一如本章,作为小税种的集合,给人以“群芳共舞,百花争艳”之感。

在诸多小税种群策群力之下,本章在考试中所占分值达到了13%左右。

初学本章,尤感“乱花渐欲迷人眼”,易懂难记,为便于考生分类识别,我们将分“房地产相关税种”,“车辆、船舶与环境相关税种”和“与增值税联系较为密切的税种”三部分加以介绍。

【2023年考试变化】2023年本章“印花税”按新法重新编写,新增调整多项内容,对考试影响较为重要。

章节框架人生初见第一部分房地产相关税种考验一房产税★★★案例导入——税种的故事男性,50来岁,是一位深沉的老哥。

平时言不语,对劳苦大众非常友善,但发起怒来,立刻会变成进击的巨人。

房产税大哥目光毒辣犀利,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对好基友,在生活习惯和爱好等很多方面都很相像。

(一)房产税的特征1.属于财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2.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3.以房产所有人为纳税人【例题1·判断题】(2021年)房屋产权出典的,应以出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房屋产权出典的,应以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1.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不属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老侯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2·多选题】(2022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房产中,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有()。

A.位于县城的企业生产用房屋B.市区的室内游泳池C.农村的菜窖D.市郊公园中的饭店『正确答案』A B D『答案解析』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常见税收问题解答汇总

常见税收问题解答汇总

常见税收问题解答汇总一、房产税部分:1、问:新建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问:浙江省在11月1日下发了关于个人出租房产税的文件,文件中有缴税综合税费率,它的起征点是什么?另外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经营的类型有以下三种:(1)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2)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3)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

请问怎么区别?根据《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综合税费征收率包括营业税率、城建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率、房产税率、印花税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起征点是指营业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

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个人住房营业税税率暂减为3%外,其他非个人住房营业税税率为5%。

对如何区别个人住房和非个人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设计用途为准。

3、租房办公由谁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依据上述规定,承租房屋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而不用缴纳房产税,但如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则应由租房办公的单位缴纳。

4、纳税人把自有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由谁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5、企业在异地拥有房产,但没有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房产税应在何地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

因此,尽管企业没有在异地设立公司或办事处,但当地的房产,不论用于营业、出租、出借的,均应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税务稽查关注点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税务稽查关注点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税务稽查关注点土地使用税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3.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5其他土地使用税问题。

契税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3.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5.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6.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7.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8.其他方面问题。

房产税1.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3.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4.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5.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6.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国税发[2005]173号】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

【国税发[2005]173号】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0-21 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5]173号发布日期:2005-1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刈值?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应注意几个政策性问题2009-3-27 11:26:00 文章来源:阿勒泰地区地税局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四月又将进入房产税的征收期,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今年的房产税申报受理、日常管理或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房产税政策性问题:一、关于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会计实务: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会计实务: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是众多会员经常咨询的一个问题,企业会员的理解与税务征管机关的理解经常存在争议,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为大家简要解析一下.一、新购(建)房屋初次装修费1、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有如下规定:“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2、《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如下:“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因此,对新建房屋进行首次装修中,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灯具、中央空调、地砖、门窗、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装修费用,属于使房屋这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在会计核算上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缴纳房产税.二、旧房改扩建重新装修费用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有如下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应该予以资本化,增加房产的账面价值,对于旧房的维修费,应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通常都是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增添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计入房产原值;更换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按加新减旧的方式计入房产原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维修和更换时作为维修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房产原值.三、租入房产发生的装修费1、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有如下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于承租方,对房产没有所有权,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将发生的装修费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相关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8号)规定:”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协议租赁期间,由原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出租方式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以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的建造合同金额为准,按协议租赁年限平均计算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收入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用为租金计税.”因此,租入房产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不能要求承租人以装修费为依据缴纳房产税。

沪税政1987 189 房产税的规定

沪税政1987 189 房产税的规定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189号
现对各区局在征收房产税工作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如建房出租办公室、仓储业务等),其租赁经营收入已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则不再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均按房产原值扣除20%以后从价计征房产税。

二、我局沪税政二(1987)147号文第二条“关于企业使用国家房管部门的公房而进行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如属房管部门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不应向企业补征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而增值部分的房产税”,这一条是指企业租用公房进行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其增值部分移给房管部门管理的。

如属于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应按《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三、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避雷带和室内游
泳池,室内喷水池等均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管道,是指各类房屋的下水道、冷暖气管、煤气管、污水管、粪管和通风管等,不包括输入(出)房屋内的各生产设备管道。

五、企业的敞棚属于立柱单樯结构以上和用钢架、木柱、水泥砌砖柱、木屋架建造的,均作为具备房屋形态的建筑物,不论企业记入何项科目或属于帐外资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市总工会所属的文化宫、俱乐部供职工文娱活动或进行文化教育的活动场所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影剧场、舞厅、电视录像放映室、餐厅、茶室、小卖部等照征房产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

房屋维修费用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中税网)

房屋维修费用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中税网)

房屋维修费用的会计和税务问题请问办公用房维修成本、费用在会计和税务上如何处理?谢谢贵网专家回复:您好!对您的提问回复如下:专家回复:1.办公用房的维修费不符合改扩建条件的应该直接费用化,借:管理费用-维修费,贷: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1.增值税:按照规定,不动产维修费用支出涉及的进项税金不能进行抵扣。

2.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老师回答,另外:1、想知道什么情况下,房屋维修(包括大修)成本、费用资本化?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变化情况?2、房屋维修后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回复如下:专家回复:1.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该将费用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如果按照技术测定能够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应该重新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并提取折旧。

2.按照税法规定,房屋维修后,符合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增加原值处理,同时增加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会计实务:新建房屋的外围电工程等支出应缴房产税吗

会计实务:新建房屋的外围电工程等支出应缴房产税吗

新建房屋的外围电工程等支出应缴房产税吗对于新建房屋的外围电工程、水暖管道工程支出是否缴纳房产税的问题,有如下截然不同的观点。

现将这些观点摘录于下,供学习参考。

 观点一:应按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执行 日前,部分企业咨询这么一个问题,即企业新建厂房,对于新建厂房的外围的电工程和水暖管道工程,由于他们的使用寿命和房屋的使用寿命不一样。

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即这些外围电工程和水暖管道工程,企业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固定资产入账,而不需要将这些工程的价值并入房屋的价值之内,和房屋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因此,这里企业就提出这个一个疑问,既然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这些房屋外围工程可以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确认,那这些外围工程的价款是否要并入房屋的价值一并申报缴纳房产税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和另一个问题也很相似,就是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非房地产企业而言,企业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土地的价值可以不转入在建工程,最终结转到房屋的固定资产价值内。

土地仍可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并进行摊销。

那此时,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土地的价值是否要并入房屋价值一并征收房产税呢? 为解答上述疑惑,我们还是先来看以下这两个文件: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该文件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房产税收费标准

房产税收费标准

房产税收费标准房产税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是国家对房地产进行征税的一种重要方式。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房产所有者的利益,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房产税的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房屋的类型来确定。

一般来说,住宅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与商业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不同的,因为不同类型的房屋所产生的价值和效益是不同的。

住宅房产税一般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地理位置来确定,而商业房产税则需要考虑到商业价值和租金收益等因素。

其次,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还应当考虑到房屋的评估价值。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一般是以房屋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的,因此评估价值的确定对于房产税的征收至关重要。

评估价值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另外,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还应当考虑到房屋的使用情况。

对于自住房屋和出租房屋,征收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自住房屋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出租房屋则需要按照租金收益来确定征收标准。

最后,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

不同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

因此,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确保征收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之,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类型、评估价值、使用情况以及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合理、公正和有效的房产税收费标准,确保房产税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为国家财政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缴纳房产税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缴纳房产税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缴纳房产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缴纳房产税问:我单位是一家投资发展公司,主要从事停车场服务。

请问我单位在某大型超市里有一个地下停车场,40%自用;60%对外出租,按小时收取停车费,请问对地下停车场自用和对外出租的要不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及江苏省地税局的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该单位地下停车场与地上房屋相连,应将地下停车场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40%自用的部分应纳房产税额=自用部分房屋原价×(1-30%)×1.2%;60%对外出租收取停车费的部分应纳房产税额=停车费收入×12%。

另外,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只有不与地上房屋相连的自用地下建筑才能享受50%或70%的税收优惠。

房产税问题1.公司购买的地下车库如何计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须缴纳房产税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须缴纳房产税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须缴纳房产税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的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兴旺起来。

购房成为了很多人生活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除了购买房屋本身,人们还需要考虑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这些设备和设施通常也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屋附属设备包括固定在房屋内所有者自行安装的设备,如空调、电视、洗衣机等。

这些设备的安装不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生活条件,也提高了房屋的价值。

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这些附属设备需要缴纳房产税。

配套设施指的是为了满足居民生活和公共服务需求而建设的设施,如公园、健身房、停车场、游泳池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成本往往由房产开发商承担,而为了回收成本和获得利润,开发商通常会将部分成本转嫁给购房者,并通过房产税的形式收取。

所以,购买房屋时,配套设施的费用也需要考虑进购房成本之中。

房产税是一种地方政府收取的一种税收,用于覆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费用。

房产税的税率和税收基数通常由地方政府决定,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对于购房者而言,缴纳房产税是购房的一项额外费用。

然而,这个费用也是不可回避的,在购房时就需要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内。

因此,购房者在选择房屋时,除了关注房屋本身的价格和质量外,还应该考虑到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所需的房产税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房产市场的复杂性和税收政策的变动性,计算和缴纳房产税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有所不同,购房者需要了解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并在购房之前咨询地方税务部门,以便明确自己需要缴纳的房产税额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计算和缴纳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有些地区采用一次性缴纳的方式,购房者在购房时需要一次性缴纳所有年份的房产税;还有一些地区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购房者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缴纳。

为了防止逃税现象的发生,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也会加强对房产税的监管和征收工作。

购房者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按照所需进行税务申报,并及时缴纳房产税,遵守税收法律和法规。

房产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房屋建筑物

房产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房屋建筑物

房产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房屋建筑物
房产税: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灰窑以及各种油⽓罐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卫⽣、通风、照明、煤⽓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压缩空⽓、⽯油、给⽔排⽔等管道及电⼒、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下⽔道、暖⽓管、煤⽓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地使⽤权⽀付的价款、开发⼟地发⽣的成本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
房屋、建筑物,是指供⽣产、经营使⽤和为职⼯⽣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房、营业⽤房、办公⽤房、库房、住宿⽤房、⾷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通⽔、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设备等。

买房增值税例题

买房增值税例题

买房增值税例题1.某企业2019年有一处地下建筑物,为商业用途房产(房产原值80万元),10月底将其出售。

当地政府规定房产税减除比例为30%,商业用途地下建筑房产以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019年该企业应缴纳房产税()元。

A.3920B.4312C.4704D.482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应缴纳房产税=80×70%×(1-30%)×1.2%×10000×10/12=3920(元)2.某上市公司2019年以5000万元购得一处高档会所,然后加以改建,支出500万元在后院新建一露天泳池,支出500万元新增中央空调系统,拆除200万元的照明设施,再支付500万元安装智能照明和楼宇声控系统,会所于2019年底改建完毕并对外营业。

当地规定计算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30%,2020年该会所应缴纳房产税()万元。

A.42B.48.72C.50.4D.54.6『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应缴纳房产税=(5000+500-200+500)×(1-30%)×1.2%=48.72(万元)3.某市一商贸企业2019年末建成办公楼一栋,为建造办公楼新征一块土地,面积为45000平方米,土地单价为每平方米300元,房产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建筑成本为2000万元,该办公楼使用年限为50年,计算该办公楼原值()万元。

A.3200B.3350C.2600D.300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该地的容积率=20000÷45000=0.44,税法规定,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水电厂房产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复杂

水电厂房产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复杂

水电厂房产税征收问题浅析水电厂房产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复杂,尤其厂房房产税征收上,税务与企业从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常常分歧争议大。

而且水电一般在偏远地区,所在地经济欠发达,有的地方招商引资困难,有规模企业很少,税收环境一般。

税收具有强制性特征,在税收法规政策是模糊概括性描述而不是例举的情况下,征税过程中因税务人员个人因素影响可能就较大。

“十五”期间以来,国家水电发展迅速,水电厂房产税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笔者认为,从规范税收征收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国家层面有必要对水电厂有关房产税事项能明确规范进行明确界定,以创立和谐与公平的税收环境。

一、水电厂落座地与房产税征收问题1、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与政策,坐落于农村(非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非工矿区)水电厂各类房屋不应征收房产税水电厂很多都坐落于偏远山区,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所属行政区域[如一般在“某县某乡(镇)某村”]看,明显坐落于山区农村,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现在新建水电厂自动化程度高,一个几十万千瓦甚至上百瓦千瓦装机规模的水电厂全部职工也就几十号人,电厂周边是高山峻岭,有一些零散农村村民居住,周边除电厂一家企业外,也没有其他任何工矿企业。

根据以下相关税收法规与政策,坐落于农村(非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非工矿区)的水电厂厂房等各类房屋是不征收房产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一款,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风险指引及应对措施

房产税风险指引及应对措施

房产税风险指引及应对措施【风险点1】出租房屋在免租期未交房产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出租房产,会存在合同里与承租方约定免收租金期限情况,企业通常认为免租期间不需要交房产税,未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预计风险】企业出租房产,免租期免了租金,但是并未免房产税,因此无论是否约定免租期都应该缴纳房产税,否则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同时存在滞纳金及罚款。

【解决方法】企业应自查有无免租期的业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对未缴部分房产税应补缴。

【风险点2】土地价值未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未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导致企业房产税计税基础不准确,少缴房产税,存在一定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预计风险】取得土地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未计入房产原值,导致企业房产税计税基础不准确,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企业应自查: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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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
1987-03-23 财税地字[1987]3号
(依据国税发[2005]173号,自2006.1.1起,该文自动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法规: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法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法规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法规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法规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揽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法规征税或免税。

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法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三年后应按法规征税。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读后记:对于目前房产税外延很广,涉及面是比较深的,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在实际操作时会造成一定税收风险。

特别是第一点,如果并入计征房产税,那么,假如企业的配电设施,包括配电房所需电气、仪器、仪表、线路等增值税均无法抵扣,对此,我觉得这样的税负偏高了,这主要存在于税负延续性。

虽然,第二点对后续作了补充和完善,纠正了税负的均衡和合理性,但是,对于企业真正的负担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减轻。

消费型增值税实施以来,这个方面税收的重复性依然存在,国家始终没有改变法定规定。

税法是法,税是政府主要经济来源,维护国家利益乃是税法立法之根本,作为企业人,应该按规矩认真执行,履行好企业的社会属性是企业人做企业真正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2005-12-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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