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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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现代意义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现代意义

摘要: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原则; 平等对待一、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新中国成立以后,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2]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

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3]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4]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5]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

[6]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

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

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宪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原则。

我国宪法也规定了此原则。

此处,谈谈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认识和理解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指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立法上的平等是指制定法律本身的内容必须贯彻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

从历史上看,法律面前的平等所指的应当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最初将平等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确定下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人权宣言》第6条的全部规定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

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这个规定的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关于法律的性质问题(即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二是关于公民在立法上的途径问题;三是关于公民适用法律上的平等问题。

其中,所谓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单纯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且法律又是由公民亲身或者经由其代表制定,其内容的平等就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我国宪法的规定一直是将其限制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的。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个规定就将公民的平等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内容上的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1)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

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

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

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

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

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概念或口号,就都不能使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主体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例如我国宪法)都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少数国家的宪法(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不言而喻,法律平等的主体不仅仅是公民,而是所有的人,即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在内。

在第一种情况下,从字面上看,法律平等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在内。

事实上,法律平等并不限于本国公民,只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才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并不妨碍外国人也享有平等权利。

法律平等的主体应该是人而且可以是所有人,而不以本国公民为限。

因为平等是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而且平等权本身也不是绝对无差别的权利,它并不禁止或反对合理的差别,如果因为国籍的差异,有必要设立合理的差别,可以另以法律作出差别之规定,所以,平等权之主体,没有必要把外国人排除在外。

_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原则的产生与发展_尹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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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场被 列 宁 誉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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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独 立 战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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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北 美十 三 州 的 大 地 上 爆 发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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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这是 马 克 思 对 资产阶 级 统 治者 与他 们 的 法律 之 间 微妙 关 系 的 透彻 剖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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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九 O 年 美 国 以 禁 止 垄 断 的 名义 制 定 了谢 尔 曼 反托 拉斯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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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最高 法 院解 释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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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人组 织 起来 的 活 动 就 是 违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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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消 了 农 民 的 人 身依 附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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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法 学派 的学说 在 资产阶级 革 命中 起 了 行 动 指南 的作 用
尤 其是 卢 梭 的 《 社 会 契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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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元 前五 世 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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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政 治 家伯 里 克 里 斯 在 雅 典 阵亡 将士 国葬 典礼演 说 中就 曾热 情 呕 歌 难

典 城 邦 民 主 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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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 臂喊 出 了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者:邢博琰来源:《学周刊》2018年第06期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老少皆知。

而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要通过学习,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理论进行学习与研究,从而达到真正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句话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原则;适用平等;区别对待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6-0188-02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8.06.120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起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先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的。

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是由资产阶级运动的兴起而开始的。

尤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确立。

法国的代表人物卢梭曾经说过一句富含哲理性的话语“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自由的”。

但是这句话却很难实施,因为它的前提是以维护等级制度平等,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相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习惯了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把它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来使用,而且在联合国宪章中也有所体现。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修订并没有那么一帆风顺。

从1954年最开始确立平等这一原则,到受“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删除,再到后来又在1982年宪法中进行恢复,这个过程百折千回。

直到1997年,在刑法中对这一平等原则给予重申。

很多人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混为一谈,它是“刑法的唯一性,不能和其他部门共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各部门法的共存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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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司法制度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发展》。

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把这一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加以规定。

后来,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受到批判,实际上被取消了。

直到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视,这一原则才得以重新确立。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以及重新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这一司法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

后来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对这一原则亦作了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

何谓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何谓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何谓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一个独立的原则,它本身就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只是因为在刑事领域,对于平等的追求如此重要和迫切才为刑法所明确规定。

平等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前者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相同之人给予相同东西,不同的人给予不同东西。

后者是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比如某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财产,矫正正义就要求侵害者偿还属于受害者的财产、权利。

刑法上的平等属于“矫正正义”。

矫正正义主要是在物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契约式的正义原则,因此它又称为交换正义。

可见,只有在契约文化高度发达的社会,矫正正义才能真正实现。

在19世纪英国法学家梅因看来,进步社会的运动,到现在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运动仍方兴未艾。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首先要反对的是特权。

我国古代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契约文化不发达,虽然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典故,但总的说来,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则相当淡薄。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刑不上大夫”。

这一原则最初由西汉名臣贾谊提出,贾谊认为,虽然大臣有罪,但鉴于其身份、地位,不能像对布衣百姓一样实施刺字、割鼻、弃市等侮辱性刑罚,否则会有损皇帝的尊严。

为了说明这个道理,贾谊举了个“投鼠忌器”的例子,“鼠近于器,尚惮不投,恐伤其器,况于贵臣之近主乎。

”打老鼠时都怕弄坏旁边的贵重物品,对于皇帝身边的臣子,在处罚时就更要慎重了。

这一思想极大影响了后世的刑法观念。

从官僚特权又衍生出“官本位”意识,和对权力的普遍倾慕。

在传统社会,往往由一个大家族合力供养一个读书人,以便日后考取功名,庇护全族,也就是所谓的“朝中有人”。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道,“做官是得到安全和保障的必要手续”,直到今天在许多地方仍然如此,即使当不了官,也想方设法托庇官府,以实现安全和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我们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平等地位的重要表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2.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

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实施以来,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内在的公平和正义要求质量的提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许多不足之处,又由于现实中司法水平、司法意识和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情况,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平原则应引起高度的关注。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在立法中,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不得对于本质相同之事件或类似事件做出不同的规定,尤其是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制定对某些特定群体和集团的歧视或优惠条款;同样,对于本质不相同之事件或不相似事件,也不得任意制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由来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由来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由来2014年02月24日第A12版:参考文摘作者:周尚君来源:学习时报字数:2168作为一种思想追求,法律面前众生平等的理念由来已久,从制度设计层面回溯,1954年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其中第85条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整部宪法出现“平等”一共有7次。

令人扼腕的是,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以后,“人民内部”与“人民外部”的敌我矛盾被无限扩大化、泛化,直至“文化大革命”爆发,这一重要的法治追求被抛到脑后,我们的社会也因此遭受重大创伤。

到了1978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要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叶剑英在闭幕会上就领导班子、民主与法制、解放思想三个方面发表讲话说:“我们一定要有一批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检察官和法官,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严。

在人民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定要实行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随后在12月22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明确提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其中明确提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1982年宪法对上述观点给予了充分肯定,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变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历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特权阶级的存在,社会治安问题一直困扰着统治者。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制裁罪犯,准五服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意识形态的转变,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走向了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的方向。

准五服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汉朝时期的刑法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分为五等服刑。

在准五服制度下,贵族和士人享有特权,他们犯罪时可以逃脱一般人的刑罚,而低下阶层的犯罪分子则要承担更重的处罚。

这种制度的存在直接打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得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更加显著。

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由来已久,但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准五服制度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由于古代社会很少有完善的警察和司法机构,统治者需要借助特权阶级来维护社会治安。

准五服制度给特权阶级带来了很大的滥用权力的机会,使得其犯罪时可以逃跑正义的制裁。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准五服制度存在的原因有其现实的背景。

古代社会中,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需要借助特权阶级来维护统治秩序。

而特权阶级作为统治者的支持者,能够享受特权,包括在犯罪时逃避法律制裁。

这种特权制度的存在导致了社会的阶级分化和人民的不满情绪。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意识形态的转变,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了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的方向。

这个转变在清朝时期开始显现,清朝推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清朝的法律制度中,贵族和士人也必须接受一般人同样的刑罚。

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特权阶级的滥用权力,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

在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

特权阶级的存在和滥用权力的行为仍然存在,使得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尽管如此,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积极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

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

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

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

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

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

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生育权等。

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

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

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

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

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由来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由来
回溯 , 1 9 5 4 年制定通过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宪法 》 具有 里程碑 式 的意义 。其 中第 8 5 条 明确宣告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民在 法 律上一 律平 等” , 而整 部宪法 出现 “ 平
变而 改变 , 不 因领 导人 的看法 和注 意力 的改 变而改 变 ” 。叶剑英 在 闭幕会 上就 领 导班 子 、 民主与 法 制 、 解 放 思想 三 个 方 面发 表讲 话 说 : “ 我 们一 定 要有 一 批
平等 , 却 是普 遍适 用的 。尽管 这种 区分 立 以来 阶级 思维 的一种 延续 , 但 区分政
治 平 等与法 律平 等 , 并认 为后 者是 对所 有人适 用 的普遍平 等 , 是 具有 非常 重要 的实践 意义 的。
议 闭幕会 上发 表 了《 解 放 思想 , 实 事 求 是, 团结 一致 向前看 》 的重要讲 话 , 他 在 讲 话 中要求 , “ 为了保 障人 民民主 , 必 须
鲁 晓夫继续 痛骂对 方, 翻 译官 不管这些 , 仍 照着原 稿翻译 。庆 幸的是 , 英 国代 表 中没人懂俄 语 , 而赫
鲁晓夫的训骂被 “ 翻译” 之后, 竞引来阵阵赞许的 掌
声。 会谈 结束后 , 翻译官正担心“ 篡改” 讲 话要 被 问 罪。这时 , 赫鲁晓夫走过来 问: “ 我似 乎说 了些不妥
正词严 地抨 击美帝 国主 义及其走狗 , 完全 忘记 了之
前 准备 的 讲 稿 。
“ 我们一定要把你们埋 葬 ! ” 赫鲁 晓夫对英 国言
辞激 烈 , 显然 忘记 了场 合。此 时 , 翻译 官特 罗扬诺
夫斯基本该将 赫鲁晓夫的讲话 3场翻译 - " 。 可他 深知 这 带来 的负面影响 , 面 色凝 重地思考起来 。赫鲁 晓 夫捅 了捅他 , 提 醒道 : “ 快译 ! ” 翻译 官犹 豫 了一下 。 然后拿 出事先 准备 的讲稿译文 , 照着翻译起来 。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

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便出了“人权”的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基本精神
法律要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出的历史背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出的历史背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出的历史背景十七世纪初期,欧美封建统治逐渐走向腐朽,在封建制内部产生出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因素,越来越使封建统治者感到恐慌。

为维护风雨漂摇的统治,各国封建王朝在政治上不断加强压迫,在经济上不断加剧压榨。

统治者采取各种手段,当然最重要的是法律手段,来保护封建主的财产所有制,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利用残酷刑罚,镇压一切反抗封建专制的革命行为和革命运动。

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它规定土地归封建主所有,农民则成为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封建主的农奴;封建等级特权划分最为典型的则是法国,它将国人划为僧侣、贵族、市民三等,并对三个等级的服饰、生活方式和礼仪等都作了不同规定(反映在诉讼制度上则是三个等级的人所作的证言,其证明力不相等);刑事镇压上最为典型的代表是德国16世纪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该法规定了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等刑罚手段。

到了封建君主专制时期,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推行经济独占制度;法国统治者要求资产拥有者——贵族负担土地税之外,还要交纳印花税;美国在独立之前,英殖民者加紧了对其殖民压榨。

面对上述封建专制的倒行逆施,在资本主义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历史条件下,资产阶级革命便不可避免的要向腐朽地封建统治发起冲击。

在英国,从1640年—1688年,用“光荣革命”的形式,以不断通过法令迫使国王放弃专制为手段,实现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在美国则以反对英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联邦共和制;在法国则是以1789年7月14日巴黎市民攻占巴士底狱为开端的暴力革命的形式彻底推翻了封建王朝,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并在以后的革命中逐步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

与此同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制度进行抨击。

启蒙思想家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洛克提出天赋人权以反抗封建等级观念,强调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并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不为罪”等思想;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以限制权力集中造成的行政与司法专横;卢梭提出主权在民,主张建立法制国家。

人生哲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人生哲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人生哲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人生哲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古老的原则。

那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它是怎样最终确立下来的呢?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

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

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中世纪后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人提出来的。

这种平等观念要求废除等级和身份特权,但是对财产、出生、教育、天赋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不平等却不予以关注。

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这一原则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

其后的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一般都有这一规定。

在中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

但更多的却是处处可见的不平等现象。

“刑不上大夫”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点,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就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封建时代,皇帝老儿为了巩固皇家王朝,喜欢用“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来显示自己的英明,但事实上,天子犯法是不可能与庶民同罪的。

中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

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

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现在有很多年轻人容易犯糊涂,在面对现今很多法律上的不公平时,喜欢搬用这一句话来借古讽今。

人人平等的原因道法

人人平等的原因道法

人人平等的原因道法
人人平等的原因可以从道法两方面进行解释。

从道德层面来说,"道"是指道德的准则和原则,是社会规范的根本基础。

道德观念追求公正、正义、仁爱、自由等,这些都是追求人人平等的价值观。

在道德层面上,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立而有尊严的个体,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和尊重,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等差异。

道德要求我们对待他人时要平等,不应歧视或排斥任何人。

从法律层面来说,"法"是指法律法规和制度,是保障人们平等权益的法律规定。

在法律层面上,人人平等是因为法律规定了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求法律的平等对待和保护。

法律规定了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例如,在法律中规定了人们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就业等权利,并且不允许歧视、虐待或剥夺这些权利。

因此,人人平等的原因既有道德层面上的价值观追求,也有法律层面上的规定保障。

这两方面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了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谁第一个提出来的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谁第一个提出来的

作者: 高正荣
作者机构: NULL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43-43页
主题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主政治 公元前 古希腊 奴隶主贵族 波斯帝国 巩固统治 服兵役 同盟 政权
摘要: <正>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前人们大多认为是古希腊民主政治家伯里克利在一次为阵亡将士举行国葬的演说中提出的,时间是公元前431年。

事实上,这句口号最早应是公元前六世纪波斯帝国的奴隶主贵族欧塔涅斯提出来的。

公元前552年,波斯国王冈比西远征埃及。

米地亚的祭司高墨达乘机学兵发动政变,以免税三年和不服兵役为号召,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夺取了王位。

但是高墨达政权很快被王室贵族联合其他奴隶王结成的“七人同盟”镇压下去。

随后,“七人同盟”开会商议:新政权该选择什么政体才能巩固统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浅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浅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浅论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追求平等成了人的内在天性。

中国的繁体“法”字本身就具有平之如水、定纷止争的内在含义,中国古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一说,远古的西方,亚里士多德也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佛教认为众生平等,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都是需要救赎的,但是,平等这个话题也一直伴随着时间的河流漂流不息。

“只有平等,才能有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同样,也只有平等,才能有人与人之间的博爱。

”(《论平等》出版说明第2页)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很多具体的部门法,比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

何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写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但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从50年代后期开始,这个原则开始受到严厉的批判,最主要是因为这样以来,法律就没有阶级性了,是在主张革命者与反革命者讲平等。

因此,在1975年、1978年两部宪法中都没有提及这个原则,直到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面世,才重新在宪法中确立这个原则。

人人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一个应有之意。

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与自由等等。

如果法律只规定了种种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一个空中楼阁和口号而已。

只有真正落实了的权利实现,才能让人真正感受到这个原则的生命力。

每个人同样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二个应有之意。

同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顾此失彼,否则,规不规定权利或者规定怎样的权利都是空谈。

因同样的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法律惩罚应该是同样的,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三个应有之意。

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因此,只要是同等性质同等程度的行为,不论是谁实施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应该在法外施刑,也不应该在法外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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