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问题及优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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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问题及优化思路
[摘要]文章在梳理当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科学界定集团化办学概念和内涵,并以陕西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为缩影,提出集团化办学优化路径:完善立法,明确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地位、运行规范、保障及激励机制;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新模式,包括校企“工作站”模式、“引企入校”模式、“对话”模式和“前校后厂”模式。
[关键词]职教集团集团化办学办学体制模式研究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我国独创的一种职业教育模式,与德国的双元制模式既有相通之处,又有很大的不同。在人才强国战略和工业强国战略的实施下,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各地组建职教集团的热情高涨。但总体上,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仍处于初期阶段,职业教育集团数量众多,精品稀少,效能发挥有限。
一、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没有官方确定的集团化办学模式的概念和内涵。目前,对于集团化办学这一新型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概念和内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种现象是极其少见的。没有一个明确确定的定义和内涵,如何建立机制就是一个没有基础的事情,直接导致集团化办学无所适从。
第二,职业教育集团发展模式单一,结构不尽合理。按照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主体构成和运行特征不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可划分为行业型(或专业型)、区域型和复合型。目前,全国范围内的职教集团类型基本上属于前述第一种类型。陕西省现有的21家职教集团中,18家属于行业型,占集团总量的86%,区域性职教集团仅有3家,仅占集团总量的14%,而且均为院校主导,这也是我国现在职教集团的一个缩影。集团化办学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校办学”,职业院校如何退出集团化办学的主导位置专心办学,是我国集团化办学必须解决好的问题。此外,从职教集团的区域布局来看,其空间分布未能与区域经济布局有效衔接。
第三,组织结构松散,难以发挥集约效应。我国现存职业教育集团大多是松散的理事会制,其组织形式上不具备法人身份,没有法定的举办条件、主体权利义务、运行规则,没有统一的合作载体和管理机制,从资源、组织结构到制度的集成非常有限,人、财、物等方面很难进行相互融合,学校的教育资源和企业的生产资源无法实现有效整合,导致集团内成员的联系没有必要的约束和利益基础,关系极其松散。虽然有集团章程作为重要文件,但基本上形同虚设,多数职教集团仅仅是成员单位的简单叠加。陕西省已成立的21家职教集团均采用理事会制,章程中均明确规定“集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使集团内成员单位没有共
同的根基,严重阻碍集团工作高效运行。
第四,立法缺失,校企合作浅层次。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法律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进行规定和规范,没有赋予职业教育集团合法的地位,没有通过立法将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纳入法定义务当中来,同时,由于激励机制不到位,加之企业逐利的本质特点,使得目前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存在“学校一头热”的普遍问题。“知识+技能”的职业人才特点要求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必须使校企双方共同投入进行人才培养,企业热不起来,将直接导致集团化办学效能低下。目前,校企合作多停留在学生“见习”、员工“理论”培训、学校单方培养人才、校企被动接受培养好的成品人才、联席会议、学校邀请企业举办人才招聘会等浅层次上,深层次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联合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的共建、共抓、共管极少开展。
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优化思路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存在的问题,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效能的发挥和优化必须从机制和模式上入手。首先要明确集团化办学是什么,从官方层面上给集团化办学一个明确的定位和概念。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校办学。《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文件提出“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的要求。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本文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概念和内涵进行了界定,即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是打破传统职业院校封闭教育的束缚,冲破原有区域、领域、体制和机制等方面限制,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发挥各自优势,联合进行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办学方式。重点解决职业教育中人才培养观念、专业设计、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实践条件、项目研发、社会服务等问题。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通过各种形式、多元主体的联盟,优化资源,借助规模效应、品牌效应和对口效应,实现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和集约化,使得联盟各方利益共赢。清楚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核心概念和内涵,进而要根据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实际,从以下几点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优化途径:
(一)完善立法,明确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地位、运行规范、保障及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立法,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顺利实施,主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国家层面出台法律,赋予职业教育集团化合法地位,明确其运行规则、保障机制,明确集团化办学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营造集团化办学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二,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政策,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法律法规政策,把激励约束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的法规政策落到实处。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让行业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既能看到“实惠”提高参与热情,又能自觉将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作为法律义务,遵照执行。陕西省拟出台《陕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陕西省职业教育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等,现已完成前期起草和意见征求,按照立法的规定已提交相关部门。其中《陕西省职业教育校
企合作促进条例》对校企合作内容、形式,主体的权利义务、统筹管理、违法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尤其是把税收优惠政策纳入激励机制,该举措受到广大企业的好评,成为激励企业参与集团化办学的重要措施。(二)探索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新模式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一种新型办学模式,刚刚起步,没有定式和成熟模式,呈现多样性格局。陕西省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职业教育集团化试点”省份,提出了“七个一体化”,即学校办学与企业管理一体化、企业车间与实训教室一体化、实训老师与企业师傅一体化、实训任务与生产任务一体化、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一体化、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对接合为一体化、实训实习与顶岗工作实现学做一体化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要求,并形成多个典型案例,这里结合陕西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实际就相关模式进行简要介绍。
1.校企“工作站”模式。校企工作站是嵌入式合作办学,它是校企双方共同投资,在企业内部设置的校企合作机构。组织机构如右图所示。校企双方结合专业和培训特点,共同投入场地、设备、技术、人员等资源,进行合作办学。其主要职能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开展“订单班”,培养高技能的人才;为在校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实训场景;发挥校企各自优势,合作技术革新和产品研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校企合作探索实践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办学活力。运行规则上,采用协议方式约束彼此、双方共同出资,并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院校出资方式主要包括现金出资和特殊劳务出资(顶岗实习学生)两个部分,其中,现金出资部分包括院校投入和被安排在工作学习的三年级学生学费。该模式适用于职业院校与装备制造业企业合作使用。
2.“引企入校”模式。企业在职业院校内建立专业教学基地,该基地或是企业的一个缩小版,或承担企业的部分业务职能。运行方式上,由职业院校提供场地和员工(即顶岗实习学生),企业投资建设并派人驻校,校企双方共同开发适于该基地的教学文件、管理制度,对人才培养实行共管、共抓、共同负责,基地业务收入按约定进行分配,顶岗实习学生可在实习期间取得相应报酬收入。这一模式既可解决学校专业教师不足问题,又可借助企业富有特色的技能训练模式和专业课程培养机制,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实现毕业生与岗位需求的无缝对接。该模式适用于职业院校与商业性企业的合作。以陕西现代服务职业教育集团为例,该集团内陕西银行学校与汉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实训基地,呼叫中心实训室可以进行语音呼叫外包业务,BPO录入实训室可以承揽国际业务,支持客户信息服务和计算机速录两个专业的发展;与印象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淘宝网共同设立面积6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基地,采用基于工作任务的模块化教学方式,不仅促进“印象西安”品牌发展,实现企业的盈利和发展,更有助于培养岗位技能突出、对口就业率高的优秀毕业生。
3.“对话”模式。通过校企双方有效对话、信息沟通、人力资源整合,促进教育与产业直接对接,有效提升人才培养针对性、定位准确性。具体做法包括:(1)建立职教集团内部“人才交流长效机制”。企业专家和技术能手到集团内院校担任学校顾问或兼职教师,各成员学校每学期选派部分专业教师去集团企业实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