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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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一、背景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参保人员在患病时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二、认定原则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2.参保人员必须在参保期间确诊,并完成属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审定通过方可享受待遇。

3.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认定结果由属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负责,按程序作出认定结果,并及时报经办机构备案。

三、认定程序1.参保人员首先到所在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初步诊断,以明确是否可能属于门诊慢特病病种。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天津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病程管理指导意见》,进行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选择,并填写相关表格和材料。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过初步审核后,将参保人员的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材料移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审核和认定。

4.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进行审核,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商讨认定结果。

5.经过审核认定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将认定结果填写在相关表格上,并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案。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备案资料后,将参保人员的认定结果报办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通知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

7.办理机构将参保人员的认定结果通知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按照相应政策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四、病种待遇范围1.门诊慢性病病种:指由社区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门诊诊断的属慢性疾病的病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2.门诊特殊病病种:指由三级医院门诊诊断并具有特殊诊断要求的疾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白血病、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重型再障等。

3.门诊慢特病病种:指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统称,符合相应政策和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7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2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鉴定登记的真实性,规范门特病就医诊疗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门特病包括: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精神病、癌症放化疗。

其他门特病适时纳入管理。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门特病复查鉴定工作,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负责门特病复查鉴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社保信息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衔接与配合。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专业性强、诊断权威的医疗机构,作为门特病复查鉴定机构。

第五条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参保患者涉嫌虚假门特登记,或门特病就医购药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暂停其门特病联网刷卡结算,并组织其到门特病复查鉴定机构进行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管理过程中,发现参保患者涉嫌虚假门特登记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处理并组织复查鉴定。

第六条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根据需复查鉴定门特病种,向鉴定机构出具《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委托书》。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

Policy Interpretation文件解读2016年第5期自我加压,深化改革,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对排名居中的县(市),要加大改革推进力度,提质增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和领域,强化“三医”联动和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推动改革迈上新台阶。

对排名靠后的县(市),要重点加强指导和引导,补短进档,加强医改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推动,充实改革队伍,加强改革力量。

要制订任务和责任清单,具体到事、责任到人,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拓宽改革思路,实现“弯道超车”。

四、加强督导考核(略)解读: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新的突破,但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仍需深入推进,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发布通知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

文件解读之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75号发文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发文时间:2016年8月1日执行时间:2016年8月1日第一章 总则(略)第二章 病种范围和付费标准第六条 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应当通过遴选与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参保人员发病情况,遴选临床路径明确、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建立推荐实施病种目录。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适于在日间病房开展的病种,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申报的其他病种,符合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条件的,纳入病种目录管理。

第七条 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依据主要疾病诊断和主要治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应当以统一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分类编码为分类标准,非手术治疗以主要治疗要素为分类标准。

第八条 病种付费标准是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向医疗机构付费的预定标准,同级别医疗机构相同病种执行统一的付费标准。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病种及费用标准.doc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病种及费用标准.doc
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19700
17700
76
急性单纯性阑尾炎
阑尾切除术
5900
5300
77
急性单纯性阑尾炎
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
9400
8500
78
急性化脓性阑尾炎
阑尾切除术
6900
6200
79
急性化脓性阑尾炎
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
10400
9400
80
急性坏疽性阑尾炎
阑尾切除术
7900
7100
81
急性坏疽性阑尾炎
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
11400
10300
82
胃息肉
经内镜息肉切除术
6700
6000
83
结肠息肉
经内镜息肉切除术
6200
5600
84
直肠息肉
经内镜息肉切除术
6200
5600
85
肛裂
肛裂切除术
4300
3900
86
痔疮
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术(PPH)
8800
7900
87
胃癌
根治性近端胃大部切除术
59100
53200
腹股沟斜疝(小儿)
单侧腹股沟斜疝疝囊高位结扎术
6300
5700
38
腹股沟斜疝(小儿)
双侧腹股沟斜疝疝囊高位结扎术
7600
6800
39
腹股沟疝(成人)
单侧腹股沟疝修补术
6800
6100
40
腹股沟疝(成人)
双侧腹股沟疝修补术
8100
7300
41
腹股沟疝(成人)
单侧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1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3.0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7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号),进一步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1万元药品费用计算范围问题《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中所称1万元药品费用,是指糖尿病参保患者按照门特治疗,使用降血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含其它药品费用。

降血糖药品范围见附表。

二、关于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问题1.参保人员在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诊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复查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特报销政策执行。

登记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复查鉴定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再次申请鉴定按照首次鉴定对待。

2.应由医保基金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医疗费用,按人头限额付费。

医保基金对鉴定机构综合付费基数为440元/人,人头限额付费标准为:参保职工首次鉴定330元/人、复查鉴定395元/人;参保居民首次鉴定220元/人、复查鉴定260元/人。

三、关于选择定点就医问题糖尿病参保患者在办理门特登记时,可从医保定点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以及零售药店中各选择一家(最多可选定四家),作为本人糖尿病门特就医的定点服务机构,对选择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每年可申请变更一次。

天津市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天津市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主项编码002036005000 子项编码00203600500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8〕57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门特病鉴定结论登记和鉴定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参保人患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经门特病鉴定机构鉴定符合门特病标准的,按规定在鉴定机构联网办理登记。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如不能在本市门特病鉴定机构进行门特病鉴定的,持本人选择的异地就医最高级别医院出具的医学资料,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也可以使用互联网登录天津政务网,在“网上办事大厅”向参保分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经分中心回复审核意见后,携相应材料到参保区医保分中心办理。

参保人到本人选择的门特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可享受门特病相关医保待遇。

需要变更门特病治疗医院或药店的,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办理变更,也可到门特病登记鉴定医院或医保分中心办理。

【受理单位】1、联网登记:由门特病鉴定机构办理;2、分中心登记:可在全市各医保分中心办理;经天津政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登记的,在参保区医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材料】1、门特病待遇认定:①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③诊断证明、相关检查、化验、病理报告、就诊记录、住院病历等原件1份(医疗机构出具,具体病种参照津人社局发[2018]57号文件执行);2、门特治疗医院、药店变更:①“金医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办理,无需材料;②分中心办理的,持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 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数确定。

参保人员在1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属于职工、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照30%执行,属于居民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第二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适当照顾退休人员等群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各级别医院住院实行相同的最高支付标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门(急)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确定。

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就医报销比例按照缴费水平确定。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疾病,因年龄较高、行动不便,可以申请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门诊特定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照高于门(急)诊普通疾病标准确定。

2020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病种及费用标准(按照原标准过渡执行的90个病种)

2020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病种及费用标准(按照原标准过渡执行的90个病种)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病种及费用标准(按照原标准过渡执行的90个病种)
注:按照《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6号),以上90个病种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82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45号)规定的费用标准过渡执行至2020年3月3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政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政策的制定。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保障水平,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有关规定,现就扩大居民医保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医范围及管理参保人员在本市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立二级医院和民营二级医院或异地二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实行就医登记管理。

(一)本市就医医院。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可在全市二级定点医院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

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办理门(急)诊就医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后,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二)异地就医医院。

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四家异地就医诊疗医院中,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

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时,一并进行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登记。

(三)定点医院变更。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以变更一次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院的,应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上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并签署授权委托书(需双方签字或捺印)。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津医保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4〕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1月12日市医保局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四章联网审核第五章手工报销审核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强化源头管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津医保局发〔2019〕7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93号),结合我市前期试点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病种范围。

以国家推荐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病种目录为基础,结合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情况,经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论证,将我市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的病种范围,由167个扩大至207个,并对部分原试点病种的疾病诊断名称、主手术操作名称等信息进行调整。

二、确定病种费用标准。

以我市既往病种费用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参考外省市相关病种费用标准,经市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确定了新增病种的付费、收费标准,并对部分原试点病种的付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新增和涉及调整病种共计117个,其中日间手术病种6个,详见附件《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病种及费用标准》;未涉及调整的90个试点病种,仍按原费用标准过渡执行至2020年3月31日。

三、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运行过程中,市医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适宜技术服务利用以及高值医用耗材、贵重药品价格变动等实际情况,经双方谈判协商后,提出病种付费和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经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审定后实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3号)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真实,依法公开、及时快捷,利民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局办公室是全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局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以及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将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负责、亲自过问,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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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津劳局[2001]320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0号)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以下简称特殊病种):(一)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肾透析治疗是指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疗法。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是指肾移植术后,为保证肾脏成活而做的必要治疗。

(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癌症的镇痛治疗,是指为解除中晚期癌症病人痛苦而采取的除痛手段。

(三)糖尿病;(四)肺心病;(五)红斑狼疮;(六)偏瘫;偏瘫,特指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形成的一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

(七)精神病。

精神病,专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意向控制障碍(如纵火癖)。

需经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其认可的医院(专科)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认定。

第三条参保人员患特殊病在门诊就医按住院对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特殊病种的分类和支付标准:Ⅰ类: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62号发文时间:2013年9月18日执行时间:2013年10月1日内容摘录:四、《诊疗目录》中的支付范围是为了防止滥用而做出的进一步限定。

医生在临床诊治过程中应根据临床需要为患者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

五、《诊疗目录》中手术费类项目,严格按照目录所列术式进行支付管理。

采用腔镜技术等方法改变《诊疗目录》所列基础术式的,除相应的腔镜使用费和基础手术费外,其他由于改变术式而产生的费用不得纳入支付范围。

【总页数】3页(P52-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J], ;
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4.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75号 [J], ;
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六)》的通知 [J],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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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7.15
•【字号】津医保局发〔2024〕42号
•【施行日期】2024.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4〕42号
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诊疗项目的规范管理,经研究论证,现将规范部分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调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纳入医保支付管理的项目,全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价格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按照最高支付标准支付;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据实支付。

四、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6日执行。

附件:1.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2.废止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2024年7月15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13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38号各定点服务机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参保患者权益,加快推广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工作,促进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93号)精神,结合前期试点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人头费用(一)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糖尿病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以糖尿病患者首次签约参加按人头付费上一自然年度的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为基础,按照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个险种,分别核定定点服务机构的糖尿病人头费用。

(二)为保障糖尿病患者合理诊疗和定点服务机构合理利益,根据上一自然年度全市糖尿病患者门特费用分布情况(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分别核算),分别以第二十五百分位数、第七十五百分位数,作为核定糖尿病人头费用的最低值和最高值。

患者上一自然年度的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低于最低值的,按照最低值纳入定点服务机构糖尿病人头费用核定范围;超出最高值的,按照最高值纳入核定范围。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开展试点的定点服务机构,其原有签约患者的人头费用,按照原办法规定的人头费用标准和签约患者上一年度实际个人负担金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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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法规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1.2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6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改革,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多元化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体系,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病种付费的管理和结算适用本办法,试点医疗机构和试点病种目录附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按病种付费是指以某病种一次完整住院诊治过程为一个付费单元,以预定支付标准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预定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和个人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参保患者出院后,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患者在出院时,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第四条试点病种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且诊断明确、手术治疗、治疗结果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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