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内农牧法发〔2015〕249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15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5〕100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案卷抽查和互查互评。
与此同时,我厅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各级农牧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立案,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本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自查自评和自治区集中评查的方式进行。
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盟市、本系统案卷自查和评查工作,在盟市、系统评查的基础上,每个盟市、厅属执法单位择优推荐1-2卷案情相对复杂的行政处罚案卷,参加全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评查内容和标准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内政法发〔2015〕100号)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
三、时间安排(一)8月15日—8月25日,各盟市、厅属各执法单位组织自查,推荐参评案卷,并于8月26日前将参评案卷的复制卷报送至自治区农牧业厅政策法规处。
(二)8月27—28日,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评查小组进行评查,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案卷。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盟市、厅属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积极组织,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和案卷推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苏木乡镇年度考核。
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
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后应当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现将《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6]4号)转发给你们。
为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及“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畜禽屠宰企业是畜禽屠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切实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工作。
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总负责人、覆盖屠宰生产全过程、涵盖企业全体职工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岗位安全生产操作程序。
特别是对屠宰关键环节和危险作业环节还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安全生产相关记录留档。
使用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设备等应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二)畜禽屠宰企业结合本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通过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方式,确保企业人员熟悉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2017年兽医工作要点,我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3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2017年,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明责、知责、履责”的责任意识,一手抓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一手抓监管能力和长效机制建设,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动物卫生风险追溯管理,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严格三项动物卫生风险管理(一)强化七类重点场所监管,严格养殖环节动物卫生风险管理。
一是全面清理数据库中七类场所信息,进一步落实动态管理制度。
凡有信息资料而现在已经不经营的全部清理,规范录入新增监管对象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有效。
二是进一步完善“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认真落实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制度。
凡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不得作为供外埠企业进行推荐备案。
三是严格养殖环节日常监管,认真落实官方兽医重点场所挂牌监督、散养户划片包干监管责任制。
结合电子出证,强化动物免疫、投入品使用、调入调出、动物诊疗、兽药使用、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监管等情况的痕迹化管理,督导养殖者落实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推动健康养殖策略进程。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全面部署农牧业机械化普查工作

通 过 测算 对 自治 区农 牧 业 机 械 化宏 观 指
3 普 查 内容全 、 、 行业性强 。主要 是农 标 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 。
水稻机 插秧 技 术又有新 突破
中 国水 稻 研 究 所 首 创 研 发 的 水 稻 钵 毯 下 钵 形 状 秧 苗 , 秧 苗 兼 有 钵 形 秧 苗 和 该
并 信息及 数据 , 供各级 政府及 管理部 门对农 逐 一调查 登记 , 建立档 案 。做 到三个 准
即 准 机化 的发展进 行科学 预测 、 策和合 理规 确 , 准 确 统 计 农 牧 业 机 械 保 有 量 ; 确 决
划 , 导农 机化事业快速 健康 发展 。 指
2 普 查 范 围广 、 象 明 确 。本 次 农 牧 、 对 业 机 械 化 普 查 的 范 围 及 对 象 是 各 旗 县 市 ( ) 区 内 所 有 国有 、 体 、 体 农 林 牧 区 辖 集 个
核实农牧业 机械 作业量 ; 准确测 算机 械化
作业 水平 ( 耕种收综合 机械化水平 ) 。同时 通 过 普查 测算 分 析 当地 农 牧 业 机械 化综 合 保 障能力 、 农牧业 机械化 综合 效益 和农
副渔业 生 产单 位 和农 牧 户及 农 牧机 作 业 牧业 机械化 对转移农 村劳动 力贡 献率 , 并
移栽 伤苗 少 , 青快 等优 点 , 无 法在 插 植 株偏高 , 插 困难 等 问题 。今 后 中国水 返 但 机
秧 机 上 应 用 。钵 形 毯 状 秧 苗 机 插 秧 技 术 . 主要 针 对 当前 杂 交 稻 机 插 秧 存 在 的 问 题 . 采 用 研 发 的 专 用 钵 形 毯 状 秧 盘 培 育 成 上 稻 研 究 所 将 扩 大 其 示 范 的 范 围 , 年 这 项 明 技 术 将 会 在 黑 龙 江 、 北 等 地 进 行 示 范 推 湖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规范开展农牧业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规范开展农牧业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规范开展农牧业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厅相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牧业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各项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对行政审批规范化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推进我厅行政审批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依规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27项行政审批项目(含4项分级审批)2014年已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定,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行政权力”一栏公布,各处室局、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农牧业行政许可项目清单开展审批工作,严格落实“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的规定程序,确保依法合规审批和按承诺时限办结,及时在农牧业信息网公开公布审批结果;对于下放和分级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与盟市、旗县农牧业部门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无缝对接、平稳过渡;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并加强监管,确保取消事项所涉及的领域和行业正常有序。
二、推进农牧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厅相关处室局、厅属各执法单位所有行政审批,农业部有相应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农业部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农业部没有规定文书的,必须使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印发的《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内政法发〔2008〕8号文件附件)中的文书格式。
各项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不予审批、延期审批,变更、撤销、注销,听证、结案必须认真填写相应文书表格,一项审批一卷归档完整保存。
三、严格落实农业部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部署农业部分期分批陆续取消、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我厅都进行了文件转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的通知各相关盟市农牧业局:为全面掌握我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情况,加强工程管理,督促工程抓紧实施,拟定于6月份对2016-2017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2016年任务建设执行、完成情况;2017年项目实施情况。
(二)中央预算内资金到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建章立制、工程档案管理及2016年工程完成情况。
(四)2013—2015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整改情况。
整改完成达到验收标准的,由盟市农牧业局进行验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备案。
(五)2015—2016年退耕还林还草由旗县验收后,按照《退耕还林还草检查验收标准(试行)》要求,将相关表格和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二、督查时间6月5-14日督查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6月19—28日,督查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三、督查范围及形式2016-2017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旗县: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宁城县、松山区、敖汉旗。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正蓝旗、东乌珠沁旗、乌拉盖。
包头市固阳县、达茂旗、土右旗。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土左旗、清水河县、。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兴和县、察右后旗、化德县: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杭锦旗、乌审旗、准格尔旗。
兴安盟科右中旗。
通辽市扎鲁特旗、奈曼旗、库伦旗、科右中旗。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一、概述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其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监督主体按照条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通过听取行政机关工作报告、执法报告、对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评估和检查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应当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说明行政执法的情况。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合法性、程序合规性、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等方面的监督。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检察建议和监督指导,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三、监督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条例规定了多种监督措施。
1.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常用手段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内农牧法发〔2017〕369•【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强化农牧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农业部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我厅在全区农牧业系统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评查工作基本情况8月下旬,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区2017年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等厅属执法部门都分别组织开展了本地区、本行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推荐上报31卷行政处罚案卷参加全区评查。
11月初,我厅组成自治区评查小组(每个盟市1人,由盟市推荐;部分厅属授权执法单位各1人)进行了集中评查。
共评出一等优秀案卷7卷,二等优秀案卷10卷,三等优秀案卷13卷(具体名单见附件)。
并在优秀案卷中择优推荐3卷参加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从此次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今年各地推送的案卷总体质量上有了很大提高,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制作规范、装订整齐,说明每年在全区坚持开展的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成效显著。
二是农牧业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
案件办理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程序严格实施,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而且普遍地执行了农牧业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查取证工作普遍向“精、准、全”的方向发展;重大处罚案件集体研究、讨论等制度得到很好的落实。
三是从办案手段上看,广泛应用“农业执法通”系统软件查询和甄别。
不少盟市、旗县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到了行政执法严谨、准确、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3•【字号】内政办字[2005]274号•【施行日期】2005.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内政办字[2005]27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18号,以下简称《通知》)。
目前,全区大部分行政机关已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认真清理,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还未开展清理工作,严重影响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圆满完成,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并将结果于2005年9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清理、核实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受委托组织,下同)依法确认其资格,核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核实的结果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同时要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登记事宜,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四、几点要求(一)今后,凡需设立新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同时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登记手续。
不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不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和公告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为进一步提升对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MP),确保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企业质量内控制度落实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屠宰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的智能衔接和集成管理,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以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网络化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动物产品电子出证,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内农牧医发[2014]8号)要求,经过2年多的工作实践,我区已于2015年元月1日起全面实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A证)的电子出证,电子出证出证率100%。
不仅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基层一线的电子出证监管人员,规范和提高了动物检疫行为和效率,而且保证了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的正常流通。
目前,在全面实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电子出证的基础上,全区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的电子出证率也达到80%以上,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的条件已经成熟。
据此,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同时废止手写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屠宰企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和电子出证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工作,特别是目前尚未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的地方和企业,要早安排,早部署,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产品正常流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内政办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32号2010年4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自治区境内原种场、保种场和跨盟市推广种畜禽的良种繁殖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
其他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盟市、旗县农牧业局核发。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请农业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种场、保种场。
1.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2.具备种畜禽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有专用的繁育场地、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和明确的育种目标,种畜禽数量达到规定的规模,基础群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5〕1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郭庆郝剑锋电话:************、************邮箱:*************、135****************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5月25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党的十八大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各盟市兽医主管部门在摸清辖区内动物诊疗全面情况的基础上,要针对近两年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以及兽用处方药制度推进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整治。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
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农畜产品安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农畜产品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农畜产品安全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明电[2017]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兽药监管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兽药监管工作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继续以兽用抗菌药整治为重点,以兽药GMP、GSP后监管为抓手,对全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一、在兽药生产环节上,切实加强兽药GMP实施的监管要严格兽药生产许可审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
持续对全区兽药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发现的兽药GMP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要不定期组织对兽用抗生素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是其产品是否直接销售给养殖环节。
要积极、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信息追溯系统建设,所有兽药生产企业的全部产品必须实现二维码可追溯管理。
二、在兽药经营环节上,持续强化兽药GSP后监管(一)针对我区使用的兽药制剂产品绝大多数来源于区外的情况,强化兽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使用“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以“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购进凭证和购销记录为主的兽药经营质量追溯体系,利用兽药质量信息平台给兽药监管、经营人员发布兽药质量信息,实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区清缴。
(二)全面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做到“两个必须”,即:必须有兽药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供应商、规格、数量、批号等信息的有效购进凭证;购进的产品必须全部做好纸质记录或录入“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内农牧医发[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97号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全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整体部署,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畜禽定点屠宰证换发工作,对畜禽屠宰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审核清理,使监管部门掌握每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基本情况,确保屠宰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屠宰企业定点屠宰资格等基本信息公开化,彻底关闭无证屠宰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关停,并依法取缔定点屠宰资格。
同时,建立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屠宰企业质量内控制度落实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屠宰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的智能衔接和集成管理。
二、资质审核按照《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5]354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畜禽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屠宰企业情况、定点屠宰证书和商务部门移交的材料,对辖区屠宰企业逐一摸排核实,并完成网上审核上报工作。
全区于6月30日前完成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网上审核工作。
三、换证范围经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网络审核通过的在册企业。
未纳入三级网络管理的畜禽屠宰企业不予换证。
四、换证程序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换证工作,要组成换证工作检查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88号)设立条件对辖区在册企业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3月18日,焦点访谈曝光了河北、山东两省部分地区生猪检疫和屠宰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自治区农牧业厅高度重视。
当前正值我区春季动物补栏旺季,也是重大动物疫病高发期,全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也正处于过渡期,为切实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5]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3月20日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3月18日,媒体报道河北、山东两省部分地区生猪检疫和屠宰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为进一步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要严格控制出证权限,官方兽医不得将出证资格委托他人。
要严格按照我部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检疫行为和出证行为。
产地检疫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
屠宰检疫要严格把好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关。
要严格杜绝只出证不检疫、隔山出证以及只检疫不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各抽样旗县农牧业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对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开展统计。
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对象为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五类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概念和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仅供参考),各盟市可根据地区实际具体把握。
对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实名登记。
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对象为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包括理事长、监事长或执行监事、经理)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
种植大户按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0倍以上的人员掌握;养殖大户按达到当地规模化养殖标准的人员掌握;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按照农牧业部门认定标准和工商部门登记情况掌握。
二、统计内容(一)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工作。
统计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规模、结构和分布,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劳动力及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总数,分类型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数,按性别、学历、年龄、技术水平分组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数。
(二)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
登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人员类别、培训经历、获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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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检
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16]23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6.07.08
【实施日期】201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6〕233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深入推进农牧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及时掌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动态,自治区农牧业厅定于近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农牧业行政执法及制度建设情况。
(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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