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鞋行业职业危害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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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鞋行业职业危害及控制

1 制鞋工艺流程

制鞋行业的工艺流程一般为:领料-帮工-底工-港宝-包装,详见表1:

表1:制鞋工艺流程

2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刷胶工序的职业危害因素因企业选择的胶水不同而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不同,最多的能达到31种之多。主要职业危害详见表2。

表2:制鞋行业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3 控制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建设项目的厂址应避开人口稠密区,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3.1.2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3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风时,放散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工艺要求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3.1.4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和密闭的生产工艺设备,避免作业人员与尘、毒直接接触,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净化措施。有毒作业宜采用无毒原料代替有毒原料,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艺要求有必要使用高毒原料时,应强化通风净化措施。

3.1.5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技术措施控制其扩散,或采用个人防护措施,使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粉尘和毒物浓度达到相关要求。

3.1.6针对产生粉尘、毒物危害的工艺过程,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3.2技术控制措施

3.2.1使用给作业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订使用、处理、贮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操作规定。

3.2.2对产生粉尘、毒物危害较大的工艺和作业过程,应采取密闭、通风、净化等综合措施。

3.2.3打磨、抛光工序应设置除尘系统;港宝、刷胶、定型工序应设备局部通风系统。

3.2.4对职业卫生防护设置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3 现场作业要求

3.3.1现场作业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作业开始应先开通风、除尘系统,后启动生产设备。作业结束应先关闭生产设备,后关闭通风、除尘系统。

3.3.2皮鞋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严禁住人。严禁在粉尘、毒作业区饮食、休息。

3.3.3皮鞋生产企业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便服与防护服须分柜分别存放,便于接尘、毒工人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和下班后淋浴。

3.3.4企业应在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3.3.5针对毒物作业区域应使用相应的红、黄线警示线,并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存在高温和高毒特的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暑、防烫伤、防中毒的应急药品和器材。

3.3.6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说明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3.4 职业卫生管理与监督

3.4.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特定健康问题及时做出处理:早期发现特定健康损害,避免出现严重危害后果;发现并处理患职业禁忌证的敏感人群。

3.4.2个体防护

作为辅助手段,个人防护用品可以阻断或减少有害因素进入人体,须为从事港宝、刷胶、喷漆、打磨、抛光等作业的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要求的口罩、耳塞、护发帽、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标识“LA”。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应根据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的浓度来选择。具体选择标准附件1个体防护用品选择标准

答: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振动等,其中苯系物和粉尘的危害较为严重和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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