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的行政管理与执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马志强
2012年11月8日 长春
报告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我国种子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农作物种子行政审批许可 种子管理
第一部分
我国种子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种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各省(区、市)《条例》、《办法》
第二部分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和种业发展
196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强调“种子第一,不可侵犯”,要求整顿充实各级种子 机构(为了解决种子工作的混乱状况)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当前种子工作的报告》,重申 贯彻种子工作“四自一辅”(自繁、自选、自留、自用 Add Your Text 种子,国家辅助进行必要调剂)方针,要求恢复建立种 子工作机构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提出 种子工作“四化一供”(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 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以县为单位统一供种) Add Your Text 方针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农业靠科学种 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农业问题“最终要由生 物工程来解决”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种子管理 条例》。
三、部门规章(20多个)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 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 业部令第28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1日农 业部令第12号公布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 (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 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 1643号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 布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
基本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 术人员
基本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 仪器 3、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㈡、种子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基本条件(农作物)
第二十九条 《种子法》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 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
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A、B证制度 1、杂交种子及其亲本、常规种原种,A证
2、常规种大田用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B证
登记注册
凡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含包
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先取得许
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登记注册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 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审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
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
不需许可证只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衽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 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 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 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
第八条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质供应上给予优惠。
第十条国营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
种子管理处罚依据
用者违背意
愿购买使用
种子的
第九
十条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
种子的
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3
对 管 理 部
门 的 约 束
主管
部门
不作
为、不
履行
的
第七
十条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不予查处的;
3、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
在生产基地
第八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罚款
进行检疫性
有害生物接
种试验
十七
条
验的
款。
1
0
拒绝、阻挠
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
检查的
第八
十八
条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
3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 存转基因植物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生 产、经营档案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 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种子的行政管理与执法
种质资源在农业生产中是非常重要的资源,是选育新品种 的基础材料 农作物种质资源包括作物用子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 繁殖材料和近缘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遗传材料
经农业部授权,中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原品种资源研 究所)为国家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单位
二. 新品种选育与审定的法律制度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 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 或者国家级审定
三. 种子生产计划管理及许可证制度
我国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许可制度。凡从事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 持证进行生产 《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如常规种子 的生产,纳入县以上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杂交种子的生产计划,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 各地计划统一制定
在这些法律依据的适用过程中,当前后规范性文件之间不 一致时,新法优于同级的旧法
2. 地域范围内的效力
国家及相关行业部委颁布的相关种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农业部颁布的条例解释权归农业部,林 业总局颁布的条例解释权归林业总局;地方性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权力范围仅限于地方范围内,且解释权归地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种子经营的计划管理及许可证制度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和个人,均需申请领取 《经营许可证》,进一步领取《营业执照》后, 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二章 种子的行政管理与执法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家事 务的管理活动,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国家的强制 力作为保证,在全国和全民范围内实施 种子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种子市场进 行管理的活动 种子管理包括种子的行政管理、计划管理、生产管 理、经营管理、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多方面的内容
呼伦贝尔市岭西地区种子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构想
种子是农业生产 的最基础条件 , 农作物产 量的 提高和品质 的改 良都离不开 良种, 随着农 业科学技 术地进步, 农作物 品种不 断地 改 良和发展。尤其是 加入世 贸 组 织 之 后 , 我 国农 业 冲 击 很 大 , 就 要 对 这 求我们 的种子品种管理和市场流通等环节 规范、 合 法。20 00年 1 2月 1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种子 法》 《 颁 布实施 , 种 子 管 理 工 作 有 法 可 依 , 时也 对 种 使 同 子管理工作提 出了更高地 要求。 呼伦 贝 尔 市岭西地 区地 域 跨度 较大 , 气候 寒 冷, 无霜期短, 农业生产 以小麦、 油菜等长 日照作物 为 主, 品种 单 一 , 子 管 理 及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有 着 一 种
( 二)新 品种的引进缺乏统筹协调 , 对市场 的应
收 稿 日期 :( 5 2 8 2) —1 —2 0 作者简介 :  ̄ (9 一 , 警些 王敏( 7 )享, 塑鍪市套 零学系, 藿古牙克石市种子管理站, 16 6 9 学 . 内 助理农艺师。 )女 , 克石市农业技术推广 中心 , 艺 师. , 牙 农
的发 展没 有 前 瞻性 的 引导措 施 。
《 种子法》 自治区种 子条例 的规定 , 和 进行教育、 监 管和处理; 对不合格 的种子及 时予以查封 、 销毁 或
责令其转商处理 ; 对存 在违法行 为的单位 和企 业, 依照“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 严
防假 冒伪劣种子在市场 上流通。
维普资讯
第 1 卷第 1 4 期
20 0 6年 2 月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o m a fH_ln erC l u u lo uu b i o l e e
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现状分析种子市场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牵涉到农产品供给和安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但是,当前我国种子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潜在的风险和隐患值得关注和重视。
一方面,存在不合规种子流通和销售现象,打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农产品生产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不规范的种子市场管理,容易造成品种同质化、市场混乱等问题。
因此,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是维护农业生态安全、推进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种子市场监管体系,确保种子质量和供应安全,促进种业健康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2. 原则:(1)依法治理: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种子市场法规和规范制度;(2)全面监管:实施全程监管,包括种子产业链各个环节的管理;(3)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支撑,提高种子品种鉴别和检测水平;(4)监管协同:建立良好的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5)严厉打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三、主要工作内容和措施1. 加强制度建设(1)完善法律法规:修订《种子法》,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强化对种子市场的监管;(2)建立种子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准入细则,规范种子流通和销售;(3)建设种子市场监管平台:建立电子种子市场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4)完善种子产业标准体系:制定种子产业标准,规范种子生产和流通。
2. 加强市场监管(1)强化市场巡查和抽查:加大对种子市场的巡查力度,定期进行抽查,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种子;(2)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种子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3)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和培训;(4)加强价格监管:建立种子价格监测和调控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3. 提高品种鉴别和检测水平(1)加强品种鉴别能力建设:加大对种子品种鉴定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鉴别水平;(2)加强种子检测力量建设:增加种子检测机构数量和能力,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性;(3)建立种子溯源系统:建立种子产地和流通信息的溯源系统,提高追溯能力。
种子市场监管与种子执法相关问题的解析
种子市场监管与种子执法相关问题的解析摘要:《种子法》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出台了配套法规和规章,建立了商品种子管理的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法规赋予农林业、工商、海关、质监和公安等部门从事种子执法的权力。
在种子执法的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与其他部门相互补充,形成合力,维护好种子市场的良好秩序。
关键词:种子市场;监管;执法中图分类号:s722.16 文献标识码:a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农业部等部门和各省配套法规和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建立了商品种子管理的法律框架。
《种子法》及相关法律、规章阐述了各部门在种子执法过程中的责任及权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均有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从事种子执法工作。
明确各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完善种子执法体系,才能够有效打击违法生产、销售种子的不法行为,保障农民用种安全,保障农民稳定持续增收,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法》第3条、第55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主管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从法律上赋予了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利。
辽宁、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多数省(区、市)颁布的“种子管理条例”或“《种子法》实施办法”明确表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北京、甘肃等省(区、市)更将种子管理部门明确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作为种子主管机关,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是毋庸置疑的。
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种子市场准入制度,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认真审查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并跟踪管理及时核查经营主体资质,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事先防范,从源头杜绝违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种子质量监督和种子标签管理;要加大市场检查和种子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种子违法生产、销售活动,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使之不敢以身试法,做到事中监督不漏网,增强种子生产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从根本上挤压伪劣种子的生存空间。
浅谈如何抓好种子行政执法权分离后的县级种子管理
22 市场主 体 结构 复 杂 , . 差异较 大 20 0 0年 《 子法 》 行 后 , 子 市 场 由单 一 的 国有 种 施 种 种子 公 司一 统 天下 的格 局 发展 为 国有 、 民营和个 体 共 同搏 弈 的局 面 , 发展 种 子 产 业 , 进 农 业 丰产 、 民 对 促 农 增 收发 挥 了积极作 用 。但 这 种 市场形 势 目前 存在 问题
2 种子 管理 面 临的 问题 21 种 子管 理机 构 不健 全 .
二 是质 量差 异 大 。农村 种 子代 销 户对 种子 质量 缺 乏识 别 能力 , 品种 的适 应 性缺 乏认 知 能力 , 剩余 种 对 对
子或 有 质量 缺 陷的种 子 缺乏 处 置能 力 , 安全 隐患 较 大 。
一
种 子是 农业 之母 ,是特 殊 的生 产 资料 。优 良种 子 是 农业 增产 的重 要 途径 。种 子 管理 是 一切农 业 管 理工 作 的基 础 ,是开 展一 切农 业 工作 的中心 环节 。中 央领 导 同志 曾讲 过 ,抓农 业 必先 抓科 技 ,抓 科技 必 先抓 种 “ 子 ” “ 粒种 子 可 以改变 一个 世 界 ” 这 些话 真知 灼见 , ,一 。 高屋 建瓴 ,也 体 现 了 中央 领 导对 农业 种 子工 作 的关 心 和支 持 。种子 工作 是 一项 系 统工 程 ,种 子管 理是 种 子 工作 的核 心 , 它贯 穿种 子 工作 的始 终 , 好种 子管 理是 抓 搞 好种 子工 作 的前 提 和基 础 。
李 陇强
(陇县种 子 管理 站 , 西 陇县 7 10 陕 2 2 0)
种 子是 农业 科 技进 步 的载 体 ,也是 提 高农 产 品产 量 和 品质 的物 质基 础 ,是农 业 生产 的第 一 要 素 。国家 对 种子 管 理工 作历 来 重 视 ,0 0年 出 台 了 《 20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种子 法 》 以下简 称 《 ( 种子 法 》 , 业 部 和各省 市 )农 也 相继 制 定 了相 关 种 子 法规 ,加 强 了种 子 管理 工 作 。 20 0 6年 国务 院 办公 厅 国办 发 [0 6 4 2 0 J 0号 《 于推 进 种 关 子管 理体 制 改革加 强 市场 监 管 的意 见》 件 出 台后 , 文 各 级 ( 括县 级 ) 包 农业 行政 主 管部 门纷纷 将 种子 行政 执 法 权从 原管 理机 构分 离 , 成立 了农业 行 政综 合执 法 大 队 , 专 门负责 农 资市场 行 政执 法工 作 ,原 县 级种 子管 理 站 职能发 生 重大 变化 。在这 种情 况 下 , 何 转变 角色 , 如 充 分发挥 种 子管 理职 能 , 抓好 种 子管 理工 作 , 好地 服务 更 “ 三农 ” 成 为摆 在各 级 种子 管理 人 员 面前 的一 道难 题 。 , 本 文就 如何 抓 好种 子 执 法权 分 离 后 的县 级 种 子 管理 , 浅 谈一 下 自已的看 法 , 同仁共 同探 讨 。 与 1 种 子管 理 工作 的重 要性 1 种子 管理 目的 . 1 种子 管理 是维 护 品种 选 育者 , 子生 产 者 、 营 者 种 经 和使 用 者 的合 法 权 益, 护 种 质 资源 , 终 达 到 促 进农 保 最 子公 司实行 分 设 。2 0 0 7年 种 子 体制 改 革 后 , 一步 明 进 确 了种 子管 理性 质 和 职能 范 围 ,但 对 种子 管理 机构 与 种子 管理 队伍 的定性 、定 编 、定员 没有 得 到很好 的落 实, 造成 机 构缺 失 , 人员 缺位 , 成 了管 理 真空 , 形 种子 管 理工 作得 不 到正 常开 展 。 行业 管 业 、 品种 管 理及 种子 质 量 监 管还 缺乏 相应 的配 套设施 , 财政 经费 投入 不 足 , 检 验 仪器 设 备 陈 旧老化 , 验手 段 还 比较落 后 ; 检 人员 的知 识 结构 和技 能 结构 还 不适 应管 理 的要 求 ,管理 意 识还 有 待增 强 ;对 种子 法 律法 规 的宣 传贯 彻 落实 还存 在很 大 差距 ,这 些 因素 都 明显 影 响着 种子 管理 工作 的正 常
加强种子行政管理方面的几点建议
我国种子生产管理方面也同步取得了较大发展,建国后,相 继出台“四自一辅”方针、“三有三统”措施、“四化一供”种子工作 方针和《种子管理条例》、《种子法》。特别是 2022 年新修订颁布 的《种子法》更加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了种子生 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将更大范围、更高质量、更大
2.2 明确种子行政管理内容 2.2.1 认真做好种子规划、种子储备和转基因植物品种管理 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调研,制定种业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应具备统领性、指导性、前瞻性和 现实性,指导地方种业发展,满足群众对种子的不同需要。按照 上级要求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保障受灾时的种子需要,确保粮食 安全。加强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的使用监督,并不是转基因植物种 子不能使用,是要在严格审定,严格安全评估,严格安全控制措
对我国主要农作物与林木种子国家要实行品种制定,而对 于非主要农作物与林木种子则要国家进行登记。凡事未经过国 家审定主要农作物与林木,或未进行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与林 木,一律不得推广、宣传广告,未经审定的坚决不能销售,未登记 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只要不广告、不推广、可以不以登记品种的 名义销售就行,没有销售数量、销售方式规定,因其对粮食安全 和农村经济影响较小。
[2]
施的基础上谨慎使用 。 2.2.2 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 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
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
[3]
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50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00元以上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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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劣种子且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地区2024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地区2024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2024年,地区将迎来种子执法年活动,旨在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活动方案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强化种子执法力度
地区将加大对种子质量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种子品质检测标准,严禁销售劣质种子。
同时,加强对非法种子交易的打击力度,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种子进口管理
加强对进口种子的监管,严格审核进口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性。
建立完善的进口种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种子进口许可证制度,保障进口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三、推进种子产业发展
依托地区的良好生态环境和丰富的农业资源,进一步推动种子产业的发展。
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提高种子的品质和产量。
四、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宣传活动,加强对广大农民和种植户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对种子质量的重视和认识,培养良好的种子观念,推动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措施,地区将进一步加强种子执法力度,提高种子质量,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地区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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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PPT课件
成效和启示
通过加强种子质量监管,该地区有效 遏制了假冒伪劣种子的流通和使用, 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同时,也启示 我们应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提 高农户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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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智能化管理
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的智能 化、精准化。
跨部门协作
加强与农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 局面。
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国际种业界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提 升我国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的国际化水平。
多元化监管模式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管理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02
种子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
种子行政管理体制
种子行政管理体制概述
01
介绍种子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作用及其重要性。
我国种子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与现状
02
阐述我国种子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种子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势
重要性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行政管 理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 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种子行政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目标
确保种子质量,维护种子市场秩序,推动种子产业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原则
依法管理、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种子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定义
种子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种子产业进行监督管理, 确保种子质量、安全、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 执行的一系列活动。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PPT
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开展种子科技教育活动,培养青 少年对种子科技的兴趣和热爱。
媒体宣传
利用媒体平台宣传种子科技知识,扩大种子科技的影 响力和知名度。
06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的挑战 与对策
种子行政管理的挑战与对策
挑战
种子市场监管难度大,涉及面 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
财力投入。
对策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建立完善 的种子质量检测体系,提高检 测技术和设备水平,确保种子 质量安全。
对策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 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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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
目录
• 种子行政管理概述 • 种子行政许可 • 种子质量管理与监督 • 种子市场管理与执法 • 种子科研与教育 •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的挑战与对
策
01
种子行政管理概述
种子行政管理的定义与目标
种子行政管理是指政府对种子行业的 监管和指导,旨在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保障种子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生产 和农村经济发展。
现代种子行政管理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现代 种子行政管理逐渐形成和完善,加强了对种子市 场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未来种子行政管理
未来种子行政管理将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和市场监 管,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推动种子行业的健康 发展。
02
种子行政许可
种子生产许可
种子生产许可
申请流程
指对种子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 其具备生产合格种子的能力。
种子经营许可
种子经营许可
指对种子经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经营合格种子的能力。
申请流程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概述
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2023
PART 05
种子行政处罚与救济
REPORTING
种子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程序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行政机关可依法对种 子生产经营者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种子执法的措施
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等程序 ,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 性。
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 停产停业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 行惩处。
种子监督检查与质量抽检
种子监督检查
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种子质量抽检
对市场上销售的种子进行随机抽样检测,评估种 子质量状况。
01 建立完善的种子质量检测体系,加强质量监管。 02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假冒伪劣种子
的行为。
03 提高农民的种子鉴别能力和法律意识,引导农民 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种子。
对策建议与发展趋势
0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种子的定义、分类和标签标识要求,为种子 行政管理与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02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种子市场秩序。
种子质量监督与检验
种子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 节的行为,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种子的质量进行 监督和检验,确保种子的质量和纯度符合 相关标准,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市场。
品种管理
种子市场监管
种子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品种的登记、审查 和保护工作,确保品种的合法性和优良性 ,防止侵权和假冒行为。
农业执法内容
农业执法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简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种子执法: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进行处罚。
农药执法: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农药,保护农民利益。
肥料执法:对肥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保障肥料的质量安全。
植物检疫执法:对植物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控,防止植物疫情的扩散和传播。
动物防疫执法: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控,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种畜禽管理执法: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保护种畜禽资源。
兽药执法: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兽药,保障动物健康。
饲料执法:对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保障饲料的质量安全。
渔业执法:对渔业生产、经营、捕捞等环节进行监管,保护渔业资源。
草原执法:对草原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农机监理执法: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监管和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运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和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以上是农业执法的主要内容,各地区农业执法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法方案和计划,确保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一、背景介绍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种子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
因此,在我国对种子的管理也十分重视。
从1984年开始,我国就颁布了《种子法》,为了加强对种子的管理,我国实行了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进行介绍。
二、行政许可制度1. 行政许可的意义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通过正式程序,批准或许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某些活动,或者变更或撤销已经许可的活动,从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行政行为。
2. 种子的行政许可在我国,种子行政许可是指国家农业部门或地方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科研、检验、测试等活动所属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并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按照程序发放种子行政许可证书的活动。
3. 种子的行政许可范围我国种子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种子经营许可•种子科研许可•种子检验许可•种子测试许可三、种子管理制度1. 种子管理的目的种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因此,对种子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障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种子的质量和产量•保证种子生产、经营、科研、检验、测试等活动规范进行2. 种子管理的主要内容我国种子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种子品种的选育和推广•种子生产、管理、检验、测试等活动管理•种子质量控制•种子市场监管3. 相关政策法规我国针对种子管理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规:•《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种子流通和维护种业发展秩序的通知》四、种子管理的意义种子作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的产量和质量。
加强对种子的管理,不仅可以提高种子的质量和产量,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加强农业市场的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
同时,种子管理的规范化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五、结论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制度的实施,在我国的农业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科研、检验、测试等活动,还提高了种子的质量和产量,保证了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种子管理站主要职责
种子管理站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负责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3.负责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4.负责农作物新品种引种、试验、审定、示范、推广和保护。
种子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申请者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申请者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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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监督的检验程序,是由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持证
检验员先进行自检,再由种子检验机构或委托单位抽检
种子质量的复检由同级种子管理站的持证检验员负责;对 复检结果有异议时,由上一级种子管理站质量检验机构仲 裁,必要时通过种植鉴定进行仲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 验,南繁基地繁殖种子,必须经过省农业厅报农业部批准, 并依法按规定进行检疫
4. 《种子质量合格证》的有效期限
因委托人,《种子质量合格证》使用的目的不同而检验的 项目及标准也不同,颁发的《种子质量合格证》有效期限 也有很大差异 调运种子:种子到达调入地次日起两个发芽试验周期内 销售种子:该批种子销售至播种结束 库存种子:超过该品种当年有效播种期 《种子质量合格证》仅对该批被检验的种子有效
所采取的各种具体的、单方面的、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种子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1)行政确认 由法定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有关的行为或标的进行 确定或者承认 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授权或设置义务的前提 主要是对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的确认, 对种子质量的认定,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具备的 法定条件的认可等
六. 种子质量检验制度
1.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各级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的种子管理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
内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也可委托种 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监督辖区内的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检验员,负责本单位的自检工作
2. 检验标准
种子质量标准是用来衡量和考核原(良)种生产、良种保 纯、种子经营和贮藏保管工作的标准,是种子标准化最重
对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严格的要求: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出省繁殖制种 需经双方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批准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想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我国现行的种子管理方面,有计划管理制度、经 济合同制度、有偿转让制度、品种定期更新更换 制度、种子贮备制度等多个法律制度
一. 种质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种质资源在农业生产中是非常重要的资源,是选育新品种 的基础材料 农作物种质资源包括作物用子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 繁殖材料和近缘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遗传材料 经农业部授权,中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原品种资源研 究所)为国家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单位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 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在种子行业中,多数省份的农业部门委托省种子管理站行 使行政执法
2. 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
种子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人员,代表国家在种子行政管理中执行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依法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者或企业企业组织
三. 种子生产计划管理及许可证制度
我国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许可制度。凡从事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
持证进行生产
《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如常规种子 的生产,纳入县以上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杂交种子的生产计划,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 各地计划统一制定
恰当、公正,合乎情理;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处罚
要的内容,如1995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农作物种
子检验规程》GB/T 3543.1-GB/T 3543.7 国标
我国颁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国标号 GB 4404.1-1996 GB 4404.2-1996 农作物名称 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 粮食作物种子 豆类
GB 4404.3-1999
GB 4407.1-1996 GB 4407.2-1996
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
定其他1-2种农作物作为主要农作物,例如北京增加
了大白菜和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农业部设立了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 省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省级农作 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 的经济利益 转基因植物品种在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过程 中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 措施,对其进行生物安全认证后,获得安全证书 的品种才能在指定区域推广应用
粮食作物种子 燕麦 瓜类作物种子 瓜类 瓜类作物种子 白菜类 瓜类作物种子 茄果类 瓜类作物种子 甘蓝类 瓜类作物种子 叶菜类
3. 检验方式
种子质量检验包括种子生产田间检验和种子收获后检验两部分 种子田间检验是在作物生育期间,尤其是苗期、花期等关键生
育期,到制种田(繁种田)田间取样鉴定,主要检查隔离条件,
(2)行政许可
由法定的机构对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准许其从事 一定活动的授权 比如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种子准调运许可 获得某项行为许可的行为人就取得了从事某项行为的资格和权力 (3)设置义务 被许可的行为人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 的义务,如必须向主管机关上报经营计划、财务报表
二. 新品种选育与审定的法律制度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 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 或者国家级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我国农业部确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
大豆和马铃薯七个作物为主要作物,各省、自治区、
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来实现
种子行政执法是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管理活动,是其他管理 活动的保障性活动
二. 种子行政管理法的制定
种子行政管理是规定和调整从事种子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三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属国家行政法规的由国务院颁发,如《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属于行业部门行政法规、规章的由农业部、林业总局 或相关部位联合发布,如国家农业部颁发的《主要农
第十二章 种子的行政管理与执法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家事 务的管理活动,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国家的强制 力作为保证,在全国和全民范围内实施
种子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种子市场进
行管理的活动 种子管理包括种子的行政管理、计划管理、生产管 理、经营管理、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多方面的内容
(4)剥夺权利 由法定的机关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人剥夺部分或全部特定 的权利的行为 对种子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 刑事制裁三种 行政制裁又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类型 (5)强制执行
由法定的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施以一定的强制性 手段来实现其义务内容的行为
3. 种子行政的原则
③ 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检验种子质量
的仪器设备;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种子调运准调证制度
省间、省内地市间主要农作物调种,必须持有种 子管理机构签发的准许调运证书
省间调运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签发,省内市地间 调运,由调出地市种子管理机构签发 调运、邮寄种子必须持有准调证、种植质量合格 证和植物检疫证
七.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
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
布和处理的活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其 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抽查样 品食作物种子 赤豆、绿豆
经济作物种子 纤维类 经济作物种子 油料类
GB 4407.4-1999
GB 4407.5-1999 GB 16715.1-1996 GB 16715.2-1999 GB 16715.3-1999 GB 16715.4-1999 GB 16715.5-1999
粮食作物种子 荞麦
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效率和一事不再罚四项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即依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去施行
包括行政主体要合法,内容形式和程序要合法,手段和措施 要合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对行政的有关规
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合理性原则 即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在法定范围内,做到适当、
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及种子 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 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监督抽查计划
第三节 种子(苗)行政执法
一. 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内容、原则与管辖
1. 种子行政执法机构
在这些法律依据的适用过程中,当不同层次行政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一致时,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国家行
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
3. 对具有法人资格者的效力
四. 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
1. 种子主管部门
《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
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种子经营的计划管理及许可证制度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和个人,均需申请领取 《经营许可证》,进一步领取《营业执照》后, 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