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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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aB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l O(Sum N o.81)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陈秀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摘要: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在行政权力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

我国国家赔偿法从生效至今,其地位却从千呼万唤变成了令众人失望。

界定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针对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状况,提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意见以及国家补偿制度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弥补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 F3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20—04一、国家赔偿法含义界定国家赔偿制度初步确立于19世纪70年代,现今许多国家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了国家赔偿实践,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结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分析,可得出中国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山。

二、中国国家赔偿之现状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国家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许多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理赔小组。

这说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支国家赔偿审判的专业队伍,国家赔偿案件逐年增多,近几年更是增长趋势明显,赔偿金额也随之攀升。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为视角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为视角

神损 害 的性质 , 精神损 害混 同于财 产损 害 。 求受 将 要 害人 举证 证 明精神 损害 的存在 及其 严重程 度 。否则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下称 《 神损 害赔 偿 司法解 释 》 , ( 精 )
第 一 次 将 精神 损 害赔 偿 问 题 纳 入 了 法 律 调 整 的轨 道 。毋 庸 置疑 ,侵 权责 任 法》 布 之前 , 国精 神损 《 颁 我
害赔 偿 制 度是 以 《 民法 通 则 》 为基 础 , 产 品 质 量 以《 法》《 、 消费 者权 益 保 护法 》 法 律法 规 为 补 充 , 等 以最 高 人 民法 院有关 司法 解 释为 主体 而形 成 的多层 次 的
某些 财产权受 到不法侵 害 , 致使 其人 身利益 或者财 产 利 益受 到损 害并 遭受 精神 痛苦 时 , 害人本 人 、 人 受 本 死 亡后 其近 亲属 有权 要求 侵权 人 给予 损 害赔偿 的 民 事法律 制度 。一 般而言 , 精神损 害赔偿 必须 是人身 权 遭受非法 侵害才可 以要求赔 偿。财产权 遭受非法侵 害 也可 能导 致 受害人 精 神方 面 的痛苦 , 是 , 但 除非 法 律 有明确规定 , 这种痛苦不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 [ 。 对 1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在 我 国法 学理 论界 经历 了一个 由否
2 0年 7月 01
韶 关学 院学报 ・社会 科 学
J u a fS a g a iest ・S ca ce c o r l h o u n Unv ri n o y o ilS i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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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 No7 131 .
第 3 卷 1
第 7期
Hale Waihona Puke 论我 国精神 损害赔偿 制度 的不 足 与完善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梁天基(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 南宁 530226)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金钱赔偿等形式进行救济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从我国民事立法和多数学者的主张看,精神损害是得到法律确认的,其制度的存在是有价值的。

我国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开辟了通道,也使遭到禁锢的法学思想重新获得解放,实现了法学理论的拨乱反正。

但由于立法规定比较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赔偿标准等问题上,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实施,该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起诉的范围,精神抚慰金给付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等等,解决了审判实践中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为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司法依据,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然而,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笔者深感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急待完善,急待解决下列问题。

1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从严原则问题在我国,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对精神损害是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解释》的规定得到一定的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可以遇到原告在主张对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同时,要求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通常,凡没有证据足以证实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精神损害的要求基本上不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从严原则不能够补偿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体现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不符合现代法学人文化发展的方向,也不利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

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有些许不足之处。

我国对脱离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完善,赔偿的标准没有量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存在,文章就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痛苦;赔偿1993年,甘某某在广州火车站附近遇到一个自称“陈国龙”的人,称其在火车上被劫,钱包、衣物等都丢失,且身无分文。

当时,甘某某好心收留了他,让他在自己负责的工地上干活,并与他们家人一起吃饭。

然而,当年9月4日,“陈国龙”在工地干满一个月,领完工资后,却与另一名工友张某将甘某(现名吴志坚)拐骗至福建。

当年,甘某年仅6岁,约16年后,他得以与亲生父母团聚。

2010年12月,人贩子邱某某落网并被判刑6年,甘某的亲生父亲甘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和28元粉红色衣服的损失。

最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邱某某赔偿甘某某一家经济损失28元,未支持精神损失费。

目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有关的规定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我们应该尽快的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一个系统、合理的制度。

一、精神损害的界定精神损害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

我国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正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经过司法界的多次修订和不断完善,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逐渐的扩大。

但是,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却是争论不一。

精神损害到底是一种什么损害?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往往采用“非财产损害”的概念来表示相当于我国精神损害的内容。

精神损害等同于非财产损害吗?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在我国,“精神损害”一词究竟是什么含义,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经过四次审议,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其的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现行即94年国家赔偿法中对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相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不足,有待不断改进,本文立足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探讨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历时曲折的修改,经过四次审议到“三读”通过新国家赔偿法,新法以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政治、经济环境为背景,与时俱进,对原94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适时有效合理的修改,简化了赔偿程序,扩大了赔偿范围,增加了赔偿项目,加大了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在刑事赔偿方面的不足之处(一)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总则部分、刑事赔偿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进行了相关的修改,使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转变,但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了不少以违法归责为前提的事项,诸如,国家赔偿法第17条在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刑事赔偿范围的第5款的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该条款是典型的违法归责原则。

如果以违法归责原则,当事人只有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对其造成人身自由权侵害的情况才能提出国家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鉴定是否构成违法并非易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合法使用武器、警械进行执法为由而不对权益受损方进行国家赔偿,这样将缩小赔偿的范围,这不仅不利于国家赔偿法操作,同时也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1]。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更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或者使其遭受人格利益的损失。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度 的不 断 完 善 。 保 护 公 民合 法权 益 起到 了重 要 作用 。 对


我 国精神 损 害 赔偿 制 度立 法概 况
把新 中国 人身 的司 法 保护 提 高 到一 个 前 所 未有 的高 度 。进 一
步 明确 了可 以提 起精 神损 害赔 偿 的权 利 范 围 。是 目前 我 国精
偿。” 这是 我 国 法律 中第 一 次 明确 精 神损 害赔 偿 。 ( ) - 经济 法 中关 于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 立 法规 定
10条为基 础,婚姻法》 < 2 < 、 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 和《
我 国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经 历 了一 个从 无 到有 .从 范 围狭 小 到 范围 逐 渐扩 大 的过 程 , 目前 , 国还 没有 针对 精 神 损害 赔 偿 我 制定 统 一 的法 律 ,有关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规定 基 本 上是 散 见 于 我 国的各 种 法 律 、 法规 及 司法 解 释 中。 ( ) 法 中关 于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规 定 一 宪
21 0 0年 1 0月
湖北 经 济学 院学 报 ( 人文 社 会科 学 版 )
o m a fHu e n v ri fE o o c ( ma i e n u l b iU i e s yo c n misHu nt sa d o t i
0c .O O t 1 2
第 7卷 第 1 0期
了较 为全 面的规 定 , 还 存在 一 定不 足 , 没有 跟 上社 会 的发 展 和人 们 的 现 实 需要 。完善我 国精神 损 害赔偿 制 度 , 但 远 对
有 效 防止 扣制 裁侵 权行 为 , 大 限度地 维护 当事人 合 法权 益 , 有 重要 意 义 。 更 具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构想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构想

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对人身的伤害没有引起 现代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伴随着《 国民法 损失时, 德 典》 的颁布实施而诞生的。我国在建国初期是否认精神损害 财产上的损失, 只能以其他法律责任加以制裁, 不负民事责 任。① ” 赔偿制度的合理性的, 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视为资产阶级的 民法制度而予以排斥, 这种观念的影响一直持续到 8 0年代 通说认为《 民法通则》 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精神损
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可以说, 基本涵盖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 被认为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但由于这一条文尚有许 护对象。甚至有学者认为 20 年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在人身 多缺漏和模糊之处, 01 学者们对该条文的含义也颇有歧解 , 认 权保护方面的又一里程碑。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 为该条文不能看作是我国有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学者也大 发展变化和日趋复杂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 , 精神损 有人在。 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有过几次司法解释 害赔偿的局限性开始不断显现出来 , 反映到司法实务中, 突 以及 20 年又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 01 赔偿
[ 摘要 ]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作 为我 国的一项重要 法律 制度 , 管其 历史非常短 暂 , 尽 但经过 学术界 不懈的探讨 以及 司法 实
践 的 不 断积 累 , 国精神 损 害 赔偿 制 度 在 理 论研 究 方 面 取 得 了一 定 进 展 , 判 实践 中也 积 累 了一 些 经 验 , 总体 来说 , 不 够 我 审 但 还 成 熟和 完善 , 法 实 践 中在 对 该 问题 的 处理 上存 在 较 大 差 异 。 我 们 应 立 足 本 国 国 情 , 分 借 鉴 国外 先进 的 理 论 及 实 践 经 验 , 司 充
月 1日实施的新 国家赔偿法中正式使用了“ 精神损害抚慰 的受害人本人, 也要包容与直接受害人关系密切的、 共同承 金”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 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近亲属。 (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用语缺乏规范性 二)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稳定。

仔细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限制,立法赔偿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畴,未将公共设施致损纳入赔偿范围等行政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维稳的需要,对于地方上曝光高,百姓闹等赔偿案件存在明赔、暗补,溢价赔偿等现象,导致赔偿标准不一,百姓存在只要“闹”就赔的多等认识误区。

此外对于不同的赔偿案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诉讼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

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公民的关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责任是各国法治机关的重要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其承担的责任1。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分析1994年5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自1995年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公民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思想意识不断提升,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很难再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追求公家赔偿的诉求,鉴于此,国家在2022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完善我国原《国家赔偿法》不足之处。

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立法缺 陷 日益 凸现 出来 。像举 国震 惊 的 余祥 害 作 出一 定 的规 定 , 除此 之 外 的 隐私 权 、 但 信 先 , 物质条 件 已相 当 丰厚 , 是 已经 拥 有 了相 当
林“ 杀妻冤 案” 得 到 昭雪 。有人 按 照 《 , 国家赔 用 权等 人身权 利却 根本没 有涉 及 。因此 , 们 的财政 条件 , 我 国家 承担 精神损 害赔 偿 责任 不会
我国 国家赔偿 中 的精 神 损害赔偿 的 现状
” 公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指 国家 机 方式与 民事 侵权 责 任 承 担方 式 也 应 在立 法 和 损 失 。 从本 质上 讲 , 民 的人格 尊严权 与公 民
还 肖像 权 、 权一 样 , 是属 于公 民权 财 都 关及其 工作人 员 违 法 执行 职 务 行 为侵 犯 相 对 实践上 实现 统一 。无论 是 民事 侵权 行 为 , 是 的姓 名权 、
析 引入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必要 性 、 可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完善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救 济 制 度 构 想提 出 了 自 己的建 议 。 对
【 关键 词】 国 家赔偿
精 神 损 害 救 济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利 义务 具有 一定 的对等 性 , 国家侵 权责 任 承担 复名 誉 、 消除影 响 、 礼道 歉 , 可 以要求 赔 偿 赔 并
仿佛是 没有精 神世 界 的 , 这必将 影 响国 家赔偿 适 当 的赔偿 金能 在 一 定 程度 上 减 轻 其 遭受 的 领域 的相 关法 律精神 进行 。 法 的进 一步贯 彻实施 。因此 , 国 国家赔 偿 中 痛 苦 , 化其 损 失 则更 有 利 于 赔偿 法 的实 现 。 我 物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L e 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堡垒!查塾垒型!!:!兰型!!盈圈盟匿固曩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雷姣姣王陈平摘要《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刚刚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事侵权专f]法的诞生。

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贯彻执行仍存在一定的困难。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良好实施仍有待于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精神损害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5-01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锓而易见,该法条的规定过于单薄。

一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仅仅“严重”二字就可以加以概括吗?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否包括法人,根据规定仍无法做出判断。

对于上述的问题,我们从上述法条几乎看不到蛛丝马迹。

尽管《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但是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二字来予以说明。

“严重”到底是一个什么程度呢?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很难找到相关规定。

实践中,则往往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判断。

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良好贯彻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我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侵权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客观严重程度,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 ■■蟹鬣豳豳置鋈i竺!型圭!f叁墨!圭塾金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霉赔偿的.g考卫旋摘要《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公民权的保护的重视,它的修订推动了我国的法制进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现代法治和时代发展要求的。

本文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实践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展开了思考。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可行性实践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44-02今年4月30日,已被“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

而此时,同村人赵作海作为“杀人凶手”已经服刑11年。

这情节与几年前余祥林冤案惊人的雷同。

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同时,河南省高院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款65万元。

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笔者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方面思考。

一、精神损害立法现状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

从现行立法来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确认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更高层次的立法上,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更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民事基本法中。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建议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建议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建议摘要:新《国家赔偿法》通过,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标志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正式确立。

但是《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见于第三十五条,比较原则,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笔者从分析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入手,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赔偿范围、“严重后果”的界定等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完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保其规范性和易操作性。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职务侵权abstract: the new “ state compensation law “ through mental damage, will be brought into the scope of state compensation, the symbol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hina was formally established. but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provisions are found only in thirty-fifth, principle of operation, there are some difficulties. from analyzing the national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to the state mental compensation, scope of compensation, the connotation of “ serious consequences “to define the problem undertakes discussing, aim to perfect national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ensure its normative and easy operation.key words: spiritual damages; compensation; duty right infringement中图分类号:d523.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一、确立职务侵权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价值分析一个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设计往往要受到国家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法律思想以及国家财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实践和理论问题。

学界也一度引起热议。

尽管现有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了一个成熟的立法模式,但也暴露了一些缺陷,本文试图通过这些来引起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另一种方式的思考。

[关键词]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再思考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法律的一种制度,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予以广泛关注,并一度引起热议。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义,尚还处于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模糊期。

但随着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推行,以及2009年12月26日,获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颁布。

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上我们跨出了令世人瞩目的一幕。

即便如此,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上也难免存在纰漏也认识局限。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的法律定义“精神损害”一词在现有的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给出一个法律的权威的定义。

而普遍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一词也并不为法律所独有,在生理学、心理学和医学上都有关于精神损害的专业划分。

缘于此,我们必须严格区分普遍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相比较而言,后者更需要给予一个规范化、具体化、程序化的划分。

可以探寻的精神损害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1)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

现在国际通用的关于民法上损害的划分为两种:①财产性损害;②非财产性损害。

“前者指的是所有金钱与物质上的损害,例如商业利益的丧失或医疗费用的支出,后者包含了所有不是发生在个人的金钱或物质财产上的损失,例如肉体上的痛苦或感情上的伤害。

作为金钱上的损失,前者能够用金钱加以计算,尽管有时在难以证明的情况下这种计算必定是粗略的。

然而,后者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金钱不是作为其他金钱的替换品,而是对其他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的替代:这是法院所能采用的最好办法。

《消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足与完善

《消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足与完善


《 消法》 规定消费者的精神性人格权的重大
意义和 深远影 响
《 消法》 在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民事权利方面, 是 有重 大贡献 的 , 就是 《 法》 了规 定 消费 者 的人 这 消 除
身 、 产 的权 利之 外 , 财 特别规定 了较 为完 整的精 神性 人格权 的权 利群 。在 有 的学者 的解 释 中认 为 , 个 这
地位 , 具有重 要意 义 。
章第四节“ 人身权” 中没有规定人身 自由权 , 在第一
百 二 十条规 定精 神损 害 赔 偿 责任 的范 围 中, 没有 也
规定人身 自由权。因此 , 很多人认为《 民法通则》 并 不 承认人 身 自由是 独立 的人 格权 。我认 为 , 样 认 这 识 问题 的后果 是很 严 重 的 , 以至 于在 现 实 生活 中人
的商 品或者接 受 的服务 的真 实情况 的权利 。消 费者
护的规定已经落后 。在修订《 消法》 应 当正确评 中, 价这些 法律规 定 , 出这 些规定 存在 的缺 陷和不 足 , 指 同时 , 结合 这些 问 题 以及 理 论 和 实 践 的发 展 , 出 提
《 消法 》 于规 定 精 神 性人 格 权 和 如 何 完 善 精 神 损 关 害赔偿 责任 的意见 。本 文就此 提 出我 的建议 。
河 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1 00年第 5期 ( 总第 12期) 2
《 消法 》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足 与完善
杨 立新
( 中国人 民大 学 民商事 法律科 学研究 中心 , 北京 107 ) 08 2
摘 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对于消费者的人格权 以及侵 害人格权所应 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 , 特 别是 对人 格尊 严和人 身 自由的规 定 , 历 史上发挥 了重要 的作 用 , 也存在 逻辑 结构 不合理 的 问题 。随着 在 但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精神损害赔偿被载入《国家赔偿法》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超越性发展。

精神损害赔偿弥补了国家赔偿违法责任原则的不足,也为现实中实际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受害人寻求救助之路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

但是,国家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显得不够成熟,不够彻底,为执法者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具体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修改精神损失赔偿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家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本文试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出发,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进而对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行为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首次确认在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其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也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二、国家侵权赔偿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国家赔偿法据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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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福 灵
摘 要 本文基 于 《 民权 利和 政治 权利 国际公 约》 公 的国 际原 则 , 尊重人 和保 障人权 的原 则 出发 , 于我 国 目前精神 损 害 从 鉴

为。 单就民事权益的救济而言 , 如果没有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的精神
性 权益 救 济 , 民 事权 益 的救 济 和 保 护就 不 充分 。 对

精 神损 害 赔偿 制 度 的 宪 法 基础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中, 不能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这
说明对公民人格权和部分身份权 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对人格权的严
国还没有国家赔偿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能不说是重大的制度缺

年来关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 。随着 2 0 年最 01
高 人 民法 院公 布 了 《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确 定 民事 侵 权精 神 损 害赔 偿 责 最
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 申诉程序 、 司法赔偿程序也 不能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 在这几种程序中, 济的一方面是 民事权利 救
神性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 也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尊 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原则为我 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奠定 了坚实的宪 法基础 。然而没有 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 。对权利的确认和 赋予是权利保护的前提, 对权利 的救济才是权利保护的实体价值 。 由 此, 完善精神性权利救济的体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要求, 也是宪法 原 则的基本 内容。 二、 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的缺陷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没有既定的标准且又与保护社会成员的切身权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相关法律适应社会对权利要求的增长。

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以前相比已有较大进步,但仍有不足,本文拟着重讨论这一问题。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

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

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于每个人都是最神圣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

现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精神损害制度是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得到救济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济途径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建立更完备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适应这种社会要求,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解释》)。

此《解释》在原有的人身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突破。

随着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和生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主要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还缺少明确统一的规定,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一
1。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民事 主 体 因 其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损 害 或 遭 精
受精神痛苦 ,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 和保 护 的民事法律制度 。”l一 [a 也有学者认 为 :精神损害是指 t ( r “ 加害人 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 神活动的损 害。 在法律理论 上. 这种损 害既包括生理上 和心理上的损 害 , 也包 括精神利 益 的损害 。 精神损 害赔偿是 指加 害人 因其侵权行为侵害 了他 人的精神利益而应 承担 的赔偿责任 。”12 [7 28 () p 笔者认为 , 精神损害是 一种无形 的损 害 , 它并不表 现为 受害人物质财产利益 的减损 , 而是表现为被害人精神上的痛 苦或精神上利益 的减损 。其 中, 精神上的痛苦 是指 自然人这
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 的司法解 释为重要 内容 ,而建 立的多层
次 、 方 位 的 法 律 规 范体 系 全 ( ) 神 损 害赔 偿 的 范 围 。 二 精
( ) 一 我国规定精 神损 害赔偿 的现行法律法规 。 1 民法通 则》 . 《 第一百二 十条规 定 :公 民的姓名权 、 “ 肖像 权、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恢复名
前 的法 律 体 系 当 中 尚未 确 立其 主体 地 位 . 就 是 说 法 人 目前 也 不 能提 出精 神损 害赔 偿 请 求 。
害赔 偿 责 任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公 布施 行 ,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的 是
二 、 国现 行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保 护 范 围 我
中对于造成精 神损 害的 , 仅仅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 道歉 而已 , 并不进行物质上的赔偿 。 笔者认为 , 国现行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我 是以《 民法通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基础,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解读,并结合实际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现存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亟期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更全面、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侵权责任;精神损害;民事赔偿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制度保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司法解释的层次上升到了民事基本法的层次,这显然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重大进步。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适用标准得到了统一,结束了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

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被告人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也不能因此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其次,《侵权行为法》使因违约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可能。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违约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有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凡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仅仅限定在侵权领域。

①此外,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文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长期缺失一直为学界诟病,此次修订修补了法律的漏洞,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两难问题,无疑是立法的巨大进步。

二、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不足(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过于严格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上,无论是相关司法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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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颁布和实施,在中国人格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突破,但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对于一些法律上还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的损害,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不断上升,涉及面越来越广的今天,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显示出不足之处。

; 一、将贞操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对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第一款分三项列举了现行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具有一般人格权意义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但没有关于贞操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比如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 最近,一起堪称中国大陆首例女青年贞操受损精神损害赔偿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这位化名为王丽的女青年在参加一俱乐部活动时结识了一澳大利亚籍华人男子,后被带到其住处遭到强暴。

法院认定该男子强奸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而王丽以贞操权
受损害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却被法院以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物质损失为由驳回。

王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把精神损害索赔降至人民币45万元。

深圳罗湖区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处被告赔偿王丽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原被告方均对此判决结果不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诉权?贞操受侵犯,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 何为贞操,在学说上尚无一权威的定义被人们所接受。

在英美法上,贞操是指一种不为非法性交的纯洁状态。

日本法则认为,贞操是不贞的对立,也是指公民性纯洁的状态。

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贞操的界定有两种。

台湾学者认为,不为婚姻外之性交,乃良好之操行,遵守此操行,谓之贞操。

广义言之,不独女子有贞操,男子亦有贞操,然男子贞操不如女子之重要。

大陆学者认为,贞操是不为婚外性交的操行,是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要求。

有的学者认为,贞操作为贞操权的客体,具有三位一体的内涵,即具有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法律因素。

就生理因素而言,贞操是指公民的性自由,即任何人不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其意志实行性行为;就心理因素而言,贞操权主体因其保有性自由,通过性交对象的选择,而获得一种内心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就法律因素而言,性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超越法律范围的性行为即是不法性行为。

笔者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

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
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

其特征是:1、贞操权是一种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

贞操权的核心内容——性,不可能简单地由身体利益、健康利益、自由利益、名誉利益所涵盖,因而,贞操权以此与其他所有的人格权相区别,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

; 2、贞操权以人的贞操为客体。

对性器官的侵害,如无以损毁性的纯洁为主观意图,虽也以性为内容,但因不是以性纯洁为对象的侵害,因此只是对身体健康权的侵害。

; 3、贞操权以人的性所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

贞操权与名誉权不同之处就在于,贞操权的内容以实体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复合形式构成,以实体利益为主导,而名誉权主要是精神利益,体现于社会对特定公民的评价。

; 4、贞操权是权利人享有适当自由的人格权。

自由权是一种不受拘束,不受限制的状态,而贞操权要受法律、道德的约束,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尤其在己婚男女之间,还要互负贞操义务。

这是贞操权不同于自由权的表现。

; 5、贞操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

从司法实践来看,男子的性权利,尤其是未成年男子的性权利同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已经为许多国家法律所证明。

同样,贞操权作为公民的具体人格权,为所有的公民平等享有,不论结婚与否,平日作风如何,是否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皆平等享有贞操权。

; 但我国民法通则未认定贞操权为独立的人格权。

刑事立法把14周
岁以上女子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14周岁以下女子的身心健康作为保护的客体,把严重侵犯贞操权的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但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却没有把以上犯罪行为侵害贞操权造成损失的情况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

学说上,己有借鉴国外的立法和理论,认定贞操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其民事救济手段与自由权的救济手段相同。

遗憾的是很少有人提出完整的侵害贞操权的损害赔偿理论。

在实务上,一方面,对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等严重侵害他人贞操权的行为,均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造成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的民事救济,这种立法实践、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相脱节的现状,是值得法学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以及立法机关认真重视的。

笔者呼吁立法早日承认贞操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使其能够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运用损害赔偿的法律武器,保护公民尤其是妇女的贞操权。

这是因为侵权行为法对于贞操权的保护,具有刑法等其他部门法难以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对于严重侵害贞操权的犯罪行为,还是对于一般侵害贞操权的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使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给其以经济上的制裁,对受害人的权利给予民事救济,使受害人在经济上得到补偿,精神上得到抚慰。

这样做,对于全面保护人身权利,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二、应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追求体系完整,应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般来说,违约造成的损害不适宜于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现行《精神赔偿解释》中,均未规定基于违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从实践中来看,应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一)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李海健等9人诉广州羊城旅游公司在旅游活动中违约,减少旅游景点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李海健等9人利用春节假期,参加被告羊城旅游公司组织的南岳衡山4日游活动。

被告在其广告上称游览景点有8处,但游览开始之后,景点仅有3处,且住宿条件极为恶劣(男女8人混住一室)。

于是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返还全程旅游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及重游未观赏5个景点之误工费。

法院只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退还部分旅游费。

法院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本案的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的违约给原告会带来一定的精神上的不愉快,但并不构成民法通则所指的精神损害,所以原告这方面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原告失去了应有的精神享受,还使原告在旅游途中遭受了精神的痛苦,仅仅退赔部分旅游费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但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并未受到财产损害,无法依据当前法律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 由上述案例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1、违约行为确实可能导致精神损害,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这些精神损害有些是由于违约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有些是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必然结果。

;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承认违约责任中包括精
神损害赔偿,仅仅依靠侵权责任的规定,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举证责任、过错责任、举证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之处,在违约产生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受害人只能寻求侵权的救济是不能完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

; 3、对于违约中的精神损害是否给予赔偿,法院的判决极为混乱,给予赔偿的判决往往法律依据不足,不给予赔偿又显得判决结果有失公平。

; 4、法律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阙如,在现代社会显得更加明显。

; 综上所述,法律应加快关注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确认对某些特定的违约引发的精神损害给予物质赔偿,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

; (二)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

; 1、确立对违约精神损害给予赔偿是一般原则。

在存在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如果这一精神痛苦是由违约直接引发的,是违约的必然结果,那么,对这种精神痛苦就应该给予金钱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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