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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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可疑交易线索的发现及报告 (5)

第三章可疑交易监测指标 (9)

第四章可疑交易调查分析 (13)

第五章附则 (16)

修订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员工及时识别、监测可疑交易,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切实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实施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加强对客户的账户、交易、行为与业务等异常情形的监控,是甄别、发现可疑交易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径。各营业网点柜员、客户经理、反洗钱监测分析员和反洗钱监测审核员之间应加强可疑交易线索等反洗钱工作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同时加强与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构筑多层次的可疑交易监测体系。

第二章可疑交易线索的发现及报告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环节是发现可疑交易线索的重

要途径,也是最易发现可疑迹象的重要阶段。一线柜员、客户经理在直接与客户打交道的过程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应注意观察客户不符合常理的情形或其他可疑点。

第四条柜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注意将客户办理的交易与其身份、职业相结合,如发现下列可疑情形应该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可疑信息报告给本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反洗钱监测分析员或反洗钱监测审核员:(一)客户频繁办理开销户业务。

(二)短期内大量出现来自同一地方的个人开户的可疑情形。

(三)客户频繁进行大额现金存取,存在利用银行套现的情形。

(四)同一人代理开立多个账户,且实际控制人未知。

(五)客户的身份、职业与其声称的账户用途极不符合。

(六)客户熟悉反洗钱制度,对银行的询问保持警惕避而不答。

(七)客户被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情形。

第五条客户经理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基于“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应加强对客户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业务和规模、财务状况、主要产品、主要交易对手等信息的了解。在与客户接触的过程中,如发现以下可疑情形,应予以关注,并报告本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反洗钱监测分析员或反洗钱监测审核员。

(一)客户无经营场所或办公地址,且过账资金较大。

(二)客户声称的业务具有明显不合理性,有迹象表明客户可能从事不正当或非法活动。

(三)客户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不符。

(四)非主动营销客户同时申请开立多个关联账户,企业可能无实际经营业务。

第六条各业务条线对在产品实施管理过程中,监测到营业网点或单个账户交易出现异常,应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可疑信息反馈给本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反洗钱监测

分析员或反洗钱监测审核员。

(一)网银业务。网银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报账、代发业务的统计监控,重点关注交易笔数、频率或金额出现异常的客户,并结合以往结算特征或实际经营业务综合判断。可疑迹象具体表现为客户累计收付间隔时间较短,交易金额有一定规律,交易对手多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金小的客户,利用财务报账功能分散大额资金,代发业务的交易量、频率有异常情形,单位客户频繁向个人支付款项,单个账户网银交易量巨大等。

(二)现金业务。现金管理部门应重点关注辖内营业网点本外币现金投放和回笼量是否有异常变动,以及关注现金存取款金额、频率异常的个人或单位客户,ATM机是否被客户利用套取现金等可疑情形。

(三)POS业务。营业网点应重点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及出售易变现金(如珠宝、电脑等)商户,关注是否存在店铺交易量与商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以及频繁大额支取现金或向个人账户转账等异常情况。

第七条柜员、客户经理及业务管理部门应将所观察到的可疑迹象和线索在2个工作日内以《商业银行可疑交易线索报告表》(附件1)的形式报告。

第八条营业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员应统一登记所接收到的可疑交易线索,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使用客户尽职调查表协调客户经理进一步了解相关的客户身份信息、业务信息、交易背景等信息,及时做出初步分析意见;根据不同情形实施持续监控、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提交重点可疑交易专项报告、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在反洗钱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登记可疑账户等措施。

营业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员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初步分析后,如需跨营业网点了解其他相关客户、或建议提交重点可疑交易专项报告的,应及时将《可疑交易线索报告表》报送至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并根据相关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收到《可疑交易线索报告表》后,反洗钱监测审核员应及时审核可疑交易线索及营业网点的初步分析意见,及营业网点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条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可疑交易线索报告表》,自报告之日起保存五年。《可疑交易线索报告表》为反洗钱工作保密资料,不得泄露给客户、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其他部门和人员。

第三章可疑交易监测指标

第十一条可疑交易监测指标包括客户行为特征、账户特征、交易特征三个方面。在使用监测指标时须依据客户交易发生的具体情形进行评估,不能机械套用,也不应孤立地对待这些指标。一个或多个指标的出现,加上对客户身份、职业、经营业务等的了解将有助于监测可疑交易。

第十二条客户行为可疑特征具体表现:

(一)客户开立账户时不愿意提供个人身份资料或公司证明文件。

(二)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或公司证明文件有伪造的痕迹。

(三)客户曾试图使用假名进行开户或交易。

(四)客户的开户信息经银行核对不相符,但拒绝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五)客户经常以签署授权书或通过代理方式办理业务,避免和银行直接接触,以便躲避身份识别要求。

(六)客户拒绝提供其个人业务活动的情况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业务性质。

(七)客户对银行询问持防范态度,表现为拒绝回答或者过度证明其交易正当。

(八)客户对银行上门对账要求有推诿或其他不配合情形的。

(九)客户对银行的反洗钱制度和措施表现出过分关心。

(十)客户对自己声称的职业或经营活动并不了解。

(十一)客户经常往来的企业明显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符,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

(十二)客户所描述的经营活动与其账户变动特征不相符。

(十三)客户的家庭住址或工作地点与银行所在距离遥远且无合理解释。

(十四)客户看上去是服务于幕后发指令的人,而幕后人的身份不详,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客户不愿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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