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区青年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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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青年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某某区青年商会(简称某某青商会);英文名称为: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某某区青年商会是由某某区青年企业家、青年经营管理者以及工商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某某区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某某区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致力于培养和造就一支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国际竞争的优秀青年经济管理人才队伍,为某某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共青团某某区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并接受某某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设在某某区中路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青年企业家针对经济体制和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交流研讨;

(二)举办各类培训,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三)与外地有关团体进行友好交流,组织青年企业家外出考察和学习,邀请、接待外地友好团体来访、交流;

(四)帮助青年企业家了解有关经济、科技、人才等方面信息,为青年企业家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提供服务;

(五)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

(六)宣传、评选、表彰全区优秀青年企业家,并推荐参加上级各类评选;

(七)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拥护本会章程,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各种所有制企业经营投资者及个体工商户,经审查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条件特别优秀的,报本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关注本会工作的经济界、法律界相关人士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或被邀请为个人会员;

(三)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某某区范围内各种青年经济团体以及本团体会员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各镇、开发区、办局的党团组织、青联组织和其它组织机构推荐或个人申请;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建设,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区青年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有关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道德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会知名度高,热心本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一届,如需连任,须经下一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与会员进行联系;

(四)经理事会会议审批发展会员。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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