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工生活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式版
学校房屋管理规定
学校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学校房屋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后勤产业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租住、使用学校房屋及已购买学校住房的人员。
第二章住房管理第四条学校的教职工需要租用学校住房(含单人床位),均应遵照学校周转住房租用办法办理租赁手续,服从统一的安排,不得私自多占、乱占和乱住。
第五条凡租用我校周转住房的人员(含住户和单身教职工),必须做到:1、签订《周转住房租赁协议书》,遵守《协议书》的各项约定。
2、入住前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现行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入住后,要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学校房屋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结构、增设门窗、乱搭乱拆;住户搬迁时,应按期退回设备完整、清洁干净的原住房,不得损坏设备公物(包括水电设备、门窗、天花板、间隔、墙地面等)。
3、保持住房内外整洁、美观、安静,不得私自在室外空地搭设临时建筑物、围墙等。
4、禁止在室内或楼面堆放危险品或重量超负荷的物品。
5、自购住房后应按规定期限退回所租住房屋。
6、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和调整租用的公有住房。
第六条关于调离本校的人员原住房问题的处理:1、教职工调离本校,除经学校领导书面批准外,原则上必须退回承租的原住房(床位),到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2、凡主动申请调出的人员,不论调入单位能否安排住房,其本人必须退回原住房(床位),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3、凡自动离职或被开除公职的,必须退回原租住的住房或床位。
4、因上级部门需要而调出的人员,对方单位如暂不能安排住房,则需对方单位的人事、房管部门派人来我校与房管部门订立租房合同及退房保证书,并进行公证,租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次交纳退房保证金(现金),床位不低于2000元,套间不低于5000元。
如违约不能按期退回所租住房,则按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扣罚保证金50%。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一、公寓使用范围教师公寓仅供学校教职工居住,禁止外来人员入住。
二、入住程序1.教师应提前向学校提交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校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并批准入住。
三、住房保养及装修1.教师应妥善保管住房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擅自更改。
2.住房装修需经学校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居住。
3.教师应及时维修住房设施故障,并保持住房的清洁卫生。
四、安全责任1.教师应加强安全意识,不得在住房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2.教师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住房内乱拉乱接电线,不得私拉乱用电源。
3.教师应保持住房门窗的良好状态,确保防盗措施的有效性。
4.教师应遵守公寓内的安全管理规定,如禁止走私烟酒等。
五、卫生管理1.教师应保持住房的良好清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或杂物。
2.教师应按时清扫公共区域,保持整体环境的卫生。
3.教师应定期参与公寓卫生检查,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公寓设施使用1.教师可按规定使用公寓内的共用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2.教师使用设施产生的费用应按规定及时交纳。
七、停车管理1.教师可在公寓规定范围内停放私家车辆。
2.停车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八、噪音管理1.教师应遵守社区安静时间,不得在夜间或者其他安静时间进行嘈杂活动。
2.教师应尊重周围住户的权益,不得产生过大的噪音。
九、违规处理1.教师如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处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公寓使用权或取消公寓使用权等。
十、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教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殊考虑。
以上是教师公寓管理规定,教师在使用公寓的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寓的良好秩序和舒适环境。
学校出租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出租房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所有出租房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出租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管理,规范有序;3. 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4.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出租房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出租房申请条件:1. 申请人为我校师生员工;2. 申请房屋用途符合学校规定;3. 申请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4. 申请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出租房申请程序:1.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3. 学校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出租房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出租房使用要求:1. 出租房屋仅限于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使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2. 出租房屋不得用于违法活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3. 申请人应保持出租房屋的整洁、卫生,遵守学校管理规定。
第七条出租房管理责任:1. 学校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消防设施配备、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2. 申请人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确保房屋安全、整洁;3. 申请人应配合学校进行出租房屋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出租房租赁期限与续租第八条出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租赁期满后,申请人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续签租赁合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2. 违反出租房屋使用要求,造成严重后果;3. 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4.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第十一条申请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学校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学校生活服务用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服务用房的管理,保障学生生活秩序,提高生活服务质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生活服务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洗衣房等。
第三条生活服务用房的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生活服务用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生活服务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活服务用房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生活服务用房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二)负责生活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改造、维修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生活服务用房的安全、卫生、消防等检查工作;(四)负责生活服务用房的收费、分配、使用和监督工作;(五)负责生活服务用房的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六)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生活服务用房管理第六条生活服务用房应保持整洁、卫生、安全,满足学生生活需求。
第七条学生宿舍管理:(一)学生宿舍分配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学生年级、性别、专业等合理分配;(二)学生宿舍内不得私自安装、改动水电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结构;(三)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四)学生宿舍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在宿舍内吸烟、饮酒;(五)学生宿舍内不得随意拉扯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八条食堂管理:(一)食堂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二)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三)食堂内部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四)食堂价格合理,服务周到。
第九条洗浴、洗衣房管理:(一)洗浴、洗衣房设施设备齐全,保证学生正常使用;(二)洗浴、洗衣房内部环境整洁,保持通风、干燥;(三)洗浴、洗衣房收费合理,服务及时。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生活服务用房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校外出租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校外出租房的管理,保障学生住宿安全,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出租房管理职责1.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外出租房的管理工作,对出租房的安全、消防、治安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2.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校外出租房的租赁合同签订、房屋设施维护等工作。
3.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对学生住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报保卫处。
4. 出租房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消防、治安等工作,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三、出租房管理要求1. 业主在出租房屋前,必须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证明材料;(2)房屋消防安全合格证明;(3)业主身份证明;(4)房屋租赁合同。
2. 业主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以下条件:(1)房屋结构安全,无安全隐患;(2)消防设施齐全、有效;(3)疏散通道畅通,应急照明设施完善;(4)房屋内部设施符合居住标准。
3. 业主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将合同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4. 业主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5. 业主应加强对承租人的管理,发现承租人存在以下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学校保卫处:(1)在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2)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4)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
四、承租人管理要求1. 承租人入住前,必须向业主出示身份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2. 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爱护房屋及设施,不得损坏;(2)合理使用水电,不得浪费;(3)不得在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4)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
3. 承租人应定期向业主报告住宿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 学校保卫处定期对校外出租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业主整改。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出租方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代理人。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监督承租方合理使用房屋。
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六条出租方的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房屋。
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第七条承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义务。
在租赁期限内不受无故干扰。
第八条承租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租赁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租金与租赁保证金第十二条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租赁保证金用于保障出租方的权益,不得用于抵扣租金。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应当在房屋交付验收合格后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五章房屋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七条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确需改动的,应当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燃气安全、治安安全等方面。
三、管理职责1.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制定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整治。
2.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出租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应当遵守本制度,配合学校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1)出租房屋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2)禁止在出租房屋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3)禁止在出租房屋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 用电安全(1)出租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使用电器时应注意安全,禁止超负荷使用电器。
(3)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燃气安全(1)出租房屋内应使用合格的燃气设备,禁止使用明火。
(2)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确保管道畅通,无泄漏。
(3)禁止在燃气管道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治安安全(1)出租房屋应配备安全锁具,确保门窗安全。
(2)禁止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巡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五、安全检查与整改1.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出租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应当配合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应责令出租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学校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小区内的租赁房屋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小区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一、租赁房屋登记备案1、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时长内,携带租赁合同、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物业管理处应认真核对相关材料,如实登记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及双方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将备案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1、出租人责任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标准,不得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配合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等相关手续。
告知承租人小区的管理规定,并督促其遵守。
2、承租人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
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赔偿。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小区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
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三、房屋使用规定1、承租人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传销、赌博、制毒等。
2、不得在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遵守小区的作息时间,不得在夜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4、合理使用水电等资源,不得浪费。
四、安全管理1、出租人应当为出租房屋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承租人应当了解和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3、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4、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环境卫生管理1、承租人应当保持房屋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定期清理垃圾。
2、不得在房屋外乱堆乱放杂物,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3、遵守小区的垃圾分类规定,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学校对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出租房屋管理,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属在学校内部出租房屋的行为。
三、管理职责1.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租房屋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查处违规出租行为。
2.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合理租赁房屋。
3. 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出租行为及时报告保卫处。
4. 出租房屋的业主(以下简称“出租人”)负责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
四、出租房屋要求1. 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具备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
2. 出租房屋必须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
3. 出租房屋必须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等安全设施,确保居住安全。
4. 出租房屋的内部装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5. 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租赁行为管理1. 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应当依法签订,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事项。
2. 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应当报送保卫处备案,未备案的租赁合同无效。
3. 出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产权年限,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4. 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出租人应当及时清理房屋,确保房屋完好。
六、违规处理1. 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出租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2. 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法规的,责令出租人立即停止出租,并依法予以处罚。
3. 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师生安全的,责令出租人立即停止出租,并依法予以处罚。
4. 出租房屋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学校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学校房屋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房屋的使用管理,提高学校房屋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房屋的使用管理,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办公楼等各类房屋。
二、房屋使用范围与用途1. 教学楼:用于教学活动、学术报告、会议等相关活动,具有专业的教学设备和设施。
2. 实验楼: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严禁私自更改实验设备和布局。
3. 宿舍楼:用于学生住宿,宿舍内禁止从事商业活动、扰乱他人生活秩序。
4. 办公楼:用于教职员工的办公工作,要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和安静。
三、房屋使用申请与管理1. 学校各单位和学生应提前向房屋使用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房屋,申请时需详细说明使用目的、时间、人数等相关信息。
2. 房屋使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申请情况确定是否批准使用,对于大型活动可能涉及的教学楼和实验楼,需提前进行安全评估。
3. 房屋使用结束后,学校各单位和使用者必须按时清理房屋,并返还原状。
对于破坏设施、设备的行为,需进行相应的修复或赔偿。
4. 房屋使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四、安全管理1. 学校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房屋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 对于学生宿舍楼,要配备宿管员负责学生的生活、安全和卫生管理。
3. 房屋内要设置安全出口,保证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4. 学校要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对和处理工作。
五、设备管理1. 房屋内的设备和设施严禁私自拆卸或更改,如需更换或维修,应及时报告房屋使用管理部门。
2. 各类设备和设施要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3. 对于易损耗的设备,如实验设备等,要加强使用和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4. 房屋使用管理部门要建立设备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六、卫生管理1. 学校要定期进行房屋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清洁。
大学校区教师公寓管理制度
大学校区教师公寓管理制度一、教师公寓的入住条件:1、原则上只安排学校在职而且在XX校区上班的单身教职工。
2、教师公寓原则上不安排小家庭居住,但已婚夫妻双方均是我校教职工,可安排单套居住。
3、凡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必须签订住房协议后方可入住。
二、教师公寓的租金收缴:1、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按照XX市房改办规定的现行房租标准收缴。
市房改办如有调整,我们将随之予以调整。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仍按学校规定,以现行房租标准的1.5倍收缴。
3、要求安排单独居住的教职工,在房源许可情况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住,房租按现行标准的3倍收缴。
新、老职工按上述1、2条中的房租标准执行。
4、所有入住教职工在三年内享受以上房租标准,第四年的房租标准按现行房租标准的3倍收缴,第五年的房租标准按现行房租标准的4倍收缴,第六年的房租标准按现行房租标准的5倍收缴。
三、教师公寓的管理规定:l、因教师公寓将实行物业管理,所以每平方米每月需缴纳物业管理费0.3元。
2、因每间公寓内均配备家具和电器设备,需交纳押金。
请居住的教职工要严加爱护妥为保管,损坏照价赔偿。
3、每间公寓内用电,安装插卡式电表,实行先买电后用电。
4、每间公寓内用水按水表计量收费。
5、凡两人合住的房租,水、电费、电器押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两人分摊,所缴费用(除电器押金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收取外)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6、对已安排入住的教职工,禁止私自转让给他人居住,一旦发现将以房租的10倍罚,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同时立即收回所安排公寓住房。
7、凡入住的教职工,一旦自购或在外承租住房,应在三个月(装修时间)内搬出所安排的教师公寓,否则以10倍租金收缴。
四、XX校区单身教职工宿舍入住规定按此规定执行。
五、本管理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学校租户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租户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租赁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出租房屋行为,保障学校、租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拥有的房屋出租及租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出租房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租金合理,租户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管理档案,对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合同、租金收缴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二、出租房屋管理第五条学校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出租不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房屋。
第六条学校出租房屋前,应当对房屋进行查验,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完好。
如有需要,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七条学校应当与租户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使用和维护、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学校出租房屋的租金定价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兼顾学校公益性和租户承受能力,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及时收缴租金,确保租金收入的安全、合规。
租金收缴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巡查,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
对租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学校有权要求租户予以修复或赔偿。
三、租户管理第十一条租户应当依法使用出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租户在租赁期间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租户在租赁期间应当遵守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租户在租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学校提供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赔偿。
第十五条租户在租赁期满后,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出租房屋。
如续租,应当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续租合同。
校园房屋租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园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学生及校内其他人员在校内房屋的租赁活动。
第三条校园房屋租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租赁条件第四条校园房屋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权属清晰,具备合法出租资格;(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三)房屋设施设备齐全,能满足租赁需求;(四)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五)房屋位于校园规划区域内,不影响校园环境。
第五条以下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房屋;(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三)属于学校规划保留、拆除范围的房屋;(四)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三章租赁程序第六条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出租人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四)租赁双方身份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使用用途;(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报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租赁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校园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园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校园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校园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二)审核租赁双方提供的材料;(三)监督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处理租赁纠纷;(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六)其他与校园房屋租赁管理相关的工作。
大学后勤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大学后勤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一、背景随着我国大学教育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高等院校的师生人数逐年增加,对校内的住宿和生活需求也日益增强。
而学生宿舍的床位数量始终难以满足所有住宿需求,因此,越来越多的学生和教职工开始选择在校外租赁房屋居住。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保障学生和教工的住房质量和安全,规范校外房屋的租赁管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制定大学后勤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二、租赁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工和学生在校外租赁住房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寓、出租房等。
三、租赁要求1. 发放租赁许可学校对外出租房屋租赁前须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租赁许可证(只限学校老师出租于学校教工和学生),由后勤服务中心向社会发放租赁许可证(限制场所)。
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出租。
2. 房屋质量要求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应符合《城市居民房屋设计标准》和《城市居民房屋室内环境卫生标准》相关要求,确保租赁房屋的基本生活设施完好并具有安全性、环保性、卫生性等基本条件。
3. 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方和出租方双方必须通过正式合同签订方式完成房屋租赁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双方需在合同中注明住房的面积、租金、押金、入住日期、居住期限、加班陪住、需要停车位或者其他附加条件等相关事项,一一明确。
4. 定期检查和维修学校将在空闲及寒暑假时对校外租赁房屋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以保证房屋的基本设施设备都在正常工作状态。
对于出现故障维修应及时进行,同时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应当及时与学校联系,学校将对问题进行处理。
5. 管理制度学校将对校外租赁房屋的管理负责,并对房屋进行标识,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保证出租房屋基本设施的完好、运行的正常和整洁。
同时学生将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要严格遵守租房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不得私自出租、转租、借房等行为。
四、处罚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在校外进行租赁、出租、转租等行为的违法者,学校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立即撤销其所租赁的房屋使用权;同时要求其返还租金和押金等费用。
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规范学校内住房分配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各类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包括教师宿舍、研究生公寓、学生宿舍等。
第三条学校住房分配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利用效率。
第四条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是负责统筹学校住房分配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分配标准、审核申请、监督执行等。
第五条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六条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期限为三年,可以连续连任一次。
第七条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定期调整住房分配工作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住房分配政策和标准,确保师生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第九条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师生的监督和投诉。
第二章住房分配标准第十条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资源和需求状况,制定合理的住房分配标准。
第十一条住房分配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考虑:职称、年龄、工作年限、家庭状况等。
第十二条学校教师住房分配标准应当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工作年限划分等级,不同等级的教师享有不同程度的住房优先权。
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住房分配标准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划分等级,不同等级的研究生享有不同程度的住房优先权。
第十四条学校本科生住房分配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社会活动表现等划分等级,不同等级的本科生享有不同程度的住房优先权。
第十五条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政策,制定特殊人群的住房分配标准,如残疾人、贫困生等。
第三章住房申请与分配第十六条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住房申请与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并向师生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小区的有效管理,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西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一房主的责任、义务: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家属院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接受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3、承租人需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家属院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三、其他事项: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中原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 XX月XX 日。
大学校区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校区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有房屋资源的管理,合理使用公有房屋,节约办学资源,提高公有房屋的有效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XX校区公有房屋系产权隶属于大学校区的各种用房及配套建筑。
包括办公室用房和功能用房。
功能用房是指除办公室用房外,具有其他功能的公有用房,如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服务大厅等。
第三条本办法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及《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校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四条校区公有房屋的调配、出售、出租需按照学校有关会议纪要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房屋改造、改建、装修需根据房屋的状况、使用要求、建筑结构及相应的政策文件决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依据公有房屋的实际用途,将校区公有房屋划分为教学与教辅用房(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体育场所等)、办公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学生宿舍、学生活动用房、职工活动用房、公有周转房、教工单身宿舍、其它公有房。
(一)、教学与教辅用房系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的各类房屋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供的辅助用房。
(二)、办公用房系指学校核定编制的党政、教学、科研等部门,用于办公的各类房屋。
(三)、后勤保障用房系指为学校提供办学保障与服务的各类房屋。
(四)、经营性用房系指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经营性用房。
(五)、学生宿舍系指学校学生的宿舍用房。
(六)、学生活动用房系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用房。
(七)、职工活动用房系指工会、离退休干部的职工活动用房。
(八)、公有周转房系指学校未出售的,用于易地调动干部的周转住房。
(九)、教工单身宿舍系指符合学校规定的单身教工居住的宿舍住房。
(十)、其它用房系指除此之外的学校公有用房。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六条校区公有房屋由资产科负责权属管理,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由使用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不得外租给第三方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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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高校教工生活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式版高校教工生活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高校教工生活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沁园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保护住户以及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一、SX科技大学沁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为沁园小区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凡拟出租房屋的房主或代理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1、房主出租房屋时,首先应向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领取填写《住房租赁协议登记备案表》。
2、出租户与承租户达成初步协议后,双方持《住房租赁协议登记备案表》到物业中心保卫部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和办理《暂住证》等治安手续后,方可签订《住房租赁协议》。
3、《住房租赁协议》签订后,由物业中心保卫部将租赁信息告知综合部,综合部将按照规定调整住户的物业收费标准。
三、相关管理规定。
1、承租户与出租户双方,在签订《住房租赁协议》时,承租方应给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50元管理服务费。
否则,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有权通知相关部门拒签协议。
2、承租人在办理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和《暂住证》等治安手续时,需缴纳500元物业保证金(由保卫部收缴后暂存校财务处),在终止租赁关系时,如无违约、违法犯罪行为,不欠交物业管理等费用者,如数退还保证金。
3、凡承租者非本校教职工的(房屋所有人的父母、子女除外):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水、电、暖、电梯费、机动车辆停占费用加收80%。
四、房屋租赁协议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协议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在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并到保卫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出租人应将沁园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须认真遵守。
六、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更不得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向境外人员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将房屋分租、转租。
在房屋需要装修时,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的水、电、暖管道和线路进行改动。
承租人如发现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共用部分损坏现象,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九、对违反下列行为的,依据《SX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管理中心或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出租人、承租人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物业部门不予提供物业保障。
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从出租人工资中扣除。
2、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与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从出租人工资中扣除。
3、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由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沁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学校批准后开始实施。
篇2:深圳房屋租赁合同书文本深圳房屋租赁合同书文本出租方:(简称:甲方)地址:电话:承租方:(简称:乙方) 地址:电话: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区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M2,( 房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区住宅幢号的房屋。
建筑面积M2,( 房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二、租期从二0 年月日起至二0 年月日止(即:年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并于当月(季)初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盖章)承租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签订于深圳经办单位:(签名盖章)经办人:年月日篇3:房屋租赁委托书与合同书(中英版)房屋租售委托书与合同书(中英版)委托书委托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年__月__日住址:_________身份证件:_____证件编号:____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件:_____证件编号:____委托人____系坐落于______的房屋所有人。
我因_____,不能亲自办理____手续,我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
受托人就我委托的事项向你处所作的陈述、所签署的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________年___月___日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建物地址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房屋面积出租房屋的登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甲方应于年月日将房屋腾空并交付乙方使用。
四、租金1. 数额:双方商定租金为每月元整(含管理费)。
乙方以形式支付给甲方。
2. 租金按月为壹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于年月日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于每月的日以前缴纳,先付后住(若乙方以汇款形式支付租金,则以汇出日为支付日,汇费由汇出方承担);甲方收到租金后予书面签收。
3.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七天,则每天以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天,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押金1. 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日内补足。
4.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甲方义务1. 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附件)交付乙方使用。
2. 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受到损坏,甲方有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
如甲方未在两周内修复该损坏物,以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设施,乙方有权终止该合约,并要求退还押金。
3. 甲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遭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4. 甲方应为本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因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致该合同无效或损害乙方租赁权利,应由甲方负责赔偿,且甲方应承担该合同相关的所有税费。
七、乙方义务1. 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押金。
2.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在房屋内添置设备。
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添置的设备搬走,并保证不影响房屋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分租,并爱护使用该房屋如因乙方过失或过错致使房屋及设施受损,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
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 乙方应承担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费、收视费、一切因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并按单如期缴纳。
八、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1.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