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破产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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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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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倒闭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它可能由于市场竞争力不足、经营不善、产能过剩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倒闭。

倒闭后,企业的职工面临失业的风险,这不仅对个人生活造成了困扰,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为了保障倒闭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置政策。

二、基本原则1. 尊重职工权益:国有企业倒闭后,要优先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响。

2. 公平公正:安置政策必须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综合施策:安置政策应综合施策,不仅包括经济补偿,还应该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等帮助职工重新就业。

三、经济补偿1. 工资及福利待遇:倒闭企业必须支付职工未结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经济补偿金:根据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以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四、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1. 职业培训:对倒闭企业的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 技能提升:对具备一定技能的职工,提供技能提升机会,以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再就业援助1. 就业指导: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职工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和机会。

2. 就业招聘:组织或协助企业与职工进行对接,帮助职工顺利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3. 创业支持:对有意愿创业的职工,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资金等支持。

六、社会保障1. 退休待遇:倒闭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

2. 医疗保险: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其身体健康。

3. 住房保障:为职工提供住房补贴或住房贷款支持,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七、政府支持1. 资金支持:政府可以给予倒闭企业职工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经济补偿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30•【文号】财会字﹝1997﹞28号•【施行日期】1997.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

(二)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二、清算组的会计处理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

(一)科目设置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

清算组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1.资产类(1)现金,核算被清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应收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 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 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 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 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 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哪些补偿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哪些补偿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国有企业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的企业,⽽国有企业⼤部分是属于⽐较⼤型的、在某⼀⾏业拥有主导地位的企业,但属于制度、市场竞争等原因会造成国有企业破产,那么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什么补偿(⼀)、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领取⼀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1⽇以前参加⼯作且选择⾃谋职业的职⼯,可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不能领取⼀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

2、根据⾃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论1986年10⽉1⽇前后参加⼯作,出中⼼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

(⼆)、关于破产企业职⼯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1、⼀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治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安置⼯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领取⼀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年企业职⼯平均⼯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民政府的规定执⾏。

2、经济补偿⾦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且在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以企业破产时本⼈前12个⽉的⽉平均⼯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以本⼈进中⼼前12个⽉的平均⼯资计发经济补偿⾦。

领取经济补偿⾦⼈员如本⼈⽉平均⼯资低于本企业职⼯平均⼯资标准,按企业职⼯平均⼯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的⼈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的⼈员,其原企业及本⼈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法院根据债权⼈或债务⼈的申请,宣告债务⼈破产,并将债务⼈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中按⽐例进⾏分配的特定程序。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订企业破产预案;(二)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三)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本企业的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等。

五、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9.09•【文号】法释[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

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

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如下: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如果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仍然可以向其他企业职工一样按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国家的退休政策规定中,并没有单独对破产企业的职工作出规定。

按照相关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如果破产企业有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优先在清算资金中缴纳养老保险;没有清算资金的,可由当地酌情予以核销;由清算组织生产自救,或继续留守并继续发工资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之前,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缴费年限,与后来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企业破产之前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破产后新就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或是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

1996年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破产企业的职工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工龄或是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按照各地的规定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但在1996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无论是否属于破产企业,缴费年限最低必须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

对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办理退休的规定分为哪种情形?一是符合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二是在国有企业破产前具有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人员。

按照四川的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破产之前,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从事国家工种规定的工作年限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企业破产以后,不管是到其他企业就业还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都可以申请按照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

三是在破产企业工作的女性职工,如果在国有破产企业之前是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其他单位就业时仍然是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照55岁办理退休;如果新单位就业是工人岗位,只要在新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新岗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国有企业破产拍卖的规定是什么

国有企业破产拍卖的规定是什么

国有企业破产拍卖的规定是什么一、国有企业破产拍卖的规定是什么虽然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财产都可以拍卖,但是对企业的某些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未出售的产品、无形资产、成套设备等的拍卖要有所限制。

对固定资产的拍卖:一要注意,只有在企业破产时,才可将固定资产强制拍卖。

二要注意,即使是允许破产时拍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拍卖的程序或应买人的范围上也有限制。

(1)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拍卖。

(2)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形式出让,须按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3)船舶、汽车及其他机动车辆、房屋的拍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拍卖不能生效。

(4)法律规定的不能拍卖的自然资源等,不能进行拍卖。

(5)涉及文物的,在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后,才能拍卖。

(6)对一些主要的生产资料的拍卖,为了保证国家不丧失所有权,购买人必须限定一定范围,如限定在国营企业范围内。

(7)破产财产中的高、精、尖设备及应用设备和特殊设备要尽可能地出让给同类企业或急需这些设备的国营企业。

二、其他规定对于有价证券的拍卖要注意有价证券从本质上说属于流动资金的一部分,但又并不是金钱本身,只有经过一定的处理,才能进行破产分配。

有价证券作为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包括支票、汇票、外汇、企业债券、国库券和股票等。

外汇、支票、汇票都可到中国银行及其他银行兑换,不需拍卖。

企业债券能够在银行贴现的,可贴现;不能贴现,可折成资金参加分配。

股票要在股票交易所进行拍卖。

对于成套设备的拍卖要注意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6条规定:“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成套设备指由主机、辅机以及其他设备组合成的生产上的器械设备。

成套设备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方式存在,但在生产中都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整体配套使用,才能充分发挥它的最大价值。

如果分散出售,既影响了指定人使用,又损害了拍卖物的效用的发挥和债务人的利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10•【文号】国资办发[1997]58号•【施行日期】199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做好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0日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破产企业的评估程序和范围。

经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应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后,由清算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获得批复后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经清算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

二、破产企业评估方法及原则。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应采用清算价格法。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国有企业面临着倒闭、破产的状态,职工的生存和就业问题成为热点话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本文将会就此展开相关的阐述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的意义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规定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应的政策和办法也日益完善,而此类政策正好体现了国家对于职工的关爱和保护,同时也增强了职工对于国家的信任和归属感。

职工是企业的核心资源,而社会和国家的繁荣稳定是与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息息相关,因此国家的出台此类政策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其次,职工安置政策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职工起到慰籍的作用,因为如果国有企业破产的话,不仅仅是企业的倒闭,还会造成大量职工的失业,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灾难性的打击,因为大部分职工依赖企业工资来维持生计并养家糊口,因此职工安置政策的出台可以让这些失业职工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保障,这也增强了职工对于国家的信任和认同。

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内容了解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意义后,我们来看看这个政策的具体内容,它主要涉及以下两个层面:1、经济援助和资金扶持。

为了让失业职工尽可能的渡过难关,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金、下发失业救济金、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资金扶持等,其中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也会有相应的特殊政策。

2、多元化再就业渠道和机会。

为了让失业的职工尽可能的实现再就业,国家也加大了对于各种就业信息渠道的扶持力度,例如启动招聘会或者职介活动、推出各类就业促进计划、提供职业培训等等,这些政策势必为失业职工提供了许多再就业的机会和渠道,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困难中折腾。

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现状尽管国家针对国企破产的职工出台了许多专门的保护政策,但是现实中还是有许多职工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这是因为:一是企业倒闭的原因,有些是经济条件上的原因,有些是管理方式上出现了问题,因此,出现失业的人员也是五花八门,有些是刚退休的老年人,而有些是年轻的刚刚成家的无业青年;二是对于职工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政策贯彻和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挑战;三是很多失业职工在求助的过程中,由于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因此会面临一定的现实问题和流程阻力。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25•【文号】财企[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25日财企[200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对资源枯竭、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

截止到2006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1009户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达1184亿元,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322万人。

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管好用好补助资金,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了专门的审计和检查。

审计检查发现,部分地区和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关闭破产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补助资金;有的不及时履行承诺,迟迟不接收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等;有的破产补助资金使用无章可循,管理流于形式。

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关闭破产的各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认识。

对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中持续时间最长、实施力度最大、效果最为明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继续推进总体规划内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展,有利于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条件的改善提升。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企业按规定程序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补助资金的测算、申请、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3.25•【文号】财基字[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3月25日财基字[1997]1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流失,我们制定了《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抄送: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市财政局。

附件: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所欠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处理作如下规定: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涉及清偿的中央财政三项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三项基建资金)债务包括:(一)国家预算内中央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二)特种“拨改贷”资金;(三)中央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财务问题【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工字﹝1996﹞226号【发文日期】1996-08-20【实施时间】1996-08-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具体会计准则 为了积极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订企业破产预案;(二)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三)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

(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企破产职工补偿标准

国企破产职工补偿标准

国企破产职工补偿标准一、国企破产职工补偿标准公司倒闭,公司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赔偿金,员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破产重整的过程有哪些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三、与国企破产职工补偿标准有关的法律规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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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
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政策性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法院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

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

政策性破产企业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作为安置费用优先安置职工,如有剩余可与其它破产财产一起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与清偿分配。

而非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参与清偿分配,无优先安置职工一说。

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2)职工安置费;(3)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4)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5)欠缴的税款;(6)破产债权。

非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2)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3)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4)欠缴的税款;(5)破产债权。

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任洪斌董事长带队考察集团在疆企业发布时间:2010-8-30
为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促进集团在疆企业,尤其是困难企业的改革发展,并进一步推动集团在新疆地区的业务拓展,8月25-27日,任洪斌董事长、陈志副总裁带领
中国农机院、中国一拖、中工国际、中汽工程、中汽进出口等有关企业的领导和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集团在疆企业中国收获机械总公司和中国一拖(新疆)东方红装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新疆公司)进行了调研考察。

期间,参观了中收总公司的生产车间、一拖新疆公司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在建项目,以及中收总公司新基地建设拟选址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

同时任洪斌董事长一行在疆期间还分别与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乌鲁木齐市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等领导进行了会谈,就中收总公司实施破产重组、一拖新疆拖拉机制造基地建设,以及中国农机院新疆研发基地等项目,与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以争取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在中收总公司调研期间,任洪斌董事长还专门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收总公司领导班子对企业情况的全面汇报,以及听取了其他随同参加调研的集团所属企业领导就中收总公司后续改革发展问题的建议意见,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交流讨论。

座谈会上,陈志副总裁就如何做好中收总公司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新疆地区情况特殊,是我国典型的多民族区域,也是边疆地区,稳定永远要摆在工作的第一位,考虑问题一定要立足于这一基点。

中央企业要履行好社会责任,国机集团不能落后于其他央企,在新疆地区首先就要把中收总公司的事情办好,其意义不仅仅是解决好一个企业的问题,更是国机集团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点;二是在中收的问题上,我们要抓住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这个重大机遇,积极从发挥区域经济优势出发,大讲特讲中收的未来发展前景,给职工要讲,给自治区领导要讲,给集团要讲,对兄弟企业也要讲,要让各个方面对中收的未来充满信心;三是关于政策性破产的组织实施,中收领导班子要解放思想,在土地等重大问题的处理上,要有两套预案,有后续的解决措施;四是如果能够顺利实施破产,后续将有土地开发和大规模建设问题,各级领导心要摆正,做人要讲良心,做领导要讲责任,要吸取老新联“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教训,防止再出现类似问题;五是按照任洪斌董事长的指示,集团科技口一定会全力支持中收总公司的发展,做好服务。

同时也希望中收总公司能够积极做好企业的技术发展工作,并主动争取集团和兄弟企业的技术支持。

在座谈会上,任洪斌董事长对中收总公司的前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中收总公司领导班子提出的“破产不停产”和“对全体每一名职工都做到不抛弃、不放弃”的破产工作实施原则也积极赞许。

在谈到中收总公司的历史教训和未来前景时,任董事长饱含深情,既语重心长,又充满信心。

他表示,集团不管发展到哪一天,不管发展得有多快,只要中收没有走出困境,就不能说集团发展得好。

中收的广大职工群众很朴实,很想干事,集团不能把这个企业搞好,就是失职,所以国机集团对中收也将做到永远“不抛弃、不放弃”。

任董事长对陈志副总裁提出的把解决好中收总公司的改革发展问题作为国机集团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国机集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的一项重点举措的提议充分认同。

他强调,国机集团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首先就是要把我们集团在疆的企业建设好,发展好。

他还指出,集团其他兄弟企业都要努力帮助中收发展,要体现国机集团大家庭的温暖,大家帮助中收发展就是在帮助国机集团发展。

他表示,将建议国机集团党委把支持中收总公司的发展作为国机集团支援新疆发展行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信,在集团和兄弟企业的支持下,通过中收领导班子和广大职工的艰苦努力,在实施完成政策性破产后,中收一定能够寻找到新的发展机遇,实现新的腾飞,焕发新的生机。

针对中收总公司的改革发展问题,任董事长反复强调,中收领导班子一定要自强不息,不等、不靠、不要,要借助当前的天时、地利、人和,把企业搞好。

同时,一定要吸取两点历史教训,一是在业务发展上不要把面扩得太广,把点撒得太多,要贴近实际,把自己能做好的东西先做好、做精、做强,不断培养企业的竞争优势;二是要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要讲良心、讲责任、讲原则。

尤其在后期建设过程中,领导班子的决定和行为要经得起推敲,不得有任何腐败问题出现。

这一点希望中收总公司班子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最后任董事长要求中收领导班子在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推动和实施工作中,要认真细致做好预案,必要之处要结合实际做两套方案;要认真做好职工群众的政策宣讲和思想稳定工作,特别要关注少数民族职工的利益和稳定问题。

在听取任洪斌董事长和陈志副总裁的指示,以及兄弟企业领导给予的发展建议后,中收总公司领导班子十分感动并深受启发。

丁健总经理和王智义书记分别代表班子表态,非常感谢任董事长和集团领导,以及兄弟企业长期以来,对中收的关心和支持;特别是任董事长提出的“国机集团对中收永远‘不抛弃、不放弃’”,将成为中收总公司改革发展过程中团结稳定广大职工群众,激发干部职工队伍工作热情的重要精神力量。

王智义书记还对长期以来集团给予中收的关心和支持进行了简单回顾,他谈到,除其他给予企业的资金、政策和工作支持外,仅集团爱心基金建立后,几年来先后支持中收总公司困难职工群众270万元,受惠困难职工和上不起学的职工子女多达1750人次,目前已经有20名困难职工子女学业有成,回企业工作。

中收这几年的稳定和恢复,与国机集团各级领导的长期关心支持是分不开的。

丁健总经理最后表示,中收总公司领导班子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牢记教训,廉洁、勤政,努力工作,把企业的事办好,把职工的事办好,决不辜负任洪斌董事长和集团所有领导对中收寄予的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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