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制度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募集基金管理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加强募集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募集基金保管义务,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勤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条募集基金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监管、自律规范,切实有效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募集基金的设立和备案第五条募集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设立初衷、募集基金管理公司能力和所管理投资者资产规模进行充足风险提示。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基金监管部门报备募集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公告等文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拟设立的募集基金进行充足的尽职调查,确保募集基金投资对基金管理公司整体业务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合理配置。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募集基金的类型和投资特点,合理确定基金募集的日期、方式和期限,确保募集基金的合理运作。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募集基金的备案档案,并严格按照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第三章募集基金的运作第十条募集基金的募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募集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合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其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募集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募集基金投资管理职责,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募集基金的投资属性和运作模式应当得到基金监管部门的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要求进行运作。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和风险管理的制度和风控体系,确保募集基金的投资运作符合约定,风险受控。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权、不动产等资产的基金。
第三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自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五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具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第二章募集程序第六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通过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明确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结构等内容。
第七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投资计划。
第八条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未达到募集规模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出具投资确认书,并办理基金合同的签订、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募集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义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四)使用“保本保息”、“无风险”等误导性词语;(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加强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规章1. 私募基金募集文件(1)私募基金募集文件应当包括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法律文件及其他必要文件。
(2)基金合同应当包括基金的名称、类型、募集规模、募集期限、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基金的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
(3)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基金的募集对象、投资者准入标准、投资者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等内容。
(4)法律文件应当包括基金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协议、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 私募基金募集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夸大收益的募集宣传,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性募集宣传。
3. 投资者准入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情况,确定投资者的准入标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准入标准。
4. 投资者权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三章募集管理1. 募集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基金的募集规模、募集期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基金的募集。
2. 募集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依法履行募集程序,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募集情况报告。
3. 募集期限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应当在一定的合理时限内,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四章募集收益管理1. 收益分配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定,合理确定基金的收益分配办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基金的收益进行分配。
2. 收益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收益报告,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第五章管理费用管理1. 管理费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定,合理确定基金的管理费用,并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基金的管理费用进行管理。
2. 费用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费用报告,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XXX(以下简称XXX)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出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XXX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令、行政法规和XXX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XXX依照法律法规、XXX相关规定及XXX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誉、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及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义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规定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基金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旨在规范基金管理工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责任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经营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诚实、守信、勤勉、勇于创新为基本宗旨,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基金管理公司享有基金的投资决定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投资目标,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利决定基金的销售和赎回规则,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勤勉等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还有义务对基金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并及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管理。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等信息,保障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评价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评价应当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核心,同时也要考虑基金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地位等因素。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谨慎、专业、透明的原则,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的奖惩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和失误给予相应的惩罚。
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基金募集管理制度基金募集管理制度是指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为规范基金募集过程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流程。
该制度旨在确保基金募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介绍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一、基金募集准备基金募集管理制度要求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募集前进行详尽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明确募集的基金类型、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等基本信息,制定详细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材料。
其次,要制定募集时间和地点,并确保相关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二、募集过程管理基金募集管理制度规定了募集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首先,要确保募集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不得操纵募集价格或误导投资者。
其次,要设立基金募集委员会,负责对募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审查招募说明书、投资者问询等事项。
同时,要设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识别和处理风险事件。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募集管理制度重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产品的特性和风险,并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基金管理人要采取措施,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投资者适当性测评等,确保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避免过度冲动投资和投机行为。
四、募集资金管理基金募集管理制度规定了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
基金管理人要设立独立的基金募集资金账户,将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隔离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收益进行专业的监测和报告。
五、监督管理基金募集管理制度还规定了监督管理要求。
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定期进行募集管理的复核和评估,并及时报告问题和风险。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基金募集管理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总之,基金募集管理制度是一套完善的规范措施,从基金募集准备、募集过程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确保基金募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8月28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约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二、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私募基金销售募集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诚信原则: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遵守保密义务。
3.客户利益至上原则: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4.全面风险披露原则: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全面披露私募基金的风险特征、投资策略、运作模式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明确了解风险和收益。
5.公平竞争原则: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6.监管合作原则: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销售募集机构的资质和准入1.销售募集机构须取得私募基金销售资格,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
2.销售募集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设立内部合规部门,负责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和规范销售募集行为。
3.销售募集机构应严格审核从业人员的资质和履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业务能力和诚信记录。
4.销售募集机构应当确保自身规模与业务需求相适应,避免规模扩张过快或过大带来的风险。
四、销售募集行为的管理1.信息披露(1)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和相关材料,包括基金的类型、投资策略、风险与收益、费用等。
(2)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在销售过程中及时向投资者全面披露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
(3)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宣传资料,不得做出误导性陈述或保证投资收益。
2.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1)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根据投资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特征相匹配。
(2)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投资者能够理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3.销售募集管理(1)销售募集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特点,进行分类销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存续与销售等活动变得越来越活跃,其销售活动前景也日趋光明。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销售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成为投资者最强大的投资工具之一。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经营活动。
第二条:活动定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包括发行宣传、展示及推介、代理签订合同、受理投资者投资申请及回款等活动。
第三条:中介机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应由指定的中介机构所组成。
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1)在有关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2)拥有不少于5名以上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经验的专业人员;(3)具备良好的财务实力和资金安全管控能力;(4)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合规管理体系;(5)保持规范的经营状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活动规范(1)合理安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存续以及销售活动;(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3)全面开展风险提示、投资咨询、投资者教育等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4)严格限制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有害行为;(5)充分履行与投资者的各项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及投资者的权益等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全国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工作纳入到政府的工作安排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第六条:责任销售机构应对从事销售活动的专业人员负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负责任。
如有不当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一、背景私募基金是指不对公众发行基金份额,而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特定的投资人之间的私人协议,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一种基金形式。
私募基金规模较小,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同时也具有较高的收益率,因此普通投资人参与私募基金的门槛也较高。
为了保障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我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实施合格投资者和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合格投资者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个人和机构。
这些个人和机构具有较高金融素质和投资经验,能够承担更高的风险和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被认定具有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私募基金时需要认真审查投资人的资格,并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等形式进行确认。
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客户调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负有对客户进行调查的义务。
通过调查,了解客户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等信息,以便确认其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2. 客户分类: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客户根据其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以便为其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3. 客户确认:为保障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确认自己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后才能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4. 监督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监督管理,关注其投资情况和资产变动等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整。
三、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销售适当性是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和财务状况等因素,确保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
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产品调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负有对产品进行调查的义务,了解其投资策略、风险特征和收益预期等内容,以便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建议。
2. 投资顾问: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配备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倡导依法合规、风险防范与监控、客户优先的服务理念。
第四条基金销售活动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方的职能划分明确,各方应当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确保销售活动的合规性与稳定运行。
第五条基金销售应当遵循合规性、自愿性、适当性和纯正性的销售原则,不得强制性销售、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操纵市场等。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销售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个人理财部门。
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为未上市的基金进行销售,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融资,不得承诺或者保证基金产品的收益。
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销售部门,配备专职销售人员,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风险教育制度,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投资风险提示与教育,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特征。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基金销售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误导性宣传,不得隐瞒或者篡改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重要文件。
第三章基金发行与募集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进行审核与评估,确保基金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循真实、公正、明确、完整的原则,向投资者解释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与收益特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基金募集期间,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的制度,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及时。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风险偏好评估制度,确保投资者合适的参与基金投资。
私募基金公司代销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司代销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代销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公司代销业务,是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并支付代销机构一定比例的销售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代销机构的资格条件、合作方式、费用支付、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代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与代销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三)具备独立的风险控制和清算能力;(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代销机构的资格与选择第五条管理人应当选择具备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作为代销机构,并与代销机构签订书面代销协议。
第六条代销机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代销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说明;(三)独立的风险控制和清算能力证明;(四)最近三年内的合规记录说明;(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对代销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代销机构名单。
第三章合作方式与费用支付第八条管理人应当与代销机构协商确定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代销机构负责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负责管理私募基金;(二)代销机构负责推广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负责管理私募基金;(三)代销机构负责销售和管理私募基金产品;(四)其他双方约定的合作方式。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与代销机构协商确定费用支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销费用;(二)按照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代销费用;(三)其他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根据代销机构的销售业绩和合规情况,给予代销机构一定的奖励和优惠。
基金管理的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的管理办法基金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来进行投资,以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基金管理是指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和运作,以达到投资目标。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制。
基金管理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金公司的设立和管理基金公司是进行基金管理的主体,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和运营。
基金公司的设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二、基金的募集和销售基金的募集是指吸引投资者投资基金,并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资金配置。
基金的销售是指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份额,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基金的募集和销售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的投资运作是指基金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对基金的资金进行投资和运作。
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进行投资决策、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的投资运作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估值和净值计算基金的估值是指对基金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基金的净值。
基金的净值计算是基金公司根据基金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计算基金的净值并公布给投资者。
基金的估值和净值计算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独立的估值机构进行评估和核算。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基金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业绩,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信息。
基金公司还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基金进行监管和评估。
六、基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基金管理涉及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工作。
监管机构应对基金进行监管,包括审查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情况,以确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符合《销售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填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并向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意见。
二、本规定实施前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注册的,申请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要求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收购的子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平台豁免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累计达5%的自然人,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件。
五、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注册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销售办法》等规定要求完成基金销售业务的筹备工作,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验收后,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最新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最新一、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的募集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募集程序、募集资格、募集方式和募集宣传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性广告等手段进行募集活动。
募集方式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开募集、私募基金等方式。
募集资格也应当严格限定,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募集。
二、基金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的投资环节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投资标的、投资限制、投资决策、投资方式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投资策略,合理、谨慎、审慎地进行投资活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违规投资。
投资标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限制也应当严格执行,确保不发生违规投资行为。
三、基金的运作基金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基金的运作环节,包括基金的管理、运营、净值计算、分红派息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基金的净值计算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基金净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基金的分红派息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基金的信息披露环节,包括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频次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情况、费用情况等方面。
信息披露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五、基金的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基金的风险管理环节,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的投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控制。
在风险发生时,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处置,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基金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的一整套管理规定和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确保在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遵守相关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XXX公司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募集分为自行募集(以下简称“直销”)和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以下简称“代销”)。
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只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详见《XXX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的,应确保募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三条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五条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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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制度
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推介行为,为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销售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关于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方面的规定,对宣传推介的内容、形式等负责。
第三条公司销售部门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其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公司销售部门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四条公司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先由基金投资部门负责内部制作、检查,再经公司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
第五条宣传推介材料由公司自行制作使用的,公司对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销售部门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包括:
1、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2、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私募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5、私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私募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私募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0、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11、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2、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公司销售部门使用的私募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
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公司销售部门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若登载该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2、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3、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私募基金业绩和公司的管理水平。
第九条公司销售部门使用的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私募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私募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条公司销售部门使用的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十一条公司销售部门使用的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公司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公司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公司销售部门使用的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私募基金的具体情况。
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第十三条公司销售部门及其全体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销售部门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销售部门及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以不当方式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宣传募集的,应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予以惩处,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执行董事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