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科:刑法(1)第3章
练习1: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与国内 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 拉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练习2:分析我国刑法对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适用效力及具体 的适用原则: 1、甲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轮停靠在美国港口,甲某向 船上射击,将船上的朝鲜公民乙射死。 2、中国留学生王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邮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异 国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被日本警方抓住。 3、A国杨某在中国某医科大学留学期间,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S 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 材料,邮寄至国外,由3S党在境外制成毒品并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美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 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际刑警组织接受美国警方的请 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对外国判决的消 极承认。表明:我国拥有司法主权,又从实 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避免使被告人受 过重的双重处罚,因而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 性的统一。)
第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 处罚(双重犯罪原则)。
(三)普遍管辖原则 又称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
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 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 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 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的限制: 第一,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当是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罪行;第二,我国是相 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第三,国内刑 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要求罪犯 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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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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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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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法的效力
5、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 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 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摩萨德追捕艾希曼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头子阿道夫·艾希曼根据指示, 对犹太人采取“最后解决”的种族灭绝政策。大战结束后, 艾希曼成功地逃脱了法庭的审判,躲避到阿根廷。但是, 法网灰灰,摩萨德根据情报发现了这个杀人魔王的踪迹。 于是,在总理的亲自批示下,摩萨德局长哈雷尔亲自率领 特工人员潜人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经过艰苦卓绝 的反复调查、确证,摩萨德发现躲避在此处的一个化名为 里卡多·克莱门特的老头就是当年的纳粹刽子手艾希曼。 在哈雷尔的统筹下,摩萨德特工成功地捕获了这个魔头, 并借助外交活动顺利地把他引渡回以色列进行公审。
6、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卓长仁等六人劫机案
1983年5月5日卓长仁等六人劫持由沈阳飞往上海 的中国民航296号三叉戟飞机,飞机迫降在韩国汉 城附近的春川军用机场。1983年12月20日韩国汉 城高等法院以航空器运输安全罪判处卓长仁有期 徒刑6年,姜洪军和王彦大有期徒刑5年,安伟建、 吴云飞、高东萍有期徒刑4年。
(4)普遍原则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 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刑法的原则。 普遍原则存在的问题
3、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刑法的适⽤范围,⼜叫刑法的效⼒范围,它指的是⼀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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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1.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效⼒,它是解决⼀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在理论上⼀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个⽴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个原则是属⼈管辖原则,所谓属⼈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的问题,即刑法⽣效以后,对于其⽣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的问题。
刑法第三章
• 其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 我国刑法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台地区,这 是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事实限制。因为 根据“一国两制” 区的刑事司法仍然保持独立,全国性的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权
•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注意“可以”)
•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具体包括:(1)领陆, (2)领水 (3)领空。 • 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 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 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 界水的一部分。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 人们通常将国家领土上空的范围分为空 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受国家主 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 空间 。
• 3、保护原则也称为安全或者自卫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即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 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 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 本国刑法。
各国解决形式管辖权的原 则
• 4、普遍原则也称为世界主义管辖 universal jurisdiction即从保护国际社 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 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 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刑法。
曾经恩爱,如今不在
• 从法律角度,中美两国对这个案子 都有管辖权。何雷和陈丹蕾都是中 国公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且陈丹蕾目前在中国警 方的控制下。因此,根据属人管辖, 中国当然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2)
7、麦克唐纳,系某国驻中国大使馆文化参赞。
他在我国任职期间,利用文化交流的机会,窃取
我国大量机密文件。 8、中国公民甲在中国驻印度使馆办理护照延期
时,盗窃前来办事的越南人美金1万元
9、美国人汤姆在日本盗窃了我国公民 陆某 3000 美元,后趁来我国旅游之机, 刺探我国经济、军事情报并卖给A国, 到A国后强奸了中国妇女吴某,并参加 贩毒集团,从 A 国贩毒到 B 国,后被通 缉逃窜到我国,被我国警方抓获。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中国人在境外犯 罪) 保护管辖 在中国境外犯罪 (外国人对中国人 犯罪) 普遍管辖 (国际犯罪)
域外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
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具体规定 • 属地管辖权(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 属人管辖权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 保护管辖权
• 普遍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原则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要求派遣国召回
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外国代表
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宣布其为 不受欢迎的人
限期离境
②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
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③不适用中国刑法部分条文的情况
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 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 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施行。
第三章 刑法效力范围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A、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B、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 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三)普遍管辖权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对于条 约所规定的犯罪,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犯罪人是何国人、是否侵害了我国 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包括:反和平罪, 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贩毒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 问题。
案二: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上海某港口,在甲板上英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加拿大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有管辖权? 案三: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美国某港口,在甲板上中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美国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应当管辖? 案四: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美国某港口,在甲板上英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中国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应当管辖?
参考案例: 案一: 被告人奥格雷,男,33岁,苏联籍,飞机副驾驶员 被告人奥格雷于1985年12月19日与机组人员,执行雅库茨 克民航局101/435航班的飞行任务,载客38人,由雅库茨克飞往 伊尔库茨克。途中,被告人奥格雷趁领航员日哈列夫· 斯去厕所 之机,以客舱出现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奥亚波夫· 弗,伊骗 出驾驶舱,随即锁上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用事先准备好的 一 把 闭 合 长 123 毫 米 的 折 叠 刀 威 逼 驾 驶 飞 机 的 机 长 阿 布 拉 杨· 谢说,”你老实点,不然的话我杀死你。“机长被迫改 维· 变了航向,飞越我国领空。于当日北京时间14时30分,该机降 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岗乡农田里。我国刑法是否有管辖 权?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 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 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 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 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 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 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
该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 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保 护 原 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 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 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 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该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 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 适用属地、属人或保护原则之一行使管 辖的,就不必适用普遍原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上述四种原则的适用存在 一定的先后顺序,线索如下:
犯罪地
(属地)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四)普 遍 原 则
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 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 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 用本国刑法。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采取综合原则,兼取上述四种原则 之长: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 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第6—11条)
某甲站在云南和缅甸国境线以内 开枪射击,杀害了缅甸境内居民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2、法律的特别规定 ——
① 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 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他们不受我国的刑事管 辖; 《刑法》11条
刑法第三章
第一节 刑法效力范围的概述
一、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多大的空间、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多大的空间、对什么范围的人 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 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 二、刑法效力范围的分类 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要解决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 的范围问题; 时间效力则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 时间效力则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它 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与罪刑法定原则密 切联系。 切联系。 三、刑法效力范围的意义 1、解决一国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2、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原则 3、为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针对 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 )。针对 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犯罪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 保护管辖权】 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 者公民犯罪, 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它的适 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应当同时遵循 三个条件:(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三个条件:(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例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 处置? 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2.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 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 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炔规定的犯罪行 为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普遍管辖 1.所犯之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罪 行 2.犯罪人在我国领域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 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空间效力(练习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采取的判断标准是( )
三、对国外犯适用的原则: 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一)属人管辖
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2.其他一般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 用我国刑法,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 究。 (二)保护管辖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第6条第3款
可见我国采取的是遍在说
(三)“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本法的”情况
我国的管辖权例外: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
(二)关于犯罪地标准:如何确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隔地犯: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现象。 1)行为地说:行为地为犯罪地 2)结果地说:结果地为犯罪地 3)中间地说:行为与结果的中间影响地,为犯罪地 4)遍在说:行为地与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 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5日作出《关于适 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释》该解释与 《刑法》同步施行,也即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关于 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 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刑法时间效力的问题一 一作了明确的回答,从而丰富了刑法时间效力的 内涵,有利于司法实务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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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人大2006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普遍管辖权(中山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答:普遍管辖权,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3.刑法的时间效力(暨南大学2013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从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②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主要有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4.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山东大学2015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南师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 问题三:对于属地管辖,我国法律有哪些特殊规 问题三:对于属地管辖, 定? • 一是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刑法第11条:“享 一是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刑法第11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 11条 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 径解决。”
• 二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发生在港澳台地区 二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 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 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对此, 。(对此 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对此,香港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了 例外规定。) 例外规定。)
•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 丙行使管辖权时, 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 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 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 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 • • • •
3.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 4.普遍原则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注意:这时需要有国际犯罪的国内法确认。 注意:这时需要有国际犯罪的国内法确认。 或起诉或引渡” “或起诉或引渡” 评价:都有其正确性,也都有局限性。 评价:都有其正确性,也都有局限性。
• (五)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 • 刑法第9条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刑法第9条规定。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权的,适用本法。”(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 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 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 劫持航空器罪等) 劫持航空器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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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2.犯罪地的确定 对于犯罪地的主张可分为 行为地主义、结果地主义和行为结果择 一 主义 。即对于 犯罪地有3种不同的标准:行为地主义以犯罪行 为发生(实施)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权;结果地主义以犯罪结果发生地 为依据确定管辖权;行为结果择一主义以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 生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权。 刑法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这就明确了中国对隔地犯适用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即行为结果择 一 主义 。具体包括3种情况: (1)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如在境 内开枪,伤害境外人员; (2)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如从境外向 中国境内投掷炸药,投掷炸药行为发生在境外,而炸死受害者的犯 罪结果则发生在中国境内; (3)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中国境内。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刑法典第六条确立属地管辖的同时,提出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 况。即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一旦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况,则排除 中国刑法的适用。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些例外情况主要有如下4种: (1 )外交人员例外。 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国际公约, 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正常执行职务,驻在本国的外交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权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尊重中国法律法规的义务,并不能任意违法 犯罪。一旦违法犯罪,便应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如要求派遣国 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离境等。 (2 )民族自治地方例外。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 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 行。” (3 )特别法例外。 (4 )特别行政区例外。
二、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生效的时间 关于刑法生效的时间,一般存在两种规定方式: 1 .公布生效。 即刑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这 种方式通常为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所采用。 2 .定期生效。 即刑法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 再施行。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通过, 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 部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其第四百五 十二条第一款专门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 行。
(五)外国法院审判的效力问题。 刑法典第十条规定:“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依照 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 依照本法予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其要点有3个: 1. 中国原则上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刑事审判或者刑罚处 罚的效力。 2. 对于中国公民已经被外国法院的刑事审判或者刑罚 处罚,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予以追究;但至于是否 “追究”,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国际合作需要, 区别对待,灵活处理。 3. 对于必须依照中国刑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 考虑犯罪人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事实,给予免 除或者减轻处罚,避免犯罪人受过重的双重处罚。
(二)刑法的失效 关于刑法失效的时间,存在3种情况: 1.明令 废止 即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例如,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 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列于附件一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等15部单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予以废止。 2.自然失效 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由于原来的特殊立法条件已 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例如,1997年刑法典取代1979年刑法典。 又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 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取代1997年刑法典中相关 内容。 3.限时失效 限时失效,又称 限时法 ,是指刑法规范在颁布时即明文规定终止 施行时间的情形。
(七)普遍管辖权。刑法典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 管辖权的,适用பைடு நூலகம்法。” 该规定其中,有4个要点: 1.犯罪性质必须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 定的罪行。其中;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以外。若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 地原则即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 属人原则即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犯罪人在犯罪后处于中国领域内。因为,若犯罪人 仍然在外国,则中国不承担条约义务,且对该犯罪人 无法实施有效地控制。
(三)刑法的溯及力 1 .刑法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 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 是没有溯及力。 2 .刑法溯及力的原则,大致包括以下4个原则: (1) 从旧 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 没有溯 及力 。 (2) 从新 原则。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 有 溯及力 。 (3) 从新兼从轻 原则。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 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旧法处理。即新法中的重法无溯及力,轻法有溯及 力;轻重一致的依新法处理。 (4) 从旧兼从轻 原则。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 刑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即新法中的重法无溯及力,轻法有溯及力;轻重 一致的依旧法处理。 3.上述诸原则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既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又体现了人权保护 的精神,故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中国也采用该原则。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 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 的组成部分。 (二)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 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却不尽相同。概括 而言,包括以下5种: 1.属地原则,又称 领土原则,即单纯以犯罪地为标准,确 定刑事管辖权。从历史上看,这一原则多为英美法系国家 所采用。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单纯以主体的国籍为标准, 确定刑事管辖权。从历史上看,该原则多为大陆法系国家 所采用。
4.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对新法生效前
的行为进行处理时,无非存在3种情况,并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旧法出罪,新法入罪,从旧,新法无溯及力。 即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处理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 旧法入罪,新法出罪,从轻或者从新,新法有溯及力。 即行为时的法 律认为是犯罪,处理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 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处理时的法律,不作为犯罪处理。 (3) 旧法和新法均入罪,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区分3种情况处 理: ①旧法与新法一致的,从旧,新法无溯及力。 即行为时的法律和处理时 的法律对本罪刑罚规定轻重一致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时的法律没 有溯及力; ②旧法轻,新法重的,从旧,新法无溯及力。 即行为时的法律轻于处理 时的法律对本罪刑罚规定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时的法律没有溯及 力; ③旧法重,新法轻的,从轻或者从新,新法有溯及力。即行为时的法律重 于处理时的法律对本罪刑罚规定的,适用处理时的法律,处理时的法律有 溯及力。这里,新法与轻法是一致的。
(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一般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 的,原则上都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刑法典规定,其 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 予追究。至于“可以不予追究”,并非绝对不追究, 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 2 .特殊属人管辖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 领域外的行为构成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不论其所 犯之罪的是否为职务性犯罪,及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 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或者以上有期徒刑,一律依中国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