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分解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整理课件
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整理课件
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整理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003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刑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 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船舶或者航空器 属地管辖权的延伸
规定内容
理解与把握
2019年2月20日5时32分
(三)刑法第6条第3款之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行为或结果择一论 隔地犯
2019年2月20日5时32分
思考题
1.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效力问题采用的什么原则? 2.刑法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根据是什么?
3.如何理解刑法第7条的规定?
4.试评价刑法第12条的规定?
5.为何刑法第10条规定,虽经外国审判,我国仍 有刑事管辖权;但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 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019年2月20日5时32分
2019年2月20日5时32分
条文规定
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 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 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 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该 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 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019年2月20日5时32分
刑法溯及力小结
分析导入案例三
刑法的溯及力是解决新、旧刑法如何适用的问题, 坚持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具体而言是适用对行为人 有利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该原则不仅适用于 79 刑法与97刑法关于有罪无罪和处罚轻重的问题;还适 用于79刑法与97刑法有关量刑标准的比较(贪污、受 贿) 、量刑制度的比较(自首、累犯、立功) 、行 刑制度的比较适用(假释);也适用于97刑法施行后 的特别刑法与97刑法间、79刑法、97刑法和刑法修正 案间或者特别刑法与刑法修正案间的选择适用;还适 用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哪些人、哪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的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领土延伸(航天、航海器具、我驻外使领馆)。
⏹2、“法律的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2)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3)特别刑法的规定;⏹(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对属地主义的补充)。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犯罪地的规定。
⏹新华网成都2008年8月29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外国人走私毒品案,两名尼泊尔人共吞下两公斤毒品在胃里,从尼泊尔取道成都前往广州,在成都被海关查获。
法院以走私毒品罪一审判处博德姆达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萨奴玛雅达芒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驱逐出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从国外走私毒品进入中国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走私毒品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本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
由于难以将其引渡,政府不得不特案处理,承诺对 其不处死刑。
练习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采取的判断标准是( )
A.行为地主义 C.行为地或结果地主义 B.结果地主义 D.行为地与结果地主义
2、A国公民在公海上空将B国民航客机劫持到C国, 该犯罪嫌疑人潜逃后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则 我国对该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 )
•
《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 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 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 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 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 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 予的一种特别权利和待遇。197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公约, 1986年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 例》,详细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涉及刑 事、民事、行政等诸方面。与刑事有关的规定主要包括: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 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非中 国公民的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 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 官员等,也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权。这些人 都不受我国刑法管辖。注意:外交代表和非中国公民的与 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豁免权, 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
第三章 刑法效力范围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A、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B、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 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三)普遍管辖权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对于条 约所规定的犯罪,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犯罪人是何国人、是否侵害了我国 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包括:反和平罪, 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贩毒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 问题。
案二: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上海某港口,在甲板上英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加拿大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有管辖权? 案三: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美国某港口,在甲板上中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美国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应当管辖? 案四: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美国某港口,在甲板上英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中国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应当管辖?
参考案例: 案一: 被告人奥格雷,男,33岁,苏联籍,飞机副驾驶员 被告人奥格雷于1985年12月19日与机组人员,执行雅库茨 克民航局101/435航班的飞行任务,载客38人,由雅库茨克飞往 伊尔库茨克。途中,被告人奥格雷趁领航员日哈列夫· 斯去厕所 之机,以客舱出现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奥亚波夫· 弗,伊骗 出驾驶舱,随即锁上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用事先准备好的 一 把 闭 合 长 123 毫 米 的 折 叠 刀 威 逼 驾 驶 飞 机 的 机 长 阿 布 拉 杨· 谢说,”你老实点,不然的话我杀死你。“机长被迫改 维· 变了航向,飞越我国领空。于当日北京时间14时30分,该机降 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岗乡农田里。我国刑法是否有管辖 权?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01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
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 么时间具有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一般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 论其国籍,都有适用其本国刑法的加以管辖的权利 。
(一)对国内犯罪的适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1款(属地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领域的含义:
(1)领陆、领水(内水、领海)、领空
(2)船舶或者航空器(浮动领土)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刑法典第6条第2款)
毒品犯罪属于公认的国际犯罪,我国也加入了一系列关于毒品犯 罪的国际公约。在本案中,阮某虽为无国籍人,且其进入我国境
内也不是为了从事毒品犯罪,但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权
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4、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
犯罪嫌疑人甲,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 1995年8月,时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 的甲经人介绍,与A公司商定,A公司将150万元 存入甲所在的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存期1年, 利率19.5%(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同年9月,A 公司将150万元的支票交给,甲给A公司出具了加 盖有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公章的存单。
研 析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 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 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 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 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 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 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
该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 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保 护 原 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 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 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 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该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 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 适用属地、属人或保护原则之一行使管 辖的,就不必适用普遍原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上述四种原则的适用存在 一定的先后顺序,线索如下:
犯罪地
(属地)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四)普 遍 原 则
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 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 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 用本国刑法。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采取综合原则,兼取上述四种原则 之长: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 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第6—11条)
某甲站在云南和缅甸国境线以内 开枪射击,杀害了缅甸境内居民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2、法律的特别规定 ——
① 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 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他们不受我国的刑事管 辖; 《刑法》11条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概述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概念及分类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可分为刑法在 空间上的效力和在时间上的效力。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之刑法规定 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
三、规定刑法的效力范围之意义
D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 刑法的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A 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 实施犯罪行为
B 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 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 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 实施犯罪行为
五、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 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 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 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 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 司法解释。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死刑、无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的法定刑规定如下: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与刑法溯及力有关的若干问题规定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不仅适用于79刑法、97刑法比较 适用;还适用于97刑法与97之后的单行刑法或者79刑法、 97刑法与刑法修正案之比较适用;也适用于有关司法解 释的比较适用;也适用于有关量刑制度、刑罚制度间的 比较适用。适用的原则就是一律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法 律或者司法解释。
3、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效力范围(适用范围)——什么地方、什么人、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能力。
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最重要)一、概述1、刑事管辖权——一个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享有的对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
社会政治、经济情况和历史传统——解决刑事管辖权的主张各不相同。
二、种类(一)属地原则1、产生:法国轮船“荷花号”,公海,撞翻土耳其轮船,使8名土耳其船员丧生。
土耳其当局逮捕了法国船长(玩忽职守),法国抗议,最后提交国际法庭,判决土耳其胜诉,法国不服,但也无法阻止土耳其对该案的审判。
2、定义(地域管辖原则、领土原则、属地主义)国家享有属地优越权(领土最高权):属地性是管辖权的首要根据,即使另一个国家同时具有行使管辖权的根据,如果其行使管辖权的权力是与具有属地管辖权的国家的权力相冲突,则该国的管辖权亦应当受到限制。
3、发展:主观属地原则(行为地原则)客观属地原则(结果地原则)(二)属人原则(国籍管辖原则、属人主义)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与其国籍所属国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存在固有的法律联系。
1、违反本国刑法时——受本国刑法管辖2、在本国领域外时——受本国的外交和法律保护(三)保护原则(保护主义、自卫原则)填补了属人原则、属地原则的漏洞,彻底保护外国人在外国实施犯罪所侵害的本国和本国国民的利益。
eg. 美国人在美国实施伪造中国货币的行为。
(四)普遍管辖原则(世界性原则)对于国际条约或习惯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管辖已不是一种国家权利,而是一种国际义务。
对于与本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适用本国刑法,其根据正是在于这种行为所侵犯的是人类共享的普遍利益。
犯罪国际化eg. 反人类犯罪(大屠杀、海盗)、战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危害航空器的犯罪“911”事件,本.拉登(阿富汗人)(五)对各项原则的评价——综合原则1、属地原则:(优)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便于国家有效、及时地行使管辖权。
第三章:刑法胡效力范围
第 三 章 : 刑 法 的 效 力 范 围
法、附属刑法规范,或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修改补充 。如 果这些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新刑法典的规定发生法条
宽合或冲突,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 定 。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2、属人原则(第7条)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 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现 行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仍有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单行刑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3、保护原则(第8条)
第 三 章 : 刑 法 的 效 力 范 围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 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 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 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 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 ①(犯我)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 。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 三 章 : 刑 法 的 效 力 范 围
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 原则。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 1、属地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 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3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领域的含义
自然领土:领陆、领空、领水、底土
领陆:陆地和珍岛宝屿岛
领水:江河湖泊、界水(河流/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内海、领海(12海里)
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100-110km 底土:领陆和领水以下,理论上至地心
国际列车 使领馆
2、属地原则之“地”
实行地
预备地
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 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可适用我国刑法。
3、除外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 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要求派遣国召回
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外国代表 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宣布其为 不受欢迎的人
限期离境
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
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分析下列各行为人的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8、美国人汤姆在日本盗窃了我国公民陆某3000美元,后趁 来我国旅游之机,刺探我国经济、军事情报并卖给A国,到 A国后强奸了中国妇女吴某,并参加贩毒集团,从A国贩毒 到B国,后被通缉逃窜到我国,被我国警方抓获。
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1、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初因涉嫌犯罪 被捕。李某有以下犯罪事实:1996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 中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导致公司数百万元的 货物被骗。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新刑法规定的罪名,旧法未 规定,从旧——无罪
2、赵某因倒卖外汇于1996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 有期徒刑5年。新刑法实施后,赵某提出申诉,理由是: 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刑法第6条第3款之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地原则——国内犯
对行为和结果的理解
(1)如果行为的一部分或结果的一部分发生 在我国领域内的,就适用我国刑法; (2)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 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 罪地; (3)在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者 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 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甲国公民从乙国劫持丙国的民用飞机到泰国, 后逃至我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 刑法对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体现的是 ()。 A、保护管辖原则 B、折衷管辖原则 C、属 地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课堂练习
纪某、李某均系中国公民,受雇于美国一轮
船公司。2002年9月,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 港口时,二人因与船长(英国人)发生争吵, 合谋将船长杀死,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财物 后逃逸。3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捕获,引 渡回中国归案。 问:对于纪某、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 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
何为“领域”?
领陆
领水:内水、领海 领空
底土
外交代表豁免权;(第11条)详见次页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第90条) 特别刑法规定;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不
是不适用“中国刑法”,只是不适用97刑法典)。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人员
a.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 员(秘书,随员,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 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之女非 中国公民)等; b.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 c.来我国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d.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 处理方法:不能径直适用我国刑法,可以要求 ①派谴国召回②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 ③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
第3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 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刑法第6条第 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条第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 领域” 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 空。 浮动领土” 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浮动领土”: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 “法律有特别规定” : 法律有特别规定” ⅰ.刑法第 刑法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ⅰ.刑法第 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ⅱ.刑法第 刑法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 ⅱ.刑法第 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 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 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 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ⅲ.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ⅲ.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 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刑法第8条 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 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 以适用本法, 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 处罚的除外。 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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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 1、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 为 •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使于公海上时实施犯 罪行为 •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 行为 •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 行为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 围问题。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原则: 对应法条: 《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三)对《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解读:
拟 制 领 土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大使馆、领事馆、 外交人员的规定
军用或民用,航行或停泊,在本国或别国领 域,悬挂我国国旗、国徽等标志或事实上属 我国国家、法人或国民所有的船舶、航空器
• (四)对《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解读——关于“犯罪 地”的确定: • 1、行为地说 • 2、结果地说 • 3、中间地说 • 4、遍在说——为我国采用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案例
被告人项某某在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市经商期间,于2002年3月初伙同同 乡陈某某预谋绑架在该市经商的中国公民沈某以勒索钱财,商定由项某某负 责在中国设立账户,转移赎金。同月 7日12时许(贝尔格莱德时间,下同), 由陈某某纠集邱某某、季某某等人,并雇用两名南斯拉夫男子,在贝尔格莱 德革命大街沈某住处附近停车场,由两名南斯拉夫男子冒充警察将沈某绑架。 在关押沈某期间,陈某某、邱某某、季某某等人多次殴打沈某(经鉴定构成 轻伤),并多次通过电话以“撕票”相要挟,迫使沈某家属同意交付赎金人 民币200万元。 与此同时,项某某按预谋,通过电话指示在中国的黄某、项甲用他人身 份到温州、北京的招商银行开设账户。2002年3月9日至12日,沈某的父亲 依照绑匪的指令,将200万元人民币赎金通过上海市的招商银行兰溪支行打 入黄某、项甲开设的账户内。黄某、项甲又依照项某某的指令,将上述赃款 提现、转账。项某某获赃款人民币三十余万元。3月12日沈某获释。 问:项某某是否构成绑架罪?我国刑法对之能否予以管辖?
• 一)属地原则的概念: • 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法;反之,在 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 (二)对《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解读: • 1、“领域”: • (1)领域的概念: • (2)领域的范围——领陆、领水、领空
• 2“法律有特别规定”: • (1)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的外国人 • 对应法条: • 《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2)不适用内地刑法的情况——香港、澳门、台湾
(二)保护原则
对应法条: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 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 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保护原则的概念: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 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一)属人管辖原则(属人原则) • 对应法条: • 《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 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 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 1、属人原则的概念:
• 2、保护原则的限制条件: •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 期徒刑; •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三)普遍原则
对应法条: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 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普遍原则的概念: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侵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 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属人原则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 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2、属人原则的理论依据:
• (1)国家利益符合说 • (2)忠诚义务说 • (3)代理处罚说
对其他中国公民的管辖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管辖
•
【日】森下忠:本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时,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刑 法,但当行为人未受处罚而回到本国时,根据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原 则,不将本国公民引渡给国外处罚,但本国也不能成为犯罪的避风 港,故应当适用本国刑法予以处罚,也即具有了代理处罚的性质。
例题
• 1、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 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 题,应当如何定罪? •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 D.直接驱逐出境
(3)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 A.对于特别刑法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特别刑法 B.依刑法第90条对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其变通或者补充规 定 对应法条: 《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 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 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 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