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区彩礼的经济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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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社区彩礼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个案1] 李某,男,30岁;赵某,女,31岁。

与赵某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两者在日常的劳动中相识并逐渐产生了好感,2004年5月,李某托媒向赵家提亲,女方家长同意了这门婚事,但却向李家索要高达一万多元的彩礼。由于宋家弟兄三个,有两个现正在读大学,为了供两个孩子上大学,李家已举债8000多元,慑于巨额的彩礼,李某的父母本想回绝了这门亲事,但由于李某的执意要求,最后李家还是四处拼凑齐了一万多元的彩礼金,最终两者顺利完婚,但婚后李某与赵某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现在七八年已过出去,两者的孩子已五岁,但因彩礼欠下的费用至今尚未还清,谈及此事时夫妻俩颇为犯愁。

[个案2] 陆某,男,25岁;李某,女,24岁。

陆某与李某与2001年经人介绍互相认识,并与2002年2月份正式定亲,因陆家家境比较宽裕,属于村中的富户,在订婚时李某便向陆某索要了18000元的彩礼金。订婚后,李某在与陆某的交往中开始发现陆某的脾气比较暴躁,有暴力倾向,便产生了毁婚的意念,但慑于毁婚后的利益纠纷以及"张家长、李家短"的流言蜚语,便打消了毁婚的念头。陆某与李某于2003年1月份正式结婚,婚后陆某不仅没有丝毫的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多次毒打李某,李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经多次协商无效后,两者于2003年5月份正式离婚。离婚后,陆家要求李家偿还彩礼,但李家坚持认为两者已经结婚并且同居,并且自己的女儿在婚后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了摧残和折磨,是自家吃了亏,所以坚决反对退还彩礼。在多次索要彩礼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2003年8月份将下班回家的李某截在半路上,两者发生口角后,陆某盛怒之下,持刀将李某捅死,现陆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

所谓彩礼是指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后,婚姻即可成立。这实际有着明显的买卖婚姻性质。改革开放后,农村婚姻缔结过程中,彩礼不论在品种上,还是在价值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阶段,农村婚姻缔结过程中,彩礼费用额度之高,增长速度之快,简直到了令人瞋目的境地。这笔费用在城市工薪阶层中也是不小的数目,何况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很多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伤透了脑筋。

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存活于乡土社会的土壤之上,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的根源,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之进行研究,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但另一方面,彩礼作为一种事件性活动又有着不同于祭祖、吃户、基层选举等农村其它社会现象的特质,即它更直接的涉及到了人们的物质利益,与人们的经济生活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对之进行阐释也离不开经济学的视角。综合两者,试图用经济社会学的角度对改革开放后农村社区彩礼涨价现象的原因进行阐释,对其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进行分析,以期达到较好的研究效果。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发生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社会基础,探究其产生的社会土壤是对这种现象进行评价和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下面我们从经济社会学的资源交换、信息不对称等理论视角对改革开放后农村婚姻缔结过程中彩礼之风盛行的原因进行一下分析。

1、资源的交换

交换理论认为,社会行为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行为,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人们在交换过程中遵循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试图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报酬。在择偶领域中也流行着一种"资源交换论",即人们为某一特定的异性所吸引是由其所能够提供的资源所决定的。并且在交换过程中,互惠标准和公平标准起着普遍的约束和导向作用。从互惠标准来看,在婚姻的缔结中,男方明显处在受惠一方,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仍是从夫居,女子出嫁后,到男方家里居住,成为男方家庭劳动力的一份子,对女方家庭来说,这不能不说是巨大的损失,女方向男方索要一定的彩礼聘金,以补偿养育女儿所付出的辛劳和费用也便成为了理所当然的事情。从公平标准来看,由于我国男女性别比失衡,在婚姻市场上女

性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而男方则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这就使得在婚姻的交换过程中,女性在性资源、情感资源上处于明显的优势,而男性要想获得这些资源就需要付出更多的经济的或社会政治的代价,彩礼便是其中的一种。

2、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交易双方对对方的情况出于某种原因而了解不充分的现象,这种不对称会导致供求双方在交易中不能真正体现自己的意图。媒人在农村婚姻的缔结过程中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媒人的介入,往往使自由婚姻变了形,带来了信息的不对称。首先媒人往往是由男方聘选的,一般是男方的邻居或近亲,在信息沟通方面是明显偏向男方的,向男方介绍的女方信息一般是真实可靠的,而向女方介绍的男方信息则添加了夸张和渲染的成分;媒人对于男方及其家庭的境况也难以做到知根知底。因此,男方以及媒人的许诺在很多情况下就成了一纸空谈,婚后根本难以实现。在人品、素质、性格良莠不齐的群体里,女性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宁肯以综合素质中等偏下的的男性个体来取代其对男性整体的客观评价,这也就是经济学上常讲得的"次品车"现象。为了规避婚后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女性在婚前通过彩礼预先得到补偿无疑是非常明智的。

3、婚姻的稳定器

婚姻关系从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作为契约关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自订婚之日起,如无特殊原因,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毁婚。为了使这种契约关系得到维持和固化,人们便创造了种种的无形的或有形的保障机制。首先,男女双方通过宴请亲朋等仪式性活动,向人们通报这门亲事,将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扩大到两个家庭、家族,甚至邻里,让人们对这门亲事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人们还通过结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婚姻的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彩礼实施以后,虚晃的形式背后涉入了更多实际的内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如要毁婚,便不得不考虑婚约解除后所要面对的复杂利益纠纷,严重的情况下,还往往要官司缠身。正因为如此,许多人面对毁婚便打了退堂鼓,望而却步了。彩礼的涉入在物质利益方面加固了婚姻的契约关系,在无形中成为了婚姻的稳定器。对此,费孝通教授在《生育制度》中有过生动地阐述"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及其所履行的各种责任其重要性是,把个人的婚姻关系扩大成许多人负责的事,同时使婚姻关系从个人间情感的爱好扩大为各种复杂的社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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