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机场高度表拨正程序和过度高度层配备
空中领航复习思考题(教材用)
空中领航复习思考题(教材用)第一篇领航基础1、地球椭球体的长、短半轴各是多少?地球作为正球体,其平均半径是多少?(P3)答:东西半径(长半轴a)为6378.140km,南北半径(短半轴b)为6356.755km平均半径R=6371.004米。
(我国使用)2、说明经、纬度的定义、范围、表示方法以及经、纬度在领航上有何主要用途?(P4-5)答:纬度- --某纬线的纬度,就是该纬线上任意一点与地心的连线同赤道平面的夹角,叫该地点的纬度。
范围0度---90度。
用Ø或LAT表示。
北纬用ØN 或LAT N,南纬用Øs或LAT S表示。
经度---某条经线的经度,就是该地方经线平面和起始经线平面的夹角,叫该地点的经度。
范围0度---180度。
用λ或LONG表示。
东经用λE或LONG E表示。
飞行中,可以随时利用经、纬度来报告飞机的位置,也可以在机载设备中进行航路点(位置)的经、纬度输入,完成领航工作。
3、说明磁差产生的原因、定义、范围以及如何在地图上查出其飞行区域的磁差?(P6)答:由于地磁南北极与地理南北极不重合,使得稳定的自由磁针指示的地磁的南北极,即各地点的磁经线常常偏离真经线,磁经线北端偏离真经线北端的角度,叫做磁差或磁偏角。
我国的磁差范围,从新疆到黑龙江,逐渐由+6○变化到-12○。
在航空地图上或磁差图上,通常把磁差相等的各点,用紫色的虚线连接起来,并标出磁差的数值,这些虚线就叫等磁差曲线,可以供飞行时查取磁差之用。
4、什么是航线?航线由哪些基本点构成?大圆航线与等角航线的定义及优缺点?飞行中如何选择大圆航线和等角航线?(P8)答:飞机从地球表面一点(起点)到另一点(终点)的预定航行路线叫航线。
一条航线常常由起点、转弯点、检查点、终点等航路点构成。
大圆航线---以通过两航路点间的大圆圈线作为航线的叫大圆航线。
大圆航线上各点的真航线角不相等,但航线距离最短。
等角航线---以通过两航路点间的等角线作为航线,叫等角航线。
中国民用机场高度表拨正程序和过度高度层配备
中国民用机场高度表拨正程序和过度高度层配备一、前言: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航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
随着飞行量的不断增长,我国现行的民用机场高度表拨正程序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利于飞行安全的问题。
1993年,一架MD-82型飞机在进近过程中,因飞行员混淆了高度基准,高度表拨正错误,造成飞机下降高度过低,触地坠毁。
1998年,因管制员使用高度基准错误造成空中危险接近。
为了进一步提高飞行安全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文件,在民航总局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民航总局空管局经过长期反复的研究论证并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制订了《中国民用机场高度表拨正程序和过渡高度层改革方案》。
这是改进我国民航空中交通服务和保证飞行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高度的测量和名词定义:1、高度的测量与名词定义确定航空器在空间的垂直位置需要二个要素:测量基准面和自该基准面至航空器的垂直距离。
在飞行中,航空器对应不同的测量基准面,相应的垂直位置具有特定的名称。
高(Height)是指自某一个特定基准面量至一个平面、一个点或者可以视为一个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
高度(Altitude)是指自平均海平面量至一个平面、一个点或者可以视为一个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
飞行高度层(Flight Level)是指以1013.2百帕气压面为基准的等压面,各等压面之间具有规定的气压差。
使用气压式高度表表示高时,必须使用场面气压作为高度表拨正值;表示高度时,必须使用修正海平面气压作为高度表拨正值;表示飞行高度层时,必须使用标准大气压作为高度表拨正值。
场面气压(QFE)是指航空器着陆区域最高点的气压。
修正海平面气压(QNH)是指将观测到的场面气压,按照标准大气压条件修正到平均海平面的气压。
标准大气压(QNE)是指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海平面的气压。
其值为1013.2百帕(或760毫米汞柱或29.92英寸汞柱)。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在我国现行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基础上,缩小8400米至12500米高度范围内原600米垂直间隔。
即在8400米至8900米实行500米垂直间隔,其余高度范围实行300米垂直间隔。
8400米以下、12500米以上仍分别维持300米、600米垂直间隔不变。
v1.0 可编辑可修改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840078007200 6000 5400 4800 4200 3600 3000 2400 1800 1200 6008100 7500 6900 6300 5700 5100 4500 3900 3300 2700 2100 1500 900 276002560021700 19700 17700 15700 13800 11800 9800 7900 5900 3900 200026600 24600 22600 20700 18700 16700 14800 12800 10800 8900 69004900 30006600 23600 8900 9800 11000 12200 32100 36100 40100 29100 英尺 米 依此类推 高度层高度层9200 3010095003110033100 10100 35100 10700 37100 11300 39100 11900 10400 34100 11600 38100 41100 12500 131001430043000 46900 4490013700 4890014900 米 英尺 依此类推 359oo180o179o航线角为真航线角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向西720023622236000719向东690022638226000689向西660021654217000661向东630020669207000631向西600019685197000600向东570018701187000570向西540017717177000539向东510016732167000509向西480015748157000479向东450014764148000451向西420013780138000421向东390012795128000390向西360011811118000360为了确保在米制飞行高度层转换为英尺并按照100英尺取整之后,相邻两个高度层之间有等于或大于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本方案采取了以下办法:为了避免两对飞行高度层之间的垂直间隔由于米制飞行高度层转换为英尺按照100英尺取整后之后900英尺的现象,将8900米(29199英尺)至9800米(32152英尺)向下取整,将11900米(39042英尺)至12500米(41010英尺)向上取整。
09《空中交通管理基础》第九章程序管制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
按照管制的手段和方法分为:非雷达管制服务(程序管 制)和监视管制服务(雷达管制服务);
按照管制服务的范围:机场(塔台)管制、进近管制和 区域管制。
程序管制定义:
空中交通管制员按照既定的管制程序以及管制间 隔,根据航空器驾驶员所报告的运行状态,在航 空器之间配备安全间隔,对航空器所提供管制服 务的一种管制方法,称为程序管制。
进场方式介绍 进近方式介绍
进近(进场)管制 特点
发送 落地许可 落地条件 尾流间隔
一、区域管制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区域管制为在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 。
(一)区域管制的范围和职责
区域管制的管制范围是A类和B类空域,即除塔台 管制与进近管制之外的管制空域。我国民航将A、 B类空域分别划分为若干个区域管制单位来负责提 供管制服务,每个单位又根据航路负责程度、航 班流量划分若干管制扇区。
遇有紧急情况,驾驶员可以决定改变高度层,改 变的方式是:
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并以此航向飞行 20km,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 ,然后转回原航线。
(四)等待空域高度层配备
1.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
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 m开始,每隔 300 m为一个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 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 m,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 始高度不得小于300 m。
Building
飞行前准备 起飞前准备
滑行和起飞
航路飞行
飞行服务 管制员
塔台放行席 管制员
塔台地面管制 席管制员
塔台管制员
进近管制员
区域管制员
着陆
进近管制员
塔台管制员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国务院批准1979年2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或者停留时,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该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才准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
第三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及其空勤组成员和乘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或者停留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入境、出境、过境的法令规章。
第四条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必须服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管制,并且遵守有关飞行的各项规章。
第五条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该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协定中规定的航线进行定期航班飞行和加班飞行。
定期航班飞行,应当按照班期时刻表进行。
班期时刻表必须由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协定的对方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预先提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并且征得同意。
加班飞行,由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协定的对方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最迟要在预计飞行开始前五天或者按照协定所规定的时间,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
第六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定期航班飞行和加班飞行以外的一切不定期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才能进行。
不定期飞行的申请,最迟要在预计飞行开始前十天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如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条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航空器登记的国籍,航空器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二)飞行的目的;(三)航空器的型别、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四)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包括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五)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报的呼号;(六)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七)空勤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国籍,航空器上乘客的人数和货物的重量;(八)允许空勤组飞行的气象最低条件;(九)预计由起点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航线、飞行日期和时刻,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路;(十)其他事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0年5月26日民航局令第3号发布,1994年2月1日民航局令第38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第三节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第四节飞行进程单第五节气象情报第六节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第七节跑道视程的通告第八节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第九节尾流间隔最低标准第十节位置报告第十一节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第十二节航空器呼号第十三节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第十四节机载防撞系统告警第三章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第四章空域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第三节危险、限制、禁区第四节航路第五章程序管制第一节仪表飞行管制间隔第二节目视飞行管制间隔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第五节离场管制第六节航路管制第七节进场管制第八节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第九节管制工作程序第六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七章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八章雷达管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第三节雷达识别第四节雷达管制移交第五节雷达管制最低间隔第六节雷达引导第七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调整速度第八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第九节机场塔台管制员职责第十节雷达进近管制第十一节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第十二节雷达情报服务第十三节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第十四节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第九章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一节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第二节地空通信联络失效第三节无线电罗盘失效第四节发动机失效第五节座舱失压第六节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第七节空中失火第八节空中劫持第九节民用航空器被拦截第十节紧急放油第十一节搜寻和援救第十章协调与移交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第三节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四节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第五节管制责任的移交第十一章事故、差错及调查第一节事故及事故征候第二节差错第三节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第四节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第十二章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塔台管制室第三节进近管制室第四节区域管制室第十三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一节航空移动通信设施第二节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第三节监视与导航设施第四节机场设施第五节航空气象第六节航行情报第十四章飞行流量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第二节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巡航高度层第二节非巡航高度层第十六章无人驾驶气球第十七章附则附件附件一定义附件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附件七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附件九附图附件十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86号令修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二OO一年三月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为了使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章与国务院、中央军委二OOO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保持一致,决定对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民航总局令第86号)作如下修订:一、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四款,将第三十条第(二)项“没有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修改为“没有规定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
将第三十条第(三)项“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修改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的机场,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
第三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规定有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在过渡高度层及其以上的高度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
在过渡高度及其以下的高度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
二、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将第三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时,如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平面气压的,可提供其参考”修改为“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机场起降时,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但是军用和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时,如果外国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平面气压的,可以提供其参考”。
三、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四款,将第三十三条“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度层。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场相距很近,并已规定有相同过渡高,可以使用统一的过渡高度层”修改为“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度层。
空中交通管理
放行许可
塔台管制室根据批准的飞行计划和机场、航路情况以 及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情报,对离场航空器发出 放行许可。放行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呼号; (二)管制许可的界限(定位点或目的地); (三)批准的离场程序; (四)飞行航路(航线); (五)飞行高度; (六)应答机编码;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一)空中遇到非法干扰时,使用A7500; (二)无线电失效时,使用A7600; (三)紧急和遇险时,使用A7700。
事故征候、严重差错、差错
事故征候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正在运行的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
侧向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规定的间隔标准,
为空中航空器危险接近:
(一)在航路飞行阶段(指在区域管制区内的飞行),
六. 间隔标准
垂直间隔标准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雷达间隔标准 尾流间隔标准 避让原则: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 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 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二次雷达编码
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只适用于有机载应答机的航空器。 雷达管制员在利用二次雷达实施管制时,应当按照二次 监视雷达应答机编码分配的规定,指定用于该航空器 的应答机编码。通常,在航空器进入本区域前不应要 求其改变应答机编码。航空器驾驶员任何时候应当保 证应答机编码设置正确,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批准不 得改变应答机编码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应当使用下列特殊编码:
空域管理(ASM)
飞行情报区 高空管制区(A类空域,共27个) 中低空管制区(B类空域,共28个) 进近(终端)管制区 (C类空域) 塔台管制区 (D类空域)
中国民用机场高度表拨正程序和过度高度层配备
中国民用机场高度表拨正程序和过度高度层配备一、前言: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航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
随着飞行量的不断增长,我国现行的民用机场高度表拨正程序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利于飞行安全的问题。
1993年,一架MD-82型飞机在进近过程中,因飞行员混淆了高度基准,高度表拨正错误,造成飞机下降高度过低,触地坠毁。
1998年,因管制员使用高度基准错误造成空中危险接近。
为了进一步提高飞行安全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文件,在民航总局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民航总局空管局经过长期反复的研究论证并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制订了《中国民用机场高度表拨正程序和过渡高度层改革方案》。
这是改进我国民航空中交通服务和保证飞行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高度的测量和名词定义:1、高度的测量与名词定义确定航空器在空间的垂直位置需要二个要素:测量基准面和自该基准面至航空器的垂直距离。
在飞行中,航空器对应不同的测量基准面,相应的垂直位置具有特定的名称。
高(Height)是指自某一个特定基准面量至一个平面、一个点或者可以视为一个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
高度(Altitude)是指自平均海平面量至一个平面、一个点或者可以视为一个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
飞行高度层(Flight Level)是指以1013.2百帕气压面为基准的等压面,各等压面之间具有规定的气压差。
使用气压式高度表表示高时,必须使用场面气压作为高度表拨正值;表示高度时,必须使用修正海平面气压作为高度表拨正值;表示飞行高度层时,必须使用标准大气压作为高度表拨正值。
场面气压(QFE)是指航空器着陆区域最高点的气压。
修正海平面气压(QNH)是指将观测到的场面气压,按照标准大气压条件修正到平均海平面的气压。
标准大气压(QNE)是指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海平面的气压。
其值为1013.2百帕(或760毫米汞柱或29.92英寸汞柱)。
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MH_T4005-1997
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MH_T4005-1997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以下简称空管)设备的配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的空管设备配置。
2 塔台空管设备配置的类别2.1 塔台空管设备配置的类别根据该塔台所在机场平均起降架次进行划分,见表1。
2.2 日平均起降加次是指现有统计的年实际起降架次的日平均值,对新、扩建塔台,应该是指预计五年内达到的最多起了降架次,或者应与机场总的要求一致。
3 配置原则3.1 塔台设备配置,应根据空管的需要,并考虑机场运行量的发展规模,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
3.2 本标准规定为塔台空管设备的必需配置,设备的冗余备分各增加可根据需要考虑。
4 塔台管制室和设备室的一般要求4.1 塔台管制是实施塔台飞行管制的工作场所,塔台设备室是安置塔台有关空管设备的机房,二者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根据需要分开。
4.2 机场内外的照明设备、反光装置和其他设施不应影响塔台管制员的观察,应尽量避免飞机滑行、起降时的噪音对塔台管制室工作环境的影响。
04.3 塔台管制室四周的玻璃窗应向外倾斜15左右,以避免对停机坪、跑道、滑行道和起降地带产生眩光,塔台外廊地面应低于塔台管制室地面1m以上,便于管制员向下、向外观察,0管制室的水平视解应为360。
4.4 塔台的位置应保证塔台管制员能看到全部跑道和滑行道。
4.5 塔台管制室四周的大玻璃分格不应妨碍管制员坐、立时的观察视线。
4.6 塔台管制室内应保持适当温度,以免四周玻璃上形成水汽或霜;北方机场的塔台管制室应采用双层玻璃,双层玻璃之间不应结露。
4.7 玻璃窗应配备特殊有色玻璃或能透视的遮阳窗帘。
4.8 塔台玻璃窗下端跟地板不应超过0.7m。
4.9 塔台屋顶支柱应采用最小的尽寸、最少的数目,支柱的位置不应影响管制员的主要观察方位。
4.10 塔台的屋顶应设置障灯,塔台应设备避雷系统。
2.1.4.1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1994年2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次修订,2001年3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三次修订,2007年11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四次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第三节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第四节飞行进程单第五节气象情报第六节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第七节跑道视程的通告第八节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第九节尾流间隔最低标准第十节位置报告第十一节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第十二节航空器呼号第十三节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第十四节机载防撞系统告警第三章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第四章空域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第三节危险、限制、禁区第四节航路第五章程序管制第一节仪表飞行管制间隔第二节目视飞行管制间隔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第五节离场管制第六节航路管制第七节进场管制第八节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第九节管制工作程序第六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七章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八章雷达管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第三节雷达识别第四节雷达管制移交第五节雷达管制最低间隔第六节雷达引导第七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调整速度第八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第九节机场塔台管制员职责第十节雷达进近管制第十一节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第十二节雷达情报服务第十三节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第十四节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第九章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一节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第二节地空通信联络失效第三节无线电罗盘失效第四节发动机失效第五节座舱失压第六节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第七节空中失火第八节空中劫持第九节民用航空器被拦截第十节紧急放油第十一节搜寻和援救第十章协调与移交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第三节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四节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第五节管制责任的移交第十一章事故、差错及调查第一节事故及事故征候第二节差错第三节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第四节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第十二章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塔台管制室第三节进近管制室第四节区域管制室第十三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一节航空移动通信设施第二节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第三节监视与导航设施第四节机场设施第五节航空气象第六节航行情报第十四章飞行流量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第二节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巡航高度层第二节非巡航高度层第十六章无人驾驶气球第十七章附则附件附件一定义附件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附件七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附件九附图附件十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在我国现行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基础上,缩小8400米至12500米高度范围内原600米垂直间隔。
即在8400米至8900米实行500米垂直间隔,其余高度范围实行300米垂直间隔。
8400米以下、12500米以上仍分别维持300米、600米垂直间隔不变。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8400 7800 7200 6000 5400 4800 4200 3600 3000 2400 1800 1200 6008100 7500 6900 6300 5700 5100 4500 3900 3300 2700 2100 1500 900 27600 25600 21700 19700 17700 15700 13800 11800 9800 7900 5900 3900 200026600 24600 22600 20700 18700 16700 14800 12800 10800 8900 69004900 30006600 23600 8900 9800 11000 12200 32100 36100 4010029100 英尺 米 依此类推 高度层高度层9200 30100 95003110033100 10100 35100 10700 37100 11300 39100 11900 10400 34100 11600 38100 41100 12500 13100 1430043000 46900 4490013700 48900 14900 米 英尺 依此类推 359o 0o180o 179o航线角为真航线角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为了确保在米制飞行高度层转换为英尺并按照100英尺取整之后,相邻两个高度层之间有等于或大于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本方案采取了以下办法:为了避免两对飞行高度层之间的垂直间隔由于米制飞行高度层转换为英尺按照100英尺取整后之后900英尺的现象,将8900米(29199英尺)至9800米(32152英尺)向下取整,将11900米(39042英尺)至12500米(41010英尺)向上取整。
ENR 1.7 高度表拔正程序
ENR 1.7 高度表拔正程序ENR 1.7 ALTIMETER SETTING PROCEDURES 1. 介绍 1. Briefing中国高度表拨正程序基本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8168文件第一卷第六部分相一致,详见以下规定。
仪表进近图、仪表进场图和仪表离场图提供过渡高度或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
用以确定足够地形超障高度的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或机场场面气压(QFE)报告和温度通过气象广播提供,并可向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申请得到。
QNH或QFE值的单位为百帕。
China's altimeter setting procedures in use basically conform to those contained in ICAO Doc 8168, Vol. I, Part 6, with details as follows:Transition altitudes or transition heights and transition levels are given on the instrument approach charts and STAR/SID charts. QNH or QFE reports and temperature information for use in determining adequate terrain clearance are provided in MET broadcasts and are available on request from the air traffic services. QNH or QFE values are given in hectopascals.2. 高度表拨正值的规定 2. Altimeter settings to be used2.1 航路飞行航路飞行的高度表拨正值为1013.2百帕。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基 础 知 识
空中交通管制基础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及飞行高度层的配备《中国民用机场高度表拨正程序和过渡高度层改革方案》教学软件下载注:非常重要,请认真学习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划分飞行报告室(Report Office): 负责飞行计划的申请和处理,不直接对空指挥放行(Delivery): 负责航空器放行许可(ATC clearance)的发布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地面(Ground):负责机场地面活动的管制塔台(Tower): 负责指挥航空器起飞降落和机场起落航线上的飞行活动,在未设放行和地面的机场,由塔台兼任进近(Approach): 负责航空器的进离场管制区调(Control):负责航路飞行的指挥航空器间隔的调配程序管制在没有雷达或雷达失效的情况下)同机型同航路同高度间隔10分钟;两个导航台不小于50KM,两航空器在导航台外可对穿高度,并在过台前建立规定的垂直高度差;逆向飞行,经同一DME测距机证实相遇10海里可互穿高度;同向飞行互穿高度,前机下降或后机上升须经同一DME测得不小于20海里;同向飞行互穿高度,后机下降或前机上升须经同一DME测得不小于30海里.雷达管制:中低空(6000米含以下):同向穿越不小于10公里,逆向穿越不小于30公里,高空(6000米不含以上)同向穿越不小于20公里,逆向穿越不小于75公里;着陆五边间隔不小于10公里.垂直间隔:不符合上述水平间隔时需建立垂直间隔,8400米以下为300米,8400米上为600米。
调速原则:27000英尺以下调表速(IAS),27000英尺以上调马赫数(Mach number),10000英尺以下表速不大于250节,目的是防止速度过大,鸟击损害飞机结构.波音,麦道和空客等飞机建盲降速度为160节.二次雷达应答机使用规定应答机编码为0-7,四位数字,由管制员分配特殊编码:1200目视飞行、2000管制员未给编码时使用、7500 劫机、7600通讯失效、7700机械故障。
过渡高度与过渡高度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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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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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d高度表拨正程序和拨正时机
离场
航路航线 进场 飞越 在相邻机场间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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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分别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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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场航空器拨正程序和拨正时机
1起飞爬升----QNH 2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内,按过渡高 度平飞时----QNH 3a上升穿越过渡高度----1013.2百帕 3b在过渡高度以下穿越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 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 1013.2百帕 4其后----QNE(航空器的垂直位置用飞行高 度层表示)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 3
2002年3月
3.3过渡高度与过渡高度层
3.3.1QNH与QNE的适用区域(3.3.4)
3.3.2高度表拨正规定 3.3.3注意事项 3.3.5最低安全高度 3.3.6飞行高度层
2002年3月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 4
3.3.1QNH和QNE适用区域
QNH和QNE垂直适用范围
QNH和QNE水平适用范围
62336b非巡航高度层配备22等待空域高度层配备机场等待空域?从600米开始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小于300米航路等待空域?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不得低于航线最低安全高度2002年3月
2002年3月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 25
航路、航线飞行
在航路、航线及未建立过渡高度和
过渡高度层的区域飞行,航空器应 使用标准大气压 1013.2 百帕作为高
度表拨正值,并按照规定的飞行高
度层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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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章飞行规则
B章飞行规则⏹第91.101条适用范围⏹本章规定的飞行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
⏹第91.102条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a) 飞机在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必须符合:⏹(1) 适航证或经批准的等效文件中规定的条款;⏹(2) 在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内;⏹(3) 在CCAR-36部中相应的噪声审定标准所规定的重量限制内,除非经机场所在国主管当局对没有噪声干扰问题的某个机场或某条跑道的例外情况另行批准。
⏹(b) 直升机在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必须符合:⏹(1) 适航证或经批准的等效文件的规定;⏹(2) 在登记国审定当局所规定的使用限制内;⏹(3) 在CCAR-36部相应的噪音审定标准规定的重量限制内,但经起降点所在国主管当局特别批准,认为不存在噪音干扰问题的起降点除外。
运行前第91.103条飞行前准备第91.104条滑行的一般规定第91.105条在值勤岗位上的飞行机组成员第91.107条安全带、肩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第91.109条飞行教学、模拟仪表飞行和某些飞行考试第91.195条航空器燃油加注的一般规定第91.103条飞行前准备⏹在开始飞行之前,机长应当熟悉本次飞行的所有有关资料。
这些资料应当包括: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机场区域以外的飞行对于所有飞行◆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天气报告和预报,◆燃油要求,◆不能按预订计划完成飞行时的可用备降机场,◆以及可用的航行通告资料◆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有关空中交通延误的通知。
◆所用机场的跑道长度◆要求携带经批准的飞机或旋翼机飞行手册的航空器,飞行手册中包括的起飞和着陆距离资料;◆对于上条规定以外的民用航空器,其他适用于该航空器的根据所用机场的标高、跑道坡度、航空器全重、风和温度条件可得出有关航空器性能的可靠资料。
第91.104条滑行的一般规定⏹航空器不得在机场的活动区滑行,除非操作人员:⏹(a) 已由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如果航空器是租用的则由承租人或指定机构正式授权;⏹(b) 对滑行航空器完全胜任;⏹(c) 如需要无线电通讯时,有资格使用无线电通话设备;⏹(d) 曾接受过合格人员关于机场布局以及根据适当情况,有关路线、符号、标志、灯光、ATC(空中交通管制)信号与指令、术语及程序等情况的培训,并能够遵守机场航空器安全活动所需的运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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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度的测量与名词定义
确定航空器在空间的垂直位置需要二个要素:测量基准面和自该基准面至航空器的垂直距离。
在飞行中,航空器对应不同的测量基准面,相应的垂直位置具有特定的名称。
高(Height)是指自某一个特定基准面量至一个平面、一个点或者可以视为一个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
高度(Altitude)是指自平均海平面量至一个平面、一个点或者可以视为一个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
飞行高度层(Flight Level)是指以1013.2百帕气压面为基准的等压面,各等压面之间具有规定的气压差。
使用气压式高度表表示高时,必须使用场面气压作为高度表拨正值;表示高度时,必须使用修正海平面气压作为高度表拨正值;表示飞行高度层时,必须使用标准大气压作为高度表拨正值。
场面气压(QFE)是指航空器着陆区域最高点的气压。
修正海平面气压(QNH)是指将观测到的场面气压,按照标准大气压条件修正到平均海平面的气压。
标准大气压(QNE)是指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海平面的气压。
其值为1013.2百帕(或760毫米汞柱或29.92英寸汞柱)。
场压高度(场高):是指以着陆区域最高点气压,调整高度表数值为零,上升至某一点的垂直距离。
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修正海压高度或海压高度或海高):是指以海平面气压调整高度表数值为零,上升至某一点的垂直距离。
标准气压高度:是指以标准大气压[其值为1013.2百帕(或760毫米汞柱或29.92英寸汞柱)]修正高度表压力值,上升至某一点的垂直距离。
2、修正海平面气压(QNH)/ 标准大气压(QNE)的适用区域
航空器在不同飞行阶段飞行时,需要采用不同的高度测量基准面。
在地图和航图上,地形和障碍物的最高点用标高表示。
标高是指地形点或障碍物至平均海平面的垂直距离。
为了便于管制员和飞行员掌握航空器的超障余度,避免航空器在机场附近起飞、爬升、下降和着陆过程中与障碍物相撞,航空器和障碍物在垂直方向上应使用同一测量基准,即平均海平面。
因此,在机场地区应使用修正海平面气压(QNH)作为航空器的高度表拨正值。
在航路飞行阶段,由于不同区域的QNH值不同,如果仍然使用QNH作为高度表拨正值,航空器在经过不同区域时需要频繁调整QNH,并且难以确定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
若统一使用QNE作为高度表修正值,则可以简化飞行程序,易于保证航空器之间的安全间隔。
为了便于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员明确不同高度基准面的有效使用区域并正确执行高度表拨正程序,高度表拨正值适用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用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作为垂直分界,在水平方向上用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的侧向界限作为水平边界。
(1)修整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过渡高度:是指一个特定的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在此高度或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照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表示。
过渡高度层:是在过渡高度之上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
过渡高度层高于过渡高度,二者之间满足给定的垂直间隔。
(300米)过渡夹层:是指位于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之间的空间。
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内,航空器应采用修正海平面气压QNH作为高度表修正值,高度表指示的是航空器的高度。
航空器着陆在跑道上时高度表指示机场标高。
(2)标准大气压适用区域在未建立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区域和航路航线飞行阶段,航空器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各航空器均采用标准大气压,即 1013.2百帕作为气压高度表修正值,高度表指示的是飞行高度层。
三、高度表拨正程序
1、使用统一的高度表拨正值:在全国民用机场统一使用修正海平面气压拨正值代替现行的场面气压拨正值和"零点高度"。
即机场区域内统一使用平均海平面作为气压高度的基本面。
2、建立机场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原则:1.过渡高度层高于过渡高度,且二者垂直距离至少为300米。
2.过渡高度层确定后不随气压的变化而变化。
注:为了确保在气压变化很大的情况下,过度夹层有安全合理的垂直空间,当机场海平面气压小于979百帕(含)时,过渡高度应降低300米;当机场的修正海平面气压大于1031百帕时,过渡高度应提高300米。
3.过渡高度不得以仪表进近程序的起始进近高度
4.终端管制区的上限高度应尽可能与过渡高度一致,以便于管制调配。
5.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距离较近,需要建立协调程序时,应建立共同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这个共用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必须是这些机场规划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中最高的。
3、建立机场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办法机场标高过度高度过度高度层
1200米(含)以下 3000米 3600米
1200米至2400米(含) 4200米 4800米
2400米以上视需要定视需要定
4、高度表拨正程序(1)离场航空器:离场航空器在爬升过程中,保持本场的QNH直至达到过渡高度。
在穿越过渡高度或者在过渡高度以下穿越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必须立即将高度表气压刻度调到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其后航空器的垂直位置用飞行高度层表示。
航空器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内,按过渡高度平飞时,应使用机场的修正海平面气压。
(2)航路、航线飞行:在航路、航线及未建立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区域飞行,航空器应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作为高度表拨正值,并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3)进场航空器:进场航空器在下降穿过机场的过渡高度层,或者在过渡高度以下进入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侧向边界时,应立即将高度表气压刻度调到本场QNH值,其后航空器的垂直位置用高度表示。
(4)飞越航空器:在过渡高度层或者以上飞越机场的航空器,高度表修正值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在过渡高度以下飞越机场航空器,在飞越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内飞行时,其高度表修正值使用QNH。
航空器在相邻机场之间飞行:在相邻机场之间飞行的航空器(不含飞越航空器),其高度表修正程序按照管制移交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2、航空器等待高度气压面的确定及等待高度的使用
航空器在过渡高度层(含)以上等待,高度表修正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最低等待高度层为过渡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在8400米(含)以下时,每间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层;飞行高度层8400米(不含)以上每间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最高等待高度层为 12000米。
航空器在过渡高度(含)以下等待,高度表修正值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最高等待高度为过渡高度。
每间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最低等待高度不得低于起始进近高度。
注意:1、有些国家规定的当修正海平面气压达到一定数值时,要相应调整过渡高度层。
而我国规定过渡高度层不改变,必要时相应调整过渡高度。
2、管制员在管制过程中,对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侧向边界附近且高度在过渡高度上下运行的航空器要特别注意最低间隔的配备。
3、管制员提供QNH的时机:空中交通管制发给航空器的滑行许可、进近许可和进入起落航线许可中应包括QNH。
4、 QNH和QFE共存时应注意的问题:在飞行员请求使用场面气压值QFE时,管制员可以在进近和着陆许可中提供,但飞行员只能在最后进近阶段使用QNH。
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内管制员应以QNH为基准在各航空器之间配备垂直间隔。
5、管制员和飞行员应切记:过渡夹层不得用于平飞。
当航路或航线的飞行高度层恰在过渡夹层内,航空器在进入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侧向边界时,应按照管制员的指令调整飞行高度层,以避免在过渡夹层内平飞。
6、管制员和飞行员均应严格遵守高度表拨正程序,正确掌握高度表拨正时机。
五、划定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水平边界的方法
1、以机场的VOR/DME为圆心,半径55千米(30海里)以内使用该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以外使用标准大气压QNE。
2、有若干个VOR/DME台的机场,则有明确定位的台,半径55千米(30海里)以内使用该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以外使用标准大气压QNE。
3、没有VOR/DME台的机场,以航线NDB台为圆心,半径55千米(30海里)以内使用该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以外使用标准大气压QNE。
4、没有VOR/DME 台和航线NDB台的机场,以主降方向的一个NDB台为圆心,半径55千米(30海里)以内使用该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以外使用标准大气压QNE。
5、如果有DME与ILS下滑台合建,以DME为圆心,半径55千米(30海里)以内使用该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以外使用标准大气压QNE。
6、机场导航设施不全,航空器难以利用机场导航台定位的,在距机场中心10分钟以内使用该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10分钟以外使用标准大气压QNE。
7、设置空中走廊的机场,在空中走廊外口之内用机场修整海平面气压QNH,在空中走廊外口之外使用标准大气压QNE。
8、如果上述选择方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还可以使用以下一种方法确定使用QNH的水平边界:1.强制报告点;2.管制交接点;3.机场区域范围界限;4.管制协调规定中明确的范围。
六、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高度8400米(含)以下,每300米为一个飞行高度层;飞行高度层高度8400米(不含)以上,每600米为一个飞行高度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