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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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3-9-6 11:26: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面向21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发挥我省教育科研的优势,促进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理论规划领导小组委托,以及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我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有关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归口科研处,科研处负责统筹教育科研规划,指导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并统筹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以广东省社科基金、广东省教育厅教育经费资助或支持的教育科研项目,均纳入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的范畴。

省教育厅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科研经费,同时,要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

要以适当方式支持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教育科研工作,但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研究课题原则上不纳入教育科研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理论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五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2、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3、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4、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审批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对重大研究成果进行验收5、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等6、评定和奖励广东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7、领导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规划小组的工作为推动各地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当地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结题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批准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以《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

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按本细则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项目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按省财政科技立项(或者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项目)资助金额大小,结题项目的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

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额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资助额度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10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小型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下的项目。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专项)类型,可另行确定划分标准并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章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工作,并对单个项目做重点绩效评价;一般项目、小型项目经省科技厅授权,可委托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但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质量控制。

学校科研诚信制度

学校科研诚信制度

一、前言科研诚信是科研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推动科技创新、保障学术声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明确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和行为规范。

2.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提高师生科研诚信意识。

3. 强化科研诚信监督,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

4. 促进科研诚信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三、制度内容1. 科研诚信教育(1)学校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本科生、研究生及教职工的培训体系,定期开展科研诚信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2)加强对科研诚信知识的普及,提高师生对科研诚信的认识。

2. 科研诚信责任主体(1)学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诚信工作的领导,制定科研诚信政策,落实科研诚信责任。

(2)科研人员: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规范,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3)导师:加强对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在科研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

(4)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地评价科研成果,坚决抵制评审过程中的不端行为。

3.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1)尊重知识产权,严禁抄袭、剽窃、篡改他人成果。

(2)保证实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严禁伪造、篡改实验数据。

(3)遵守学术规范,遵循科学道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成果。

(4)遵守合作研究规定,合理分配合作成果。

4. 科研诚信监督(1)建立科研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师生举报科研不端行为。

(2)设立科研诚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3)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 科研诚信文化建设(1)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为本的学术氛围。

(2)开展科研诚信主题活动,弘扬科研诚信精神。

四、制度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2. 各学院、部门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3. 学校定期对科研诚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8.14•【字号】粤科监审字[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8月14日以粤科监审字〔2014〕118号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确保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具体包括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中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以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对不同信用管理对象的科技活动客观公正地记录。

2.科学系统,合理有效。

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既要符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又要兼顾不同评价对象在科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科学有效。

3.尊重规律,鼓励创新。

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围绕科技创新,与时俱进,推动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机制的动态发展。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及相关实施细则,规范不同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和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对不良信用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处理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评价等过程中提出的申诉。

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制度范文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学研究行为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保障科学研究的质量和可靠性,维护科研人员的声誉和利益,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在编、在岗、劳务和外聘等形式的科研人员。

第三条科研诚信是科学研究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核心价值,是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持科学研究的真实、客观和创新,坚持诚实守信、尊重他人、遵守规则,不得从事违背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紧密结合科研规范和科研管理,加强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和践行科学研究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科研诚信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可延续性的原则,科学制定和完善科研诚信的制度和规章,确保科研诚信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科研规范第六条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科学研究的规范,坚持真实、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伪造、篡改、掺杂或捏造数据,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处理或公布科研成果数据。

第七条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则,尊重作者的权益,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引用他人的成果和研究资料,不得为他人撰写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

第八条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坚持创新精神和科学方法,积极提出新的科研思路和假设,经过科学验证后才能发布和宣传。

第九条科研人员应当主动公开科研项目的计划、进展和成果,对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结果做到透明和可复制,严禁进行不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科研管理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科研诚信管理委员会,负责科研诚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科研诚信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科研诚信工作。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科研诚信监督检查组,负责对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科研诚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检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定期进行科研诚信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对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科研诚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科教发〔202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科教〔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院所有职工、学生,及其他以我院名义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离退休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我院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主体分别如下:科研处负责医院科研诚信培训、监管,是医院的科研不端行为受理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医院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主体;伦理委员会负责伦理审查并及时上传更新信息;各科室负责科室科研诚信培训、督导及原始资料和数据保存。

第六条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二章科研诚信建设第七条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粤科规范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3〕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体系,提高省级财政科研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推动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现将《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三章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体系,提高省级财政科研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技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和识别高质量科技成果,推动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运用科学的方法、合理的标准、规范的程序,对省级科技计划的决策部署、组织管理、成果产出、创新质量和贡献等开展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活动。

科研信用实施方案

科研信用实施方案

科研信用实施方案科研信用是指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所表现出的诚信和信用,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研信用的建设对于促进科研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信用建设,提高科研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制定科研信用实施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一、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科研诚信教育是科研信用建设的基础。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科研人员的诚信教育力度,引导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科研伦理规范,增强科研诚信意识,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

同时,加强对科研人员的诚信教育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伦理素养。

二、建立科研信用档案。

建立科研信用档案是加强科研信用建设的重要举措。

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科研人员的信用档案,记录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科研诚信情况等信息,建立科研信用评价体系,对科研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不端行为。

三、加强科研成果管理。

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的核心竞争力,也是科研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

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建立科研成果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审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成果造假等行为,保障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建立科研信用奖惩机制。

建立科研信用奖惩机制是加强科研信用建设的重要途径。

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科研信用奖惩机制,对于表现出色、诚信守规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科研伦理规范、损害科研信用的行为给予惩罚和处理,形成良好的科研信用氛围。

五、加强科研信用监督和检查。

加强科研信用监督和检查是保障科研信用建设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科研信用监督和检查机制,对科研活动中存在的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科研信用建设取得实效。

六、加强科研信用宣传。

加强科研信用宣传是提高科研人员科研信用意识的重要途径。

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科研信用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科研人员宣传科研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科研伦理规范,增强科研诚信意识。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第六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

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案件调查第五章奖惩机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部署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严守规矩、防止腐败,统筹监督、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行业以及协调配合各相关责任主体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

第七条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粤科监审字〔2015〕19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科监审字〔2015〕198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支撑作用,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2月7日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咨询专家,是指进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咨询专家库,为我省科技业务管理中立项评审、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科技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认定、审核、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

第五条开展专家信用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系统、合理有效;尊重规律、鼓励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档案第六条专家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专家基础信息、专家在科技咨询履责过程中发生的良好信用与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及信用等级情况。

学校科研诚信治理制度

学校科研诚信治理制度

一、前言科研诚信是科研工作的生命线,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科研质量,维护学校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规范科研行为。

2. 强化科研诚信教育,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

3. 加强科研诚信监督,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

4. 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三、制度内容1. 科研诚信教育(1)学校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科研培训体系,对全体科研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2)通过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3)鼓励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了解国际科研诚信动态。

2. 科研诚信管理体系(1)成立学校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科研诚信评价体系,对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诚信评价。

(3)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3. 科研诚信监督(1)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举报制度,鼓励科研人员举报科研不端行为。

(2)设立科研诚信监督委员会,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项目进行调查和处理。

(3)加强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科研诚信考核与奖惩(1)将科研诚信纳入科研人员考核体系,对科研诚信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2)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四、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由学校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各部门、学院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科研诚信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3. 学校将定期对科研诚信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制度范文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科研诚信和伦理原则,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与创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制度。

第二条所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包括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研究生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等,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科研诚信和伦理原则是科研活动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遵守独立自主、真实记录、共享知识、尊重伦理和法律准则、维护学术纯洁性等。

第四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的重视,建立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的机构、岗位责任和工作流程,并配备相应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第五条科研机构应当定期对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诚信和伦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科研诚信和伦理意识。

第二章科研诚信和伦理的要求第六条科研人员应当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研究,遵循科学精神,树立成果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七条科研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得盗用他人成果,不得篡改他人研究结果。

第八条科研人员应当保持独立自主的精神,不受非科研动机的干扰,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学术腐败。

第九条科研人员应当真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果,不得捏造、伪造或者歪曲数据和实验结果。

第十条科研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共享科研成果,推动学术进步。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应当尊重伦理和法律准则,在科研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不得进行虐待动物、剥削人体等违反伦理的行为。

在涉及人体的科研项目中,应当获得明确的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批。

第十二条科研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纯洁性,不得进行抄袭、剽窃、重复发表等不端行为。

第三章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制度的实施第十三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的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的制定、推广和监督。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研究团队执行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

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为推动公司科研诚信建设,强化公司员工科研诚信意识,加强公司科研项目管理,遵守诚信原则,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预防科研学术不端行为。

遵循科研伦理准则,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4.1科研诚信,也可称为科学诚信或学术诚信,指科研工作者要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还要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它以诚实守信的心理基础和如期履行契约的能力为表现,存在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结题等研究过程及科技成果开发、转让等各个方面,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一种特殊的科技领域职业信用。

4.2科研诚信管理是指XXXX有限公司在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中,对执行或者参与各类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参研人、评审评估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不端和失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评价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诚信管理的结果是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5.1总则5.1.1科研诚信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着力培养形成自我约束与自我调节机制,保护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形成科研诚信的学术文化氛围。

5.1.2科研诚信管理项目范畴包括公司主研或者参研的研究项目。

5.1.3科研诚信管理的人员对象包括参与公司研发的研发人员及公司科研项目管理相关人员。

5.2公司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5.2.1公司研人员在科研项目申报时要开展项目立项查新,提交有关生命伦理审查申请,承诺所提供的参研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明、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5.2.2公司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立项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行为规范,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督,保证所收集的项目信息客观、全面、真实、准确,遵守保密协议及隐私,杜绝捏造、篡改、剽窃、弄虚作假、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学术不端行为。

若违反科研诚信,项目主研人、参研人均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

《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

《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科研诚信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省第一个以“科研诚信”命名的规范性文件,是新时代广东科研诚信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一、制定背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精神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先后出台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科学指引。

制定《办法》是落实上述精神的具体行动。

二是探索建立我省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需要。

省委省政府指出要抓住国家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建设试点省的良好契机,努力探索建立适应我省省情的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广东省政府制定并颁布《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把科研诚信管理作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办法》为我省科研诚信管理新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具体方案,也为我省科技监管工作提供了新抓手。

三是为我省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提供新的制度支撑的需要。

我省历来重视科技业务信用的制度建设工作,但原有的一些规章制度有效期已到,存在以往标准、尺度不够清晰等方面的问题。

《办法》的制定,在保持科技业务信用管理工作延续性的同时,补充了操作层面可落实落细的规则。

二、制定依据(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四)《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六)《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七)《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

科研诚信监管措施方案

科研诚信监管措施方案

科研诚信监管措施方案概述在科研领域中,诚信是重中之重。

科研诚信监管措施旨在保障科研工作的诚信性,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科研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本文将介绍针对科研诚信监管的一些具体措施。

建立科研诚信监管机制1.科研诚信监管机构的建立:科研诚信监管机构是科研诚信监管的执行力量,主要负责科研诚信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建立科研诚信监管机构,可以有效提高科研诚信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2.科研诚信监管制度的建立:科研诚信监管制度是科研诚信监管的重要保障。

建立科研诚信监管制度,可以明确监管的方式和标准,维护科研工作的规范性和纯粹性,促进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3.科研诚信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建立科研诚信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实现科研诚信监管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公开共享。

同时,科研诚信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也可以提高监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科研工作的诚信监管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1.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的方式和手段:通过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可以增强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感,提升科研工作的诚信水平和规范性。

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的方式和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宣传海报、宣传手册、宣传视频等,也可以通过科研诚信讲座、科研诚信培训等活动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2.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的对象:科研诚信宣传教育需要面向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学生和管理人员等。

对于不同的对象,可以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科研工作的诚信发展。

确立科研诚信奖惩制度1.科研诚信奖励的设立:建立科研诚信奖励制度,可以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研诚信监管工作,增强科研人员的诚实守信精神和职业道德水平。

科研诚信奖励的设立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和方式,例如发放奖金、颁发荣誉证书等。

2.科研诚信惩处的依据和标准:科研诚信监管也需要对科研诚信不端行为进行惩处。

科研诚信惩处的依据和标准应该明确,并且应该涵盖了多种不同类型的不端行为。

科研诚信规章制度范本

科研诚信规章制度范本

科研诚信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维护科研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研诚信是指在科研活动中,遵循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尊重科学规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承担责任的一种品质和行为。

第四条科研诚信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强化科研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诚信意识;(二)制度先行,建立健全科研诚信规章制度体系;(三)协同治理,推动各方共同参与科研诚信建设;(四)严惩失信,对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查处。

二、科研诚信行为规范第五条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严格遵守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验收等环节的规章制度;(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研究成果;(三)严谨治学,不得虚构、篡改实验数据和结果;(四)严格遵守科研伦理,不得进行人体试验、动物实验等涉及伦理问题的研究;(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排斥竞争对手;(六)及时报告科研进展和成果,不得故意隐瞒、谎报。

第六条科研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组织科研诚信教育和培训;(二)严格执行科研项目管理和评价制度,确保科研活动的规范进行;(三)设立科研诚信专员,负责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和调查;(四)对科研人员实行信用评价制度,记录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的诚信表现;(五)加强与高校、企业等单位的科研诚信合作与交流。

三、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第七条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二)虚构、篡改实验数据和结果;(三)恶意诋毁、排斥竞争对手;(四)违反科研伦理开展相关研究;(五)故意隐瞒、谎报科研进展和成果;(六)其他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八条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如下:(一)收到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后,科研单位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报告调查结果;(二)对于涉嫌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人员,科研单位应当暂停其科研项目,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三)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于查处的科研不端行为,科研单位应当及时公开处理结果,以警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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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管理依据】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严守规矩、防止腐败,统筹监督、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职责】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各地科技部门职责】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责任主体职责】从事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防止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八条【分类评价】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

良好信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连续两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

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九条【失信行为】下列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一)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六)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七)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工程,不遵守合同书约定,被强制终止的;(八)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工作,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九)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十)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十一)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十二)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十三)管理严重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十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行为的;(十五)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列档记录】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九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

以下行为应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一)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的;(三)受国家、省相关部门查处并以正式文件通报的;(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的。

第十一条【信息管理】构建全省科研诚信信息体系,完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惩戒信息记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泄露、篡改科研诚信信息。

第四章案件调查第十二条【调查的组织】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级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可自行调查处理,对于超越本级职权范围的案件,应提请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受理】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科研活动失信行为的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及时受理:(一)实名且有正确联系信息的;(二)有明确举报对象和清晰违规事实的;(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的。

第十四条【案件线索受理】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主动受理,并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组织调查。

案件调查主要针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开展,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调查纪律】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调查谈话】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调查留痕】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

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证据核实】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处理意见告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查处科研诚信案件,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和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复核申请】建立复核申请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对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核申请受理】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五章奖惩机制第二十三条【守信激励】对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倾斜激励政策,予以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条【失信惩戒】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警告提醒、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暂停财政资金拨付,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三)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四)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频次;(五)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资格;(六)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从轻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三)主动退回因失信行为所获各种利益;(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失信行为的承诺;(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二十六条【从重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三)打击、报复举报人;(四)有组织地进行失信行为;(五)多次失信或同时存在多种失信行为;(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二十七条【信用修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嘉奖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二十八条【联合惩戒】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信息报送发改部门,加强与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零容忍、终身追责,开展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诚信承诺】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对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诺。

第三十条【诚信审核】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作用,组织“广东省科技厅特邀监督员”对科研诚信工作进行巡查巡视,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

第三十二条【试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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