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置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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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置情况分析摘要: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吸引了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形成了大量的利润,基于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良好预期,外商将利润置留境内,形成巨额的“隐性外债”。因此,在日趋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分析研究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行为的因素和原因,对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更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分析

一、总体情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国外投资者可以将税后的利润、红利汇出我国。企业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可以从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购付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的分配方式主要由企业掌握,包括处置方式和时间选择,这就决定了外商企业利润汇出具有不确定性。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处置的方式根据是否对利润进行分配,可以分为利润分配和将利润作企业内部留存资金。而对于已分配利润,根据处置方式的不同可采取分配并汇出、转增资或再投资、应付股利。

陕西省2008年-2011年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 2008-2011年外方利润处置表(单位:亿美元)

特点分析:

(一)近几年来陕西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平稳,每年汇出金额约在1.5-2亿美元之间,汇出时间主要分布在每年第2、第3季度,没有因国际金融危机发生集中汇出现象。

(二)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企业数、余额值呈不断增长态势。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企业数从2007年的251

家增加到2011年的320家,余额从9.20亿美元增长到36.09亿美元,增长了2.92倍。

表2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表(单位:万美元)

(三)利润主要汇往香港、日本、德国。2008-2011年汇款地主要集中在香港、日本、德国、新加坡、美国、维京群岛等地区或国家。据统计,近4年来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向外方股东汇出利润355笔,金额7.43亿美元,汇往国家有20多个。其中汇往香港、日本、德国等地区的笔数共计284笔,占到汇出总笔数的80%,金额总计6.21亿美元,占全部汇出总额的83.6%。

(四)利润汇出企业比较集中。截止到2011年底,陕西省经营正常的外商投资企业共有1220家,未分配利润为正的企业有300

多家,但利润汇出企业主要集中在持续经营比较好的15家外商投资企业。

二、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的原因分析

(一)资金寻租。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方面,商务、工商等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国际收支统计中属于经常项目的收入,汇出国外的时间没有限定,汇出时也不

需要外汇局的核准,采用利润汇出方式只能是以一年为周期,所以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汇出的汇率,通过把握汇率的变动趋势来选择最佳的汇出时机。

(二)再投资。相对于世界上其他深陷金融危机的国家,我国目前经济宏、微观层面良好,中国的市场也是一个大市场,更加吸引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留置境内,寻找更多的投资项目,进行利润再投资,寻求资金增值的机会。

(三)资金融通。我国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限制,银行对企业的借贷有严格的要求和条件,这就加大了企业进行融资的成本。未分配利润内部周转相比通过发债或股票等形式的融资有一定的优势,它不但可以有效的降低融资成本,减少利息或发股的成本,同时可以规避我国对企业借款进行投资项目的限制,能够大大降低借款的风险。所以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将利润滞留在企业内部运转,降低融资成本。

(四)逃避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汇出我国需要在投资国纳税,将其滞留在国内更有利于企业避税,规避纳税义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存在监管盲区。现行政策法规规定,企业只需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以及完税证明等即可到银行办理利润汇出。但是,对利润分配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对利润的处置和分配拥有自主权,对于企业利润是否分配、何时分配、分配多少、以何种形式分配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基本上没

有限制和监管。外汇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全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的信息,只有企业办理利润汇出后,外汇指定银行在fdi系统中进行备案后,方可查询相关数据。外汇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流出速度和流量均无法及时掌握,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

(二)留存利润成为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不稳定的因素。近年来,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存量大幅增长,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利润汇出却只占很小一部分,因此如果随着外方滞留境内的利润不断积累,短期资本流出的潜在存量也不断增加,一旦市场或政策发生变动,外资企业很有可能通过正常或非正常渠道大量集中汇出利润,而大规模的利润流出必将对国际收支带来严重影响,并进一步恶化国内经济金融环境。

(三)留存利润构成了一种变相的隐性外债。从留存利润的特征来看,权益属外方所有,虽然参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但与直接投资不同的是,企业对其所占用的外方利润有随时足额支付的权力,因而实质上滞留境内的外方所得利润已经成为企业对外方投资者的“隐性外债”。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外汇局进行外债登记,借用外债的金额还要受到“投注差”的限制。但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这种隐性外债,却逃避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约束,游离于国家外债统计的范围之外,加大了资本项目管理的难度。

(四)外资企业利润真实性难以核实。一是企业可利用进出口转移利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通过高进低出的方式进

行利润转移,体现在境内企业的损益表上,则是微利、不盈利甚至亏损,逃避纳税义务;同时有企业采用高出低进的方式虚增利润,等这部分资金在国内获利后,再以利润汇出境外;二是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受经济利益驱使,可能会违规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了利润情况几乎可以由企业自行掌握的情况。而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利润汇出只需凭年度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的审查也仅仅停留在企业提供材料的表面审核上,对外方利润的真实性很难进行核实,极易使外方利润汇出成为转移境内逐利资本的渠道。

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的建议

(一)在统计分析系统中设置预警指标,加强对利润存量和结构的监测分析。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处置权在企业手中,其不确定性很大,同时未来利润汇出的流量取决于现在利润存量,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存量和结构的监测分析至关重要。建议在直投系统中设置相关指标,对于长期实现将但未进行利润分配或已实施利润分配但外方长期未汇出的情况进行关注,对存有上述异常情况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应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二)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统计和管理。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但是年检每年只进行一次,并且采用的财务数据是上一年度的审计数据,时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时效性较差,所以可以通过建立国际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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