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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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司中层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和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工作。

三、聘任原则1.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2.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 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的原则;6. 坚持民主集中、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聘任程序1. 选拔与提名: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由各部门提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名单,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 审核与考察:对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 任免与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任免人选,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4. 聘任与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公司总经理与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聘任期限与任期管理1.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调整。

2. 任期内,中层管理人员应按照聘任合同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转岗。

3. 任期届满,根据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和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

六、考核与评价1.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整、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解聘与辞职1.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予以解聘:(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2)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4)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5)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才价值,营造公正透明的人才评价和选拔环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依法依规、按照职责权限、基于能力素质、合理分配,确保人事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聘任与委任的区别第四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聘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求和工作岗位的要求,经过公开招聘、资格审核、综合评定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聘为公司的中层专业人员。

第六条委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和岗位的特殊要求,由公司高层领导根据人员的特长、能力和工作表现,直接指派或推荐人员担任公司的中层专业职务。

第三章聘任和委任的程序第七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程序如下:(一)聘任程序:1. 公开发布招聘岗位信息;2. 申请人提交个人材料及报名表;3. 公司进行资格审核;4. 进行面试和综合评定;5. 公布聘任结果。

(二)委任程序:1. 公司高层领导确定委任岗位需求;2. 人事部门推荐人员;3. 公司高层领导审核并做出委任决策;4. 公布委任结果。

第四章聘任与委任的条件第八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条件如下:(一)聘任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学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4. 通过面试和综合评定。

(二)委任条件:1. 具备特殊能力和经验;2. 受过公司高层领导的直接认可和指派。

第五章聘任与委任的权益与义务第九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权益与义务如下:(一)聘任权益:1. 根据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2. 根据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享受奖金和晋升机会;3.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保障。

(二)委任权益:1. 根据公司高层领导的任免决策享受岗位权力和责任;2. 根据公司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3. 享受公司的特殊福利待遇。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三、聘任和委任程序1. 聘任和委任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竞争性择优的原则。

2. 聘任和委任岗位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聘任和委任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岗位空缺公示:企业应当在内部公示岗位空缺,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

- 条件审核: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等。

- 笔试或面试:通过笔试或面试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 综合评定:根据笔试或面试成绩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聘任或委任人员。

- 公示结果:将聘任或委任结果公示并向申请人发放聘任或委任通知书。

四、聘任和委任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学历要求。

2. 工作经验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

3. 专业技术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需要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

4. 综合素质要求: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

五、聘任和委任考核1. 在职考核:聘任或委任后,在职中层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2. 培训考核:为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应定期组织培训,进行培训考核。

六、奖惩措施对于履职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对于履职不当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和调整。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和委任的暂行管理,对于其他情况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2. 本管理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即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建立中层干部聘任、委任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在三航委发(2002)44号《三航局干部选拔任用若干规定》及三航五委发(2002)38号《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公司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

1.3聘任、委任干部,必须遵循的原则:1.3.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1.3.2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1.3.3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

2.中层干部的聘任2.1公司行政系统干部由行政发文,实行聘任制。

2.2聘任的期限2.2.1机关部门负责人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2专业处厂行政干部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连任或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3项目部行政干部原则上聘任期至项目结束,其中区域性项目部行政干部一年一聘。

2.2.4聘任期满不再继续聘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中层干部的委任3.1委任适用对象3.1.1公司党群系统干部由党委、工会发文,实行委任制;3.1.2由选举产生的纪委、工会、共青团负责人,按《章程》规定,实行选任制。

如在任期中有岗位空缺现象,公司党委、工会可实行委任制。

3.2委任的期限3.2.1专业处厂、机关(含深圳工程公司机关)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如落选,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2.2项目部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

如项目工期不足两年,任期随项目结束而结束。

若不再继续委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若项目工期超过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医院中层干部聘期管理制度

医院中层干部聘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职能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的聘任、管理、考核和任期。

第三条中层干部聘期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任期管理、动态调整原则;(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中层干部的聘任应严格按照岗位设置和编制要求,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聘任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熟悉医院业务,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中层干部聘任程序:(一)公布岗位需求及任职条件;(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进行竞聘演讲、答辩;(四)组织考察、测评;(五)党委研究决定;(六)公示、聘任。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七条医院党委对中层干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层干部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由医院党委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中层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任期考核由医院党委组织实施。

第十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中层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十一条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中层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领导能力、团队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任期第十三条中层干部聘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任期届满前,医院党委根据考核结果和干部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五条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医院党委有权解除聘任。

第五章保障与激励第十六条医院为中层干部提供必要的培训、学习和交流机会,提高其综合素质。

中层管理干部聘任制度范本

中层管理干部聘任制度范本

中层管理干部聘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体系,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适应;(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四)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五)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中层管理干部:(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的;(二)道德品质败坏,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三)健康状况不适宜担任管理岗位的;(四)在其他单位担任兼职,影响本人全职工作的;(五)公司规定不宜担任管理岗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六条中层管理干部的聘任程序分为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综合评价、面试、考察、决定聘任等环节。

第七条公开报名:公司通过内部公告、外部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公开征集应聘者。

第八条资格审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参加综合评价的人员名单。

第九条综合评价:公司成立评价小组,对入围人员的综合素质、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面试的依据。

第十条面试:公司组织面试,面试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专业知识、领导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

第十一条考察:公司对面试合格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工作表现、人际关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决定聘任:公司根据综合评价、面试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医院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制度

医院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聘任原则1.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2.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3.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4. 坚持任人唯贤、人岗相适;5.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三、聘任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部门的中层干部(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等)。

四、聘任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医院工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廉洁自律;4. 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称,年龄符合医院规定;5. 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基础好,群众公认。

五、聘任程序1. 拟聘岗位及职数由医院党委根据医院发展需要提出,经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2. 发布聘任公告,明确聘任岗位、条件、程序等;3. 招募报名,资格审查;4. 组织考察,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5. 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选;6. 任命通知,办理聘任手续。

六、聘任期限中层干部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可续聘。

七、考核与评价1.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中层干部进行定期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八、解聘与辞职1. 中层干部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2)年度考核不合格;(3)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4)本人提出辞职,并经医院批准;(5)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2. 中层干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九、附则本制度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金浩集团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板---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确保人才选拔公开、公平、公正,并提高中层行政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果,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规范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三、聘任程序1. 国有企业从内部选任中层行政人员,应组织选拔委员会,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选拔委员会依据职位要求、岗位职责等,制定选拔标准和程序,并进行公示。

3. 内部员工根据招聘要求自愿报名,并提交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背景调查材料等。

4. 选拔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等,综合考核并确定候选人。

5. 选拔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报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确定最终聘任人选。

6. 聘任人选须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查,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四、委任程序1. 国有企业从外部委任中层行政人员,应组织委任委员会,由高管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委任委员会依据岗位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确定委任标准,并进行公示。

3. 外部人员按照委任要求自愿报名,并提交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背景调查材料等。

4. 委任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等,综合考核并确定候选人。

5. 委任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报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确定最终委任人选。

6. 委任人选须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查,按程序办理委任手续。

五、岗位职责与任期1. 中层行政人员应承担由国有企业委托的管理和领导工作。

2. 岗位职责应与聘任或委任的职位相匹配,明确职责和权限范围。

3. 任期一般为3年,满期后可重新聘任或委任,也可进行岗位调整。

六、待遇和奖惩1. 聘任或委任的中层行政人员享有相应的岗位工资、福利和保障待遇。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中央关于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第三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逐步推行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五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思想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努力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要求。

第六条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公司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或竞聘制,党群中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选任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㈠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管理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现行政策、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具有所聘职务需具备的组织指挥和决策能力。

㈢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扎实。

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决策果断,管理大胆,作风民主,善于同班子成员共事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㈤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身体健康。

第八条新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40岁左右为主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5年相关工作经历,在两个以上中层管理岗位任职3年以上,中共党员,现为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根据国有企业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程序,提高中层领导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任与委任的区别与适用范围1. 聘任是指通过竞争选拔程序,选聘合适的候选人担任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位。

2. 委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和紧急情况,临时任命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

3.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第三章聘任与委任的程序1. 聘任程序:- 公示招聘:通过媒体发布聘任岗位信息,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 考核评审:组织专业考评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和面试,确定合适的人选。

- 决策聘任:公司领导层讨论并最终决定聘任人选。

- 公示结果:将聘任结果公示,并与被聘任者签订劳动合同。

2. 委任程序:- 紧急委任:在紧急情况下,由企业领导层决定临时委任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

- 长期委任:企业领导层审议并决定委任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委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聘任和委任的条件1. 聘任条件:- 具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取得相应学历和职称等资格证书;-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通过专业考核评审。

2. 委任条件:- 具备临时接任的能力和经验;- 对国有企业业务有一定的了解;- 能够在短期内胜任中层领导职责。

第五章聘任和委任的效果与监督1. 聘任的效果:- 被聘任人员享受职务级别和相应待遇;- 聘任期限内享有相应权益和保障;- 根据岗位要求培训和提升职业技能。

2. 委任的效果:- 被委任人员在委任期间履行相应职责;- 委任期满后,回归原职或进行其他合理安排。

3. 监督和评估:- 定期进行聘任和委任效果的评估;- 对聘任和委任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法人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的内容。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及管理暂行规程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及管理暂行规程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及管理暂行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规
范中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管理权限,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与本规程相衔接的中层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等规定。

...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
业章程,恪守道德底线。

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与下属发生不正
当性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设立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对中层管
理人员进行经常性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和聘任、职务晋升、奖励和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奖惩制度,通过严格
实施奖惩措施,激励中层管理人员创新创效,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
为确保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
级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程,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同时,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学习和日常监督,履行
好自己的管理职责,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XX公司经理层及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办法

XX公司经理层及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办法

XX公司经理层及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制定本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中层管理人员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职责、权利与义务,实现业绩与薪酬的合理匹配,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的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业绩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人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三章任期与聘任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六条任期制管理人员的聘任应通过公开竞聘、内部选拔等方式进行,确保选聘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四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其结果负责。

第八条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享有公司规定的相应权限,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薪酬与考核第九条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条年度业绩考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部门业绩目标等制定具体考核指标。

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一条任期结束或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任期的,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考核不达标或违反公司规定的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章监督与纪律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监督机制,确保管理人员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对违反纪律的管理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国有企业中层经理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经理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经理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经理的聘任和委任程序,保证聘任和委任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中层经理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务类别中层经理职务分为以下类别:1.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经理;2. 部门经理,包括人力资源部经理、市场部经理等;3. 项目经理,包括研发项目经理、生产项目经理等;4. 其他中层职位,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聘任与委任1.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和委任原则上执行聘任制,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过综合考核后,由企业董事会决定聘任。

2. 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聘任和委任原则上执行委任制,由企业董事会委派决定聘任。

3. 聘任和委任的条件和程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聘任和委任条件1.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技能,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和战略决策能力。

2. 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 聘任和委任的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

第二章聘任和委任程序第五条岗位空缺公示企业应当在内部公示岗位空缺的信息,包括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应聘和推荐选择1. 候选人可按照公示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可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也可依托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能力评估。

3. 经过初步筛选和面试,企业应选出不少于3名候选人。

第七条终审和决策1. 企业应组织终审小组或董事会对候选人进行最终评审和确定。

2. 终审小组或董事会应当根据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业绩和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

第八条聘任和委任通知企业将最终确定的聘任和委任名单通知候选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及补充规定1.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企业董事会。

2.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监督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监督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连带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行为的,除追究当 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对于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如有任何疑问或 争议,应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权威解释。
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任何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与公司内部其他规定的关系
本办法是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管理制度,如有其他内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 为准。同时,公司鼓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但不得与本办法相 抵触。
03 确定人选
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确定拟任人选。
0 办理手续 4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完成选拔任用工作。
05
监督与约束
党内监督
党的纪律监督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 组织纪律,确保选拔任用 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党委(党组)监督
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的领导,履行主体责任,
修订权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将经过公司高层批准 后公布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 办法的各项规定。
废止条款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本 办法的废止需经公司高层批准后公布。
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金浩集团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XX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承担运营板块或部门管理职责,对部门绩效目标完成和团队建设负责的人员。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四条公司设置运营板块总监若干名;每个部门(项目部)设置总经理(经理)一名,副总经理(经理)若干名,以上人员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坚持以下原则:(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工作业绩突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勤勉尽责,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善于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岗位职级为主管及以上级别;(二)聘任为运营板块总监的,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聘任为部门(项目部)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聘任为部门(项目部)副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三)职务提拔原则上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两年以上;(四)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提拔聘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原则上应当逐级进行。

特别优秀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越级聘任。

第九条新录用的人员,原则上试用期满后方可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

中层干部管理规定(1)

中层干部管理规定(1)

中层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中层干部聘用及考核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促进公司各部门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含副职)。

第二章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第三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条件好,责任意识浓,事业意识强,开拓意识好;2、专业对口,业务熟练,肯于上进,自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较强的工作组织和协调能力;3、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务实求新,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大局意识;4、坚持原则,勇于承担责任和纠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5、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以公司利益为重,凡事从集体利益出发,有全局观念,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6、能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思想先进,团结同志,热爱本职工作。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产生第四条:中层干部的产生,按照民主推荐、任前公示、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试用期一年的办法实行聘任制。

试用期满后,经个人述职、职工民主评议、公司考核达到合格后才可正式聘任。

第五条:中层干部的任用,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应从工作实际出发,选拔有实际工作能力、能够真正带动部门工作开展的人选,新提拔的中导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中层干部必须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每年须写出书面述职报告进行个人述职,经职工民主评议、公司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才可在下一年度中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干部每年聘任一次,期满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职,不再享受公司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但男同志连续担任中层干部12年以上、女同志10年以上,因年龄关系退居二线的,取消职务津贴,其他按离职前岗位待遇的80%计算。

第四章中层干部的职责第八条:中层干部应切实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既坚持原则,又要方法灵活,当好领导帮手。

第九条:负责起草、修订本部门月、季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

第十条:承担本部门责任,认真落实既定计划,圆满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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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集团
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
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应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1.口头述职。

中层管理人员每月末以口头汇报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做当月个人工作情况的述职。

2.书面述职。

中层管理人员每半年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进行书面述职;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作任期述职。

第四章续聘、解聘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符合继续任职条件,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集团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应予解聘:
1.经集团批准调离现岗位的;
2.中层管理人员个人提出辞职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率超过30%的;
4.工作中有重大过错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5.有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被解聘后,仍在集团工作的,由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工作,并享受所
在岗位的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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