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制度析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
前述 的违法行 为而 尚未导致 离婚 的或 实施 了 四种 法定违 法行为之 外 的其他 违法 行为 , 如吸毒 、 通奸 等行 为 , 不在构 成离婚 损害赔 都 偿 的法 定违法 行为之 列 。 3 ( ) []二 损害 事实 。即配偶 一方 因实施违 法 行为而 导致 离婚 , 过错方 因此而遭 受 的精神损 失和物质 损失 。 无 物 质损 失即财 产损 失,实践 中 比较 容易确 定 。精神损 失如 由于离 婚 而导致 的对 自身社会评 价 的降低、 对将 来 生活的恐惧 、 开子女 离 的痛 苦 、 子女 教育 问题 等方面 。( ) 三 因果关 系 。” 损害赔 偿法 上的 因果 关系 是指违 约行为或 违法行 为作 为原因 , 害事 实作为 结果 , 损 在他 们之 间, 存在 前者 引起后者 , 后者 被前者 所引起 的客观 联系 。 ” [] 4 在离婚 损害赔偿 制度 中, 错方实 施的法 定违法行 为 , 过 必须 是导 致离 婚造 成无过 错一方遭 受损 害 的直 接原 因 。 果违法 行为未 导 如 致离 婚受损 害方 在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提 出赔偿请 求 的,按照婚 内 侵权 行为 处理 。[ ( 行为人 有过错 。我 国《 5 四) ] 婚姻 法》 6条规 定, 4 行为 实施 了四种 法定违法 行为 之一就 表 明其 具有过 错 , 离婚 时 在 就应 承担离 婚损 害赔偿责 任 。 也有学者 主 张特 殊构 成要件 说 。 婚损 害赔偿 不同于 一般 民 离 事 损害赔 偿 , 构成 要件具有 一定特 殊性 , 能简单 套用一 般 民事 其 不 损 害赔 偿构成 要件 。【】 6 其特 殊性 表现在 : …) ( 婚姻 为合法有 效婚 姻 , 以离婚 为前提 。 姻若 为无效婚姻 , 且 婚 则不适 用 离婚损害 赔偿 , 因为婚姻 本身 就不是 受法律 保护 的,据该 不法 婚姻而 产生 的损害 理 应不受 法律 保护 。 高人 民法院在 《 最 婚姻法 解释 ( )的第 2 条 一 》 9 指 出 :人 民法院判 决不准 离婚 的案件 , 于 当事人基 于 《 ” 对 婚姻 法》 第 4 条 提 出的损害 赔偿请求 , 6 不予 支持 。在婚姻 关系 存续期 间 , 当事人不 起诉 离婚而 单独依 据该条 规定提 起损 害赔偿请 求 的,人
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当事人权益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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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与法 制
导致离婚无过错方 当事人权益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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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请 求 离婚 损 害赔 偿 的 构 成 要 素 。 只 有 离 婚 的 发 生 , 导 致 受 害 方 才 取 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 但 在现 实生 活 中 , 害 方 由 于 传 统 观 念 或 考 虑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受 等 , 不 愿 放 弃 现 存 婚 姻 。 因此 有 学 者 质 疑 损 害 赔 偿 以离 婚 为 要 并 件 的合 理 性 。认 为 不 要 求 离 婚 绝 不 等 于 不 要 求 赔 偿 , 过 错 方 应 无 该 在 维 持 婚 姻 状 况 的前 提 下 也 能 够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如 果仅 仅 把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限制 在 提 起 离 婚 之 时 , 过错 方 如 果 希 望 得 到 赔偿 必 无 须 以离 婚 为 代 价 , 对 如 此 高 昂 的成 本 , 很 多情 况下 权 利 人 不 得 面 在 不 放 弃 赔 偿 要 求 , 是 不 合理 的 。 这 笔者认为 , 没有 必要 将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扩 大 适 用 于 没 有 提 出 离
于 更 充 分 地 保 护 无 过 错 方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婚 姻 的 合 法 利 益 。 本 文 主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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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赔 偿 责 任 在 法 律 上 即 完 结 。如 果 无 过错 方 配偶 原 谅 违 反 忠 实
要 探 讨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范 围 、 三 人 能 否 作 为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 义 第 务 主体 、 离婚 损 害 赔 偿 是 否 以 离婚 为 要 件 等 问题 。 【 键 词】 关 离婚 损 害 赔 偿 ; 用 范 围 ; 务 主 体 ; 序 要 件 适 义 程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标准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标准
在许多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会因他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由于他人的行为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而给予的赔偿。
这种赔偿的标准通常是基于受害人的痛苦程度、伤害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精神状态、恢复情况以及预期的未来收益。
2. 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对由于他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给予的赔偿。
这种赔偿的标准通常是基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价值、损坏程度以及修复所需的费用等因素。
在确定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以及责任方的过错程度。
3. 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是指对由于他人的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而给予的赔偿。
这种赔偿的标准通常是基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收入损失、护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等因素。
在确定人身伤害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伤势、治疗情况以及未来的康复情况。
4. 其他相关费用
除了上述三种赔偿之外,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赔偿其他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这些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
法取决于具体情况。
例如,律师费的金额通常取决于律师资历、经验以及案件的复杂性等因素;交通费和住宿费的金额则通常基于实际支出和相关的单据。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婚姻法在离婚救济制度上的空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这一制度认识的逐步深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举证难、法不得用的尴尬境遇,违背了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
笔者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婚姻破裂,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这一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不受侵犯,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精神、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的功能,也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时有法可依,加强了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有重大的意义。
但在随着理论的发展和认识的进步,很多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对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认识存在一些分歧,笔者试通过本文对这一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浅析和探讨。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缘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为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婚姻神圣的理念所创设的,1791年法国宪法率先宣誓:“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男人和女人可以选择是否签订契约,同样,他们也可以选择是否结婚,但是,一旦他们决定结婚,“婚姻与契约就不再相似了,因为婚姻关系的条款和条件是国家制定的。
”1以这一理念为契机,过错离婚主义逐步深入到立法意识之中,并日益得到许多国家的充分认同。
2这一时期盛行有责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是指婚姻当事人只有具备法定的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离婚原因才能诉请离婚,而且唯有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才享有诉请离婚的权利的立法价值主张。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 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 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并非总是和平进行的,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离婚后受损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次演示将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 法完善进行探讨。
的规定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二)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中的一方。而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则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以为,应将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也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产生使有 过错一方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于人 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对 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若仍适用上述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以为,立法应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都 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应规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可以避免使案件复杂化。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编者说: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损害事实、证据效力、兜底条款、赔偿数额等问题,故在审理中的存在诸多难点,上海一中院法官针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具体内容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主张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上述规定有利于有效制约婚姻过错方、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诸多分歧,亟待统一适法。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01 典型案例02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损害事实的认定谭与刘办理离婚登记后,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称刘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还与婚外异性同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为此,谭提供双方争吵的录音和报警回执单、刘与异性开房的视频截图以资证明。
刘否认其实施家庭暴力,亦否认同居事实,表示双方婚后因常有争吵、感情不和而离婚。
此外,刘承认其确与婚外异性开过一次房,但当时已在与谭办理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不应成为谭提起该诉的理由。
案例二:涉及证据效力的判定张与王结婚后,王被公司外派出国。
王回国后,因偶然机会发现张笔记本和一些避孕用品、药品。
笔记本内,张以《迈克的风流韵事》为题,撰写了主人公迈克与多名女子有染的文字内容。
王阅读后认为迈克即为张化名,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张赔偿感情损失。
张辩称,作为王起诉依据的笔记本系其排遣寂寞的方式,内容并非事实,故不同意离婚与赔偿损失。
案例三:涉及兜底条款的界定黄与方结婚15年,育有一女13岁,夫妻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产生矛盾。
方对女儿是否亲生产生疑虑,遂带女儿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方与女儿不符合遗传定律,即排除存在亲子关系。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但同时也会对家庭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离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诸多法律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应如何补偿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当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另一方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离婚后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维护被离婚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无过错离婚原则”。
该原则主张若是离婚是因为一方方案所迫,而非另一方有责,则应由有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无过错离婚原则是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则,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用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对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继承和赠与的财产等,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合理分配。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失,需要根据离婚所造成的具体后果进行适度的补偿。
例如,一方因离婚导致精神紧张,患了严重的抑郁症,那么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解体后一方的利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具体制定,补偿金额不容易计算和衡量,故而容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很多离婚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面向和内容并不十分了解,容易感觉受到传统家庭观念限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罚款式”赔偿,会对其再次施加压力。
因此,在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重视对其法律基础、具体应用和影响的宣传教育,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计算和证明标准,促进赔偿金额的公正评估,避免对离婚当事人的二次损害。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离婚受损方的合理机制,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公正、规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浅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p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及表现形式离婚损害赔偿是一项过错惩罚与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救济制度,它通过惩罚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方式,以保障无过错一方离婚后得以弥补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害。
(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概念,主要是从弥补损失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义说,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配偶一方以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侵害对方的身体, 或者损害对方人格尊严, 导致对方的身体机能发生不良改变的后果, 或者造成对方精神上受到摧残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现行《婚姻法》一共规定了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体现在《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结合实践情况, 法律规定的种类太少, 没有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许多危害婚姻家庭权益的行为。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2001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婚姻法修正案中的亮点,在众多期待的目光中出台,但它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并不是很好,大部分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受到冷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举证困难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受到冷落的直接原因离婚属于民事纠纷, 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 即谁主张, 谁举证。
但是当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并不一定是有形的可视的,纵然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这种伤害仍然存在,也难以证明是家庭暴力所致。
婚外同居的证据要做出很多努力,也不一定能够取证[1]。
最重要的是,一方的取证行为很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我们取得的证据,只有以不侵犯他人权益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才能被法院认定。
但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一方为了取得另一方同居重婚的证据,通常要借助私拍等手段,也因此容易造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
婚姻法解读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婚姻法解读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解除不仅仅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婚姻法针对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旨在对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进行解析。
一、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解除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适当的经济赔偿。
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质损失在婚姻解除时,无过错方往往承担着不小的物质损失,例如前期投入的财产、家庭财产的分割等。
因此,在损害赔偿中,物质损失应作为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2. 精神损失婚姻解除对当事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无过错方可能遭受到痛苦、伤害以及焦虑等不良情绪。
因此,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失需要得到适当的补偿。
3. 抚养费婚姻解除后,如有共同子女,无过错方应当负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核定依据包括子女的年龄、生活需求以及无过错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
4. 其他损失除上述方面外,婚姻解除可能还会对当事人的职业发展、社会地位、名誉等造成影响。
对于这些其他损失,也应当纳入损害赔偿的考虑范围。
综上所述,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抚养费和其他损失等多个方面。
二、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确定了损害赔偿标准后,接下来需要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进行阐述。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物质损失的计算物质损失的计算主要基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贡献和财产状况。
一般而言,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自己在家庭中的经济投入和支出情况,以及有过错方的财产状况等综合考虑,决定合理的物质损失赔偿金额。
2. 精神损失的计算精神损失的计算是相对较为主观的一部分。
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如心理咨询记录、医院诊断报告等,以证明其受到的心理伤害和痛苦。
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精神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3. 抚养费的计算抚养费的计算一般基于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无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随着诉讼离婚率的与日俱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越来越为人所重视和探讨。
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属当务之急。
本文,笔者将着重分析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利弊及其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无过错方、赔偿责任主体、赔偿标准随着离婚现象的日益普遍,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赔偿主体范围以及赔偿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利弊和今后应该借鉴和完善的地方。
首先,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存在诸多的见解,不同国家的立法体现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48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6条则规定: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方,请求赔偿。
笔者比较赞同台湾地区关于该制度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即由于过错一方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向其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而不强调另一方为非过错一方。
因为,现实生活中,离婚事由的出现大部分是因为夫妻双方互有过错而造成的,不能单纯的理解为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
如果依《婚姻法》规定,只有无过错一方享有赔偿请求权,换句话说,只要存在过错就无权请求赔偿。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完全的无过错一方不能说没有,但是很少,如果将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一方仅仅局限于完全无过错者,不但曲解了立法者的本意,而且也不符合公平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民法精神。
所以,应当删除无过错一方这一措辞。
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主要过错一方负赔偿责任以及过失相抵原则来确定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而不仅局限于无过错一方。
其次,对于赔偿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导致离婚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此规定并没有完全的考虑到一切事项,比如,夫妻离婚是因为存在第三者从中作梗,挑拨离间的情况。
如果是这种情况发生,则主要过错方还包括第三者。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赔偿范围
赔偿 受害人 的损 失。
本质上不可计量, 法律上没有规定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 在我国精神
损害的赔偿还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 法院在确定离 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 应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第一, 过错方的 过错程度。 第二, 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 方式、 手段、 场合等具体的情节综合考虑。第三, 过错方的行为所造成 是长期的, 还是短期的, 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 工作、 学习带来影响。由 重程度, 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多少。第四, 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 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此以考虑受诉法院所在 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必要 , 第五, 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 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三)人身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应当包括人身损害赔
害赔偿制度更具有了侵权责任的成分;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 第28 条明确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 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主导思想是侵权责任; 因此, 本人
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二、 离婚损容赔偿的主体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和义务主体。 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 的另一方配偶, 即受害的配偶一方。 我国《 婚姻法解释(一)》 29 条明 第 确规定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 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不能将 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然而笔者认为,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应 包括故意介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有些第三者确实不知对方已婚或已 有配偶, 在此情况下, 其也属于受害者, 当然不应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但多数情况下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 但却与之重婚或同居, 因此, 第三者是无法免责的。具体理由如下: 1. 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但法律调整某种 社会关系, 不是考虑道德是否已 对其进行了 调整, 而是考虑这种社会 关系是否重要、 是否需要法律手段介入。法律调整并不和道德调整相 矛盾, 相反当道德力量不足以规则某种社会关系、 调整效果欠佳时, 往 往要求助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就我国当前社会而言, 以社会舆论为 后盾的道德调整方式已难以对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社会现象 进行有效规制, 此, 因 需要用法律对其规制, 把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主体。 有一个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即配偶一方, 以及一个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 人, 作为行为的主体, 是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 因此, 有责任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立法缺陷
神损害 主要包括精 神利益 的损害和 精神创伤 两部分。
( 三)法 定违 法行 为和损害事 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 配偶一方 实施 了重婚 、与他人 同居 、家庭暴力 、虐 待 、
遗弃 等法 定违法 行 为 ,并且 因过 错配 偶 的违法 行为 导 致婚 姻关 系破裂 而 离婚 。离 婚 是离婚 损 害赔偿 的前提 条件 ,无 离婚 ,就 无 离婚 损 害赔偿 。有 过错 配偶 的违 法行 为是 造成 无过 错配 偶 因离 婚而 遭受 财产 损失 和精 神损 害的直接 原因 。[ 1 】 ( 四)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配偶—方主观 匕 有过错。在 离婚 损害赔偿 中 ,以配 偶 一方 有 故意 的过 错 为主观 要 件 ,也就是说配偶 一方 是故意实施 了法定 的违法行为。
是 “ 无过错 方 ” 。这意 味着婚 姻法 中损害 赔偿制度 的归 责原 则是过 错责 任 原则 ,即行 为人要 承 担损 害赔偿之
责 的要件之 一 是行 为人 必 须要 有过 错 ,也就 是行为人 主 观上 是 出于故 意 或过 失 。在适 用 过 错责 任 原则 时 , 以过 错为 归责 的最 终要 件 ,这 就意 味着 对行 为人 的过
些看法 。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一
、
离婚损 害赔偿 是指 配偶 一方违 反婚 姻法有 关规定 , 侵害 配偶他 方 的合法 权益 ,导致 婚姻 关 系破 裂 ,离婚 时对无过错 方配偶所 受的精 神利 益的损 害和精 神创伤 , 过错 配偶应 承担 的 民事责 任 。离 婚损 害赔 偿 是对 离婚 本身 而产 生的精 神痛 苦 的赔 偿 ,具有 经 济补 偿和 精神 抚慰 两种功 能: 是从 经济 上填 补损 害 ,另一种 是抚 一种 慰 受 害方 因 为合 法权 益 遭 受损 害所 带 来 的精 神痛 苦 , 使 受害人 获得心 理 上 的慰藉 ,同时 也是 对违 法行 为 的 制裁 和预 防起 到积 极 的作用 。根 据 我 国精神 损 害制度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会实际相适应的。该制度的设立对于解决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 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 要 意义 。 本文在 系统分析 该项 制度 的基 础 上 , 其必要 性 、 规 定及 不足 提 出 了 自己的看法 和构 想 , 对 现行 以期深化 对其 理论 和
实践 的认 识 , 对进 一 步的立 法有所 助益 。 并 关键 词 离婚损 害 离因损 害 侵权 责任 婚 内赔偿 过错推 定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我 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法 的一般原理,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是: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 因果联系和主观过错四
直系亲属在 内。虽然这些遭受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提起 单独 的 .
民事赔偿诉讼, 但是这样不仅浪费 了司法资源。 还会 使许 多受害者因 不愿单独提起 诉讼而使 自己的合法权 益得不 到法律 的保护 。 ( ) 三 过错推 定原则的引入 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在 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就应该采取“ 主张谁举证” 谁 的原则 。可是现实中 我们不难 发现 , 有过错方配偶为了逃避责任规避法律, 通常会将 自己 的侵害行 为隐蔽化、 秘密化, 这增加 了受害一方的举证难度。一味 的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最终可 能会导致 由于证据不足或缺 乏证据 , 权利
个部分。因此离婚损 害赔偿责任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 ) 法行 为 一 违
根据《 婚姻 法 》 4 第 6条 的 规 定 , 下 列 行为 之 一 , 致 离 婚 的 , 有 导 无
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 重婚、 有 配偶 者与他人 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识和做法,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婚姻是以契约为基础,作为形式要件的一纸结婚证就是一份婚姻合同,离婚即是违约,造成损害的,应以违约责任追究;一种认为婚姻以配偶权为基础,配偶权是夫妻之间支配一定身份利益的权利,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属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简单归结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两种责任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其理由至少有三:一是新婚姻法总则的第二、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
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
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
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以及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①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那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决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方式的先决条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
目前,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属性的学说主要有两种学术观点,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争论。
违约责任论的主要依据缘于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本身是通过符合相关法定要件的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并经过一定的法定形式(结婚登记)所确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在契约说的支配下,离婚损害赔偿正是配偶一方对配偶另一方违反双方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而致使其受到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赔偿制度建议的意义、内容、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问题作出粗浅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法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并明确予以具体规定。
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
当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补救。
关于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方 的行 为造 成财 产 上 的灭 失或 毁 损等 属 于 直接 损 失 。如 因
的。 ”这是我 国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直接法律规定。由此 对 方虐 待所 造 成 的身 体机 能或 器官 伤 害而 支 出 的医疗 费 、 对 因 方 侵 占或破 坏 行 为造 成 的现 有 财 产 的减 损 。因 对方 行 为造 成 可见 , 所谓 离 婚过 错 损 害赔 偿 , 是指 婚 姻关 系 因夫 妻一 方法 就 配 定 的过 错行 为 破裂 , 有过 错一 方 向非 过错 一 方赔 偿损 失、 而 给 的可 期待 利益 的减少 是 问接 损 失 。如 劳动 收入 的 减少 、 偶 一
关于我国离嫣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口 赵 红巧
性 为 侵权 损 害赔 偿 , 具体 就 是对 配 偶权 的侵犯 。因此 离 婚过 错
损 害 赔偿 的构 成 要件 与 一股 侵 权行 为 一样 包 括 四个 方面 :
( ) 为人 的过 错 一 行
在侵 权法 归 责 原则 体系 中 , 过错 责 任 是一 般 的 归责 原 则 。 而 离 婚过 错损 害赔 偿 制度 之所 以采 过 错原 则 是 因为 , 立此 制 设
付抚 慰 金 的一种 民事 法律 制度 。
( ) 制度 的现 实意 义 。 二 该
方 在 婚姻 存 续 期 间所 支 付 的精 力 和 经济 上 的 投 资所 预 期 的 利
益( 他方 因 婚后 学 习而 提高 的 挣钱 能 力) 减 少或 丧 失 。人 身 的
此制 度 是我 国婚 姻 立法 中 的又 一重 要制 度 , 具有 重要 的现 损 害 是因 为对 方 的过错 行 为造 成身 体 上 的损 害 , 如身 体 受伤 致 残 。精 神损 害 是指 配 偶 一方 的过 错 行 为侵 犯 了 另 一方 的人 格 实意 义 主 要 表现 为 以下 几方 面 : l建 立 离婚 过错 损 害赔 偿 制度 是加 强社 会主 义 法制 、 善 尊 严和 配 偶权 利 , 、 完 使另 一方 产 生悲 伤 、 恐惧 、 恨 、 望、 怨 绝 羞辱 等 我 国离婚 法 律制 度 的 需要 。18 9 0年 《 姻法 》 婚 对此 并 无专 门规 精 神痛 苦 和创 伤 , 响其 正常 的 工 作和 生活 。 影 定 , 致 在离 婚 中使 有重 婚 、 配偶 而与 他 人 同居 、 弃 、 导 有 遗 虐待 ( ) 三 过错 行 为与损 害事 实有 因果 关 系。 这里 的因 果关 系 是指 离 婚 当 事人 一 方 的 过错 行 为 与 另 一 等 过 错行 为 不能 被依 法追 究 赔偿 责任 , 就不 能使 无 过错 方得 也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离婚一方权益的法律规定。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加,以及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意义和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离婚一方的权益而设立的。
在婚姻关系破裂后,一方可能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负面影响而遭受经济、情感或精神上的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可以帮助受损害一方获得补偿,缓解其受到的伤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夫妻在婚姻中保持忠诚和尊重,减少离婚的发生。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然而,当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的赔偿标准缺乏明确性和确定性,导致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
由于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各异,缺乏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某些具体情形,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离婚造成的损害情况。
此外,当前的制度也存在执行难题,一些受害方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
三、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明确赔偿标准:建立统一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明确各种情形下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以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使受害的当事人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
2.扩大适用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涵盖更多离婚造成的损害情况。
例如,对于因为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职业发展受损的一方,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3.完善执行机制:加强对离婚损害赔偿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赔偿金额得到及时支付。
此外,还应建立快速、高效的司法救济渠道,为受害方提供更便捷的赔偿途径。
4.加强婚姻家庭教育:除了完善制度,还应加强婚姻家庭教育,提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认知和理解,培养夫妻间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减少婚姻破裂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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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考虑确定。而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 则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人的连带责任《。 婚姻法》修正案实施以来, 有的法院也受理了
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酌情提出赔偿金额。受害方同时
无过错方状告第三者的案件, 有的已调解结案, 判决第三者予
还应保存好受伤害及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 , 如医院病历、发票
以赔偿, 有的则判决第三者不承担责任。当然, 追究第三者的
离婚损害赔偿以夫妻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五是离婚。如果具有《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情
一是存在损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表现 形之一, 但没有离婚, 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这里损害赔偿
有两种, 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根据《 婚姻法》第 46 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补偿制度, 主要具有三方面
之结婚的违法行为。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重婚以外的,
的功能: 第一, 补偿无过错方的经济损失。第二, 精神抚慰。精
不以夫妻名义, 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的行为。③ 实施家庭暴
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赔偿, 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
力。是指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 对家庭成员的 功能。第三, 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
赔偿额度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 ]
离婚; 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 1676( 2008) 05- 0042- 02
近年来, 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此而引发的离 婚 员。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 构成虐待罪; 遗弃是对年老、年
从 我 国《 婚 姻 法》立 法 本 意 上 看 ,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在 抚 慰 或 弥 补 《 婚姻法》第 46 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可见《, 婚姻法》规 定 的
无过错方精神损失的同时, 也规定对受害人所受财产损失给
赔偿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
予赔偿。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 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身体、精神等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实施者除离婚 为的制裁 , 也对其他人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起到警戒和预 防
赔偿 外 , 还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④ 虐 待 、遗 弃 家 庭 成
42
作用。
中 共 山 西 省 直 机 关 党 校 学 报 2008 年 第 5 期
[作者简介] 阎 雯(1968- ), 女,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副教授 研究方向: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46 条所指的四种过错情形。
权利救济制度, 它通过婚姻权利救济, 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四 是 违 法 行 为 人 有 主 观 过 错 。过 错 是 故 意 和 过 失 的 总 称 。
第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适用于离婚无过错方; 第三,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害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
实施了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并向 接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原因。在判断财产利益损失上 , 须有
无过错方赔偿损害的法律制度。
证 据 证 明 该 损 失 是 由 过 错 方 的 行 为 所 致 , 即 存 在《 婚 姻 法》第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 损害赔偿是一种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的四种情形, 但从文义看, 并不能
出版公司, 2002.3.
表明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是基于离婚, 因而离婚赔偿制度仍
[2] 马 继 军.试 论 建 立 离 婚 之 损 害 赔 偿 制 度[J].妇 女
需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研究论丛, 1997,( 12) .
( 一) 诉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不应仅限于夫妻
义。
括 人 的 情 感 伤 害 。损 害 事 实 是 指 无 过 错 方 的 人 身 、财 产 上 的 现
一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特 征 及 赔 偿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实损害。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是指由于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
三是行为与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的过错行为是直
儿童的合法权益, 并最终有利于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相信在
财产, 也有法定财产, 无过错方以约定的个人财产和法定财产 不久的将来, 随着我国民法的法典化,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必将
中分得的财产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在离婚损害赔
会更加完善。
偿中, 分割夫妻财产并不等于赔偿。赔偿是分割财产以外的民
( 责任编辑: 苗全优)
制度是以离婚这一要件为前提的。但如果是无效婚姻, 则不适
规定, 妨害婚姻家庭关系构成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 用离婚损害赔偿。
四种情形: ① 重婚。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司法解释是, 有配
二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功 能 和 法 律 适 用
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
总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只有约定财产, 过错方以个人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 ②
而建立的一种全新的权利救济制度。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
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约定, 要先进行财产分割, 分割完成后,
经济补偿或精神抚慰, 可以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
过错方以个人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 ③ 夫妻双方既有约定
等, 以利诉诸法律时赔偿数额的确定。
责任应明确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如: 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
( 三) 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
偶, 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等; 如果是受骗或受胁迫的受害者, 就
在我国《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和法定 财
不应以第三者论处, 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产制并行的情况下, 离婚损害赔偿实现的方式有三个: ① 夫妻
( 四) 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包括第三者
难 度 较 大 , 实 践 中 可 根 据 过 错 程 度 、侵 害 的 具 体 情 节 、侵 害 后
《 婚姻法》第 46 条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着缺陷。损害赔偿义
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当事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 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 , 实际上是免除 了 共 同 侵 权
婚姻家庭关系非常复杂, 导致离婚的原因不会是单一的
方的婚内赔偿责任, 具有现实意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 除
和短暂的行为。比如丈夫偶尔打骂妻子的行为, 夫妻一方偶尔
了夫妻共同财产外, 还有个人特有财产, 如一方的婚前财产,
有越轨行为但已及时改正等等, 一般都不会导致离婚。在实践
因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等。即使无个人财产, 如果 分 清 了 是
中, 司法人员经常遇到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
非, 明确了责任, 对有过错的一方也能起到教育和震撼的作
过错, 完全单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并非离婚原因的常态。所
用。
以《, 婚姻法》 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离婚
( 三) 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扩大
中 的“ 无 过 错 方 ”, 而 过 错 方 的 过 错 必 须 是 实 施 了 婚 姻 法 明 确
《 婚姻法》第 46 条只列举了四种可以请求赔偿 的 情 形 , 但
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 重大过错不仅仅是《 婚姻法》列举的四种 情 形 ,
( 二) 离婚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如发生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公开同居, 而对配偶一方造成严重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形式。 伤害等行为, 受害者该不该要求赔偿的问题, 实际上已超过了
弃 家 庭 成 员 的 受 害 人( 无 过 错 方) 并 不 仅 限 于 夫 妻 , 有 时 还 涉
法学, 1998,( 6) .
及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如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 有的父亲
[5] 王 明 华.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中 若 干 问 题 的 思 考[N].
既施暴于妻子, 又施暴于儿女等。因此, 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员
损害赔偿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 2001 年 4 月 28 日 通
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法定抚养义务, 情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修 正 案 , 增 加 了 离 婚 时 无 过 错 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方请求损害赔偿( 以下称离婚损害赔偿) 条款。这是在充分考
人民法院报, 2002- 05- 07.
也可成为诉求损害赔偿的主体。
[6] 苏家 成.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待 完 善[N].人 民 法 院 报 ,
( 二) 离婚不应是损害赔偿的必备条件
2003- 08- 21.
பைடு நூலகம்
根据《 婚姻法》第 46 条的规定, 如果夫妻一方不要求离 婚
43
中 共 山 西 省 直 机 关 党 校 学 报 2008 年 第 5 期
法制建设
FA ZHI J IAN S HE
为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上述功能, 在其实施过程中
就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必须以
要注意如下一些环节:
离婚为代价。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些无过错方不要求离婚
( 一) 婚姻过错方的过错界定
而只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即婚内请求赔偿。对此, 确立过错
法制建设
FA ZHI J IAN S HE
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制度析评
□阎 雯
(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摘 要]
近年来, 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由此而引发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就成为一个突出问
题。有关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 需要界定婚姻过错方, 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