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最低开采厚度及回采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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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资源回收率管理制度

二零二零年

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及《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各项规定,加强储量管理,提高回采率。

二、矿长对矿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地测科负责本公司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生产科从设计方面负责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并且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矿井生产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不违反开采程序,如开采下分层,破坏上分层,开采下阶段破坏上阶段。

四、减少阶段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及大巷煤柱,力争多回收煤炭资源。

五、煤厚厚度大于3.0m的倾斜、缓倾斜煤层,在一次采全高设备未解决之前,坚持分层开采,加强煤厚探测工作,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上分层采高,为下分层开采创造有利条件。

六、按比例开采薄煤层和厚煤层,不准吃肥丢瘦,严格控制顶煤、底煤、浮煤和三角煤的不合理丢失,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块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合理开采地下资源,减少损失和保证各类损失率指标达到要求。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不小于75%,中厚煤层不小于80%,

薄煤层不小于85%。工作面回采率:厚煤层不小于95%,中厚煤层不小于95%,薄煤层不小于97%。

七、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售市场,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威害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块段煤层将依法进行报损。

八、老矿井在安全前提下,对采区煤柱、大巷煤柱和以往由于各种原因丢弃不采的地质储量,积极进行复采回收。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1998年3月9日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

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

可采煤层标准┌───────────┬────┬──────┬────┬─────┐│煤种│炼焦│长焰、不粘、│ 无烟煤│褐煤

││标准││││││项目│用煤│粘、贫煤│││├─┬─┬─┬─────┼────┼──────┼────┼─────┤│最│矿│倾│<25°│0.7│0.8│0.8

│1.5││低│井│├─────┼────┼──────┼────┼─────┤│可│开││25° ̄45°│0.6│0.7│0.7│1.4││采│采│角├─────┼────┼──────┼────┼─────┤│厚│││>45°│0.5│0.6│0.6│1.3││度├─┴─┼─────┼────┴──────┴────┴─────┤│( │ 露天││ 1.0 ││m)│ 开采│││├─┴───┴─────┼──────────────────────┤│最高可采灰分Ad(%) │40

2014三率指标要求及最低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

2014三率指标要求及最低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

重要矿产“三率”指标和云南省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

及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印

2014年11月

第一章重要矿产“三率”指标要求

一、煤炭“三率”指标要求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

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

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和70%。

2.露天煤矿

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

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

(三)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也要对煤层气、黄铁矿、镁、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指标要求。其中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

- 1 -

二、铁矿“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1)大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

(2)中小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矿生产建设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确定。

2.地下开采

根据铁矿矿床的围岩稳固性和矿体倾斜度等自然赋存条件的不同,地下开采

注:①根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将矿体围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级、Ⅱ级、Ⅲ级)、不稳固(Ⅳ级)和极不稳固(Ⅴ级)三类;

煤矿储量_

煤矿储量_

一、矿井开拓煤量
• 是指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 所必须的主井、付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 门、运输大巷、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总回 风巷道、主要溜煤眼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 量。对于近水平煤层盘区开采,开拓煤量只能计 入盘区上山部分煤量。开拓煤量是衡量水平接续 关系的重要指标之一。(这个范围内的煤量减去 地质损失、设计损失和呆滞煤量后即为开拓煤量 )

期末开拓煤量(万吨)
• 开拓煤量可采期(年)= -------------------------------------

核定能力或当年计划年产量

期末准备煤量(万吨)
•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 -------------------------------------

平均月核定能力或当年平均月计划年产量
管部门组织的矿产督察使“三率”指标的核定予
以纠正并逐步完善。
• 阳煤局地[1996]260号“关于下发《阳泉矿
务局”三率“指标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报阳泉市地矿局,经审核批准”以采区回采 率核定指标,(薄煤层85%、中厚煤层80%、 厚煤层75%)与动用储量加权平均计算的全矿 总的采区回采率为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地质矿产部地发[1991]173号文的有关规定,

回采率规定

回采率规定

煤矿回采率:指的是煤矿所开采出来的原煤占它可采储量的百分比。

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75,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80,薄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85.

而对于工作面要求厚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3,中厚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5,薄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7,

以上两条都是国家储量管理规定,以防止浪费资源。

影响回采率的主要因素:

巷道布置、采煤方法、设备和工艺、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和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表:

煤<25°

缺煤地区可采煤层标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

(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

算: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20%、15%和10%的;

(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

(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第三章回采率管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图表和台账。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健全回采率管理机构,配备回采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状况,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吃肥丢瘦、浪费煤炭资源。

第十七条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不得弃采薄煤层。确需反顺序开采的,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具备分层开采的缓倾斜厚煤层,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开采。

对采用一次采全高开采的厚煤层,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公司煤炭资源管理,杜绝煤炭资源浪费,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延长回采工作面服务年限,减少和消除煤层自燃发火隐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第一节回采率指标管理

一、减少资源损失,提高资源回收,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是与地质、设计、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部门都有直接关系的一项工作,各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为此公司要求矿成立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由生产副矿长任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有技术、调度等单位负责人和综采队队长、技术员。资源管理办公室设在技术部门,技术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明确回采率指标,根据有关法规,确定公司各项回采率指标如下:

1、采区回采率:薄煤层(煤厚在1.3m 以下)不低于85%,中厚煤层(煤厚在1.3 至3.5m)不低于80%,厚煤层(煤厚在3.5m 以上)不低于75%。

2、综采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85%。

三、每月末,技术部门统计好本月各工作面的平均煤厚及推进长度,调度提供统计产量,煤炭运销部门提供煤质化验资料,作为计算回采率的依据。

四、每月初技术部门计算出上月回采率后,报技术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业务管理

五、技术部门是公司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煤炭资源的管理工作。

六、技术部门要根据采场地质条件进行采区和工作面设计,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尽可能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设计损失。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不仅是一项重要技术政策,也是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实现矿井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为加强煤炭资源管理,提高回采率,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回采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煤矿回采率”是指煤矿所开采出来的原煤占它可采储量的百分比。

第四条必须执行国家《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对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体制,推行从上到下层层负责制,矿长及总工程师对矿井煤炭资源和提高回采率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地测组作为煤炭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煤炭资源战略规划、制定煤炭资源管理和回采率提高的办法,负责煤炭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质测量部门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矿井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设计组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地测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回采率指标管理

第八条根据煤层厚度将煤层分为以下几种:

(一)薄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米以下的煤层;根据国家要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5%,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7%。

(二)中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米的煤层;根据国家要求,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0%,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5%。

(三)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3.5米~8.0米以上的煤层;按国家要求,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75%,工作面回采率不得低于93%;

采区回采率规定

采区回采率规定

采区回采率规定

采区回采率规定是指煤矿等采矿行业中,对采区进行二次开采的比例规定。这项规定一般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者采矿企业自行制定,并在采矿权的管理和监督中加以执行。

采区回采率规定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可采资源,保护矿产资源的可续利用性,提高矿产资源的采取效率和经济效益,并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具体来说,采区回采率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采区回采率的基本要求:要求矿区在一次开采之后,必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回采,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回采率的计算方法:规定了回采率的计算方法,一般是通过采区回采的煤炭产量与该煤炭矿区原有煤炭储量的比值来计算。

3. 回采率的分类标准:根据不同的采矿环境和资源状况,可以对回采率进行分类标准。比如,在煤矿采矿行业中,可以根据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和采煤技术等因素来制定不同的回采率标准。

4. 回采率的控制和监督措施:规定了对采矿企业进行回采率控制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回采率监测体系、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等。

5. 采区回采率的调整机制:针对矿区资源状况的变化,可以对采区回采率进行调整。比如,矿区煤层资源下降严重或者环境保护压力加大时,可以适当调降盲巷回采的比例,以保证环境可持续发展。

总之,采区回采率规定对于煤矿等采矿行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它可以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采区、工作面回采率规定

采区、工作面回采率规定

采区回采率、工作面回采率是多少?

煤层厚度考核指标

薄煤层≤1.3m ≥85%

中厚层1.3-3.5m ≥80%

厚煤层≥3.5m ≥75%

答:对于采区:厚煤层大于等于75%,中厚层大于等于80%,薄煤层大于等于85%。对于工作面:厚煤层大于等于93%,中厚层大于等于95%,薄煤层大于等于97%。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修订)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修订)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09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施行日期】2013.0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原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

2012年12月9日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

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政策法规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数:2475 更

新时间:2013-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 号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原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

2012年12月

9日

附件:《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

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四

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

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

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

(表:

/zcfb/zcfbl/2012ling/W020121224399732214066 .pdf)

绿色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

绿色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

附 录 A (规范性)

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

A.1 能源矿产

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最低指标要求见表A.1,石油各类油藏采收率、原油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见表A.2,天然气各类气藏采收率、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见表A.3,煤层气、石煤、油页岩和油砂回采率(采收率)、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见表A.4。

表A.1 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最低指标要求

开采方式

煤层厚度 采区回采率

原煤入选率

露天开采

厚煤层(>10m )

95% 75% 中厚煤层(3.5m ~10m ) 90% 薄煤层(<3.5m ) 85% 地下开采

厚煤层(>3.5m )

75% 中厚煤层(1.3m ~3.5m )

80% 薄煤层(<1.3m )

85%

注:引自《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表A.2 石油各类油藏采收率、原油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

油藏类型

原油采收率

原油回收率

一次采油采收率

二次采油采收率

三次采油采收率

稀油

中高渗透多层砂岩油藏 6%~10%

18%~24% 28%~35% 98%

中高渗透复杂断块砂岩油藏

10%~14% 14%~20% 低渗透砂岩油藏 8%~11% — 特低渗透砂岩油藏 3%~5% 6%~8% — 特殊岩性油藏

6%~10% — 稠油

普通稠油I 类 7%~9% 10%~15% 20%~30% 其他稠油

11%~15%

20%~30%

注1:引自《石油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

注2:稀油是指地层条件下原油粘度小于等于50mPa·s 的油藏。稠油是指地层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50mPa·s 的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

采煤是一项重要的煤炭开采工作,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是评价采煤工作面开采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文将从采煤工作面回采率的定义、计算方法、影响因素及提高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采煤工作面回采率的相关知识。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率的定义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煤炭从采煤工作面采出的比例。它是评价煤矿生产效率、煤炭资源利用率以及采煤工艺技术优劣的重要指标。回采率高低直接决定了煤炭开采的经济效益和矿井的生产能力。

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的计算方法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采煤工作面回采量与可采储量的比值来表示,即:

回采率 = 采出煤炭量 / 可采储量 * 100%

可采储量是指煤矿中可供开采利用的煤炭储量,通常根据地质勘探和煤炭储量评估确定。采出煤炭量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从采煤工作面采出的煤炭总量。通过对采出煤炭量与可采储量的比值计算,可以得出采煤工作面的回采率。

三、影响采煤工作面回采率的因素

1. 地质条件:地层构造、煤层厚度、倾角等地质因素直接影响着回采率。地质条件好的工作面通常回采率较高。

2. 采煤工艺:采煤工艺的先进与否、煤层开拓方式、支护方式等都对回采率有直接影响。

3. 设备技术:包括采煤机、转载机、传输设备等的性能和使用状况,设备性能好坏直接影响回采率。

4. 管理水平:包括作业面管理、支护维护、设备维修等的管理水平和实施做得好坏。

四、提高采煤工作面回采率的措施

1. 加强地质勘探工作,准确掌握煤层地质信息,选择开采更为有利的区域,提高回采率。

2. 采用先进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技术,提高采煤效率,降低采煤成本,提高回采率。

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实施细则及考核奖惩制度

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实施细则及考核奖惩制度

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实施细则

及考核奖惩制度

有关单位、部(室):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令第17号〕等上级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提高我公司煤炭资源回收率,特制定"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实施细则及考核奖惩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实施细则及考核奖惩制度"

附件:

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实施细则及考核奖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国煤炭法"、"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方法"、"矿产资源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方法"、"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假设干规定(试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为科学开采煤炭资源提供准确依据,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围

〔一〕公司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工作。组织编制、审查开拓开采设计、采掘作业规程,

提出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方案和措施。对于违反开采程序、开采设计,造成煤炭丧失的行为,组织分析处理。

〔二〕分管掘进工作的副总工程师负责按批准的开拓开采设计,掘进作业规程和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方案和措施组织现场施工,监视生产区队按设计掘进,保证巷道断面,提出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建议。

〔三〕分管采煤工作的副总工程师负责按批准的开采设计,采煤作业规程和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方案和措施组织现场施工,监视生产区队掌握好采高,清理干净浮煤,提出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建议。

三个煤量规定

三个煤量规定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内容: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

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水力采煤不低于70%。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3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

采区回采率,不低于65%;设计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50%。

对地质构造复杂、开采经济效益差、煤层不稳定及采用特殊采煤方法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可根据开采难易程度进行修正,分类处理。采区回采率修正系统由矿务局(矿)聘请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残采、复采、报废矿井及开采不符合可采煤层标准煤炭资源的,均不计算煤炭资源回采率。

根据国家《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规定》中对回采率的要求:

要求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

煤层不低于93%。

三量指标

开拓煤量3-5年,准备煤量1年,回采煤量6个月。

1).开拓煤量

开采所必须的主井、副井、风井、集中运输大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计算公式为:

开拓煤量=(开拓大巷已掘范围内的储量-地质损失-全矿永久性煤柱-呆滞煤量)*采区回采率

呆滞煤量系指在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被压煤量。

2).准备煤量

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开采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回风巷道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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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

2012年12月9日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

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

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

(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

采区动用储量(t)

×100%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20%、15%和10%的;

(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

(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第三章回采率管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图表和台账。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健全回采率管理机构,配备回采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状况,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吃肥丢瘦、浪费煤炭资源。

第十七条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不得弃采薄煤层。确需反顺序开采的,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具备分层开采的缓倾斜厚煤层,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开采。

对采用一次采全高开采的厚煤层,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

第十九条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第二十条矿井留设保护煤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煤柱不得随意扩大。

鼓励有条件的矿井采用无煤柱开采、充填开采等开采技术。

第二十一条薄煤层优先采用机械化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并将采区回采率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重要指标。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回采率评优活动,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煤矿储量、损失量年报和采区回采率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每年3月底前,采区回采率年报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年度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可作为安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和企业缴纳资源税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回采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新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层进行开采的;

(三)对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复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设计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资质认定单位视情节轻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

(二)违反开采顺序的;

(三)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

(四)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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