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_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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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案件法律谈判(3篇)

工亡案件法律谈判(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的市场需求日益旺盛,工人在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也逐渐增加。

工亡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近年来呈现出上升趋势。

工亡案件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家庭生计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工亡案件的法律谈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一起工亡案件的法律谈判展开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张某(以下简称“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建筑公司担任电工。

2021年3月,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触电事故不幸身亡。

张某的妻子(以下简称“妻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0万元。

三、法律谈判过程1. 谈判准备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建筑公司立即组织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

律师团队首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了工亡案件的赔偿标准;其次,收集了张某的工资、工龄、家庭经济状况等证据;最后,对建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确保在谈判过程中能够有理有据地应对。

2. 谈判阶段(1)初次谈判仲裁庭组织了初次谈判,妻子方提出了100万元的赔偿要求。

建筑公司律师团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但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张某的工资、工龄、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建筑公司律师团队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与妻子方进行协商。

(2)调解阶段在初次谈判的基础上,仲裁庭组织了调解。

妻子方表示,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建筑公司能够支付80万元赔偿金。

建筑公司律师团队认为,80万元的赔偿金额仍然过高,提出了以下理由:①根据张某的工资和工龄,工亡赔偿金应为60万元左右;②建筑公司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赔偿金;③张某的死亡与建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但建筑公司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可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妻子方对建筑公司律师团队提出的理由表示理解,但认为80万元赔偿金额仍然过低。

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能否代为确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能否代为确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

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通常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人身伤亡,其本人或近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应当由未履行法定参保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劳动者或其近亲属首先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因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也极力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社保行政部门对此种情况的处理是告知劳动者或其近亲属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被上诉人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招用上诉人之父杨某到该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某高速路口收费站,杨某在该收费站从事的是保安工作。

被上诉人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从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以“161210****”的账户每月向杨某账户转账1200多元不等,其工资是通过公司转账至杨某的银行账户中。

2018年4月18日早上6时50分许,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某某高速路口收费站工作岗位上班,与一普通低速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2018年4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上诉人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认可上诉人之父杨某在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案件焦点】原告徐有能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说理】上诉人杨某某系杨某之子,杨某因工死亡,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合法、合理、符合司法实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杨某某系在其父亲杨某因工死亡后,作为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杨某与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死亡工伤认定标准

死亡工伤认定标准

死亡工伤认定标准
死亡工伤认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死亡的案件,确认其是否属于工伤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

首先,根据《劳动保障法》,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一种特定伤害状态。

因此,对于死亡工伤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事故发生于工作期间:工伤事故应该在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时间和场所发生,如果事故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期间之外,即使与工作有关,也不属于工伤。

2. 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工伤死亡必须与劳动者的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即死亡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而不是其他因素。

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在工厂生产线上被机器碾压致死,这就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

而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外,遭受了车祸导致死亡,就不属于工伤死亡。

对于工伤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劳动者死亡的报告:企业应当在发生死亡事故后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调查和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对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和认
定,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听取相关人员证言、查看医学证据等。

3. 认定结果:经过调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标准,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家属。

4. 申诉:如果劳动者的家属对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总之,对于死亡工伤的认定标准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满足事故发生于工作期间,且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条件。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死亡劳动合同

员工死亡劳动合同

员工死亡劳动合同
在职场中,员工死亡是一件非常悲痛的事情。

而对于雇主来说,在员工死亡后,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员工死亡劳动合同。

员工死亡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已故员工的法定继承人签订的一份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认员工已经去世
首先,需要确定员工已经去世。

通常,这需要提供员工的死亡证明和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2. 终止劳动合同
确认员工已经去世后,需要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死亡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3. 安排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需要向员工的法定继承人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金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

4. 处理相关事宜
除了上述方面,还需要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例如,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等问题需要进行处理。

此外,还需要帮助员工的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如遗产继承等。

总之,员工死亡劳动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协议,需要雇主认真对待,并尽快与员工家属联系,顺利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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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第一篇: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先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再由用人单位举出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最后由法官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判断。

且特别应当关注双方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以指挥和服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性管理关系,并注意与雇佣、承揽等劳务关系相区别。

【关键词】劳动关系举证责任雇佣承揽劳务【案情简介】谢某自2011年9月3日进入甲建筑工程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所需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工资按照所在班组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每月工资由班组长从老板处领取后以现金形式发放,考勤由班组长负责。

谢某与甲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8日,谢某在甲公司工作后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谢某受伤。

因甲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谢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与谢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 8 人单位应当承担提供职工工资支付凭证、花名册、缴纳社保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

甲公司提供的证人表示“所有员工包括木工班组的人进来后,要交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花名册”,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应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甲公司是适格的用工主体,谢某是适格的劳动者。

同时,甲公司提供的证人杜某、卢某,谢某提供的证人范某、胡某均承认何某是木工班组长,且带领一组木工在万亚名城工地做木工,结合谢某下班受伤情况说明、班组工作成员通讯录及考勤表对木工班组人员的记载中均有班组长何某的签名和指印。

据此判决确认甲公司与谢某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一方死亡

劳务合同一方死亡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生活中总有一些意外情况会发生,如一方死亡,这将对劳务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劳务合同一方死亡后的处理办法。

一、劳务合同一方死亡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劳务合同一方死亡后的处理办法1. 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

2. 遗产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的继承人协商,妥善处理劳动者遗产的相关事宜。

3. 工作交接劳动者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工作交接给其他员工或安排其他方式完成工作。

具体工作交接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劳务报酬支付劳动者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的继承人支付劳务报酬。

如合同未约定,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死亡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5. 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劳动者死亡后的社会保险待遇申报、领取等手续。

6. 劳动争议处理如劳动者死亡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其继承人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应注意事项1. 及时通知劳动者家属劳动者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尽快通知其家属,并协助家属办理相关事宜。

2. 妥善处理遗产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家属协商,妥善处理劳动者遗产的相关事宜,避免产生纠纷。

3. 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劳动者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起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诉讼案

一起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诉讼案

一起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诉讼案标题:一起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诉讼案——案例分析引言:工伤认定与诉讼案是劳动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牵涉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雇主的责任承担。

本文将通过一起因工死亡的案例分析,探讨工伤认定与诉讼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劳动法实践提供指导。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乙先生是该公司的一名钳工。

乙先生在一次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切割导致重伤,随后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乙先生的家属提起工伤认定与诉讼,要求确认乙先生的死亡与工作相关,并寻求相应赔偿。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的标准是劳动法领域的核心问题。

根据相关法规,工伤认定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二,是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意外事件;第三,致伤或病变的原因是从业务上看应该发生伤害或者病变的。

案例分析:1.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根据证据,乙先生的伤亡事故发生在他正在正常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场所,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此外,机器操作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安全规定。

2. 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意外事件:乙先生的伤亡是被机器切割导致的,与他作为钳工在工作中操作机器的任务直接相关。

乙先生的家属提供了现场监控录像和工友证言,证实了乙先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意外伤害。

3. 从业务上看应该发生伤害或者病变的原因:对于这一点,需要评估两个因素:乙先生遭受伤害的原因和这种伤害在该工作中是否是常见的。

对于乙先生遭受伤害的原因,通过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发现机器存在缺陷,导致乙先生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

这明显是因为机器厂家的设计和生产问题,与乙先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然而,当考虑到这个工作岗位通常存在的危险因素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乙先生受伤是可以预料的。

作为钳工,使用机器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并且操作这些机器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危险。

虽然机器缺陷是直接原因,但这一工作岗位的危险性质使得类似事故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

综上所述,乙先生的死亡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员工死亡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死亡劳动合同关系

在我国,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幸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

员工死亡后,劳动合同关系如何处理,涉及到劳动法律法规、道德伦理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多方面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员工死亡劳动合同关系进行探讨。

一、员工死亡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处理1. 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员工死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因此,员工死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 劳动报酬结算员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结算员工死亡前的劳动报酬。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员工死亡后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

3. 社会保险待遇员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缴纳至法定期限。

同时,员工死亡后,其家属可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员工死亡劳动合同关系的道德伦理处理1. 尊重员工家属员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尊重员工家属的感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如协助处理员工的丧事、慰问家属等。

2. 负担社会责任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承担起社会责任。

在员工死亡后,企业应关心员工家属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帮助其度过难关。

三、员工死亡劳动合同关系的实践探索1. 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死亡处理制度,明确员工死亡后的处理流程,确保员工家属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应加强文化建设,培养员工关爱、尊重他人的道德观念,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 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员工及其家属的生活,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责任。

总之,员工死亡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道德和伦理等多个层面。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员工家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法官精析: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之诉的审理思路

法官精析: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之诉的审理思路

法官精析: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之诉的审理思路劳人社 2020.11.08作者:北京二中院窦江涛☼编者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本文作者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四个主要环节,对理清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现予以转发。

作者认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四个环节:第一环节,确定举证责任;第二环节,确定人民法院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调查取证;第三环节,在证据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第四环节:排除其他法律关系。

一、确定举证责任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时,首先应当对与此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进行梳理。

第一,就法律层面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之诉中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据此,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工名册,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交职工名册,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可结合现有证据决定是否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交的职工名册被确切证据证明为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规定可见,除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且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外,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何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且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该法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第二,就行政法规的层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职工猝死案件法律谈判(3篇)

职工猝死案件法律谈判(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职工张某,男,45岁,因工作压力过大,在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妻子李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四)职工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的。

”本案中,张某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2. 责任认定(1)公司是否有过错本案中,公司存在以下过错:a. 未对张某进行健康检查,未了解其身体状况。

b. 工作压力大,未给予张某合理的休息时间。

c. 未对张某进行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疾病的能力。

(2)张某个人是否存在过错张某个人在事发前并未向公司反映过身体不适,也未提出过减轻工作压力的要求。

因此,张某个人不存在过错。

三、法律谈判1. 谈判目标(1)为公司争取最低的赔偿责任。

(2)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合理的赔偿。

2. 谈判策略(1)强调公司过错,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分析张某个人不存在过错,降低公司赔偿压力。

(3)根据张某家庭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

3. 谈判过程(1)首先,律师向公司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公司提供张某工作期间的加班记录、工作压力评估报告等证据。

(2)其次,律师针对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如加班记录的真实性、工作压力评估报告的合理性等。

(3)然后,律师与公司进行沟通,分析张某个人不存在过错,降低公司赔偿压力。

(4)最后,律师根据张某家庭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4. 谈判结果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公司最终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同意支付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一起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分析

一起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分析

一起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分析标题: 一起引人深思的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分析引言: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解决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纠纷。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劳动者因工致死的悲剧事件,这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本篇文章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和研究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公司,唐先生是该公司一名经验丰富的车间主任。

在唐先生领导的车间里,一名年轻的工人不幸因工伤而死亡,这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引起了巨大的震动。

这个悲剧引发了一起未解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家属坚称雇主应该对悲剧负全责。

分析:1. 事件经过分析在此部分,将详细描述工人因工致死的过程。

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归属以及对司法程序和公众舆论的影响。

通过引用相关法律和法规,侧重讨论雇主的管理缺失是否导致了工人的死亡。

2. 劳动争议的发展面对工人家属的要求,公司首先采用了协商方式和劳动者家属进行谈判。

然而,在几轮谈判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寻求司法援助。

文章将分析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并提供对劳动争议仲裁过程的全面描述。

3. 劳动争议调解过程此过程涉及各方就争议问题进行调解磋商的详细描述。

通过分析调解阶段中的谈判策略、法律要求和冲突管理技巧,读者将能够了解到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4. 调解结果及其影响在最终的调解结果中,劳动者家属和公司达成了某种妥协。

本文将讨论调解重要原则的适用性和效果,并分析其对公司、劳动者家属和社会的长期影响。

结论:通过对这起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劳动争议调解在解决复杂问题上的价值。

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妥协,并为类似事件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参考。

此外,调解过程也向社会传递了一种和解的信号,提醒雇主加强安全管理,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尽管本文中未列出参考文献,但是在实际写作过程中,作者应当查阅和引用相关的法律文件、案例和研究成果,以保证论文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最新-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 精品

最新-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 精品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
杨玲
【案情】
201*年10月,彭某到武汉市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食品部从事搬运工作,食品部以每天50元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彭某工资。

201*年11月13日早晨6时左右,彭某在食品部从事搬运过程中突感头晕,食品部安排其在经营部休息,未见好转后派人送其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形成、高血压3级。

上午11时彭某家人将其从医院接回家中,下午4时彭某死亡。

201*年1月,彭某之妻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彭某与食品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彭某与食品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属于身份权的范畴,鉴于身份权与人身权不可分离,朱某非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朱某对终审结果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次再审维持了二审法院的裁定,朱某再次申请再审,最终第二次再审撤销了终审的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分歧】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者死亡后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之所以不同审级的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不同,是因为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对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

第一种裁判思路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请求确认的事项属于身份权的范围。

身份权是自然人因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鉴于身份权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征,相应的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行使。

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日期

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日期

一、前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死亡而终止劳动合同。

为确保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的相关事宜得到妥善处理,现就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的日期确认及后续处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的日期确认1. 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的日期,以员工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记载的死亡日期为准。

2. 如员工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记载的死亡日期与实际死亡日期不一致,应以实际死亡日期为准。

3. 如员工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未明确记载死亡日期,应以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

二、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的后续处理1. 公司应立即通知员工家属,告知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的事实及相关事宜。

2. 公司应与员工家属协商,办理以下手续:(1)确认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的事实,并签署相关协议。

(2)核实员工死亡原因,如有需要,协助家属进行相关调查。

(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员工死亡后的抚恤金、丧葬费等事宜。

3. 公司应将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的相关资料存档,包括员工死亡证明书、死亡通知书、相关协议等。

4. 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员工死亡情况,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终止手续。

5. 如员工死亡前已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应协助家属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6. 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进行税务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

三、注意事项1. 公司在处理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事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员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的相关事宜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3.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关爱,关注员工身心健康,预防员工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结语员工死亡解除劳务合同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公司将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员工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希望员工家属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司的相关工作,共同度过这段艰难时期。

员工死亡接触劳动合同

员工死亡接触劳动合同

一、引言员工死亡是任何企业都无法避免的悲剧。

当员工不幸去世时,企业需要依法处理员工的遗产问题,并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本文将针对员工死亡接触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探讨,以帮助企业合法、合理地处理这一问题。

二、员工死亡接触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员工死亡接触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1.确认员工死亡:企业首先需要确认员工已经死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核实:(1)向员工家属了解情况;(2)查询死亡证明;(3)关注当地媒体报道。

2.通知员工家属:确认员工死亡后,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家属,告知其员工死亡的相关事宜。

3.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企业应协助员工家属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包括:(1)核实继承人身份;(2)协助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证明;(3)协助继承人办理银行、保险等相关手续。

4.终止劳动合同:在办理完遗产继承手续后,企业可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5.支付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支付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应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6.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1.企业应在员工死亡后及时处理劳动合同终止事宜,避免因延迟处理而引发纠纷。

2.在处理员工死亡接触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应尊重员工家属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企业应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得克扣或拖欠。

4.企业应妥善保管员工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工资表等,以备不时之需。

五、结语员工死亡接触劳动合同是企业面临的一种特殊情况,企业应依法、合理地处理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操作,企业可以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妥善处理员工遗产问题,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是一种不幸的情况,这种情况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劳动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可能会面临的困境和解决方法。

劳动者死亡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最终原因。

当劳动者去世时,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双方协议,而劳动者无法再继续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此时,劳动者的遗属可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提供劳动者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向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

另一方面,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可能是因为疾病、意外事故或其他健康原因。

根据《劳动法》,如果劳动者患有因非工伤、非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或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伤、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关键是雇主支付劳动者对工作的劳动能力的回报,而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无法充分履行其合同义务。

然而,在劳动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时,遗属或劳动者本人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

他们可能面临财务困难,因为他们失去了工资收入。

此外,劳动者的遗属可能需要面临心理上的困扰,因为他们失去了一位亲人。

这些困境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法律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

根据《劳动法》,雇主必须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劳动者的遗属。

此外,雇主还应支付劳动者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待支付工资和赔偿金。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来说,雇主应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或者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此外,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能还有权获得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的福利。

除此之外,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还可以通过与雇主协商,寻找其他解决方案。

这包括与雇主商讨提供福利、降低工作量、协商调整薪酬等,以减轻劳动者或遗属的负担。

此外,他们还可以申请相关福利或补偿金,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总之,劳动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是一种不幸的情况,它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

一起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案

一起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案

一起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案标题:一起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案的案例分析引言:工伤认定作为劳动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雇主责任的履行。

本文将通过一起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案,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对此类案例的处理提出一些建议。

案例背景:杨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工人,因工作失误导致意外事故,不幸身亡。

杨某的家属果断提起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标准与程序根据《劳动法》第四会议条,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事故发生于工作期间或工作岗位上,并与工作原因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该案例中,杨某的死亡是因工作失误引发的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直接因果关系。

2. 公司责任和赔偿范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单位应当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格的工作条件,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在杨某的案件中,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

此外,工伤保险基金也可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支持。

3. 行政诉讼程序与效果根据《行政诉讼法》,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可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杨某家属提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工伤赔偿权益的保护。

在该案例中,若行政复议未能满足要求,行政诉讼是行使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通过行政诉讼,能够追究公司的责任,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

4. 建议与启示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经验和启示。

首先,公司在劳动保护方面应加强管理,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培训,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其次,劳动者应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减少工作失误的可能性,并加强对工伤保险等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

另外,法律保护能力的提高也是劳动者应重视的方向,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利益。

结论:通过对这起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案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所涉及的标准、程序以及赔偿责任等方面。

劳务合同死亡赔偿问题

劳务合同死亡赔偿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合同作为规范劳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劳务合同执行过程中,死亡赔偿问题时常引发争议,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劳务合同死亡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标准和赔偿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务合同死亡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劳动者发生死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

二、劳务合同死亡赔偿标准1. 丧葬费:上一年度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个月。

2.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的具体情况,按年计算。

4. 精神抚慰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法院酌情判决。

三、劳务合同死亡赔偿争议处理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在劳动者死亡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2. 劳动仲裁: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务合同死亡赔偿注意事项1. 劳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赔偿条款,避免纠纷。

2.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减轻自身赔偿责任。

3. 劳动者应关注自身权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

总之,劳务合同死亡赔偿问题关乎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劳务关系和谐稳定。

仲裁说法丨劳动者死亡,该如何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说法丨劳动者死亡,该如何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说法丨劳动者死亡,该如何依法确认劳动关系?文丨张首奕敦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者投稿并授权发布,仅限朋友圈分享,荐稿信箱:****************————————————————————————关注公众号并置顶,不错过每一篇专业的文章案情简介2015年7月29日申请人之子张某驾驶被申请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与张某系母子关系。

张某出生于1978年1月26日,其生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张某于2015年7月29日,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货车,为被申请人送货在途径二道白河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经营者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诉讼,法院庭审后申请人撤诉,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提起仲裁时,被申请人敦化市某纸业经销处为在营状态,其工作流程为业务员订货,经营者负责备货,司机去库房取货并按照订货单挨家送货,司机还负责收取货款,并在货物送完后回到经营场所和经营者进行钱款交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的工作是由被申请人布置和安排的,其工作时间也是根据被申请人需要而改变的,且送货司机需要对所送货物进行了解,并对所送货物的目的地熟知,否则难以把多家货物准确送达,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流程中并非临时性业务,其从事的劳动系被申请人处正常的岗位劳动。

故申请人在死亡前与被申请人的用工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其送货车辆也是被申请人提供的,并受到被申请人的管理和安排。

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三例: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死亡引发的纠纷案件

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三例: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死亡引发的纠纷案件

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三例: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死亡引发的纠纷案件引言: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死亡是一起十分严重和悲惨的事件。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三例,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遇难劳动者的家属进行赔偿,并采取措施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本文将对这一法律例进行详细探讨,并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探讨相关纠纷以及解决办法。

一、劳动法第四十三例的法律依据与内容分析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三例,雇主必须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死亡的事件承担责任。

这一法律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对劳动者家属提供相应的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例,雇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证明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者死亡;2. 证明意外事故与工作相关,即依据因果关系;3. 雇主在管理劳动安全方面存在过失或者无法提供充分的保护措施。

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案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以及与劳动者死亡有关的其他损失。

二、真实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第四十三例的适用和实践,分析真实案例是非常有帮助的。

在2018年,中国某工厂的一起悲剧性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该工厂是一家化工厂,因不当操作和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导致了一次爆炸事故,造成数十名工人死亡和数百人受伤。

根据调查结果,工厂的管理团队没有适当的培训员工,并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爆炸事件的发生是可以预防的,但由于管理缺陷和安全不足,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在该案件中,家属对工厂提起了诉讼,并要求工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例,法院找到了证明工厂管理团队存在过失的证据,以及证据表明爆炸是工人工作期间的事件。

因此,法院判决工厂支付赔偿金给受害者的家属,并强调工厂改善管理和加强安全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该案件成为了中国劳动法中劳动法第四十三例的典型例子,也引起了工厂安全管理的普遍关注。

三、解决纠纷与预防再次发生本文最后将探讨如何解决纠纷,并提出预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的建议。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上海一中院“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类型之一,确认劳动关系是解决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等争议的先决条件,关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有必要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审判经验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一)案例一:涉及双方合意的认定赵某为A公司的物业保安,双方前后两次分别签订为期3个月的《临时劳务合同》。

合同到期后,赵某继续在该公司任物业保安,但未再签订书面协议。

赵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临时劳务合同》到期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A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例二:涉及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王某在B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双方未签劳动合同。

王某主要工作是在B公司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B公司为其提供策划、包装、宣传等。

王某在直播活动中获得的打赏与B公司按比例分成。

后王某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担任主播期间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B公司则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

(三)案例三:涉及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判断李某于C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内容包括快递件的分拣、收货、送货等,双方未签劳动合同。

工作场所张贴有C公司的名称及外派员工作规范并设置考勤机。

李某的劳动报酬为收件和派件按件计酬,但需扣除李某每月租赁公司交通工具的费用及盒饭费用,如李某工作中发生丢件则C公司对其处以罚款。

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C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一)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往往由用工不规范所导致。

此类案件的个人方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的意识淡薄,保留和固化证据的意识也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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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
路_经济法论文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
杨玲
【案情】
201*年10月,彭某到武汉市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食品部)从事搬运工作,食品部以每天50元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彭某工资。

201*年11月13日早晨6时左右,彭某在食品部从事搬运过程中突感头晕,食品部安排其在经营部休息,未见好转后派
人送其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形成、高血压3级。

上午11时彭某家人将其从医院接回家中,下午4时彭某死亡。

201*年1月,彭某之妻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彭某与食品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彭某与食品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属于身份权的范畴,鉴于身份权与人身权不可分离,朱某非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朱某对终审结果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次再审维持了二审法院的裁定,朱某再次申请再审,最终第二次再审撤销了终审的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分歧】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者死亡后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之所以不同审级的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不同,是因为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对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存在两种不
同的裁判思路。

第一种裁判思路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请求确认的事项属于身份权的范围。

身份权是自然人因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鉴于身份权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征,相应的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行使。

以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为审理对象的确认之诉中应当由劳动关系的双方作为当事人,否则存在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问题。

劳动者近亲属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其目的并非单纯止于确认之诉,通常是为后续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做准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近亲属作为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的适格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导致的相关待遇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问题,可以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作为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没有必要单独成诉。

第二种裁判思路认为,应当在劳动者死亡后赋予其近亲属参加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权利。

劳动者的权利范畴分为两个层面:
在人身权方面,具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权、休息休假权、民主管理权等,这些权利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人身专属性,一旦权利主体消亡,这些权利也随之而消灭;在财产权方面,具有获得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等,这些财产性权利可以与人身相分离,在劳动者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或死者近亲属固有权利进行分别处理。

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其目的不是为保护劳动权利中的人身性权利,而是为取得工亡待遇赔偿做准备,带有明显的主张财产性权利的动机。

因此,应当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参与确认之诉的权利,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审查一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工作服、招工招聘表等物品,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行初步举证;如用人单位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提供反证予以证明。

在这一审查过程中,据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证据均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消亡而影响其对于既往事实的证明力。

因此,即使劳动者本人死亡,由其近亲属代为主张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案件审理中事实无法固定的问题。

【评析】
综合以上两种裁判思路不同考量因素的分析,笔者最终较为倾向于第二种裁判思路,且认为在劳动者死亡后不仅应当赋予死者近亲属参加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权利,还应当赋予其代为主张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的诉讼权利。

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终极目的具有财产性特征。

当事人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其深层次原因是为最终获得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和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的工亡待遇赔偿,诉讼目的并非为保护死亡劳动者生前的身份性劳动权利。

()从这一终极诉讼目的出发,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相应的诉权,符合当事人的诉讼期望,有利于保护死者生前的相关权益。

况且,工亡待遇赔偿之诉中无法解决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

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提起的工亡待遇赔偿之诉中,有时附带包含了死者生前的财产性权利主张,如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等。

这些财产性权利的享有主体是死亡的劳动者,而工亡待遇赔偿之诉中直接权利主体为死亡劳动者近亲属,因此不首先解决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就不能对死亡劳动者生前的财产性权利予以处理,最终将导致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劳动者的死亡而被逃脱。

其次,人民法院不具有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工伤认定的司法权限。

劳动者近亲属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之诉中必然涉及到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法定部门是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工伤认定作为国家工伤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法定机关对劳动者所受损害进行的定性处理,属于行政权行使的范围。

司法权与行政权各有其明确的行使边界,人民法院应当遵守司法权行使的界限,不应在无法定依据的情况下跨界行使权利。

最后,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参诉的诉权符合当前强化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主导思想。

新修改的民诉法不仅从量上扩展了诉权的范围,如增加了公益诉讼等,而且从质上丰富了诉权的内涵,完善了保障诉权得以实现的各项机制。

在此大环境下,笔者认为,严格地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做法与当前强化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司法改革思路不相融合。

劳动者夜间工作的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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