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弊端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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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上)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上)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上)法律不仅想成为用以评价的规范,而且欲作为产生效果的力量。

(注:(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司法制度的设置就是借以使众多的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以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桥梁;法律借助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而降临尘世。

法律机器得以完善的运行,得益于程序完备的司法制度。

(注:(美)约翰·赞恩著:《法律的故事》,刘昕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法律的实施状况令人担忧。

这种局面的形成除了立法本身的质量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对司法制度之重要性的研究和重视不够。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已严重制约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因此,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已成为我国当今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从一般意义上讲,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统治阶级为保证法律实施而制定的制度,包括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任务、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工作制度等。

(注: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版,第295页。

)众所周知,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社会,它同立法权、行政权一起,构成现代国家基本的权力体系。

由于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对司法权的来源、分配以及司法权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由此而形成了不同的司法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制度。

(注:从分权的角度上看,行使司法权的机关仅指审判机关。

在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甚至仲裁机关等都被视为司法机关。

本文所称的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与之相适应,司法制度则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设置、组织体系及活动原则等。

)毋庸讳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中国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会 是 国家 最 高 立 法 机 构 , 国务 院 拥 有 行 政 立 法 权 , 高 人 民 最 法 院仅有司法解释权 , 即对 全 国人 大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等 依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委 员 解 释 ” 等 。 全 二 、 法 解 释 存 在 诸 多 问题 的原 因 司
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 司法解释权 , 同时还需加强对其解释权 的监督 。
【 关键 词 】 法 解释 ; 高人 民 法 院 ; 法机 关 司 最 立 【 图分 类 号 I F 中 D8 【 献 标 识 码 】 文 A 【 文章 编 号 】6 2— 11 20 }3— 0 9一 2 17 9 6 (0 6 0 0 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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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期
20 0 6年 8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濮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P y n c t n la d T c n c lC l g o r a u a g Vo a i a n e h ia o l e o o e


目前 我 国 司 法解 释 工 作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应 下 级 法 院或 相关 机构 之 请 示 , 对 个 案 所 为 的 以 “ 复 ” 针 批 、 “ 等 形 式 出 现 的解 释 , 标 题 中 也 往 往 是 以 问题 、 质 命 函” 在 性
( ) 法 解释 的专 断 性 和 缺 乏公 开性 四 司
院做 出 。 但 实 践 中 , 使 司 法 解 释 的 主 体 不合 格 现 象 比 比 的 裁 判 应 当 有 充分 的理 由 , 么 , 为 一 般 性 的 创 制 法 律 规 … 行 那 作 皆 是 , 而 造 成 司法 解 释 “ 出 多 门 ” 解 释 前 后 冲 突 , 乱 则 决 定 着 此 前 或 此 后 所 有 相关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的 司 法 解 释 , 从 政 , 混 遗 在 不 一 。 统 计 ,90—19 期 间 , 高 人 民法 院共 制 发 刑 就 更 需 要 说 明理 由 。 憾 的 是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发 布 的 司 法 据 18 9 0年 最 事 司 法解 释 12个 , 中有 6 5 其 2个 是 与 非 司 法 机 关联 合 制 定 解 释 中 , 了针 对 个 案 、 复下 级 法 院 的请 示 所 作 的 批 复 中 除 回 理 的 非 对 的。 种 司 法 解 释 制 定 主 体 的 “ 元 化 ” 明 显 地 使 司 法解 释 有 勉 强 可 称 之 为 “ 由” 、 常 简 短 的说 明性 文字 外 , 各 这 多 , 种 法 律 文 本 所 进 行 的 系 统 、 象 的解 释 则 大 都 没 有 说 明具 抽 的法 定 的 “ 元 化 ” 制 受 到 冲击 , 至 还 有 立 法 机 关 的 职 二 体 甚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

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

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

“二元”是指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级”是指法院与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解释权只赋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称为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称为检察解释。

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两高”相继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已成为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一、司法解释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多级制”的趋势。

1、联合解释,非司法机关成为司法解释主体。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是“两高”。

但在许多属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中,其制作主体不仅有“两高”,而且还有大量的行政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据统计,1980年至1990年10年间,最高法院共制发152个刑事司法解释,其中有62个是与没有司法解释权的单位联合制发的。

联合解释使司法解释权行使的合法性遭到破坏,造成了司法解释权的扩散和主体的进一步多元化,严重妨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2、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似有不当。

“两高”同时行使司法解释权,由于其职能不同,利益出发点不同,所以对同一事实和法律的理解也不同,从而在相同情况下对同一解释对象的解释会产生冲突。

此外,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检察院事实上扮演的是控方即“原告”角色,如果允许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无异于让“运动员”制定竞赛规则甚至充当“裁判”的角色,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呈现明显的“不对等”。

同时,“两高”的解释不一致时,法院对如何适用必然出现“二难”选择的困境。

如果承认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那就是要求审判机关以侦察、公诉机关的“司法解释”去裁判案件,这必然引发司法无序。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4)依法裁判原则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它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此在现代社会,司法裁判也就是依照法律规范的裁判。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典化运动的影响,都把“依法治国”作为立宪的根本宗旨,反映在司法程序中则是要求依法裁判。

法官的职责在于适用法律,司法裁判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品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原则,已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普遍的接纳。

即使是在以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staredi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也是司法程序中一个最为普遍的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裁判所确立,便构成一个日后不能背离的先例,或者一个恰好有关的先前案例,必须在日后的案件中得到遵循。

(注:(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厦出版社1987年版,第521页。

)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要求司法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裁判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普遍原则,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裁判必须根据现存的法律。

国家现存的法律是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要求司法机关依据现存法律进行裁判的旨意在于:一方面便于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对司法裁判的结果作出预测,从而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有助于对司法专断起到约束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容易有偏见且既软弱又动摇不定的法官来讲,可以起到“后盾”的作用。

二是司法裁判必须客观地适用法律。

司法裁判既是法官对于案件适用法律并进行个别性的法律判断过程,也是一个“人为”的过程,由于现实生活关系千变万化,为了保证适用法律的客观性,现代法治国家在司法裁判上主要采用合议制,使合议庭的组成者即所有法官的判断尽可能达到一致,从而克服法官的主观性和个性,接近适用法律的客观性。

三是司法裁判必须遵守法律。

司法裁判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遵守法律;对于司法裁判因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侵犯当事人和有关关系人权益的,除了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法官个人的执法责任。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年 6月 1 0日通过 的《 于 加强 法律 解 释: 的决 议 》 规 关 [作 的 定, 我国 司法解释体制是 以最高人 民法院和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为法定解释 主体 的二 元一 级 司法解 释 体制 。但在许 多事实 上属于 司法 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中 , 制作 主体不 仅有最 高人 民
侯 菊 英
( 河南理 工大学人 文政 法学院,河南 焦作 44 0 ) 5 10
摘 要 : 司法解释是 我国 目前数量最 多且 作为司法机关 办理 案 件 的重要依据 的法律 解释 , 司 法实践 中具 有重 要 在 的作用 , 但存在 着地 位过高 、 主体 复杂 、 形式不规范 、 监督机 制不健 全 等 问题。 只有采 取针对 性 的措施 解决这 些 问
司法解释都 可以被视 为除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 以外 的最 重 要 的
“ 法源” 由于司法解释在 司法实践 中 的“ 高” 位 , 的 。 崇 地 有
学 者对 “ 司法解释在 法律体 系 中的地位 低 于法 律文本 , 法 在
律 解释 体系中从 属于立 法解 释” 的通说 持反 对 态度 ; 的学 有
法 院和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有 大量 的非 司法机 关 如公 安部 、 还 司法部 、 政 部 、 联 、 国 人 民银 行 等。据 统 计 , 90 财 妇 中 18 —
19 9 0年期 间, 最高人 民法 院共 制定并 发布刑 事 司法解 释 12 5
个, 其中有 6 2个 是 与 非 司法 机 关 联 合 制 定 的, 4 % 。 占 0 ⑨
司法解释是指 国家 司法机关在 法律适 用过程 中 , 具体 对
应 用法律规 范的有 关 问题 所 作 的解 中法定 解释 的一种 。根据 解释

司法改革之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重塑与完善

司法改革之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重塑与完善

司法改革之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重塑与完善[摘要]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法律的适应性受到了挑战。

因此,在司法领域,进行一场大刀阔斧的司法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完善与重塑司法解释体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

文章首先从司法解释的含义入手,进而指出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现状,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尝试性地提出重塑与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解释;重塑与完善一、司法解释的含义有关司法解释的含义,我国相关的法学词典、法学教材以及专家学者都对此做出过不同的界定。

在这里列出最为权威的一种界定: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有关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一种解释或说明。

司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具体说来,广义上的司法解释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而狭义上的司法解释仅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又可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本文所指的司法解释皆指狭义上的司法解释。

二、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现状(一)司法解释立法化色彩浓厚当前,我国司法解释日益朝着立法化方向发展,这也已成为司法解释领域发展的普遍趋势。

首先,从我国法律解释的现状来看,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很大一部分司法解释,皆脱离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是简单地依据原则进行的体系化解释,并不能适用具体案例。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形成这样一种共识,一部新颁布的法律,其内容只要是有关各级人民法院判案的,最高院均会相应的颁布一套与之有关的司法解释。

再者,司法解释的效力彰显了法定性。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对以下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有极强的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各级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都会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从立法学角度谈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从立法学角度谈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从立法学角度谈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对策分析刘新媛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我国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然而我国的司法解释现状并不让人满意,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国司法解释弊端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司法解释法律权威规范化一、我国司法解释的涵义及特征按照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司法解释的概念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我国的司法解释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1)是授权解释,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我过宪法和立法法都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法律解释权,而司法机关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

(2)主体法定,我国目前只有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司法解释权;(3)对象特定,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法令;(4)目的明确,司法机关有权对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5)效力普遍,司法解释一经作出并公布后,即对各级司法机关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二、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1.司法解释的立法化。

司法解释应是司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但事实上,我国大量的司法解释并不是在具体应用法律时所作的解释,而是作了原则性的、抽象的规定。

有些司法解释在内容上不是针对具体个案,而是创制了许多法律本身没有规定的新的规则;有些在形式上采用法律规范的条文形式,且条文数量往往超过被解释的法律文本;甚至有些司法解释在程序上是主动解释和事前解释。

实践中也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个惯例:只要某个新出台的法律与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关,最高人民法院都会颁布一个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

解释文本中虽然也有从文义角度澄清法律歧义的条款。

但数量不多。

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创设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制度与规则,或者对法律规定的“不妥之处”进行实质性修改。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高检院及“两高”司法解释对基层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使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疑点问题迎刃而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但部分司法解释还存在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司法解释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一、部分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1、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

如2012年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等非物质性损失的兜底条款,对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未加以细化,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实践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具体如何界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尺度,不易把握,一些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渎职行为因非物质损害结果无法确定和把握而得不到处理。

2、部分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

如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该条与2003年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两个司法解释内容基本一致,但却分别采用了“珍贵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种表述,究竟那个内涵更广,那个表述更准确?又如2006年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做了宽严不同的要求。

滥用职权罪成立所要求的结果危害性程度较玩忽职守罪要低。

试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完善

试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完善

量 的解释 性规 范,它们 虽然不 具有普遍 的约束 力 ,但却在 院在 《 最高人 民法院公报》上公布 案例 的形式并赋予其司法 其适用 的范 围内对于具 体案件 的法律适 用有着 实在 的约束 解释 的效力,通过这些既判 案件 的判决理 由与待判案件进行 力 。它们虽无 司法解释 之名 ,却有着 司法解释 之实 。最高 比较,为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具体的适用规则。 人民法院应在对其认可的基础上加 以规范化,从而完善司法 四、 司法解释 的完善之三 ;判 例制 度 的确 立 解释 的主 体 。 自i 8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其公报上面发布案 95 三 、司法解 释 的完善 之二 内容 的合 理化 例,公布的这些案例并非判例,因为它们只对各级法院的
作者简介:邹小琴 ( 8一) 1 ,女,湖北荆门人,山东政法学院讲师。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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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 体制度 ,即赋予各 级法 院进行 司法 解释 的权 力 。实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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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司法解释 的完 善方 向是逐步取消对正在审理 中的
上各级法院在 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也作 出了大 案件请示进行批复 的司法解释形式 ,改革和 完善最 高人民法
由于我国立法 的不 完备 ,最 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就显 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 问 得极 其频繁 ,不仅 内容 广泛 ,而 且大多是不 针对 具体案件 题所作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的解释。本文仅就最高人民法院 的抽象性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起到 了举 对于审判工作 中的司法解释展开讨论,文中所指的司法解释 足 轻重 的作 用 ,在很 大程度上 弥补 了立法 的不完 备。但 是 由于长期 以来最高 人民法 院并没有对 司法解 释 予 以专 门规 也仅在这一 意义上 使用 。 范 ,司法解释 显得 比较 零乱 ,而且在 司法解 释体制 上存在 司法解释的 必要 性及我 国的现状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司法公正是法的公平与正义的一般概念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表现为一整套被社会伦理所普遍认同的司法制度和被司法活动参与者个别认同的司法程序。

[1]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

司法公正要求诉讼结果公正,要准确的认定事实,并且正确的适用相应的法律,同时也要求诉讼程序也公正,每一个案件都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做到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立法不够完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尚不够完善,规定不清楚。

例如,刑讯逼供的问题依然存在;又如,法律文书中所说的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

那么,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或是什么才算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些问题法律尚未告诉我们,而这个度就只能落到法官在判案中的自由裁量上了。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含专业素质,也包含个人的道德素养。

我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选拔的,法院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考过司法证书。

但在实践中却不是如此,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招考的时候一般都不限专业,引来大量非专业人员来报名考试,只要能考过,就能进入司法部门工作。

然而,大批从专业司法学校毕业的学生就无法进入司法部门工作。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和检察院的情况要好很多,在公安部门就显得很严重,公安部门一般都有大量的协警和退伍军人,他们很多都不懂法,更不用说什么专业知识,他们往往会因为不懂法而采取暴力执法,这些行为就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监督不到位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太小。

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监督权,但真正的监督力度是很小的;其次,法院的自我监督不到位。

法院的自我监督也就是内部监督,只要是依靠审级监督来实现的。

从逻辑上讲,案件经过的法官数量和审理次数越多,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小。

浅析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及其完善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在法律尚不完备的条件下和按照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下建立起来的,其基本框架是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中所确立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和国际社会交流的日趋频繁,其不科学性和局限性越来越突出,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找出其不足之处,提出改革的思路,从而加以完善。

一、基本概念内容的描述谈到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法律解释及其体制。

关于法律解释,不同的学者会作出不同的定义,但作为一位从事审判工作的笔者来讲,注重的是实效,所以笔者认为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规定或法律规范条文本身及在适用中所作的更加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说明。

就其主体和效力而言,法律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有权解释,亦即指法律规定的由专门的机关或个人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或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有决定作用的解释。

而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所作的法律解释都是按照其效力作用组成一个有机有序的体系,从而构筑了法律解释体制,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把法律解释单列为一种权力,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对这种权力进行分配,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的分工配合。

即包括以下四项原则性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论我国司法解释制度有关问题及其对策徐成莲

论我国司法解释制度有关问题及其对策徐成莲

论我国司法解释制度有关问题及其对策徐成莲发布时间:2021-09-03T07:20:00.492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7期作者:徐成莲[导读] 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在内容、形式和价值取向都带有独特的中国特色,加深对司法解释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加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在内容、形式和价值取向都带有独特的中国特色,加深对司法解释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加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司法解释制度的发展对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司法解释制度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解决司法解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成为我国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首要任务,找到解决司法解释制度问题的对策促进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样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我国司法解释水平,更好解决社会纠纷,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司法解释;法律解释;一元多级一、司法解释的基础理论在我国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其中司法解释的形式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决定”;解释是审判中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而作的司法解释;规定是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的规范、意见制定的司法解释;批复是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制定的司法解释;决定在修改或者废除司法解释的情形下采用。

司法解释具体内涵如下: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我国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国形成了“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制度。

二、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行政解释由行政机关行使,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行使;我国的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与局限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与局限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与局限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司法解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解释性文件。

它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和阐释,填补法律的空白,规范法官的裁判行为。

然而,司法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解释在法治建设中起到了指导和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作用。

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使法律具有明确的适用标准,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判提供了指导。

它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法律条文的空白,使判决更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模糊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司法解释通过为特定案件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社会发展和问题的出现往往需要及时解决。

司法解释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解决,填补了法律的不足,解决了法律和社会的矛盾。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驳回原告起诉一案的通知》对驳回原告起诉的具体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然而,司法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由于司法解释是对具体案件作出的解释性文件,其适用范围有限。

对于类似的案件,司法解释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但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司法解释的适用性就不强。

这会导致司法解释在对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其次,司法解释的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虽然司法解释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相对较低。

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不断增加,司法解释往往无法解决所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判,司法解释并不能完全掌握所有情况。

最后,司法解释的制定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其制定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司法解释的内容和适用范围需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解释的制定可能受到一些非法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失去公正性和权威性。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我国司法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良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司法独立性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独立性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改良对策: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

2.司法公正问题。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改良对策: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问题。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改良对策: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司法为民问题。

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司法离民、司法不为民的现象。

改良对策: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5.法治宣传教育问题。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目前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

改良对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改良对策1.完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性。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化水平,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深化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在说到我国的司法制度时,很多人脑海里浮现的,可能是那些法庭上的严肃场景。

大家知道,法官、律师、被告,还有那一堆厚厚的法律书,感觉就像是一场打仗一样,紧张又严肃。

但是,司法制度这东西,其实离我们每个人都不远。

你说,生活中难免有些事情让人不满意,甚至心里窝火。

可是一想到走进法庭,心里又开始打鼓,唉,真是让人不知所措。

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司法制度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是有不少问题让人揪心。

咱们得提到的就是司法公正的问题。

现在的社会,大家都知道,关系网那是一个复杂的东西。

你看,有时候某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总会让人觉得哪里不对劲,仿佛就像是看了一出戏,最后却不明白导演想表达什么。

这样的感觉真的是挺无奈的。

明明证据确凿,可是结果却让人跌破眼镜。

这不,很多人心里就会疑问,这司法到底公不公平?难道金钱和关系就能决定一切吗?这就让人想起一句老话,“人情世故”,有些事儿你不想牵扯进去,可它偏偏就和你有关系。

想要让司法公正,得从源头上入手,培养法官的独立性,让他们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不被外界的影响所干扰。

咱们再说说司法效率的问题。

别说,有些案件拖得比乌龟走路还慢。

有时候你甚至能等到法官换了一茬人,但案子还没结束。

就像我们等公交车一样,明明已经等得不耐烦了,但那车偏偏不来。

这种事情的确让人感到无奈。

拖延的结果就是当事人心里着急,最后又往往要再费一番功夫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实在是个麻烦事。

要想提高效率,不妨借鉴一下先进的经验,比如引入更多的信息技术,利用大数据来处理案件,简化程序,毕竟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谁还愿意和慢动作对着干呢?再说到法律的透明度,哎,许多人对法律的了解,就像是对天书的理解,望而却步。

你问他们,法律是什么,他们可能只能给你一个无奈的笑。

这就像是有一个门,里面的世界五光十色,但门锁得紧紧的,外面的人根本进不去。

想让大家都了解法律,普及法律知识是个不错的办法。

可以在学校里开设相关课程,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让大家更方便地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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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0613174009论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弊端与完善专业名称法学年级班别: 2006 级姓名:孟震指导教师:黄进才2010年05月论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弊端与完善摘要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的条文所作的解释和说明,目的在于弥补法律条文自身的概括性和滞后性带来的缺陷与不足,对法律的实际运用和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从司法解释体制自身出发,讲解了司法解释的发展与演变,与我国司法解释的分类与特点。

从司法解释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方面理性的认识司法解释体制的不足,并提出一系列的改进意见。

关键词司法解释体制;不足;完善建议On the Shortcomings of Our Judicial System and Improve theInterpretationAbstrac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activity in our country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s the highest judicial body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explanations and instructions, aimed to make up for the generality of the law itself and the lag caused by the defects and shortcomings,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law and enforcement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departure from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its own system, explained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our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bject, content, form, effectiveness and rational system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lack of understanding, and a series of improvements.Key word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inadequate;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前言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的条文所作的解释和说明,目的在于弥补法律条文自身的概括性和滞后性带来的缺陷与不足,对法律的实际运用和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体制的一些缺陷给司法解释带来的种种隐患不能不被重视,本文对其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司法解释的产生与发展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较早阐述了司法解释的理论问题。

古典自然法学在司法解释问题上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类依据自己的普遍理性可以制定内容详尽的成文法典,法官的任务仅仅是对法律条文进行字面逻辑解释。

在法律规则面前,法官只能成为无生命的存在物,在不增减法律条文内容的条件下机械地复述和适用法律规范。

在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人们已经认识到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但由于受到分权理论的影响,在当时的社会中是不允许进行司法解释的。

孟德斯鸠是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认为:在共和国里,政治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裁决事实;否则一个公民的财产,荣誉和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对司法作出有害公民的解释[1]。

然而孟德斯鸠的个人主张并不能阻止司法解释的发展,最具典型的例子是1784年颁布的美国宪法,最初的美国宪法只有7条,之后随着美国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的不断发展,7条宪法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人们的需要,进而又增加了21条修正案,在此后的发展中,美国法院通过对宪法的解释,使美国宪法日趋成熟。

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决定了司法解释必定为人们认可和接受。

从而发展到现在的日臻完善。

现代各国所采取的司法解释体制主要分为两种: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与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

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是由各级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即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各级法院;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则是司法解释权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共同拥有,其下级司法机关无权进行司法解释。

两种司法解释体制的主要区别在于解释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各级法院,后者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笔者认为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较优于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原因如下: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法院,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接触的案件具有面广,具体,复杂的特点,其对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直接进行解释有助于司法的良性发展,有助于更好的遵守,适用法律;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其对法律的解释不可避免的带有抽象性。

所以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被大多数国家认可采用.总的来看,进入20世纪后,各种法学流派在司法解释问题上的思想呈现出不断接近的趋势。

主张法官按照一定的原则自由地解释法律,日益成为现代西方法学思潮的主流。

那种漠视和否认法院或法官享有司法解释权的传统观点已经基本上失去了学术市场。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依照自己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和适用法律,是任何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活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可以说,司法解释构成了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作业[2]。

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包括刑事司法解释体制所采取的是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主要是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以及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但事实上,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是多元多级的[3]。

关于此观点在以下文章中论述。

二、我国的司法解释的分类与特点(一)司法解释的分类一般来说,我国的司法解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

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审判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对法律的审判解释权[4]。

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如果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时采取联合解释的形式,共同发布司法解释文件。

(二)司法解释的特点第一:司法解释的范围广。

新中国建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及建国初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对司法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改革开放后,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的各个方面同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有针对实体法的解释。

在对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等民事法律的解释之中,有关于主体范围、合同方式、具体婚姻生效条件、著作权范围等解释;在对刑法的解释中,有关于罪犯构成要件、量刑幅度的解释等;在对行政法的解释之中,有关于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等的解释。

(2)有针对程序法的解释。

在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中,有对案件管辖范围、立案条件、执行程序等的解释;在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中,有对案件管辖范围、减刑、假释的条件等的解释;在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之中,有对诉讼主体资格、具体受案范围及被告人举证责任的解释。

第二:司法解释的作用大。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而新的法律制度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许多实际问题,因无法可依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为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各分院)先后作出了大量带有“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为我国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三:司法解释的形式多样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前文提到的“关于适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有“关于……的通知”、“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若干问题的批复”等等。

三、司法解释体制的不足(一)主体的多元化与混乱化前文提到我国的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又不是完全如此。

在实际中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呈多元化的趋势。

《决议》的规定,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在许多事实上属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中,其制作主体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且还有大量的行政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林业部、外交部、卫生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等。

据统计,1980~1990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发刑事司法解释152个,其中有62个是与非司法机关联合制定的,占40%[5]。

例如《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可以说是关于刑诉法适用的最权威、最全面的有权解释。

然而其制作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

《规定》在对刑事诉讼中的诸多问题作出长达48条的规定之后,特别强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其法律效力似乎又超越了一般司法解释之上。

(二)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6]。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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