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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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交流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交流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各类交流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交流、国际交流、校企合作交流等。

三、管理职责1. 交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交流计划,组织交流活动,监督交流过程,处理交流中出现的问题。

2. 交流人员: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交流,按时完成交流任务。

四、交流人员日常管理要求1. 仪表仪容(1)交流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着装得体,保持个人卫生。

(2)在交流活动中,应穿着正装或统一制服,佩戴工作证。

2. 时间管理(1)交流人员应按时参加交流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在交流过程中,应遵守时间安排,不得擅自更改交流时间。

3. 沟通交流(1)交流人员应主动与其他交流人员沟通,了解交流目的和任务。

(2)在交流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度,尊重他人意见,积极提出建设性建议。

4. 工作纪律(1)交流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2)在交流活动中,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敷衍了事。

5. 信息保密(1)交流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在交流活动中,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授权的信息。

6. 考核评估(1)交流管理部门将对交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交流成果等。

(2)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交流人员表现的重要依据。

五、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交流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解除合同等。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交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交流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制度范本

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共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垂直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合理有序,注重实效;(三)人岗相适,发挥专长;(四)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二、交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范围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垂直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其他依法应当交流的公共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方式包括:(一)内部交流:在同一单位、同一系统或者不同单位、不同系统之间进行交流;(二)跨地区交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交流;(三)跨部门交流: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交流;(四)挂职交流: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垂直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管理单位之间进行挂职锻炼。

三、交流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三)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能;(四)符合岗位要求,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共管理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申请;(二)组织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对申请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推荐意见;(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四)培训考核:新任职务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交流保障措施第八条各级公共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交流机制,确保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期间,原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确保工作稳定。

第十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后,原单位应当对交流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其工作表现给予评价。

某某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办法

某某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办法

某某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部门正副职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某某公司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交流对象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一个子公司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某某公司部门正职。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在同一子公司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子公司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某某公司部门正职,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交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一)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第十二条人员交流可以在某某公司部门之间,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某某公司部门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部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重点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某某公司党委应当注意选调有子公司工作经验的人员,特别是子公司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某某公司部门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某某公司员工到子公司任职。

第十九条人员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某某公司人资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二)某某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三)某某公司党委党委与交流人员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四)某某公司人资部办理相关手续。

交流人员管理协议8篇

交流人员管理协议8篇

交流人员管理协议8篇第1篇示例:交流人员管理协议一、背景为了保障公司内部交流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工作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交流人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二、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流任务的工作人员、项目对接人员等。

三、交流人员管理原则1. 交流人员应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和流程,在执行交流任务时要保持中立、客观、不偏不倚的态度;2. 交流人员应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3. 交流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准确地传达和反馈所需资料;4. 交流人员不得私自处理公司内部事务,应按规定流程进行处理;5. 交流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互相尊重,真诚合作;6. 交流人员应保持工作状态良好,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懈怠、拖延;7. 交流人员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不得擅自冒险,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工作流程1. 交流人员的任务安排由公司内部指定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2. 交流人员应按照任务要求完成工作,并及时向指定负责人汇报;3. 每个交流任务完成后需要进行总结、递交相关资料,并接受评估;4. 评估结果将作为交流人员继续工作的依据。

五、违约处理1. 若交流人员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2. 违规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具体处理方式由公司内部指定负责人或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3. 轻微违规行为可口头警告,一般违规行为可书面警告,严重违规行为会受到停职、处分等严厉处理;4. 若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协议生效与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半年;2. 本协议内容如有变更,应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公司上级部门批准后生效;3. 双方如需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以上为《交流人员管理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是公司为规范内部交流人员管理而制定,希望双方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公司内部秩序和合作环境。

地方工作人员交流制度范本

地方工作人员交流制度范本

地方工作人员交流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地方工作人员交流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充分发挥个人特长,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条地方工作人员交流的内容包括:工作思路、工作经验、项目管理、政策法规、技术创新等。

第五条地方工作人员交流的形式包括:培训、考察、挂职、轮岗等。

第六条地方工作人员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

二、交流程序第七条地方工作人员交流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交流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政府人事部门对交流计划进行审核,确定交流人员名单,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条单位应当为交流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交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交流期间的职责,积极参加交流活动,按时完成交流任务。

第十二条交流结束后,单位应当对交流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交流成果,反馈交流情况。

三、交流管理第十三条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定期对地方工作人员交流工作进行总结,推广交流经验,提高交流效果。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交流人员档案,及时记录交流期间的工作表现和成果。

第十五条对在交流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流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调整交流人员或者不履行交流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交流过程中出现泄露国家秘密、单位秘密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青年员工岗位交流管理办法

青年员工岗位交流管理办法

青年员工岗位交流管理办法第一条交流目的为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及出资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青年员工工作能力,增加阅历,帮助青年员工快速成长,根据集团及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范围(一)集团下派青年员工到出资企业挂职锻炼;(二)出资企业遴选青年员工到集团学习锻炼;(三)出资企业间青年员工相互交流。

第三条交流条件(一)集团下派挂职锻炼青年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35 周岁及以下;2、学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3、经历:来集团 1 年以上,无实质基层工作经验;4、素质:身心健康,职业素质好,专业能力强,认真贯彻执行集团相关规定。

(二)出资企业遴选到集团学习锻炼的青年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35 周岁及以下;2、学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3、经历: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4、素质:身心健康,职业素质好,具有适合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出资企业间员工交流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40 周岁及以下;2、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3、经历: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4、素质:身心健康,职业素质好,工作能力过硬,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四条交流待遇下派挂职锻炼、到集团总部学习及出资企业间相互交流的员工,劳动关系、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五条交流办法(一)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青年员工现实工作表现、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每年挑选 1 至2 名下派到出资企业对口部门挂职锻炼。

(二)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需求,适时下发遴选到集团学习通知,各出资企业上报人员名单,集团人力资源部赴出资企业遴选符合条件员工。

(三)各出资企业间相互交流,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成长需要,提出安排计划,也可由各出资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对出资企业员工掌握情况,提供交流名单,由出资企业自行选择。

第六条交流期限根据交流岗位不同,交流期限可定为 6 个月到12 个月。

第七条交流管理(一)交流员工接到交流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按期到交流单位报到工作。

文职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文职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文职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文职人员交流是指文职人员在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调动。

第四条文职人员交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人岗相适原则;(三)有利于单位发展和个人成长原则;(四)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交流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文职人员交流范围包括:(一)不同岗位之间的交流;(二)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三)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

第六条参加文职人员交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政治素质过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新的工作;(五)自愿申请交流。

第三章交流程序第七条文职人员交流程序如下:(一)自愿申请。

文职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申请;(二)单位审核。

单位对申请交流的文职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交流条件;(三)组织考察。

对符合交流条件的文职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工作表现、能力素质等;(四)确定交流方案。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交流对象、岗位和期限;(五)办理调动手续。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确保交流顺利进行。

第四章交流期限和待遇第八条文职人员交流期限一般为1至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九条文职人员在交流期间,享受原岗位待遇,并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文职人员交流期满后,可根据单位需要和个人意愿,继续交流或返回原岗位。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文职人员交流机制,保障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对文职人员交流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交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单位应关心交流文职人员的生活和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某国企公司内部员工岗位交流管理办法

某国企公司内部员工岗位交流管理办法

某国企公司内部员工岗位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某国企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着力培养管理型和技术型人才,树立“有为才有位”的实干导向,建立公司上下级企业员工“上调”、“下调”或“平调”的交流锻炼机制和“能者上、平者下、庸者让”的岗位竞争机制,形成“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位置”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员工”包括某国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下干部职工和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及以下干部职工(下属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某国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交流”是指某国企公司与下属企业以及下属企业之间进行的内部员工岗位交流安排(不含公司此前安排本部员工在下属企业的兼职)。

第二章岗位交流原则、方式与对象第四条公司开展内部员工岗位交流应根据交流的岗位和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按照岗位交流对象与岗位交流方式秉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培养锻炼人才原则;(二)注重发展潜力原则;(三)兼顾业务对口原则;(四)岗位工作需求原则;(五)鞭策工作落后原则;第五条公司内部员工岗位交流方式主要包括上挂、下挂、平调、转岗,具体定义和交流对象及条件如下:(一)上挂:指公司安排下属企业干部职工到公司本部或其它下属企业从事与原职相当或高于原职的岗位交流活动。

交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坚定,现实表现优,作风优良,勤政廉洁,职工群众认可;2、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修养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3、在就职下属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4、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其它条件优越者,年龄可适当放宽)(二)下挂:指公司安排本部员工到下属企业从事一线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岗位交流活动。

交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新进员工或基层工作经历较少的部门副经理以下其他工作人员;2、工作态度端正,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进取,具备后期培养提拔的空间和能力;3、年龄在40周岁以下。

规范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规范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人员交流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个人发展和公司整体实力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调岗、晋升、降职、轮岗、交流等。

第三条人员交流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员工个人意愿、工作能力和岗位需求。

第二章交流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交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岗位调整: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发展,调整员工现有岗位。

2. 晋升:员工在现有岗位上表现优异,具备更高职位要求的条件。

3. 降职:员工因工作能力或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要求,需调整至更低职位。

4. 轮岗: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有计划地在不同岗位间进行轮换。

5. 交流:因公司战略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在集团内部或跨区域进行员工交流。

第五条交流条件:1. 员工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2. 员工需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员工需自愿申请或经公司评估认为符合交流条件。

第三章交流程序第六条交流申请:1. 员工需向所在部门提出交流申请,说明交流原因和期望岗位。

2. 部门负责人对员工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交流评估:1. 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交流的员工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发展潜力等。

2. 评估结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确定交流名单。

第八条交流实施:1. 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结果,制定交流计划,并通知员工。

2. 员工按计划进行岗位调整、晋升、降职、轮岗或交流。

第四章交流保障第九条公司为员工交流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包括:1. 交流培训:为交流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帮助其快速适应新岗位。

2. 职业发展:为交流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帮助其实现个人职业目标。

3. 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交流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内部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公司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增强团队协作能力,激发员工潜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岗位交流、跨部门交流、国内外交流等。

第三条公司内部人员交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岗相适,实现人才合理流动。

第二章交流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交流范围:1. 内部岗位交流:指在同一层级、同一岗位或相近岗位之间的交流。

2. 跨部门交流:指不同部门之间员工的交流。

3. 国内外交流:指员工在公司内部进行国内外项目或工作的交流。

第五条交流条件:1. 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2. 员工应具有主动申请交流的意愿,并得到所在部门领导同意。

3. 员工应保证交流期间的工作质量和业绩不受影响。

4. 员工应具备适应新岗位的能力和意愿。

第三章交流程序第六条员工申请:1. 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和公司需求,向所在部门提出交流申请。

2. 部门领导对员工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部门。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审核:1. 人力资源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交流申请进行综合审核。

2. 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个人情况,确定交流名单。

第八条交流安排:1.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制定交流计划,并通知员工。

2. 员工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交流期限与考核第九条交流期限:1. 内部岗位交流:一般不超过6个月。

2. 跨部门交流: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 国内外交流:根据项目或工作性质,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交流考核:1. 人力资源部门在交流期限届满前,对交流员工进行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薪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为准。

XXX公司员工交流、借调管理办法

XXX公司员工交流、借调管理办法

XXX公司员工交流、借调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㈠激活人力资源,提升人员素质;㈡锻炼人才,为储备后备干部提供上升新渠道;㈢促进各成员企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㈣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互通有无。

二、原则㈠交流、借调时限不超过六个月;㈡事前甄选、事后考核。

三、交流、借调定义交流是指XXX公司因工作需要,以培养、锻炼、工作经验分享为目的,在XXX公司内部进行人员交换工作的行为。

借调指XXX公司各单位因专业项目开展等需要,以业务支援、协助工作等为目的,从其他成员企业抽调人员到本公司工作的行为。

四、管理细则㈠交流借调程序⒈交流协商交流需求→需求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拟文报批→分管公司领导→交流单位。

⒉借调需求单位用人部门申报请示→人力资源部门→分管公司领导→调出单位。

⒊呈文要求呈报公文时需附上《交流/借调审批表》(附表1);交流和借调人员属管理干部的,按干部任免程序报批。

㈡人事管理⒈日常管理交流和借调人员日常管理由接收方企业负责,按照该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该企业的工作纪律与办公秩序规定。

⒉绩效考核交流、借调人员工作期限在三个月(含)以内的由原企业负责考核,考评时应征询接收企业意见。

工作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由接收方企业负责考核,但考核者应含其原所在企业直接上级领导。

⒊奖惩、晋级交流、借调人员此期间的奖惩、晋级和劳动关系解除等由原企业负责办理;接收方企业拥有对交流、借调人员的奖惩、晋级和劳动关系解除等的建议权。

㈢薪酬及费用报销管理⒈交流、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保持不变,薪酬及各项福利执行原企业相关规定。

接收方企业在每个考勤月结束后将交流、借调人员的考勤和考核数据送交原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⒉交流、借调期间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加班费、公务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培训费,以及异地交流、借调人员到接收方企业报到和返回的费用经接收方企业审核同意后,由接收方企业按本公司标准承担。

⒊交流、借调人员在此期间请休假,病、事假可直接在接收方企业办理;年休假、探亲假由原企业向接收方企业提供其历年请休假记录和证明,由接收方企业按照原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并将休假审批表送原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员工管理】公司(集团)内部员工交流管理办法(样例)

【员工管理】公司(集团)内部员工交流管理办法(样例)

公司(集团)内部员工交流管理办法集团内部员工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员工职业发展,提升公司集团化管理水平,结合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交流应遵循职业发展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培养锻炼与管理提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交流方式为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员工双向交流。

第二章 集团总部员工到成员企业交流对象和期限第五条 集团总部派出员工到成员企业交流形式包括经理人交流、员工发展交流和青年员工锻炼。

第六条 经理人交流适用于集团总部管理序列员工,重点提升经理人经营管理能力。

— 2 —— 3 —第七条 员工发展交流适用于集团总部业务序列和研究序列员工,重点提升员工专业能力,加强员工多方面工作历练。

第八条 青年员工锻炼适用于集团总部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员工,重点积累青年员工工作经验,加强青年员工对业务的了解和对市场的认识。

第九条 集团总部员工交流期限原则上为两年。

第三章 集团总部员工到成员企业交流待遇第十条 员工交流期间,交流员工办理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并按要求参加关系接收支部的党团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员工交流期间,交流员工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在集团总部,享受总部薪酬福利待遇,不享受所在交流成员企业任何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员工交流期间,享受与所在交流成员企业员工同样的工作餐。

异地交流员工由所在交流成员企业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异地交流员工,因公出差待遇按所在交流成员企业规定执行,费用由所在交流成员企业承担。

其中,因公出差往返所在交流成员企业和集团总部之间不享受出差补贴。

第十四条异地交流员工,因公出差除外,每年享受四次所在交流成员企业和集团总部之间往返路费报销待遇,路费报销执行集团总部出差标准,相关费用由集团总部承担。

第四章 集团总部员工到成员企业交流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员工交流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员工年度交流计划,组织开展员工交流工作。

员工交流管理办法

员工交流管理办法

员工交流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无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员工交流指按照职工管理权限,经组织安排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包括轮岗、交流任职、挂职、借调等方式。

3.2 异地指工作岗位以外地区。

4 职责4.1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是员工交流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员工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和申诉,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2 各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员工交流的具体相关工作及日常管理,要关心爱护交流员工,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定期跟踪交流员工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5 管理要求5.1 需要交流的情形5.1.1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为推动公司深化改革、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优化职工人才结构,发挥员工专业特长,激发职工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有计划地开展交流。

5.1.2 因锻炼培养提高能力需要交流的。

对德才突出、工作实绩突出、有培养潜力的职工人才,按照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有针对性地交流培养;对岗位工作经历单一、缺少基层历练的年轻职工,有计划地交流到相关岗位锻炼培养。

5.1.3 因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需要交流的。

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交流。

5.1.4 因任职回避需要交流的。

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有其他规定需要回避交流的,按照规定执行。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5.2.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5.2.2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5.3 交流方式5.3.1 轮岗5.3.1.1 轮岗员工的工资、劳动合同等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管理方式不变,关系转入新部门所在支部。

5.3.2交流任职5.3.2.1 交流任职员工的组织、工资、劳动合同等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管理一般转入任职单位。

管理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本

管理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促进管理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与能力提升,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主管、专员等。

第三条管理人员交流制度旨在通过内部轮岗、跨部门交流、培训学习等方式,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团队协作精神。

第二章交流方式第四条内部轮岗:1. 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员工个人发展意愿,定期组织内部轮岗。

2. 轮岗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具体轮岗时间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轮岗期间,轮岗人员应遵守所在部门的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并积极参与轮岗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跨部门交流:1. 公司鼓励各部门之间进行跨部门交流,以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2. 跨部门交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作、临时借调、跨部门会议等。

3. 交流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协作能力。

第六条培训学习:1. 公司定期组织各类培训课程,包括管理技能培训、专业知识培训等。

2. 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3. 公司鼓励管理人员参加外部培训,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交流程序第七条交流申请:1. 管理人员如有意愿参与交流,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员工个人发展计划,审核交流申请。

第八条交流安排:1. 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制定交流计划,并与相关人员沟通确认。

2. 交流计划应包括交流时间、交流部门、交流内容等。

第四章交流考核第九条交流考核:1. 人力资源部门将对交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学习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2. 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1. 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评估本制度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

国际交流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国际交流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国际交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际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交流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项目办公室、国际文化交流协会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际交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国际交流相关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国际交流工作人员的职责:1. 负责组织、策划和实施国际交流活动,包括学术交流、文化交流、教育交流等;2. 负责与国际友好院校、机构建立和保持联系,拓展合作渠道;3. 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国际交流信息,为学校师生提供国际交流服务;4. 负责处理国际交流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确保工作顺利进行;5. 参与制定国际交流工作计划,对工作计划进行跟踪和评估;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国际交流工作人员的权限:1. 根据工作需要,代表学校参加国际交流活动;2. 按照学校规定,与国外院校、机构进行合作洽谈;3. 指导、监督和协调校内国际交流项目;4. 负责国际交流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5. 参与国际交流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国际交流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1. 收集国际交流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2. 制定国际交流工作计划,报请领导审批;3. 组织、策划和实施国际交流活动;4. 对国际交流活动进行跟踪和评估;5. 汇报国际交流工作进展情况;6. 处理国际交流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国际交流活动的申请、审批流程:1. 国际交流工作人员收集到国际交流活动信息后,填写《国际交流活动申请表》;2. 《国际交流活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学校领导审批;3. 审批通过后,国际交流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学校定期组织国际交流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国际交流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出国交流人员管理制度

出国交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国交流人员的管理,提高出国交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派遣出国(境)进行交流、培训、考察、访问等公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交流人员)。

第三条出国交流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程序;(二)加强教育,提高素质;(三)安全第一,确保利益;(四)勤俭节约,廉洁自律。

第二章出国交流人员的选拔与审批第四条出国交流人员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选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外语水平的人员。

第五条出国交流人员的审批程序如下:(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出国交流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二)上级主管部门对出国交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批准;(三)审批通过的出国交流人员,需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三章出国交流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第六条出国交流人员出国前,单位应组织其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其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外语水平。

第七条出国交流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二)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三)爱护国家财产,不得挥霍浪费;(四)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形象。

第八条出国交流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回国,不得擅自延期或提前回国。

第四章出国交流人员的回国总结与考核第九条出国交流人员回国后,应向单位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出国交流期间的主要工作和成果;(二)学习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三)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条单位应对出国交流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二)业务能力;(三)外语水平;(四)出国交流期间的表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国企交流人员是指在不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内部流动,承担岗位交流任务的职工。

为了科学地评价和管理国企交流人员的工作表现,实现人岗匹配、人尽其才的目标,特制定本《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二、考核目标本办法的考核目标是通过对交流人员的岗位表现、业绩成果、工作态度和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其在岗位交流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发展情况,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指导。

三、考核内容1. 岗位表现考核岗位表现考核是对交流人员在目前岗位上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创新能力等指标。

2. 业绩成果考核业绩成果考核是对交流人员在岗位上所取得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工作项目的完成情况、达成的目标、贡献的价值等指标。

3. 工作态度考核工作态度考核是对交流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能力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积极性、责任心、沟通协作、团队精神等指标。

4. 发展潜力考核发展潜力考核是对交流人员在岗位交流期间展现出的个人发展潜力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领导力等指标。

四、考核方法1. 组织定期考核每个交流人员在岗位交流期间,将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有专门的考核小组负责,由岗位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组成,负责对交流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2.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面谈、工作实绩评估、业务能力测试等,需要根据具体岗位和人员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以全面评价交流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发展潜力。

3.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根据每个职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进行制定,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打分。

考核结果将以评分等级的方式进行反馈。

五、考核结果运用根据交流人员的考核结果,可以用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调整交流人员的岗位安排、提供个人发展指导、调整薪酬福利待遇、评选表彰优秀交流人员等。

六、考核结果保密考核结果必须严格保密,仅供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使用,不得向外部披露。

公司领导人员交流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交流管理办法

领导人员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人员交流工作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领导人员、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交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对领导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交流对象第四条领导人员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同一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人员必须进行交流:(一)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六年的;(二)在同一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九年的;(三)按照任职回避规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五)依照其他规定必须交流的。

第六条各单位纪委书记一般实行跨单位交流任职。

第七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交流:(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未作处理之前的;(三)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任职期间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事件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等情况的;(四)尚处责任追究期内的。

第八条进行易地交流的领导人员,应具有易地交流后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领导人员交流可以在公司本部部门之间、所属单位之间和本部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进行。

第十条领导人员交流重点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进行,重在加强公司本部与基层单位、绩优企业与困难企业、经济发达地区与艰苦边远地区领导人员的交流,促进管理理念交流和管理水平提升。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交流任职执行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

第四章交流工作纪律第十二条领导人员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一)领导人员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

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交流人员管理协议

交流人员管理协议

交流人员管理协议交流人员管理协议本协议是为了规范交流人员的行为、责任和权益,保障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一、目的1. 为交流活动提供专业而高效的支持和服务。

2. 维护交流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应得的报酬和奖励。

3. 保持交流活动的良好氛围,促进交流人员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二、交流人员的权益和责任1. 交流人员有权获得交流活动中应得的报酬和奖励。

2. 交流人员应积极参与交流活动,遵守相关规定和安排。

3. 交流人员应保守交流活动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 交流人员应与其他交流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提供帮助和支持。

三、交流活动的安排和管理1. 交流活动的具体安排由组织者或主办方负责,交流人员需按时参加并执行安排。

2. 交流活动的报酬和奖励由组织者或主办方按照约定支付或发放。

3. 交流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纠纷可由组织者或主办方协调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保密条款1. 交流人员在参与交流活动期间,不得将交流活动涉及的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交流人员应承诺在与交流活动相关的文件、数据等材料中不擅自复制、传播或使用。

3. 交流人员违反保密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终止协议1. 在交流活动期间,如果交流人员违反协议内容,未履行相应责任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组织者或主办方有权终止协议。

2. 终止协议后,交流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并归还交流活动期间提供的物品或资料。

六、争议解决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协议双方自愿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具有合法、公平、正当的性质。

签署人:(组织者或主办方代表)(交流人员代表)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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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人员管理办法
丹江口市教育局文件
丹教[2010]7号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丹江口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挂职交流人员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发展协作区,城区中小学:
为加强城乡挂职交流人员的管理考核,促进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丹江口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挂职交流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江口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城乡挂职交流考核办法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办公室,十堰市教育局,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政府机关工委。

丹江口市教育局办公室2010年2月22日印发
共印10份丹江口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挂职交流人员
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城乡优质教育师资共享,逐步实现城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构建和谐、公平教育。

根据《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有效开发和利用全市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大力提高全市农村学校教师、干部队伍素质,逐步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挂职交流对象
挂职对象主要是中小学中层以上干部;交流对象主要是学校优秀年轻教师、农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等。

三、挂职交流办法
1、建立城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交流任职制度。

市教育局每年从城区学校选派一批优秀中层以上干部到
农村学校挂职锻炼;同时从农村学校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城区学校挂职锻炼。

2、建立教育干部外出挂职锻炼制度。

市教育局将从中小学干部中选派一批优秀人员到发达地区学校挂职锻炼,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3、建立城区学校教师定期下乡支教制度。

市教育局每年从城区学校选派一批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并帮助开展教研工作。

城区中小学教师申请评聘高一级职务的,必须具备一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4、建立协作区学校教师交流制度。

在教育协作区内采取教师交流、学科交流、教师结对子等方式,对口帮助薄弱学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交流对象由双方学校确定后报教育局备案。

5、建立短缺学科教师走教制度。

建立教育协作区学校短缺学科教师实行走教制度。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对小学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以本校代课为主,还要兼任其他学校的相关课程。

走教人员对象由教育发展协作区、乡镇中心学校确定。

四、工作要求
1、挂职交流人员工资、行政关系不转,保留在原单位。

2、挂职交流的主要对象为学校中层干部、副校长,交流期间到受援学校担任副校长或校长助理;挂职交流采取个人报名、学校推荐和教育局选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学校推荐为主。

交流任职学校由教育局根据情况确定。

3、挂职交流干部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在提拔干部时,优先考虑。

在同等条件下,对交流干部的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对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且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农村薄弱学校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在评选优秀教师、骨干教
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工作中,对农村薄弱学校设定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政策上予以倾斜。

5、交流任职期间,必须长驻任职学校,遵守任职学校的工作制度,认真开展教育管理及教学研究,不再承担派出学校的工作任务。

五、管理考核办法
1、挂职人员在担任相应行政工作的同时,必须任课,且中学不得少于6节,小学不得少于8节;支教人员与受援学校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主动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评课20节以上,主讲公开课(研讨课)2节以上,每学期参与学校教科研做专题讲座2次以上,撰写教学论文(或专题调研)文章2篇;走教人员除完成本校的教学工作外,还要承担走教学校的课程,走教学校任教课时按照1:1.3的比例折算工作量。

走教人员工作量的核定按照本校任教课时加上走教学校折算课时予以确定,教学效果的考核由中心学校结合走教人员本校及走教学校任教学科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2、交流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交流任职学校负责考核评价,根据工作情况确定考核等次;交流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本人标准拨付到交流任职学校,由交流任职学校负责考核发放。

3、对支教的教师不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的,教育局将终止其支教资格,其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4、对被支教学校、交流学校在考核上为支教人员、交流人员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被支教学校、交流学校负责人相应的
行政处分,支教人员、交流人员在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支教时间一般为一年以上。

市教育局每学期对交流任职人员工作进行考核。

按照《丹江口市教育系统挂职交流人员考核细则》(附后)予以考核,并结合实际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重新安排下乡支教,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原任教学校予以解聘。

附件:
1、丹江口市教育系统挂职交流人员量化考核表
2、丹江口市教育系统挂职交流人员考核登记表
丹江口市教育系统挂职交流人员量化考核表
姓名考核时间: 年月日
丹江口市教育系统挂职交流人员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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