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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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四条
对于满足本 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 ,企业
可 运用 套期 会 计 方 法 进行 处理 。 套 期 会 计 方 法 ,是 指 在相 同会 计 期 间将 套 期 工具 和被 套
第十二条
对 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
价 值 的 一 部 分 相关 的风 险 , 套期 有 效 性 可 以计 量 的 , 业 可 其 企
的 某类 特 定 风 险 , 将 影 响 企 业 的损 益 。 三 ) 外 经 营 净投 资 且 ( 境 套期 , 是指 对 境外 经 营 净 投 资 外 汇 风 险 进行 的套 期 。 外经 营 境 净投 资, 是指 企 业 在 境 外 经 营 净 资 产 中 的权 益份 额 。
收 益 或 损 失 , 能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全 额 抵 销 的 , 货 币性 项 不 该
价 值 套 期 中 , 以将 某 货 币 金额 ( 人 民币 、 元 或 欧 元 金额 ) 可 如 美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指定 为被 套 期 项 目 。
允 价 值 或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预期 可抵 销 被 套 期 项 目的 公允 价值 或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的 衍 生 工具 ,对 外 汇 风 险 进 行 套期 还 可 以将 非 衍 生金 融 资 产 或 非 衍 生 金 融 负债 作 为 套 期 工 具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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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核算【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套期保值(Hedging)又译作“对冲交易”或“海琴”等。它的基本做法 就是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数量相当,交易地位相反的商品期货合 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相同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 结清期货交易带来的盈利或亏损,以此来补偿或抵销现货市场价格变动 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或利益,使交易者的经济收益稳定。《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号——套期保值》将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 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为帮助企业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中避免盲区, 同时在财务分析中能够更好地分析出套期保值的贡献,更加全面地反映 套期保值的业务过程与资金的运动过程,更加直观地反映套保的运作风 险与效果,本文根据企业核算细化到订单的现实需求,提出了一种新的 会计核算方法,并通过实例进行了演示。
1、套期关系的指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规定,应 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前提是认定套期关系。概括地说,其必要条件是:关 系明确,预先指定,可计量,确实有效。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必须制定 正式的文件,预先指明套期关系以及企业进行此项套期活动的风险管理 目标和策略。内容至少应包括:套期工具的认定,相关的被套期项目或 交易,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企业如何评价套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的或 被套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敞口的有效性等。

套期保值会计运用分析-以东方航空为例-2010

套期保值会计运用分析-以东方航空为例-2010

套期保值会计运用分析

(2010-5-20 8:59:52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009年4月16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08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39.28亿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6.04亿元),所有者权益-115.99亿元。由于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其A股更名为ST 东航。创纪录的巨亏让人瞠目结舌,其中的航油套期保值亏损64.01亿元尤其让人震惊和费解。一般认为,套期保值的目的和做法就是把风险锁定,在规避潜在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潜在获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套期保值是不可能发生巨额盈亏的.而ST东航却套而不保。

一、套期保值的一般运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定义,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晶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套期保值策略通常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同类商晶期货合同,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同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套期保值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在期货合约到期日前,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受相同的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影响和制约,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导致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盈亏必然相互抵销。由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套期保值会计内容已实现趋同,下面的论述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展开,仅在个别地方引述国际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阻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专门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阻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关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能够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2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2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部分背景分析与准则概述

本准则虽然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但无论从内容体系上,还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应表述上来说,实质上都归属于金融工具会计的范畴之内。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6月20日颁布并于同日实施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并且进一步规定上述企业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交收能力,不得超过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规定数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计价期相匹配等。财政部于1997年10月颁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51号);财政部于2004年7月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部分准则讲解与实例

第一节准则体系介绍

CAS24共分为三章,分别是:总则、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套期确认和计量。

其中总则部分规范了CAS24的制订目的、依据,并对套期保值进行了定义,将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对套期会计方法进行了定义。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一章是本准则的基础,对于套期保值的两个基本构成部分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进行了定义及详细的解释性说明。

套期确认和计量一章是本准则的核心。也是我们讲解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主要概念

CAS24涉及很多概念,主要包括:套期保值及三类具体的套期,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和分类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一、引言

套期保值是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旨在通过对冲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减少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以下简称“准则24号”)规定了企业在进行套期保值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二、适用范围

准则24号适用于所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和所处行业。

三、定义

1. 套期保值:指企业为了对冲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通过与金融工具的交易来减少或消除其面临的外汇风险或利率风险的行为。

2. 外汇风险:指企业由于外汇汇率变动而面临的财务风险。

3. 利率风险:指企业由于利率变动而面临的财务风险。

四、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

1. 套期保值分类

根据准则24号,套期保值可以分为两类:外汇套期保值和利率套期保值。企业应根据其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情况来确定所采用的套期保值分类。

2. 外汇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

外汇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确认套期保值的目的和设计;

(2)确认套期保值的效益是可预测的;

(3)确认套期保值的相关性;

(4)确认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5)确认套期保值的计量。

3. 利率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

利率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确认套期保值的目的和设计;

(2)确认套期保值的效益是可预测的;

(3)确认套期保值的相关性;

(4)确认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5)确认套期保值的计量。

五、套期保值披露要求

准则24号对套期保值的披露要求如下:

1. 披露套期保值的目的和设计;

2. 披露套期保值的相关性;

3. 披露套期保值的计量方法;

会计实务: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核算的方法

会计实务: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核算的方法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核算的方法

套期保值(Hedging)又译作对冲交易或海琴等。它的基本做法就是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数量相当,交易地位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相同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结清期货交易带来的盈利或亏损,以此来补偿或抵销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或利益,使交易者的经济收益稳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将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为帮助企业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中避免盲区,同时在财务分析中能够更好地分析出套期保值的贡献,更加全面地反映套期保值的业务过程与资金的运动过程,更加直观地反映套保的运作风险与效果,本文根据企业核算细化到订单的现实需求,提出了一种新的会计核算方法,并通过实例进行了演示。

一、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核算新方法

处于资源下游的企业,对材料的价格波动极为敏感,为了规避订单签订后原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迫切需要从战略上对未来预期发生的材料采购进行提前安排,锁定目标利润。对此,企业很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期货市场开展现金流量套期业务,确保经营利润的实现。

对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国际会计准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但要对套期

保值活动进行指定,而且要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反映活动的全貌,但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企业在套期保值过程中的资金运动进行反映。为了清晰地反映出套期保值业务全过程及资金运动过程,即从建仓的初始记量,到每个会计期末持仓的后续计量,直至平仓后的有效性评估,形成业务闭环,企业可以从实务需要出发,尝试一种新的会计核算方法,即将会计核算细化到每一个订单,真实地反映套期效果,便于分析订单盈利情况、进行决策指引的会计核算方法。假设所涉及的业务活动与期货市场息息相关,因此必须遵循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期货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必须是足额的,即不会因为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假设业务是在订单签订后进行的,旨在锁定订单目标利润,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企业会严格进行套期操作,不会有投机行为。该会计核算方法的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

会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03.31

•【文号】财会〔2017〕9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

财会〔2017〕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我部于2015年11月26日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

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

值》

《套期保值》准则对套期工具、被套项目、套期确认计量作了规范。本文介绍了套期保值的含义和分类、套期会计方法,并通过实例分析了套期的确认和计量。

套期会计是金融会计中最复杂的部分,也是金融会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套期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于1997年10月发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范了以套期为目的的场内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于2004年7月

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的套期业务会计处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基本一致;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称“新准则”),采取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的做法。

“新准则”和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均为金融工具,适用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但套期改变了金融工具的风险,当套期满足“新准则”第3章规定的条件时,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和损失应根据其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套期保值的涵义及其分类

(一)套期保值的涵义

传统概念的套期保值是指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将来某一时间通过平仓获利来抵偿因现货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亦即,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会计概念中的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套期主要涉及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关系三个要素。本文重点介绍前两个要素。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套期工具;(2)被套期项目;(3)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4)套期有效性评价。

一、套期工具

(一)本准则第五条对套期工具的条件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例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例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的除外。

(二)对套期工具的指定。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例如,衍生工具名义金额的50%)指定为套期工具。

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认这些被套期风险、可以证明套期有效性,同时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例如,某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发行了一批5 年期美元浮动利率债券。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该企业与某金融企业签订一项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并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定期收取浮动利率美元利息,支付固定利率人民币利息。执行此项合同后,该企业将从金融企业定期收到浮动利率美元利息,以支付债券持有者,并按固定利率支付人民币利息给金融企业。在此例中,该企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_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_套期保值

2.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 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 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 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 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 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 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 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 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 工具。
• 企业在确定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 整体或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 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 外:
• 例如,某企业套期的实际结果是,套期工 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失为120万元,而
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为 100万元,两者相互抵销的程度可以计算如 下:120/100,即120%;或者,100/120, 即83.33%。
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实际上隐含了两项 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
(1)预期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未来会计期间 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在套期开始 时,以及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 北方公司2007年6月16日从南方公司进口商 品,货款总计200000美元,合同约定于 2007年7月16日以美元结算。为规避美元汇

套期保值会计核算方法分析

套期保值会计核算方法分析

理论探讨摘要:本文阐述了套期保值的概念及会计核算方法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对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和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具体操作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套期会计

套期保值是企业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重要手段。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通过借鉴国际套期会计准则的部分内容,对我国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详细和完整的规范,但在企业会计实务中,有关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操作细节运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一、套期保值会计核算方法分类

套期保值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来进行核算的,该准则规定套期保值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在会计处理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比照现金流量套期进行,因此,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主要是公允价值套期会计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

二、套期保值会计的具体处理

从本质上来说,企业套期保值业务是一种风险对冲,其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是一种风险应对手段或策略。公允价值套期与现金流量套期的区别,一个是看跌期权,回避现货价值的下跌风险;一个是看涨期权,回避现货价格上涨风险。两种套期保值方式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照 本准 则 第 十三 条 的规 定 处 理 。
担保金额, 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 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在随后的会计 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 当在该财 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 , 确认 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 的资产的账面价值 , 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 日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八条 企业因卖 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 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 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 的, 应当在转移 日按 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 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 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 ( 如债务 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 ) 企业和转入方应 当 的,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转入方按 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 一
担保物的 , 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 资产负债表 中重新 归类 , 应 并单
独列示。
债初始交易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 , 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 应 计入当
则 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 套期保值( 以下简称套期 )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 险、 . 利 率风险、 商品价格风险、 股票价格风 险、 信用风险等 . 指定一项或一项 以上 套期 工 具 , 套期 工 具 的 公 允价 值 或 现 金 流量 变 动 . 期 抵 销 被 使 预 套期项 目全部或部分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套期应 当分为公允价值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 的涵义及其分类
0 外 .9 指 定 为 被 套 期 项 目 。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卖 出 外 币 5 0万 元 ,汇率 为 1 币 =17 金 人民币。 组 合 也 可 以整 体 指 定 为 被 套 期 项 目 , 该 但
组 合 中 的 各 单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单 项 金 融 负 且 传统概念的套期保值是指买进 ( 或卖 债 应 当 共 同 承 担 被 套 期 风 险 , 该 组 合 内 二,套期会计方法 套期 会计 方法是 指 以公 允价值 计量 出) 与现货 数量 相等但交易方 向相 反的期 各 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由被套期 货合约 , 以期在将来某一 时间通过平仓 获 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 , 当预期与该 套 期工 具和被 套项 目,套 期工具 公允价 应
条件的衍生工具 , 在套期开始时 , 常应当 的利 息 。 通 5 、境 外 经 营 净投 资 套期 套期 会计是 金融 会计 中最复 杂的 部 将 其整 体 或 其 一 定 比例 指 定 为 套期 工 具 。 境 外 经 营 净 投 资 套 期 指 对 境 外 经 营 分 , 是 金 融 会 计 的重 点 和 难 点 问题 。针 也 2 被 套期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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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 第 2 号一 套期保值 4

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3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3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职工薪酬计划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五)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六)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七)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八)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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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

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

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

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条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二条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五条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第十六条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

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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