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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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资产等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进行了规范。

该准则从收入的确认、计量、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确认:已取得经济利益的流入,相应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会流出企业,且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衡量。

其中,经济利益指的是资金、资产、股权和服务等,而收入的流入可以是现金、应收账款、债券等形式。

在计量收入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将收入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且不能大于相关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金额,也不能小于合同或协议所约定的最低收入额。

准则还规定了多种计量方法,如产生收入的销售、提供劳务等应当按照货币交换金额计量;而转让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应按照应计利息法计量。

在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会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将收入分项明细列示在利润表上。

此外,准则还对收入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对与收入有关的政策、估计和假设进行相关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相比以往的规定,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要求,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此外,准则还强调了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原则,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展现经营活动的真实状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该准则的规定,确保收入的准确记录和披露,为用户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一项准则,主要内容是关于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

摊销是指将资产或费用在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中,以反映其实际使用或消耗的过程。

摊销的对象可以是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

无形资产包括专用权利、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等,这些资产的使用期限一般较长,无法在一年内通过销毁或出售来实现其价值。

因此,为了更准确地衡量这些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情况,需要将其价值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中。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为了获取长期利益而发生的支出,例如研究开发费用、广告费用等。

这些费用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投资,需要在一定期间内逐渐摊销,以反映其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贡献。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价值下降时进行的准备。

由于企业持有的股权投资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其价值下降,因此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减值准备。

这个减值准备是分摊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损失,以反映这部分资产的实际价值。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在资产价值可能发生损失的情况下提取的准备金。

资产价值可能发生损失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存货过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等。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需要根据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可能发生的损失情况,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详细规定了以上各种情况下的摊销方法和原则。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摊销时要实事求是、公允透明地进行。

同时,企业还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未来的经济环境变化,进行准确的估计和预测,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企业在进行摊销时需要根据具体的资产或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情况,选择适当的摊销方法。

常见的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加速摊销法、产能利用法等。

不同的摊销方法适用于不同的资产或费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24年修订)《收入》是财务会计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指导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收入。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其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

一、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性。

修订的目标是提高准则的适用性、统一性和标准化水平,促进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性。

二、主要内容《收入》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收入的确认时间:根据成交控制原则,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并且具备实际支配权时确认。

2.收入的计量:收入应以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应扣除任何现金折扣和提供给客户的其他优惠。

3.收入的划分:将收入划分为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两类,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实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分类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合同:对于涉及合同的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和支付条件进行确认和计量。

5.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企业应根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收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变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对企业的会计实务和财务报表产生了重要影响。

1.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准则强调按照成交控制原则确认收入,使得企业不能仅凭合同签订或发货确认收入,而需要进一步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付和实际支配权。

2.收入计量的规范化: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收入,这需要企业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理估计和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四、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将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产生以下影响:1.收入确认时间和收入计量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利润表的收入和成本的计算,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盈利水平的调整。

2.合同的重要性将导致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管理和控制,遵循准则的要求进行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一项会计准则,用于指导企业在收入计量和报告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详细解读,内容包括该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收入计量和报告、准则的影响等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在收入计量和报告方面的会计处理,确保收入的相关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这个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过程,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或者经营模式。

收入在本准则中被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流。

这个定义强调了收入必须是由经营活动产生的,并且增加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在确认收入的时候,企业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包括:收入的发生时间可确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有收入的所有权或支配权;收入的相关费用和负债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的计量应当符合以下原则:收入应当按照实际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计量;收入应当按照发生时间点或者时间段计量;收入应当以货币计量;收入应当按照经济利益的流失程度计量。

根据这些原则,企业在确认收入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交易的实质、货币的收付、费用和负债的计量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将收入分配到适当的会计期间,并根据实际交易或事项的性质和要求,分别计入收益或者公允价值变动中。

收入的报告主要包括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两个主要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报表编制制度,将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和负债分别计入这两个财务报表的相应科目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将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实际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的形式。

其次,企业需要更加准确地计量和确认收入,以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折扣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折扣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折扣处理企业会计准则14号是中国的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处理的规定。

该准则指引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的具体操作和方法。

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折扣,即企业为了促销或其他目的而减少销售价格。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中关于折扣处理的规定与实施。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明确规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销或其他目的而减少销售价格的行为。

这种折扣可以是对整个销售额的折扣,也可以是对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折扣。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折扣进行准确计量和处理。

其次,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将折扣减少的销售收入与减少的成本进行配比,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如果折扣是与销售额直接挂钩的,企业可以根据折扣与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如果折扣是与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企业可以将折扣按照它们对应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配比。

此外,在确认收入时,折扣还可能与其他因素相结合,例如退货和售后服务。

对于退货,企业应根据退货政策和销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处理折扣。

对于售后服务,企业应根据预期成本和收入的可靠性来处理折扣。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会遇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如折扣金额的计量、折扣与其他销售政策的关系等。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内部控制要求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同时,企业应确保折扣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还提到了折扣减少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如果折扣是与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权益或权责有关的,企业应按照权益或权责的相关规定进行折扣处理。

此外,如果折扣是由于特殊的政府扶持政策、竞争压力等原因造成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折扣处理的方法。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对于折扣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引。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计量和处理折扣,以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业绩。

同时,企业还需根据内部控制要求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确保折扣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会计收入准则14号 财政部

企业会计收入准则14号 财政部

企业会计收入准则14号财政部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收入准则14号》,该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计入收入的原则和方法。

准则的发布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该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发生是由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确定地归属于企业。

这意味着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经济利益并且能够准确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

准则明确了一些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原则。

例如,对于销售商品的收入,企业应当根据销售合同的实质确定收入的确认时点;对于提供劳务的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劳务的完工程度确定收入的确认时点。

此外,准则还对于其他一些特殊交易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收入确认进行了具体规定。

准则还对于收入的计量进行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计量收入。

对于以非货币资产或服务交换的收入,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收入。

准则还对于收入的相关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一些原则和方法。

准则还对于收入的报告要求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收入的来源、金额和计入时间。

同时,企业还应当披露与收入相关的其他信息,如收入的成本、费用,以及收入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关系等。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收入准则14号》为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收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的要求,合理、准确地确认和计量收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这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该准则,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 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确认原则一、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关于收入的规定对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原则和要求。

其中,第四条详细规定了确认收入的原则,对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该准则进行深入探讨,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二、确认原则的基本概念1.确认原则的概念确认原则是指企业确认收入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收入的确认时间、确认金额的确定、确认依据等内容。

确认原则是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编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确认原则的重要性确认原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确认原则的遵守可以保障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另确认原则的遵守也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风险,合理分配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主要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收入的确认时间收入的确认时间是指企业确认收入的具体时点。

根据准则的规定,收入应当在企业与客户发生法律上的所有权转移或者服务的完成时确认。

对于多期履约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应当根据履约进度和交易对价的相对公允价值来确定。

2.确认金额的确定确认金额的确定是指企业确认收入的具体金额。

根据准则的规定,确认金额应当等于客户对企业的交换对价。

如果交换对价不能合理估计,应当将收入确认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

3.确认依据的确定确认依据的确定是指企业确认收入时应当遵循的具体依据。

根据准则的规定,确认依据应当是能够合理证明企业已经履行了与客户的交易合同,并且有权获得交换对价的证据。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适用于股票上市公司、债券发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直属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机构、各类组织法人以及其他应当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感恩每一天的付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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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额法和差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额法和差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额法和差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该模型包括确定交易价格、确定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识别控制权以及确认收入等五个步骤。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对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不能控制的,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总额法”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净额法”则是指企业仅在其合同义务已得到履行并取得了相关的对价或者服务时确认收入。

这两种方法都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准则。

新收入准则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项目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例如对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收入规模、资产负债率及存货等的影响。

此外,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影响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会计核算的核心内容之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旨在规范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以下是对该准则的详细解读。

首先,收入的定义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这一定义明确了收入的来源和性质,即收入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而非投资者投入或捐赠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产物。

其次,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的核心。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两个条件确保了收入的确认既具有经济实质,又具有可操作性。

在收入的计量方面,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计量基础。

常见的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现值等。

企业在选择计量基础时,应当考虑交易的性质、市场条件、相关成本和效益等因素,以确保收入的计量既合理又准确。

此外,企业在报告收入时,应当按照收入的性质和交易的特点,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披露。

例如,企业可以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类别,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列示。

这样的分类和披露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和收入来源。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还对收入的会计政策变更、错误更正等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企业在变更收入确认政策时,应当遵循相关准则的要求,并对变更的影响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同时,企业在发现收入确认和计量的错误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更正的性质、原因和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全面、系统的框架,用于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通过遵循这些准则,企业能够确保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
一、应用范围
二、确定收入的定义
三、计量收入
收入应该以发生现金流入、可以测量、可被受益所有者客观了解的方
式计量。

本准则规定,收入应以其经济实质为基础,采用一定的会计原则
计量并记载,但是,对跨期交易(例如合同)而言,发生时间可能不一致,此时应以之前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计量和记载收入。

四、确定收入的类别
收入可以分为三大类:
1、一次性收入:指企业一次性获得的收入,例如收取服务报酬或销
售商品套餐时签订的金额;
2、长期履约收入:指企业先后履行义务,完成收入获得的流程,例
如准时完成建筑工程后,获得相应的报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准则,于2024年12月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准则共分为8个章节,涵盖了收入的定义、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等方面。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入的定义本章详细阐述了收入的含义。

收入是指实体通过出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出租、租赁资产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货币或货币等价物的增加,可以导致企业的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准则还对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收入的得到具有确定性、收入的得到能够量化、收入的得到与企业的责任完全无关等。

第三章:收入的确认本章主要介绍了如何确认收入。

准则规定,在交易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企业应该确认收入,交易条件包括已经将经济利益转移给买方的责任、经济利益的数量能够可靠确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进行计量等。

准则还详细阐述了资产交换、服务提供和利息、租金等不同类型的收入的确认原则。

第四章:收入的计量本章重点讨论了收入的计量方法。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实质经济事项,合理选择计量基础和计量方法。

根据准则,收入可以根据交易价格、实际成本、可确认的可变现净值、市场价格等进行计量。

准则还对收入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回资产成本和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了计量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收入的报告第六章: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本章主要探讨了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准则提供了一些实例,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如何应用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准则还注意到了收入不能与企业的资产进行混淆,以及应当将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匹配等问题。

第七章:其他有关问题本章涉及了一些与收入有关的其他问题。

准则明确规定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将收入的调整归因于非交易性因素。

准则还对收入的出租、租赁、金融工具方面的处理提供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本章是对收入准则的一些补充说明和解释,主要是一些定义和规范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准则14规定了企业在确认和计量收入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准则14,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的应用指南。

首先,准则14强调了收入的确认时间。

根据准则14的规定,企业只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确认收入。

这些条件包括:已经向客户转移了商品或提供了劳务,能够收回与商品或劳务相关的收益,收入的金额能够被可靠地计量。

因此,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产品或劳务的交付情况、回款的可能性以及收入计量方法。

其次,准则14对于收入的计量提供了一些指导。

根据准则14的规定,收入的计量应该基于交易价格或合同价格。

当交易价格无法被可靠地确定时,可以使用市场价格或成本方法进行计量。

此外,如果企业存在与收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应当进行相应的减值测试以保护企业的权益。

第三,准则14还指出了一些特殊收入的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准则14要求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确认收入,并在期末确认金融服务的相关费用。

对于收到的投资回报、政府补助和赞助收入,准则14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认和计量这些特殊收入。

综上所述,准则14的应用需要企业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准则14对于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升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准则14的理解和应用,以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收入准则14号 财政部

企业会计收入准则14号 财政部

企业会计收入准则14号财政部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收入准则14号是为了规范企业收入核算和报告的标准,以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该准则的出台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收入准则14号明确了收入的定义和确认原则。

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等。

企业应根据实际交易发生的时间确认收入,并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准则规定了收入的计量和分类方法。

企业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合理计量,并将收入分为销售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不同类别。

对于收入的计量和分类应当做到准确无误,避免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

准则还对收入的确认时机和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企业应当在确认收入时考虑交易的实质和经济实际,并确保相关的收入准则得到合理应用。

同时,对于存在不确定性的收入,企业应当进行合理的估计和处理,避免影响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准则还明确了对于收入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对收入的来源、金额、确认依据等进行详细披露,以增加报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同时,对于重大收入交易和与关联方的交易,企业还应当进行特别披露,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收入准则14号的发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收入核算和报告标准,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应当认真遵守准则的要求,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无误,为企业经营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同时,财政部在制定和修订准则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准则体系,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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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三章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第十八条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第十九条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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