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导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借解散逃废债务”、“人去楼空”、“人间蒸发”等现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必须强化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期法信小编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方
面整理了相关法律文件、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且私自处分公司财产,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株洲市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谭升明等四被告股东侵权纠纷案
2.有限责任公司非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免除抗辩的处理实践中有非控股股东提出,公司运营和账册等资料被控制股东所掌控,其不履行清算义务实属无奈,就债权人追究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的主张,提出免责的抗辩。
对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控股股东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客观上不能履行清算义务,故对公司解散后未清算
不具有过错,不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关于清算责任的担当主体,《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未作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区分,故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一样,均负有法定清算义务,均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并未区分控股或非控股,故非控股股东亦负有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
如果非控股股东确实存在无法召集其他股东组织清算的客观障碍,其完全可通过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来完成清算事务。
所以,非控股股东仅以其处于非控股地位为由提出抗辩请求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非控股股东清算义务的不予免除与该股东是否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后果是两个不同问题。
非控股股东实体责任承担与否,需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由法院审查后认定。
审判实践中需注意,并非只要股东存在怠于清算行为,就当然承担赔偿责任后果。
我们认为,应当注意审查股东消极行为与无法清算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举证责任证明方式上,股东提出请求免责抗辩的,则需先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能够举证证明公司财产、账册灭失是意外事件或控制股东所造成,不可归咎于其,才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则其不承担责任。
(摘自《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
清、杨心忠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股权设计、融资并购、众筹创业、挂牌上市、企业风控、常年顾问、重大民商诉讼
新沟通,新互动,欢迎扫描二维码来“分答”中向黄志明律师提问、收听、偷偷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