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诉讼制度探析
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程序被害人参与机制探析——以检察官诉卢班加案为例
立 地参 加 了相关诉 讼活 动 , 成 为《 规 约》 体制 下被 害人参 与诉讼 的首 次司法 实践 。本 文 拟就被 害 人参 与 审
判 程序 的相 关 问题 进行 探讨 。
一
、
基本渊源与保障机构
伴 随着 均衡保 障人 权理 念 的兴起 , 被 害人 的悲惨遭 遇 引起 了国 际社 会 高度 关 注。联 合 国大会 通 过 的
保 障权 以及获得赔偿权 , 并 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 人、 近 亲属 赋予“ 间接 被害人”
地位 。
[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 ; 被害人 ; 审判程序 ; 参与机制
[ 中图分类号】D F 9 7 9
[ 文献标 志码 ]A
[ 文章编号】1 0 0 4—1 7 1 0 ( 2 0 1 3 ) 0 2— 0 0 7 6—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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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 涛等 : 国际刑事法 院审判程序被 害人参与机制探析
条例》 、 《 书记官处条例》 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基本程序与实施步骤 , 为被害人参与诉讼提供了重要
虑, 而 不损 及被告 并符合 有关 国家刑 事 司法制 度 ( 第 6条 ) 。 ” 随后 , 联合 国又制定 了《 执行 ( 为 罪 行 和滥 用
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决策者指南》 ( U N D o c . E / C N . 1 5 / 1 9 9 8 / 1 1 , C R P 4 ) 以及《 为被
为了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权赔偿权以及人身安全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处设立了被害人与证人股victimsandwitnessesunit和被害人参加与赔偿科victimsparticipationandreparationssection同法院分庭检察官和辩护方酌情协商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措施保障所有证人到法院出庭的被害人以及因证人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并提供辅导咨询和其他适当援助具体包括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拥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1. 诉权权利:原告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享有选择诉讼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权利等。
2. 辩护权利: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和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告应当依法享有公正审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相关证据等权利。
3. 陈述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进行陈述,包括陈述自己的事实主张、证据、意见等。
他们有权就案件的实质问题陈述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
4. 听证权利:在一些特定案件中,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参与人进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能够帮助识别事实、了解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申请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包括举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案件延期申请等。
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1. 法庭协助义务:诉讼参与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并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他们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据。
2. 签收义务:诉讼参与人收到法院的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后,有责任及时签收。
签收义务的履行保障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与沟通。
3. 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在出庭参加诉讼时,诉讼参与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进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他们应当尊重法庭和法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4. 尊重法院决定的义务:法院作出的调解、裁定和判决是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并按照决定的内容进行履行。
5. 不侵犯他人权益的义务: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诬告诋毁、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
诉讼管理制度
诉讼管理制度引言诉讼管理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为了维护诉讼秩序、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而对诉讼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在诉讼活动中,良好的诉讼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诉讼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诉讼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诉讼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审判主导原则审判活动是诉讼活动的核心,应当由审判机关牵头并负责诉讼的组织、指导和决定。
在诉讼管理中,应充分尊重审判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审判机关对诉讼的全面掌控和决策权。
2. 公正公平原则诉讼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促进诉讼公正。
同时,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执行诉讼管理制度时,应遵循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 高效便捷原则诉讼管理的目标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快速和公正的诉讼解决。
为实现这一目标,诉讼管理应当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简化流程、提升效率,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4. 确立合法性原则诉讼管理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
司法机关在执行诉讼管理制度时,应当依法行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诉讼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诉讼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 管理机制诉讼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诉讼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推进。
同时,应加强对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信息化建设诉讼管理应当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诉讼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设电子档案系统、电子送达系统等,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便捷查询,提高诉讼效率和便利性。
3. 流程优化诉讼管理应当进行流程优化,缩短诉讼周期,减少繁琐环节。
可以通过设置受理窗口、预约庭审等方式,提高案件受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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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问题 ,更重要 的是通过行政 诉讼这一特定 的诉
讼 制度体现一个 国家对公 民权利保护 的程度 。而 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 定角度来说 ,原告起诉资格 的赋予就是 民主权 利
的一 个表 现 ” 。
保护 权益 的功 能 , 以及 实现 判 决形成 政策 的机
综上 所 述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严 格地 说 , 是指 特 定 国 家机 关 、社 会 组 织 或 个 人 认 为 行 政机 关或 法
特殊 的诉讼。在 国外 已被广泛接受 ,并且形成 了 较为成熟 的诉讼制 度 ,而在我 国仍是一片盲区 。 本文 拟 在其 他 学者研 究 的基础 上 ,借鉴 国 外立 法,对在我国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一探讨 ,
治在某一诉讼领 域的具体反映 ,赋予什么样的人
可 以提 起 行 政诉 讼 的权 利 ,不 仅 仅 是 一个 诉讼 程
人,以私人检察总长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主 张 维护社会公益 。法 国的越权之诉是指因行政机 关
维普资讯
第4 期
任秀芳,陈平: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要 对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内涵 作 界 定 ,因 国 内没
有明显 的先例 ,故主要还得参考外 国相关制度, 从 中归纳 出其涵义。在美国很早就有相关人诉讼 , 即在 私人 不具有 当事人 资格 的法域 中,原则上允 许私人利用相关人诉讼 方式起诉 。市 民提起 的职
务 履行 令请 求 诉 讼 , 指在 公 务 员未 履行 其 职 务 的 是
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 的利益的范围。对 于诉 的
利 益 的 衡 量 , 不 仅 应 从 其 消 极 功 能 , 也应 从 其 积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从萌芽到建立,再到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努力。
本文将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制度萌芽阶段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就开始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索。
1954年《宪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制度建立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制度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诉讼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推广行政诉讼调解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反思(一)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在判决执行阶段,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等。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雷桂萍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原、被告之间进行,但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之外的人,认为原、被告所进行的诉讼与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利害关系进而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诉讼中,这种人被称为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问题最多的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理论上讲都是为了使自己免受他人之间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践安排基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追究真正民事责任者的功能,因此就有了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于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三种方式:一是本人申请参加;二是经本诉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其参加;三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传统教科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未予区分。
在这种统而不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观念之下,学界一般只认可前两种方式,对第三种方式多持质疑和否定态度。
这是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现状。
实际上,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作为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很少,大多数都是非自愿、被当事人请求追加为第三人或被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作为辅助性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前提性的连带关系,而具有这种关系的情形并不多。
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情形却很多,直接作为因果关系环节中一环的第三人显然比作为存在前提的第三人要多。
所以实践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可能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强制参加诉讼就成为较普遍的现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别划分近年学者在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诉讼参加人、诉讼第三人制度基础上,着手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分类研究,提出了新见解:其一,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和(细分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二,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的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参与方式、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并针对现有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过程。
其中,加入诉讼是指第三人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辅助方,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独立诉讼则是指第三人自行提起的诉讼,在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时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其三,行政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后,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其一,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被法院准许,则其享有加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质疑、补充证据等;其二,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则必须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独立诉讼的判决中,第三人可被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平衡第三人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其一,加强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权力;其二,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加入诉讼和独立诉讼的管辖和控制,防止滥用;其三,完善第三人的证明责任,防止不合理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探讨和拓展。
本文旨在从第三人参与的方式、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探讨,以期推进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摘要:在民法典时代之下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所以,在论文研究中分析了民法典时代向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制度;发展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投入实行,我国也开始从正式意义上进入到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不但促进了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时也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在民法典时代之下,需要针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且致力于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切实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
一、民法典中凸显的民事诉讼规范分析(一)诉讼时效规范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用时效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其中不管是普通时效、特别时效亦或者是最长诉讼时效都与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产生极为紧密的关联。
在我国民法典第九章当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与强调,尽管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于民法典当中,但是从其适用的场合来讲,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都可以得到适用。
所以说,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支持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因此,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规范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充分结合才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影响。
(二)举证条款规范在民法典当中关于举证条款同样也做出了规定,例如在民法典第1230条当中提到了举证责任,而针对于该条规定所提到的举证责任并非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程序规范,而是与当事人之间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之间产生极为密切的关联。
在实际中,举证规则是为了顺利解决民事争议而设计的程序规范,具体来讲举证规则制度的设计可以为当事人之间解决民事纠纷提供路径。
所以,民法典当中的举证规则需要与民事实体法中的价值目标与内在要求之间相互契合,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以及审判文书的确定,有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探析
t eJ d ca u t e s h u iilj sn s .Th u h r h p h t h e i e t l y tm fd s r t n l v la in e a t o o e t a t e vd n i s s e o ic ei a e a u t a o o
再 完 善 的 证 据 规 则 , 不 能 自然 导 致 诉 讼 结 果 的 也 公 正 。事 实 上 , 诉 讼 制 度 中 , 论 是 当 事 人 主 在 无 义 还是 职 权 主义 , 官对 案 件事 实 的 判断 都 有 自 法 由裁 量 权 。 ] 顶 官 在 审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 是 [( 第 法 总 以 自 由 心 证 判 断 证 据 和 认 定 事 实 , 已 为 世 界 各 这 国所 公 认 。所 谓 自 由 心 证 就 是 法 官 本 于 经 验 法 则 和 理 论 法 则 评 判 证 据 价 值 和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 。 我 国 目前 的 民事 诉 讼 证 据 制 度 基 本 [‘
Th n l s s o u v lEv d nta s e e A a y i f o r Ci i i e i lSy t m
LI Xi — e u fn
( e La De ar me t o h n on n v r iy atW e h i 26 2 9, Th w p t n f S a d g U i e s t i a , 4 0 Chi a n)
Ab ta t F o t e v e o i i a t n , h u h ra a y e t e l t to s i v d n ils s e s r c : r m h i w f cv l c i o t e a t o n l s h i a i n n e i e ta y t m mi o u o n r a d p i t O t t a h v d n il s s e a e l e y t rn e a i e e f c N fo r c u t y, n o n U h t t e e i e t y t m r i l o b i g n g t fe t O a k v
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的反思
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的反思一、民事诉讼担当制度概述所谓民事诉讼担当, 是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 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 以当事人的地位, 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 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其意义在于通过诉讼上的授权,使本来没有诉权的人能够起诉或应诉, 使本来不适格的当事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 但诉讼标的之实体权利义务仍存在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之下。
根据诉讼担当权的不同, 民事诉讼担当一般分为两大类: 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当。
法定的诉讼担当, 是指诉讼担当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强制授权条款取得诉权,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权利进行诉讼。
具体而言,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就该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在因被管理财产发生的纠纷中, 代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权, 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等。
这三种情形是因财产管理而进行诉讼担当的典型, 产生这种诉讼担当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死亡或受破产宣告, 从而不得不在法律上寻求补救措施, 由管理人在因该项财产引发的诉讼中充当当事人。
诉讼担当最初所指也即该种形式, 其他形式的诉讼担当均由此发展而来。
法律关系主体以外, 就该法律关系不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 由于公益上的必要或出于法律技术上的考虑, 在特定诉讼中以当事人名义参加诉讼。
外国立法中对此类情形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规定: 在夫妻一方提出的婚姻无效或撤销之诉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检察官可作为对方当事人;当检察官作为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死亡的, 由法院选定律师为承继人。
[2]此外, 《日本商法》规定, 在海难救助费用诉讼中, 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是适格的当事人,船长可以自作原告或被告。
[3] 与法定的诉讼担当相对应, 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指受托的第三人依据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意思表示,以双方合意方式取得诉权, 它分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与扩大适用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两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侵犯行为,除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出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下面将对该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进行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不仅仅违反了个人利益,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环境、污染水源等行为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责,同时也可以从民事角度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修复受害人的权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强化刑事案件的社会效应。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往往只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而未能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置,使得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不仅可以增加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也可以提高人们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度,从而增强了刑事案件的社会震慑力。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通过该制度的应用,可以针对破坏环境和浪费公共资源等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和赔偿,同时也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的监管和引导。
这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态环境权益。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各种非法集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对个人造成损失,还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对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惩罚和法律责任追究,从而减少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集体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集体诉讼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众权益意识的觉醒,集体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集体诉讼是指一类人以共同利益或者共同义务为基础,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或者实现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集体诉讼制度,包括其背景、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对司法体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集体诉讼制度的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变迁,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复杂化,单个个体难以单独维护自身权益已成为现实。
在此背景下,集体诉讼制度的引入成为了必然选择。
在我国,集体诉讼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后续的诉讼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集体诉讼制度的特点集体诉讼制度相比个人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集体诉讼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平的诉讼平台,使其能够通过集体行动维护自身利益。
2. 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集体诉讼,可以将大量相似或者相同的案件合并审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可以通过一次判决,解决多个案件的问题。
3. 降低诉讼成本。
集体诉讼可以由集体维权组织或者公益组织代表,减轻个体的负担,实现成本的共担。
三、集体诉讼制度的适用条件对于集体诉讼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具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
集体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在某一事件或者行为下受到共同影响,具有共同的权益或者义务。
2. 具备代表性。
集体诉讼的原告必须能够代表整个群体的利益,具备代表性和充分的授权。
3. 没有明显约束力的救济措施。
集体诉讼的适用必须是在其他救济措施对弱势群体无效或者难以有效执行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四、集体诉讼制度对司法体系的影响集体诉讼制度的引入对于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集体诉讼能够缓解司法拥堵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通过集体诉讼的实施,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民意,及时调整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公正。
最后,集体诉讼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诉讼制度调研报告
诉讼制度调研报告调查方法:为了对诉讼制度进行全面了解,我们采取了以下方法进行调研:1. 文献研究: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学术论文和政府报告,获取关于诉讼制度的相关信息。
2. 实地访谈:与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和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面对面的深入访谈,了解他们对诉讼制度的看法和经验。
3. 聚焦小组讨论:组织一个专家小组,围绕诉讼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便收集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4. 数据分析:收集和分析大量的统计数据,包括诉讼案件数量、审理周期和结果等,以便评估诉讼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调查结果:1. 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我们发现,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宪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2. 诉讼流程的规定: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诉讼制度规定了诉讼的起诉、审理、上诉和执行等流程,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3. 诉讼效率的问题:根据我们的数据分析,诉讼效率是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
许多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成,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和不公正的感受。
4.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我们的调研表明,法律援助对于确保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一些不富裕的当事人由于缺乏经济条件无法聘请律师,因此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非常必要。
5. 诉讼成本的压力:我们了解到,诉讼费用是当事人承担的重要成本之一。
由于诉讼费用过高,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负担无法继续诉讼,这影响了他们的权益。
结论与建议:基于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加快诉讼程序: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我们建议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快诉讼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
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了确保贫困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审判,我们建议加强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法律服务。
3. 降低诉讼费用:鉴于诉讼费用对当事人的负担较重,我们建议相关机构考虑降低诉讼费用的标准,并提供费用减免机制。
4. 加强培训与教育:为了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我们建议相关机构加强培训与教育,提供更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我国民事起诉制度探析
我国民事起诉制度探析摘要:有权利必然有救济,民事起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实现保障人权和促进我国法治事业的前进具有深远的意义。
然而,我国现有民诉法对民事起诉条件的规定过于苛刻乃至不合法理以及我国司法制度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起诉难成为普遍问题,因此,民事起诉制度重构势在必行。
关键词:诉权;起诉条件;诉讼要件;诉的利益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用来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救济制度,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而且在实际审判中起诉条件经常被误用,造成了混乱。
2007年10月,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次修改,通过比照修改前后的新法和旧法,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对此采取了保守的态度,并没有吸纳理论界的研究成果。
但是未予修改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完善,司法实践中”起诉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况且法律的完善是没有止境的,因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还存在改革的必要。
一、民事起诉条件的理论分析(一)诉权理论民事诉权是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从私法上的请求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当私法上的请求权不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实现时,权利人就拥有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反映是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法院有提供司法服务、进行司法裁判的义务;”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原告针对法院请求对自己有利判决的权利保护要件;”二元诉权说”认为,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的权利,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的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即胜诉权。
”民事纠纷是有关民事实体权益争议,与之对应的是诉权的实体内涵,而将民事纠纷引导到民事诉讼中则为诉权的程序功能,从中体现出诉权的程序内涵。
”[1](二)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起诉条件,即通常所说的诉讼成立要件,指的是本案诉讼法律关系开始的要件[2]。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探析读书札记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探析》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2)(一)选题背景及意义分析 (3)(二)作者概况及主要贡献简述 (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学探析》概况介绍 (5)二、关于民事诉讼的基础理念分析 (6)(一)民事诉讼的内涵和特点解读 (8)(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功能探讨 (9)(三)民事诉讼目的论解析 (10)(四)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探讨 (12)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分析 (13)(一)发展历程概览 (14)(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缺陷分析 (15)(三)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缺陷分析及对策研究展望 (17)四、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与实务探讨 (18)(一)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阐述 (20)(二)民事证据的种类和收集方法分析 (21)(三)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明力分析 (22)(四)民事证据在实务中的应用问题及改进措施研究 (24)(五)案例分析与应用实践探索 (25)五、诉讼程序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27)(一)审判程序中的相关问题探讨 (28)(二)执行程序中的相关问题探讨 (30)(三)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理论问题探讨 (31)六、民事调解制度的研究与应用分析 (32)一、内容概述本次读书札记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学探析》一书展开。
本书对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念、原则、制度以及实务操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系统阐述。
内容概述将按照书中的结构,逐一介绍各章节的核心观点和理论要点。
导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一章深入探讨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民事诉讼的目的、性质、功能及其与法治社会的关系等。
第二章至第四章,作者详细阐述了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等,并分析了这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
还介绍了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通过将刑事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以刑事审判为主体,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同时处理民事公益诉讼事项。
与传统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相比,该制度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和价值。
第一,增加公共利益保护力度。
在传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中,诉讼主体是被害人或当事人,仅有的公共利益保护措施是依法追究犯罪责任或请求赔偿。
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则打破了这种限制,使得诉讼主体包括了公众,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当事人,还有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第二,提高了司法效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的诉讼方式不同,它把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合并为一体,在审判上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由于公益诉讼与刑罚量刑的绩效考核挂钩,对于案件的审理速度、质量、结果等方面都会有很大的保证。
同时也减轻了法院负担,提高了审判效率。
第三,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传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审理,往往只关注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因为当事人的主观要素、自愿原则等限制因素,判决的结果不一定满足公正和公平的要求。
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恰恰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它的立案条件、原告诉讼地位、证据采信等都是公益导向的,判决结果更具有公正和公平性。
第四,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司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消除了诉讼主体的限制,公务员、社会团体、群众甚至政府机构都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发起人,从而促进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司法,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增加公共利益保护力度、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等多方面的价值,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公共利益保护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
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朝代,其诉讼代理制度也与其他朝代不同。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代理人的选拔、代理人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对制度的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元朝诉讼代理制度的出现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有关。
元朝成立之初,统治者采取“连坐制度”来惩罚官员,这导致了官员不敢承担责任,担心被牵连而不敢履行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代理制度应运而生,为官员们提供了一个可以避免直接责任的机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官员们的担忧。
其次,在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中,代理人的选拔是十分重要的。
代理人通常由官员推荐,代理人的身份可以是同僚、友人、亲戚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这种选拔方式保证了代理人的信任度,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而与此同时,代理人还需要经过考核,从中选出最合适的人担任代理人。
这种选拔制度能够保证代理人的能力和正直,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赋予了代理人一定的权力和责任。
代理人除了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之外,还有权力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和上传。
代理人有责任向当事人详细解释诉讼程序和诉讼风险,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制定相关策略。
代理人还有权力拒绝代理某些案件,以避免自身陷入困境。
这些权力和责任使得代理人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元朝诉讼代理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代理人的选拔方式容易导致人际关系的介入,可能出现以关系为本的代理,而非以能力和诚信为本。
这可能导致代理人的能力和正直程度不尽相同,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代理人的权力较大,如果代理人不恰当地使用这些权力,可能导致案件的不公正判决。
因此,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也是制度改进的方向之一。
综上所述,元朝诉讼代理制度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代理人的选拔方式、权力和责任的赋予使得代理人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
然而,也需要注意代理人选拔的公平性和代理人权力的合理使用,以确保制度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
行政公益诉讼探析
社科文化行政公益诉讼探析武思蒙(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71)摘 要:2017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这有利于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但同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保护;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公民、集体、国家的利益在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时会遭受到不同程度受到损害。
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政府不作为的侵害,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其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被侵犯,检察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一项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适格主体为确保公共利益免遭不法侵害,对做出违法行政行为而侵害公共利益或使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
[1]这一诉讼制度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
由于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将行政诉讼制度理解为行政私益诉讼。
而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并未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所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沿革及现状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历了从空白到设立的发展过程。
在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就有着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的记录。
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的国有财产流失一案是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担任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
从公益诉讼第一案出现一直到2015年,虽然我国期间也出现了一些以保护公共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并且公益诉讼也并没有明晰划分出行政和民事类型。
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份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此次试点,是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尝试。
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从中取得的经验,为之后这一制度的正式确立提供了宝贵的先行经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公正与权益的重要手段。
而在刑事案件中,当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造成精神损害。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研究的焦点之一。
二、研究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制度的探析可以更好地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相结合,为更好地保护社会公民权益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
1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2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问题;
5改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1文献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等信息。
2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情况,为后续改进提供参考。
3统计学方法:通过对过去几年的判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
五、预期成果
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析,将有望达到以下预期成果:
1系统梳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2揭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参考国内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2024年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文章首先介绍了应诉管辖的概念及其重要性,随后分析了当前我国应诉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应诉管辖制度的建议与展望。
本文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应诉管辖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
应诉管辖是指被告在接到原告起诉后,依法享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主动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的制度。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二、应诉管辖的概念及重要性应诉管辖是指被告在接到原告起诉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应诉答辩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应诉管辖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合适法院进行诉讼的机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司法公正:应诉管辖制度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因管辖问题引发的司法不公现象。
3. 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合理分配管辖权,有助于减少跨区域诉讼、避免重复诉讼,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三、我国应诉管辖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不够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2. 管辖权冲突: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冲突,导致当事人难以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3. 司法不公:部分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完善应诉管辖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操作细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
2. 统一管辖标准:制定统一的管辖权标准,避免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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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诉讼制度探析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杨光辉
【内容摘要】参加诉讼,又称为第三人诉讼。
依据诉讼经济和彻底解决民事纠纷的原则,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参加诉讼制度,参加诉讼制度的确立为民事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正确合理以及经济地解决提供了制度基础,然而制度本身规定并不十分完善,有待于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解释。
鉴于参加诉讼制度适用上的困境及理论界的争议,笔者提出如下看法,以期解决争议,达成共识。
【关键词】第三人共同诉讼参加诉讼
参加诉讼制度设立的原因(目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了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合并审理的局面,将相关案件合并审理可以使人民法院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有利于法院权威的建立;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能够节省时间和诉讼费用,简化诉讼程序。
例如,乙将由原本归甲所有的由其保管的摩托车出售给丙,后乙、丙因摩托车的买卖问题问题引发纠纷,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案件的审理将变得冗长而复杂,既涉及乙、丙间的纠纷,也涉及甲和乙、丙之间的纠纷,而且甲的诉讼可能使法院对乙、丙之间的诉讼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这就要求将有关联的案件合并审理,参加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参加诉讼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往往享有对本诉标的物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往往与本诉的诉讼结果相关,即本诉的结果往往对第三人产生影响,在本诉结果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下,就有必要将第三人纳入诉讼中(当然法院无权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主动参加诉讼),减少法院作出不当判决造成同一案件的重复审理的情形。
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认为本诉原告、被告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自己的实体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加入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本诉原告、被告与本诉有关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自己的实体权益(因而无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但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自己的利益加入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①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混淆了标的与标的物的概念,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基于对诉讼标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而参诉。
例如:甲未经乙同意将归乙所有的物品卖给不知情的丙,后甲和丙因物的瑕疵提起诉讼,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基于对诉讼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引起,并非基于甲和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此,笔者建议将其修改为:“对当事人双方的标的物,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
探讨诉讼第三人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Ⅰ)学界通常对民诉第三人做如下定义:所谓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据此我们可推知第三人独立请求权的对象是本诉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为确认给付,第三人请求权的对象显然并不在此。
例如,甲将字画交由乙保管,约定不得出售,乙未经甲同意将字画出售给丙,后乙、丙因字画的交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诉的诉讼标的为违约赔偿金,而甲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为字画。
可见甲对本诉的诉讼标的并未独立的请求权,仅对本诉的诉讼标的物享有请求权。
定义将“请求权”作为第三人的要件混淆了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区分,第三人作为程序法中的概念而并非实体法概念,请求权在诉讼中表现为诉讼请求,笔者建议对第三人的定义作如下修正:所谓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物,认为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汤维建对此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在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一书中对第三人做了如下定义: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认为原告、被告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自己的实体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自己的利益加入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Ⅱ)民事诉讼中将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然而并不能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只能说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标的或标的物无独
立的请求权,而并不能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为当本诉终结后,并不一定能够导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还需要对其进行处理,例如:甲厂生产的冰箱因无法制冷而被销售这起诉至法院,甲厂主张制冷器是乙厂生产的,请求法院追加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此时乙虽然对本诉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权,且销售者无权直接向乙厂主张侵权或者违约责任,然而当甲厂无法证明冰箱无法制冷与自己生产的冰箱(包括制冷器的质量状况)无关时就应当承担责任,甲承担责任后,作为附加诉讼的原告向制冷器生产厂家乙要求承担责任,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参加诉讼相当于将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分别先后审理。
在后审理的案件中本诉的被告是参加之诉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之诉的被告,因此可以这样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本诉的审理过程中没有请求权,而在本诉确定后具有请求权。
(Ⅲ)在曾宪义、王利明主编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版)一书中,将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第三人,并指出该划分依据是基于审判结果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具有本诉标的物之外的对原告或被告的请求权与被请求权为标准,如果无独立请求权人有请求权且审判结果与其有利益关系,则为准独立第三人,否则为辅助参加的第三人。
笔者认为这种区分并不切合实际,该观点仅根据本诉的审判结果来确定当事人,与法无据,我们认为对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采用程序当事人主义,即只要第三人参加诉讼,审判结果可能对其产生权利义务就应当认定为当事人,而不受本诉诉讼结果的限制。
(Ⅳ)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对此学界存在多种观点,由于本文重在总结立论,因此在此不做过多叙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具有原告的诉讼地位,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
②这种说法含糊其辞,仅肯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未明确说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笔者认为此规定仅适用于第二款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规定,并不及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诉讼,可以视为第三人放弃其地域管辖权(也可以视为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的例外),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提起了相对独立的诉讼,该参加诉讼涉及两个诉讼: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即本诉;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即参加之诉。
在这种情形下,第三人诉讼相当于两个诉讼的合并审理。
两个诉讼仅存在起诉时间的差别并无实质区分,应当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当事人。
第三人的当事人地位之争主要集中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学界争议不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属于诉讼受限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不属于本诉的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所以参加诉讼,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权利,但由于其对被参加方当事人的依附性,其主张只能以被告的主张为转移,也不得与被告的诉讼行为相抵触。
”③笔者认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民事诉讼法》承认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却否认了其当事人地位。
我们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而是参加之诉的当事人,当本诉的结果为被告败诉,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此时被告就作为参加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参加诉讼的被告,自然应当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当本诉的结果为原告败诉,判决结果被告不承担责任时,无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自然不用承担责任,诉讼终结,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例如,甲公司将装有乙厂制冷机的电冰箱卖给了丙,后丙因电冰箱的制冷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的代表人向法院请求追加乙为被告,后法院开庭审理,如果法院判决甲应当承担责任,此时甲可以主张由乙公司承担责任,在参加之诉中,甲公司为原告,乙厂为被告,显然乙厂应当有当事人的地位;如果法院判决甲不承担责任(产品缺陷是因为丙自己导致的等),自然不涉及乙厂的关系,因此乙厂并没有参与诉讼不是当事人。
(Ⅴ)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对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学界对此并没有压倒性的结论,该领域需要更加深入的探究,笔者建议学者们多对此加以研究,为我国司法实践的有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学》汤维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
②《民事诉讼法/商法42讲》郑其斌王小龙编
③《民事诉讼法学》汤维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