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储备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岗工作。
2.特种作业人员须配带有效证件,如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
证件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3.每位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企业定期组织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特种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掌握。
4.特种作业人员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或超出范围进行工作。
5.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参与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要求。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的购买、验收、运输、使用等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核、储备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岗。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按照操作手册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严禁擅自调整或作出其他变更。
4.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完成相应工作。
5.特种设备操作期间若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继续操作。
五、与其他岗位的协作1.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与其他岗位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特种作业人员,根据违规程度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工整改、责令停岗、撤销操作证书等处理措施。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负责人及储备部门所有,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以上即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并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事宜,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防止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304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亦包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目录”规定(详见本细则附件:1.特种作业目录)。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具体作业范围参照《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中“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的有关规定(详见本细则附件: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类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的规定,特种设备分类参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规定(详见本细则附件:3.特种设备目录)。
专职安全员C证继续教育练习题
专职安全员C证继续教育练习题一、判断题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维护制度.×3、《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口头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建政[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政〔2008〕28号)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处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培训、考核、发证、证书复核及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范围,除《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筑金属焊接切割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三、凡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到省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统一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到2008年底,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30%,到201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具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以3:1的比例配置。
理论教师需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职称;实训教师需具有较丰富的生产操作实践经验。
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傅担任实训教师,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做好传帮带。
3、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室、实训工位、设备和机具。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的通知(doc 7页)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的通知(doc 7页)...../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243号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工种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工种。
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
三、领证对象(一)申请领证。
凡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施工现场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又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工种应知应会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盖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用印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概述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工地上从事高处作业、电焊及火焰切割、爆破等特种作业的人员。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因特种作业产生的意外事故,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该得到各方面的充分重视和推广。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行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减少意外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
职责分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即使是有经验的特种作业人员也需要进行培训,以便让特种作业人员全面了解工地的安全规定、工作流程、及各种特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并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应怎样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及如何避免意外伤害。
建设单位应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比如安全帽、防护鞋、防护手套等。
同时,在工程施工现场要设置专门的特种作业区域,并设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特种作业的进行安全有序。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安全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行业技能的培训和练习,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保安措施及相关知识,并能娴熟地进行特种作业。
同时施工单位应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安全考核,对不符合安全考核要求的人员,要暂停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必须经过再次培训及安全考核后再允许他们重新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特种作业安全规章制度,认真接受安全培训,坚决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当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行为或存在隐患时,应立即向安全管理员报告,要求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保安措施、查勘调查、互相关联等程序执行。
同时,要注意防范火灾、爆炸、跌落、触电等意外风险,确认安全情况后方可进行拆除或撤离工作。
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措施。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31919 7CAF 粯929964 750C 甌U29071 718F 熏23798 5CF6 島jF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资质与培训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证、电工作业证、焊工证等。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要根据自己的工种及所从事的特种作业,及时办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确保证书的有效期。
2.建立健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接受正规的培训和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参加国家或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要点、事故案例分析等。
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专业知识,关注国家和地方有关特种作业操作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责任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任何时候都不能擅自修改设备、工具的功能,不得违规操作。
2.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做到“在岗必知、在位必会”,熟悉所操作的设备、工具的性能和结构。
综合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作业方案和措施,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确保自己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
在作业过程中如有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相关责任人报告。
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档案,记录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等相关信息。
2.随时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加强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宣传。
3.定期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技术考核,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陕建质发〔2018〕12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12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主体责任。
全省一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地,完善教学设施,保证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需求;同时要严格培训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确保培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鼓励二级以下企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对于不具备培训教育能力的企业,可采取企企联合、校企联合等方式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或自行组织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特一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素质,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工作能力,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明确如下:(一)考核对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对象为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具体见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内建质〔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规定,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第四章从业第五章延期复核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8]23号浏览次数:859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文,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除《规定》第三条(一)~(六)确定的六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外,我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还包括: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桩工机械操作工、混凝土机械操作工和钢筋机械连接操作工等六种工种。
工种类别代码及证书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
二、省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考核发证工作。
有关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题库、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统一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牵头,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协助。
三、申请参加特种作业考核人员,应符合《规定》中第八条条件,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详见附件3),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4)。
省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操作拆装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实行过渡期一年(有效期至2009年5月31日)。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表》(详见附件5),换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008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省直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实行过渡期一年(有效期至2009年5月31日)。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表》(详见附件5),经继续教育后,发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附件: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表》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七月八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152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152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OO九年四月七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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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
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
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
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
1 - -
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
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
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明; 2 - -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于属
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附件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3 - -
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1、封皮采用深绿色塑料封皮对开,尺寸为100 mm×75mm。
如下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封皮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封皮背面)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均采用纸质,正本加
盖钢印和发证机关章后塑封,尺寸为90mm×60mm。
如下图: 4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姓名身份证号操作类别初次领证日期发证一寸自使用期机关彩色至印章照片第一次复核(正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副证证号姓名身份证号操作类别第一次复核记录:第二次复核记录:发证机关(盖章)发证机关(盖章)(副本)附件二 5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
其中:(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示例:鲁A012008000001 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3、工种类别代码表A 序号工种类别代码 1 建筑电工 01 2 建筑架子工02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03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04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05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06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