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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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降低建筑能耗,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应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产权单位、热用户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六条在新建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新疆节能细则

新疆节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要点
(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二○○六年五月
前言
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建筑节能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作,自治区建设厅勘察设计处与新疆蓝图勘察设计图审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要点》)。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新疆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了部分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本《要点》。

本《要点》主要根据现行有关节能设计的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新疆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编写,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为根本依据。

除将强条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中摘录了部分与强条关系密切、对节能设计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

工程设计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不能认为未列入本《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

本《要点》内容中技术问题由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厅勘察设计处与新疆蓝图勘察设计图审查中心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六年四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建城[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规划中对新建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及其供热系统供热计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新疆供暖室内温度标准

新疆供暖室内温度标准

新疆供暖室内温度标准
新疆地区在冬季供暖方面有着特定的温度标准,这篇文档将详细介绍新疆供暖室内温度标准,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室温标准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地方标准DB65/T 3922-2019《集中供热系统运
行能耗控制定额》,在冬季供暖期间,居住建筑的室内温度标准为20℃±2℃,即以20℃为基础,允许上下浮动2℃。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室内温度的垂直温差和水平温差。

3.垂直温差
4.垂直温差是指在不同楼层之间的温度差异。

根据新疆地区的规定,在同一
垂直剖面上,居住建筑的室内温度允许存在不超过2℃的温差。

这意味着在多层建筑中,各楼层的温度应该尽可能保持一致。

5.水平温差
6.水平温差是指在不同房间之间的温度差异。

新疆地区的规定要求,在同一
水平剖面上,居住建筑的室内温度允许存在不超过2℃的温差。

这意味着在同一楼层上,各房间的温度应该尽可能保持一致。

总结
新疆供暖室内温度标准规定了居住建筑的室内温度应保持在20℃±2℃的范围内,同时要求在同一垂直剖面和水平剖面上,温度差异不超过2℃。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供暖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保障居民的舒适度。

乌鲁木齐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规划、经济、房产、科技、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低能耗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

第七条鼓励、支持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先进技术、材料、产品。

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建筑节能的建设和改造。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第九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
4.1.4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
判断,最终达到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4.2.2建议修改为:
4.2.2根据建筑所处城镇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4.2.2-1、表4.2.2-2、表4.2.2-3及表4.2.2-4的规定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0.8
≤0.8
单一朝向
外窗(包
括透明幕
墙)
窗墙面积比≤0.2
≤3.2
≤2.8
0.2<窗墙面积比≤0.3
≤2.9
≤2.5
0.3<窗墙面积比≤0.4
≤2.6
≤2.2
0.4<窗墙面积比≤0.5
≤2.1
≤1.8
4.2.2-1严寒地区A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传热系数
W/(m2·K)
0.3<体形系数≤0.4传热系数k
W/(m2·K)
屋 面
≤0.45
≤0.35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50
≤0.4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0.45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乌鲁木齐城供热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城供热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城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居民供暖需求,提高供热效益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供暖时间1.供热期限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2.根据气温和用户需求,供热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具体由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决定。

三、供热质量标准1.室内温度:供热期间,居民住宅室内温度应保持不低于18摄氏度。

2.供热系统运行稳定,供热水温度符合要求,供暖过程中不得出现温度波动大、无热水等情况。

四、供热费用收取1.供热费用按照实际使用热量进行计算,计量单位为千瓦时。

2.居民供热费用由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

3.冬季居民供暖期间,供热费用应提前缴纳,逾期未缴费的用户将停止供热服务。

五、供热管网维护与安全1.供热管网应具备一定的防腐、防冻、防爆、防漏等安全措施。

2.供热管网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供热管网发生泄漏、冻堵、爆破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用户生活安全。

六、用户权益保障1.用户有权按时、足额获得供热服务。

2.用户如发现供热问题,有权向供热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及时解决。

3.用户应遵守供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抄表、检查等工作。

4.供热管理部门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

七、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供热单位和个人,供热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相应处理。

2.对于严重违反供热管理规定,导致用户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所有。

3.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新疆供暖温度标准

新疆供暖温度标准

新疆供暖温度标准
一、居住建筑
在新疆,根据相关规定,居住建筑的供暖温度标准如下:
1.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8℃。

2.厨房和卫生间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6℃。

3.阳台和设供暖的厕所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4℃。

二、公共建筑
对于公共建筑,如办公楼、学校、医院等,供暖温度标准如下:
1.办公室、教室、阅览室、医疗室等场所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室内温度不应低
于16℃。

2.商场、超市、银行、餐厅、报告厅等场所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室内温度不应
低于14℃。

3.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室内温度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不
应低于12℃。

以上是新疆的供暖温度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是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制定的。

如果遇到极端天气,如寒流等,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保暖措施,以保证室内温度达到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1.13•【字号】新建法[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新建法[200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我区建筑节能水平,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6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做好《细则》和《规定》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该《细则》、《规定》转发到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把学习和贯彻落实《细则》和《规定》工作列入到2003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中。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宣传和学习《细则》和《规定》,组织各级建设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物业管理、供暖、房地产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细则》和《规定》,并要通过宣传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普及建筑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三、我厅将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地对全区建设行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法规、技术政策的培训。

四、为确保《细则》的实施,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报告中要增设节能专项审查项目;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中增列建筑节能验评项目。

五、在《细则》实施日期执行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过审查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细则》要求组织修改设计;已经开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细则》正式实施后的6个月内,对继续施工的工程部位和采暖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原设计单位按节能标准进行修改后施工。

新疆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新疆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新疆居住建筑节能标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居住建筑的节能标准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而在新疆地区,由于气候条件的特殊性,居住建筑的节能标准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新疆居住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首先,新疆地区的气候条件是制定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依据。

新疆地处中国的西北边陲,属于大陆性气候,冬季寒冷干燥,夏季炎热炎热干燥,昼夜温差大。

因此,在新疆地区建设节能型建筑,必须充分考虑到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以确保建筑在不同季节能够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其次,新疆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应该注重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在新疆地区,应该选择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建筑材料,以减少能源的消耗。

同时,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还应该合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新疆居住建筑节能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建筑设备的节能性能。

在建筑设备的选择和配置上,应该优先选择节能型设备,如采用高效节能的采暖设备、照明设备等,从源头上减少能源的消耗。

同时,在建筑使用阶段,还应该加强对建筑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降低能源的浪费。

最后,新疆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大对节能建筑的政策支持和引导,推动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

企业应该加强技术研发,推动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社会各界应该增强对节能环保的意识,积极参与到节能建筑的建设和推广中来。

综上所述,新疆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综合考虑气候条件、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以及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为新疆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推动新疆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水、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七条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供热、水、气专项规划。

在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复建设公共管网;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供热、水、气专项规划敷设城市公共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水、气供应量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应当符合供热、水、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

新疆居住建筑节能专篇

新疆居住建筑节能专篇

新疆居住建筑节能专篇节能设计专篇(居住建筑)1、建筑特征1.1 项目名称:总建筑面积: 13513.2 m2;建筑层数:地上 16 层,地下 1 层。

1.2该工程项目为住宅属于居住建筑。

1.3项目所在城镇:阿克苏。

1.4项目按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所处的气候分区:二区,采暖天数131天,度日数 2803 。

2、设计依据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2.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XJJ001-1999。

3、建筑物体形系数(具体计算详计算书)建筑物外表面积 F= 10875.1 m2。

建筑物体积 V= 39498.8 m3。

建筑物体形系数 S= F0/ V= 0.28 。

4、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具体计算详计算书)南向 0.09 ;≤0.35满足标准要求?;>0.35不满足标准要求□;北向 0.09 ;≤0.25满足标准要求?;>0.25不满足标准要求□;东向 0.33 ;≤0.30满足标准要求□;>0.30不满足标准要求?;西向 0.25 ;≤0.30满足标准要求?;>0.30不满足标准要求□;5、围护结构保温措施及传热系数Ki值、传热系数限值K一览表注1、不采暖楼梯间只适用于一~四区,五~十区楼梯间应采暖,户门无要求。

注2、一~四区对外门的传热系数无要求,五~十区成品非可视电子对讲门应提供保温性能检测报告,必须满足Ki ≤2.5 W/(m 2·K)的要求。

6、其他要求6.1 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T7107-2002中规定的4级。

6.2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硬泡聚氨酯发泡剂、聚氯乙烯泡沫塑料等软质保温材料堵封;并用嵌缝密封膏密封。

6.3 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6.4 EPS 板容重:18-22kg/ m 3,导热系数0.041W/( m 2·K),修正系数1.2;XPS板容重:26-34kg/ m3,导热系数0.030W/( m 2·K),修正系数1.1;PU 板容重:≥35kg/m 3,导热系数0.024W/( m 2·K),修正系数1.1。

居建细则正文

居建细则正文

1 总则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处严寒和寒冷地区,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的能源效率。

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其中包括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等,本细则不涵盖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1.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建筑应按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应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按本细则进行节能设计,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节能目标基准值的基础上,将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降低65%左右作为节能目标,再按此目标对建筑、热工、采暖设计提出了节能措施要求。

1.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采暖度日数heating degree day based on 18℃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将该日平均温度与18℃的差值乘以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采暖度日数。

2.1.2 空调度日数cooling degree day based on 26℃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将该日平均温度与26℃的差值乘以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度日数。

2.1.3 计算采暖期天数heating period for calculation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

计算采暖期天数仅供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时使用,与当地法定的采暖天数不一定相等。

2.1.4 计算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mean outdoo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计算采暖期室外日平均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市建委制订了《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4月28日附件: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效果,扎实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品质,根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是指对未达到二步节能要求的既有建筑实施外围护结构、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节能改造。

第四条节能改造本着“政府引导、单位配合、居民自愿”的原则,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供热系统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修缮项目等同步实施节能改造,优先热源或供热站的成片集中改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1【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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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降低建筑能耗,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应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产权单位、热用户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六条在新建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8【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生产、使用能源和开发、利用节能技术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遵循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五条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州、市)、县(市、区)以及重点用能单位,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总量,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鼓励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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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建材节能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已经2015年8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5年8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县、镇(乡)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降低能源消耗(以下简称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供热节能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民用建筑节能实行强制性标准。

建筑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外门窗、采暖设备和供热系统的建设、改造、使用、运行,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能源消耗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供热企业、热用户应当履行民用建筑供热节能义务。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优化热源选择和热力网结构,合理确定城镇民用建筑的供热方式、规模。

第六条新建建筑应当达到总能耗减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节能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当达到总能耗减少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节能标准。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安装供热热网、换热站和热用户温度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并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

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第七条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不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应当以换热站的供热区域为单位,同步进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组织实施供热管网
输送系统节能改造,监督供热企业对供热热网、换热站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计量装置进行改造,控制供热网络的供、回水温度、流量、运行时间等,适应用热负荷变化,实现供热系统节能。

第八条新建建筑的建设方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管线、供热与用热的温度调控、计量装置分项建设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供热管线、供热量、供热方式的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
(二)供热与用热的温度调控、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
(三)双方对民用建筑供热节能项目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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