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粤财综[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粤财综〔2005〕121号)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必须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经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开招标,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被确定为广东省(深圳以外地区)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被确定为深圳地区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其中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因在代收业务中严重违规现已被取消代理资格。

绝大多数代理银行中标后能积极开展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已经完成了银行端软件开发、联合调试、业务培训等多项工作,省财政厅“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非税系统”)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的收费系统实现了链接,运行情况良好。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非税收入管理的电子信息化建设,省财政厅决定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用1-2年时间分期分批将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省非税系统,通过执收单位、省非税系统、代理银行3方的连接,实现5家代理银行省内所有网点均能代收省级非税收入;在推进省级非税系统建设的同时,市、县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电子化建设也将逐步铺开。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健全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制度,确保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有效防范支付风险,提高票据清算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指由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组织的,通过xx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的人民币票据凭证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参加广东省内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的各个营业网点及总行营运作业部票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票据处理中心)。

第四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二章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架构和基本职能第五条本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在“安全高效、降低成本、提高服务”原则下,采取“分散提出,集中提入”的方式进行。

交换提出的票据由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交换提入的人民币票据集中由票据处理中心负责处理。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的主要职能(一)根据支付结算制度及内控原则,结合本营业网点的具体情况设置票据交换岗位,配备交换人员;(二)受理客户提交的各类票据,按支付结算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提出票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独立完成实物票据提出,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准确、及时达账;(三)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在下一场交换没有收到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

(三)根据具体需要,与票据交换中心指定的票据送递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办理实物票据送递工作。

第七条票据处理中心的主要职能(一)根据票据提入处理流程设置业务岗位及配备交换人员;(二)集中处理全行同城交换提入的票据,确保提入票据准确、快捷处理;(三)对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制度》和《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规定的票据进行退票处理;(四)全行同城票据交换资金的最终清算;(五)对全行电子印鉴的建立、撤销及变更进行管理。

第八条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能(一)全行交换行号的管理,对各网点由于机构撤并、名称地址变更等原因需要加入、退出、变更交换行号信息的,会计结算部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报告;(二)全行交换章的管理,负责组织交换章的刻制、销毁。

[VIP专享]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VIP专享]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票据交换管理,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以下同)内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提高票据清算质量,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广东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的票据交换的银行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票据交换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是指由广东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的,通过票据交换机构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票据凭证,清算代收、代付票据资金的行为。

票据交换可以采取手工、清分机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一监督管理广东省内的票据交换业务。

广东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票据交换业务,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辖区票据交换业务实施细则。

第六条票据交换组织机构负责票据交换业务的日常运作。

第七条资金清算银行负责本系统内的票据交换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工作。

资金清算银行是指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清算交换差额1的银行。

第二章加入、退出与变更第一节加入第八条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应完善内控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从事票据交换业务人员应接受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需要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资金清算银行应向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一)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报告文件,包括业务需求、内控管理制度、人员配置情况;(二)《加入(退出)票据交换业务申请表》(格式一);(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五)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需要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由其资金清算银行向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上(一)、(二)、(三)和(五)项相关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系统。

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将下列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一)发展改革部门。

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粤财票监[20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8.01.22【实施日期】2018.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通知(粤财票监〔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粤财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票据监管工作,切实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综〔2009〕3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通知》(财综〔2016〕40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1月22日广东省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粤财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票据监管工作,切实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综〔2009〕3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权限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权限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权限调整由广
州、深圳市实施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3.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权限调整由广州、深圳
市实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自2021年3月15日起,广东省财政厅将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权限事项调整委托由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办理。

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以广东省财政厅的名义依法实施委托事项,广东省财政厅有权纠正或撤销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广东省财政厅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事项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6日。

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模版

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或“本行”)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本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提高票据交换业务质量,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广州区域票据交换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xx票据交换是指由广东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的,通过票据交换机构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票据凭证,清算代收、代付票据资金的行为。

xx票据交换业务包括广州区域、深圳区域及香港人民币的票据。

第三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总行运营管理部参加网上退票业务处理,必须遵循“电子信息在先,退票原件在后,资金清算以网上退票为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广州分行)统一监督管理广东省内的票据交换业务。

广东省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系统内的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各营业机构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人民币票据交换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业务概述与相关概念第六条本行采用集中提出、集中提入的处理模式,由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以下简称集中作业中心)集中处理票据的对外提出交换、提入票据的账务处理工作。

各营业机构负责各自提出票据真伪的审核、票面要素的审查、发起、汇总上送、以及与客户的退票签收工作。

第七条提出是指参加交换的金融机构将需要收款或付款的票据提交到人行广州分行结算中心进行清分和跨行清算。

提出借票:指向人民银行提交需要收款的票据。

提出借方票据必须在下一场没有交换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

提出贷票:指向人民银行提交需要付款的票据。

提出借票的业务范围包括10版清分机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香港人民币支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2]26号

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2]26号

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200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粤港港币支票结算的顺利运作,加速外汇资金周转,促进粤港两地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广东省(含深圳,下同)辖内企业对香港签发,以香港企业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驻港机构为收款人;广东省辖内机构和个人收受香港出票人签发的,并通过粤港票据交换系统实现资金清算的港币支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办理粤港港币支票结算业务。

第四条对香港签发的港币支票,限于自营进口贸易项下的支付;贸易从属费、非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签发粤港港币支票。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外汇业务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其辖区内企业对香港签发支票资格的审批及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深圳市辖内的业务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六条进口企业申请签发粤港港币支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年进口量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二)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进口核销报审年保持在95%以上的;(三)列入外汇局(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四)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

第七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二)进出口经营权批文;(三)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四)外汇局核准的用于签发港币支票结算账户的开户通知书;(五)上年度进口付汇到货核销报审表。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粤财票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财票监〔2016〕1号省直各单位: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能,经研究,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对省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单位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省级代收银行。

二、检查内容(一)省级单位申领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是否建立本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6.是否及时按规定申请核销、销毁到期已使用财政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8.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票据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深穗人民币票据交换的联合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深穗人民币票据交换的联合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深穗人民币票据交换的联合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公布日期】2000.08.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深穗人民币票据交换的联合公告为加速社会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研究决定,深圳与广州区域之间于2000年8月18日起开通深穗人民币票据交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人民币支票可以在广州区域(目前包括: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顺德市、南海市、肇庆市、清远市、三水市、高明市、新会市、增城市、从化市、鹤山市、开平市等17个城市,下同)内流通使用,广州区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支票可以在深圳流通使用。

二、深圳持票人受理广州区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支票或广州区域持票人受理深圳企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支票,均可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三、深穗人民币票据交换实行“先收后付、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

在正常情况下,深圳或广州区域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的资金到账时间为3天。

四、未尽事宜,可向开户银行咨询。

特此公告
2000年8月4日。

银行票据交换业务处理规程

银行票据交换业务处理规程

银行票据交换业务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票据交换业务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金融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金融结算系统业务处理流程》、《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票据交换是指同一城市内或不同地区间,各银行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通过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所有开通运行的票据交换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票据交换业务分类(一)按照票据交换区域分类:同城票据交换、深穗票据交换、深港票据交换以及全国影像票据交换。

其中,同城、深穗、深港三类票据交换业务均通过金融结算系统(即同城支付系统)处理;全国票据交换业务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

1、同城票据交换(简称同城票交,下同):是指市各银行对相互代收的票据,通过提出电子影像数据到票据交换所,由其集中进行票据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业务。

2、深穗票据交换(简称深穗票交,下同):是指与珠三角地区银行间对相互代收的票据,通过提出电子数据以及实物票据至票据交换所,由票据交换所提至广州票据交换所,由其集中进行票据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业务。

3、深港票据交换(简称深港票交,下同):是指香港出票人对收款人签发并在流通的支票,通过提出电子数据以及实物票据至票据交换所,由票据交换所提至香港票据交换中心,由其集中进行票据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业务。

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简称全国票交,下同):是指国内参加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银行间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并把纸质支票截留,最后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全国通兑的业务。

(二)按票据是否截留在行内分类:截留票据、非截留票据。

1、截留票据:是指将实物票据留在受理行,不需要交换至对方付款行的票据。

同城票交中绝大部分的支票和全国票交的支票都为截留票据。

2、非截留票据:是指票据受理行,需要将实物票据交换至对方付款行的票据。

票据实施管理办法

票据实施管理办法

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下文是最新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票据实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1 / 8精品文档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2 / 8精品文档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广东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化改革初探

广东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化改革初探

财政票据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是从源头上治理“三乱”的重要手段。

财政部门通过网络平台,实时监控用票单位开具票据的票面信息,通过与开票单位、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项目库等相关基础信息的比对,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利用财政票据实施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使“三乱”不敢为、不能为。

同时,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票据印制、开具、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一些单位和部门“三乱”现象的发生。

广东省是全国使用财政票据的第一大省。

历史数据记载,广东省使用财政票据最高记录的一年超过十亿份,产生的票据印制费用最高记录一年超过一亿元。

所以,一直以来,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的发展一直倍受全国的瞩目。

但是就近年来,我省财政票据信息化电子化管理的步伐非常的不乐观,与全国相比较已经处于较靠后的位置,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下面从几个层面对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进行剖析,并给出一些适合我省改革发展的新思路。

一、广东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信息化电子化建设的概况根据2014年3月10日厅信息办专项工作会议部署,广东省财政票据的系统管理被列入“金财工程”规划进行系统建设,为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子系统。

票据监管中心结合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现状,围绕“安全、高效、便捷、先进”四个方面8个字的要求,依托现有票据信息化建设成果,实现财政票据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深化改革系统建设,从而完善财政票据系统建设。

为此,票据监管中心迅速制定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符合当前财政票据信息化电子化改革的措施,目前,已在信息化、网络化方面取得成效。

将加快建设步伐,朝着票据电子化方向发展。

(一)明确财政票据系统管理全省一盘棋,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财政票据全方面监管工作。

让财政票据管理实现“质”的飞跃。

在全省范围内加快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电子化、自动化的建设,依靠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实现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票据系统和各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的自建系统(如收费系统),逐步实现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与省财政票据中心的票据业务在线交互,用票单位的自建系统与省票据中心的票据管理系统的票据信息及时共享,实现财政票据的在线用票、自动核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8]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10
【实施日期】2008.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
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直属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银行代收水、电、气的费用。

(二)按照自愿的原则,银行受委托方委托为其代收费用并开具发票须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分别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健全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制度,确保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有效防范支付风险,提高票据清算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指由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组织的,通过xx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的人民币票据凭证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参加广东省内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的各个营业网点及总行营运作业部票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票据处理中心)。

第四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二章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架构和基本职能第五条本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在“安全高效、降低成本、提高服务”原则下,采取“分散提出,集中提入”的方式进行。

交换提出的票据由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交换提入的人民币票据集中由票据处理中心负责处理。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的主要职能(一)根据支付结算制度及内控原则,结合本营业网点的具体情况设置票据交换岗位,配备交换人员;(二)受理客户提交的各类票据,按支付结算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提出票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独立完成实物票据提出,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准确、及时达账;(三)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在下一场交换没有收到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

(三)根据具体需要,与票据交换中心指定的票据送递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办理实物票据送递工作。

第七条票据处理中心的主要职能(一)根据票据提入处理流程设置业务岗位及配备交换人员;(二)集中处理全行同城交换提入的票据,确保提入票据准确、快捷处理;(三)对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制度》和《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规定的票据进行退票处理;(四)全行同城票据交换资金的最终清算;(五)对全行电子印鉴的建立、撤销及变更进行管理。

第八条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能(一)全行交换行号的管理,对各网点由于机构撤并、名称地址变更等原因需要加入、退出、变更交换行号信息的,会计结算部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报告;(二)全行交换章的管理,负责组织交换章的刻制、销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重申严禁国内外币计价结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重申严禁国内外币计价结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重申严禁国内外币计价结算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公布日期】2002.03.08•【字号】粤汇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重申严禁国内外币计价结算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02]19号二00二年三月八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顺德、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最近,我分局在调查中发现,广东省内部分地区的一些行业,特别是涉外旅游、宾馆、交通运输、娱乐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外币计价结算,擅自收取外币现钞,个别单位甚至拒收人民币的行为。

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发布实施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第七条规定:“境内机构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币现钞”,第八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向银行办理结汇”,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实施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因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法规,严重地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人民币作为国家主权货币的地位,现就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外币现钞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广东省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粤财综〔2003〕100号

广东省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粤财综〔2003〕100号

广东省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颁布文号:粤财综〔2003〕100号颁发日期:2003年07月03日实施日期:2003年08月01日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票据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对财政票据费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费委托银行代收,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坚持“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财政票据费收入第四条财政票据费收取按照不高于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市以下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只能按向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时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加价。

第五条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所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向承办银行免费发放。

相应的财政票据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委托银行代收的收费、基金和罚没等收入中按不高于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财政票据费收费标准提取。

第六条各市、县(区)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按领购票据量的80%向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预缴票据费,年度终了后再按结算价清算。

三财政票据费支出范围第七条财政票据费主要用于印制财政票据的费用支出以及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实施财政票据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财政票据费的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直接费用:财政票据的设计、印刷、仓储、保管、运输、销毁等费用支出。

(二)管理费用:1、核定为经费自筹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的事业支出,按照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等。

2、专项经费。

包括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公、仓库的场租、票据仓库的建设、运输工具的配置、电脑管理软硬件的配备、业务培训以及开展财政票据专项监督检查等其他票据管理方面的支出。

四财政票据费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各级财政综合规划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费或财政票据补助经费的核拨。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票据接收手续的通知-穗财综[2006]38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票据接收手续的通知-穗财综[2006]38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票据接收手续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票据接收手续的通知
(穗财综〔2006〕38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财综〔2005〕3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票据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购领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实行严格的财政票据出入库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使用。

二、由印刷厂直接送票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员在接收印刷厂送达的财政票据时,应即时对票据的品种、数量、号码、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在票据送货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二日
——结束——。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粤财综[2003]59号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粤财综[2003]59号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颁布文号:粤财综[2003]59号颁发日期:2003年05月06日实施日期:2003年08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罚没款和其他非税收入,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广东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省财政厅委托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票据中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刷、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的票据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核销和销毁财政票据。

第五条财政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第六条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所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向承办银行发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票据交换管理,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以下同)内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提高票据清算质量,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广东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的票据交换的银行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票据交换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是指由广东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的,通过票据交换机构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票据凭证,清算代收、代付票据资金的行为。

票据交换可以采取手工、清分机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一监督管理广东省内的票据交换业务。

广东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票据交换业务,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辖区票据交换业务实施细则。

第六条票据交换组织机构负责票据交换业务的日常运作。

第七条资金清算银行负责本系统内的票据交换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工作。

资金清算银行是指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清算交换差额的银行。

第二章加入、退出与变更第一节加入第八条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应完善内控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从事票据交换业务人员应接受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需要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资金清算银行应向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一)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报告文件,包括业务需求、内控管理制度、人员配置情况;(二)《加入(退出)票据交换业务申请表》(格式一);(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五)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需要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由其资金清算银行向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上(一)、(二)、(三)和(五)项相关材料。

银行应将票递员相关资料向票据交换机构报备。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银行,由人民银行通知其他银行和票据交换机构,并发放交换行号和票据交换章。

第二节退出第十一条银行因机构撤并或业务调整等原因,可提出退出票据交换业务。

第十二条申请退出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应由其资金清算银行提前20个工作日向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提交退出票据交换业务的文件,并附《加入(退出)票据交换业务申请表》。

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退出票据交换业务的,由人民银行通知其他银行和票据交换机构,并撤销该银行的交换行号。

第十四条银行退出票据交换业务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票据交换章作锉角处理后交回人民银行。

第三节变更第十五条银行因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必须在取得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由其资金清算银行向人民银行提出变更报告,并附以下材料:(一)《变更票据交换业务申请表》(格式二);(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名称、地址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需要变更交换场次的银行,应由其资金清算银行向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提出变更报告,并附《变更票据交换业务申请表》。

第十七条经审查同意变更的,由人民银行通知其他银行和票据交换机构。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一节提出与提入第十八条银行应按支付结算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提出票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审查完毕后,银行应填写交换提出代收清单(格式三)、交换提出代付清单(格式四),专人送达票据交换组织。

第十九条银行对每场交换提入的票据应进行审核,发现有误时,应及时联系相关的银行、票据交换组织、出票人。

第二十条银行如发现提入票据有变造、伪造情形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节退票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入票据,银行应当场填制退票理由书(附式七),并在下一场次办理实物退票:(一)非本银行票据;(二)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三)票据应记载的事项不全;(四)远期支票或已逾提示付款期;(五)出票人已销户;(六)收款人名称更改或漏填;(七)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八)背书无效或背书不连续;(九)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而又转让的票据;(十)已经办理挂失止付手续或法院通知止付;(十一)伪造或变造票据;(十二)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十三)账户余额不足;(十四)银行有效印章不全或有误;(十五)使用粘单的票据,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十六)出票日期及票面金额涂改或大、小写金额不符;(十七)支票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八)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十九)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二十)书写不符合规定;(二十一)其他应予退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正确填写退票理由书,并在退票理由书的第二、三联加盖票据交换章。

凡退票理由填制“其它应予退票的情形”的,银行必须在该栏注明具体的退票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银行提出退票时,应按照票据交换机构的规定,采用网上退票或手工退票方式办理。

第二十四条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出退票的,应及时与原提出银行协调解决。

第三节清算第二十五条票据交换业务采取轧差净额结算方式清算。

第二十六条票据交换机构对银行提出和提入票据进行轧差,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提供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格式八)及相关报表或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各资金清算银行应在清算账户中留足资金,保证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必须在下一场交换没有收到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

通过网上退票形式的,遵循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节差错处理第二十九条银行发现交换的票据金额与收到票据交换机构提供的报表不符,以票据交换机构的报表为准,待查明原因后改正。

资金清算银行发现本行数据与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提供的票据交换差额资金清算凭证核对有误时,应以人民银行的凭证为准,待查明原因后冲正。

第三十条票据交换过程中发生遗失票证情形的,发现方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票据交换机构和持票人等。

遗失票证所涉及的有关银行、票据交换组织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五节印章第三十一条票据交换应使用以下业务印章:(一)票据交换章: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冠以行名、交换号及日期,由银行保管使用。

加盖于同城行处往来代付凭证汇总表、同城行处往来代收凭证汇总表、交换提出代收清单、交换提出代付清单、交换提入代收清单、交换提入代付清单、交换票据凭证及退票理由书上。

银行因票据交换章损坏等原因须重新刻制的,应由其资金清算银行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新的票据交换章启用之时,旧的票据交换章同时作废。

作废的旧票据交换章应于作废之日锉角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加盖于票据交换差额资金清算凭证和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上。

(三)业务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提交他行的贷方凭证上应加盖业务公章。

(四)票据交换组织票据专用章: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

票据交换组织需要手工调整相关报表、轧差等交换资料时应加盖“票据交换所票据专用章”。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三十二条票据交换机构和银行应制定票据交换应急处置预案。

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情形的,票据交换机构或银行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组织架构;(二)预防与预警机制;(三)处置原则;(四)评估与报告;(五)救治措施与流程;(六)其他。

资金清算银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应向人民银行报备。

第三十三条银行出现临时停止营业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和票据交换机构,并不得提出票据。

对已提入的票据,正常受理或由其资金清算行代为受理。

票据交换机构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其他银行不再提出该银行票据,并对已经提出尚未清分的票证按原路径退回。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第三十四条参加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应遵守以下纪律:(一)自觉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有关票据交换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保证准时提出和提入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

未按时送达的,不得提出,由其自行采取补救解决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必须受理提入票据。

第三十五条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必须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票据,不得截留积压,影响客户资金周转。

第三十六条银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本银行提入票据,并与有关数据核对的,由监督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的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银行或票据交换机构因自身业务差错,导致其他银行损失或耽误资金周转的,应按结算制度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票据交换业务无法正常进行,致使提出或提入票据中断,相关单位均有义务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或变更票据交换业务的,由监督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的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办理该银行票据交换业务。

第四十条对提入的他行票据无理退票的,经由监督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的人民银行核实后,给予警告处理。

屡次无理退票的,暂停办理该银行票据交换业务。

第四十一条故意提出错误借方票据,或者提出虚构的借方票据套取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提入他行票据不及时退票,自行销毁、丢弃票据,造成损失的,监督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的人民银行暂停其票据交换业务,并由提入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银行如有其他违反票据交换法律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影响票据交换业务正常进行,损害其他银行或客户利益的,监督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的人民银行可给予以下处理:(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时停止提出交换。

(四)取消参加票据交换业务。

(五)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资金清算银行因资金不足,不能清算借记差额,须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清算账户实施借记控制或余额控制等限制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资金清算银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系统内票据交换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通过票据交换机构交换的其他记账凭证适用本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