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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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健全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制度,确保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有效防范支付风险,提高票据清算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指由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组织的,通过xx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的人民币票据凭证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参加广东省内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的各个营业网点及总行营运作业部票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票据处理中心)。

第四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二章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架构和基本职能
第五条本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在“安全高效、降低成本、提高服务”原则下,采取“分散提出,集中提入”的方式进行。

交换提出的票据由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交换提入的人民币票据集中由票据处理中心负责处理。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支付结算制度及内控原则,结合本营业网点的具体情况设置票据交换岗位,配备交换人员;
(二)受理客户提交的各类票据,按支付结算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提出票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独立完成实物票据提出,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准确、及时达账;
(三)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在下一场交换没有收到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

(三)根据具体需要,与票据交换中心指定的票据送递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办理实物票据送递工作。

第七条票据处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票据提入处理流程设置业务岗位及配备交换人员;
(二)集中处理全行同城交换提入的票据,确保提入票据准确、快捷处理;
(三)对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制度》和《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规定的票据进行退票处理;
(四)全行同城票据交换资金的最终清算;
(五)对全行电子印鉴的建立、撤销及变更进行管理。

第八条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能
(一)全行交换行号的管理,对各网点由于机构撤并、名称地址变更等原因需要加入、退出、变更交换行号信息的,会计结算部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报告;
(二)全行交换章的管理,负责组织交换章的刻制、销毁。

(三)对我行在交换过程中发现有变造、伪造票据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九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岗位设置必须符合内控基本原则。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根据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流程,一般设置柜台记账岗、票据实物提出岗二个岗位。

柜台记账岗和票据实物提出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一条票据处理中心根据集中提入业务流程,设置业务主管岗、业务组长岗、验印岗、录入复核岗、审核岗、实物岗、退票岗、印鉴库管理岗、综合管理岗及票据实物提出岗。

第十二条以上岗位人员统称为票据交换人员。

第四章同城票据交换岗位权责
第十三条票据交换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
(二)调阅与结算有关的业务文件;
(三)对明显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不合理的安排提出异议或直接上报总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票据交换业务主管除上述权利外,还拥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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