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介绍.
涂晓慧
2015年1月26日
两方面内容
一、基本规定 二、业务处理流程
一、基本规定
1.同城票据交换是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的,为了满足收、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规定区要素但不在同 一行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的需要, 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场所相互交换代收、 代付票据,相互交换清算资金头寸的金融行为。 2.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特种转账凭证、信汇、 进账单、托收凭证、税单等遵循各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允许参 加同城交换业务的各种票据统称为交换票据。交换票据分为 借方票据和贷方票据,其中借方票据为:支票、本票、汇票、 特种转账借方凭证、财政拨款专用凭证、一般缴款单、托收 凭证等,贷方票据为:进账单、电汇凭证、财政拨款凭证、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等。
提入业务
提入代收:是付款人 委托其开户银行提示 付款,我行做为收款 行,为在我行开立结 算账户的存款人办理 款项收账的业务处理 方式。 提入代付:是收款委 托其开户银行提示收 款,我行做为付款行, 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 户的存款人办理款项 支付的业务处理方式。
退票业务
退票业务:提出代付 业务在票据抵用时间 内或隔场抵用时,对 方行不能付款或收款 的的票据或结算凭证 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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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入票据业务流程
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一) 同城票据专员收到交换包后,检查交换包包装完
好,核对交换包中实物数量与金额是否与“交换行资金清算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总结表”中记载一致,并填写“提入票据登记薄”。 (二) 同城票据清算员在监控下,票据交换员和业务主 管双人眼同打开交换包,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①核对票面信息,如同提出票据要求 ② 是否为本行提入票据,凭证张数、金额是否与提入票 据明细清单一致; ③ 检查凭证上提出行是否签章。最后一手被背书人栏处 有无对方银行的名称及“委托收款”字样。 ④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款项。 ⑤支票打码内容是否正确。 提入借方票据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是指银行间在同城开展票据交换的业务。
第三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机构和业务主体第六条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银行间机构。
第七条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主体是指从事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个人。
第八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主体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取得实缴资本不低于规定金额的金融机构。
(二)符合国家有关信用风险管理规定以及金融监管要求。
(三)通过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机构认定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遵循以下业务规则:(一)业务范围: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主要包括人民币票据交换、外币票据交换等。
(二)交换时间: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组织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三)交换方式: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通过发送电子票据、纸质票据等方式交换。
(四)资格审核: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
(五)交换流程: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按照预定的流程完成操作。
(六)交换费用: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交换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易派系及讲解的宣传工作,提高业务主体的合规意识,加强市场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业务主体进行风险评估、信用评价,并按照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一、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1.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
2. 定义(1)同城票据:指在同一城市内的金融机构出票和收票的交换票据。
(2)同城票据集中交换:指各家银行在同城内共同利用交换系统开展票据结算、清算和信息交换的业务。
3. 业务流程(1)交易发起方将票据存入发起方本地清算银行;(2)发起方清算银行通过交换网络将票据信息传输至同城票据交换中心;(3)同城票据交换中心按照约定的清算方式进行结算和清算;(4)同城票据交换中心通过交换网络将结算清单传输至收款方清算银行,并通知收款方清算银行已收取票据;(5)收款方清算银行将收到的票据上门办理付款手续或通过交换网络进行结算和清算。
4. 管理措施(1)银行要注意信息安全和业务风险控制,加强系统升级和技术投入。
(2)银行要充分了解客户风险情况,对高风险的票据进行专项管理和风险控制。
(3)银行应建立详细的操作规范和监督机制,严格遵守业务流程和法律法规,确保业务运作的规范和安全。
二、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如下:1. 发起方存票(1)发起方将票据存入发起方本地清算银行;(2)清算银行录入票据信息,包括票面金额、票据类型、出票日期、付款人、收款人等,并进行审核;(3)清算银行将票据信息上传至同城票据交换中心。
2. 同城票据交换中心处理(1)同城票据交换中心统一处理同城银行客户的业务请求,对接收到的票据信息进行登记、存储和处理;(2)同城票据交换中心检查票据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银行停止交易;(3)同城票据交换中心按照约定的清算方式进行结算和清算,并将结算清单传输至收款方清算银行。
3. 收款方清算银行处理(1)收款方清算银行接收到结算清单后,验证清单内容和付款信息的准确性;(2)收款方清算银行会在一定时间内向付款方发出结算通知;(3)付款方按照通知时间内完成付款,或要求延期或撤销交易。
同城票据交换
4、交换票据审核要做到: 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的贷方凭证要逐笔 核对清单上的收、付款单位账号、金额。 核对凭证要素,防止错提。 严密交换票据交接手续,在装包前或拆包后 要核对清单与票据实物是否相符,防止空提。 5、交换票据管理要做到: 对交换的票据要密封或装包加锁并按规定进 行存放保管,不能将交换的票据带回家中,不能 委托他人代理交换,不能在交换途中办理与交换 无关的事宜。
• 中央银行根据参加交换各行应收应付差额情况, 进行转账; 借:xx银行准备金存款—应付差额行 贷:xx银行准备金存款—应收差额行
End
三、基本做法
• 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均应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 户,由中央银行集中监督并清算资金。 • 票据交换分为提出行和提入行两个系统;
提出行——向他行提出票据 提入行——从他行提回票据
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一般既是提出行,又是提入行
核对有关印章 提出行对提出交换的凭证要认真审查、 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加盖有关印章,并 附提出票据交换清单。 提入行对提入凭证要审查核对是否加盖 规定的有关印章,无误后才能进行账务处 理。
• 1、提出行的处理 ①受理客户代收凭证(或代付凭证) ②登记“代收代付凭证交换登记簿” ③填制“提出代收凭证(或代付凭证)清算 表” ④填制“清算总数表”(计算提出代收款栏 和提出代付款栏)
• (1)提出贷方凭证时(代收票据): 借:吸收存款—xx存款(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 (2)提出借方凭证时(代付票据): • 根据“先付后收,收妥抵用”的结算原则,分 以下情况: • A:对于即时抵用的票据(如本票),应及时将资 金划入客户帐内 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贷:吸收存款—xx存款(收款人户)
• B:对于收妥抵用的票据(如支票),
7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农商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规范票据交换行为,根据《长春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长春农商银行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同一城市的所有银行机构,将相互代收代付的凭证、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场次,集中到既定场所进行交换,轧计往来行之间应收应付差额,由主办清算行以转账方式进行清算的同城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长春市内同城票据交换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主办管理。
长春农商银行委托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联社清算中心”)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条长春农商银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营业机构称为交换行,分为提出行和提入行,向他行提出票据的银行为提出行,从票据交换所提入票据的银行为提入行。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授权长春票据交换所对票据交换提出行、提入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长春票据交换所是长春市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重要场所,负责票据交换、资金清算的具体运作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交换行要按照统一的管理办法,严格遵守长春票据交换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票据交换所的组织管理,正常办理票据交换业务。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票据交换时间:除星期六、日及法定假日外,每天进行两场票据交换和清算,第一场票据交换时间为12:30--13:30,第二场票据交换时间为16:30--19:30。
遇特殊情况(年终决算日、电脑设备故障等原因)按有关部门要求,可以调整交换清算场次和时间。
第九条各交换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票据,由交换员送达票据交换所。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票据的交换行,不得参加当场票据交换,作误场处理,其提出票据自行设法解决,但提入票据仍应照常受理。
第十条各交换行应使用票据交换所统一制发的票据交换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袋和专用锁,以保证票据交换和清算的安全。
银行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一)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作为资金划付凭据,完成跨行资金划付的业务。
(二)同城交换业务票据:同城提入票据包括提入借方票据和提入贷方票据,提入借方票据包括转账支票、汇票等票据,提入贷方票据包括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和税单等凭证;同城提出票据包括提出借方票据和提出贷方票据,提出借方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等凭证,提出贷方票据包括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税单、网银支付凭证(同城业务)等凭证。
(三)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是指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代替网点,集中完成票据的提入和记账工作,所有票据提入业务的审票、验印、大额核实及记账、退票等工作全部由中心记账人员完成,网点可通过核心系统的报表打印和影像系统打印客户回单和记账清单。
同城交换集中提出业务是指网点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审核记账后,再由网点将票据通过同城系统进行票据实物交换,实现跨行资金划付。
(四)同城交换业务岗位设置要求1、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集中处理中心对集中提入业务可根据情况分不同的批次分别处理,但同一个批次的业务要经过数据补录、影像采集、中心记账三个岗位处理;对于同一批次的业务,以上三个岗位的经办人员不能为同一人,这三个岗位的人员均可以兼做清分打数工作,应由数据补录人员在补录明细业务的同时,按照结算制度的要求审核票据。
2、同城交换提出业务:营业网点同城交换提出业务应经过经办、复核、后台柜员三个岗位处理,其中后台人员负责保管“同城清算专用章”(不得兼管当地人行要求在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上加盖的其他章戳),按当地票据交换中心的要求,对将提出票据统一进行复核、打码及清分。
(五)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通过影像采集系统完成。
1、影像采集系统对数据进行“应用-批次-文档”三级结构管理:在一个模版下可以支持多个应用,同一个应用可以在多个模版下运行,应用的名称可以自定义为提入网点的机构代号;在一个应用下可以建立多个批次,每个批次拥有唯一的批次代码;同一批次下可以建立多个文档,最基础的影像数据就存入文档中,每个文档会在创建时由系统生成唯一的批次号,作为与票据内容录入环节的唯一匹配标识。
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清算秩序,提高清算效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江阴、宜兴三地参加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以下简称“同城交换”),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准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资金清算和票据传递。
第四条同城交换的资金清算不分区域,均通过无锡市同城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同城清算系统”)进行,并执行《无锡市同城清算系统业务处理规定》,参加对象包括同城清算中心、清算行和开户行。
同城清算中心是指负责处理同城交换范围内的提出、提入资金,并清算资金差额的机构。
清算行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开立账户,核算同城清算资金差额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开户行是指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对公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交换行和一般开户行。
其中交换行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批准的同城交换号(即在同城清算系统中末位号码为“0”),并参加票据传递;一般开户行不参加票据传递。
第五条同城交换的票据传递分无锡、江阴、宜兴三个区域。
其中无锡交换区域的票据传递执行《无锡市同城票据传递业务处理规定》;江阴和宜兴交换区域的票据传递方式和规则分别由当地人民银行制定。
第六条参加同城交换资金清算的凭证按是否需要传递分为截留凭证和不截留凭证。
截留凭证的种类及实施日期由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另行规定。
第七条同城交换实行“星型结构,纵向往来;随收随发,差额清算;场终对账,当场结平;分区传递,隔场退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同城交换采用会员制组织形式,各清算行为会员行。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统一组织、领导和管理同城交换业务,包括制定、修改同城交换各项制度、办法,组织召开会员行会议,协调、处理同城交换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同城交换情况,以及处理其他需要人民银行解决的事项。
梳理流程八: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流程.doc
流程梳理八: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流程一、同城票据交换概述同城票据交换是为了满足收、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规定区域内但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的需要,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通过人民银行指定的交换场所进行相互之间代收、代付票据交换,相互清算票据资金头寸的金融行为,是商业银行间结算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票据交换的原则及时处理、差额清算;先借后贷,收妥抵用;银行不予垫款。
三、同城票交涉及的票据、凭证(一)结算业务支票、进账单、银行汇票、特种转账业务凭证(二)其他业务结算托收凭证:委托收款到期付款缴款书:税款及代缴税费四、业务规定(一) 支票打码要求柜面向客户出售转账支票前,必须提供客户账号在票据交换系统中按人行规则打码,打码后方可交客户签收。
未打码支票不得出售。
如客户使用我行未打码支票,造成人行监管处罚等不良后果,由营业网点自行承担责任。
(二)票据提出时间早场: 8:30---10:00 (第一场次)晚场: 10:00---16:00 (第二场次)第一场营业网点提出交换票据截止时间为上午10:00分,必须在每日上午11:00分前分完清分打码、加盖印章、封包工作;第二场营业网点提出交换票据截止时间为下午4:00分,必须每日下午5:00分前完成清算打码、加盖印章、封包工作。
(三)交换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1.票据交换业务要实行票据交换定点、定时、定人进行制度进出本营业网点的交换票据应由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登记、交接。
2.执行岗位分离制度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实行经办员、复核员分离,相互制约,不能兼岗混岗。
3.核对有关印章(1)提出行对提出交换的凭证要认真审查、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加盖有关印章,并附提出票据交换清单。
(2)提入行对提入凭证要审查核对是否加盖规定的有关印章,无误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4.交换票据审核及管理(1)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的贷方凭证要逐笔核对清单上的收、付款单位账号、金额;(2)核对凭证要素,防止错提;(3)严密交换票据交接手续,在装包前或拆包后要核对清单与票据实物是否相符,防止空提。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非常细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非常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公司业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1 业务概述同城票据交换是为了满足收、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规定区域但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的需要,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场所相互交换代收、代付票据,相互交换清算资金头寸的金融行为,是商业银行间结算工作的一项重要1 3(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时,与人行的资金清算通过清算行在人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完成,行内各间接参与者与清算行的资金清算通过其在省行开立的清算账户来完成。
4(参加票据交换的机构必须坚持“及时处理、差额清算;先借后贷、收妥抵用;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
例如:收、付款银行之间受理支票,在提交开户行以后要等银行通过内部账务处理(或票据清算)将款项从出票人账户付出,并收入持票人账户后才能抵用。
5(收妥抵用票据退票规定1)每日只进行一场交换清算的,隔日必须退票。
隔日未退票的,提出行于隔日清算完毕后(即提出票据后第二天清算完毕后)入账。
2)每日进行二场交换清算的,隔场必须退票。
隔场未退票的,提出行于提出票据后第二场清算完毕后入账。
3)超过规定的退票时间后不允许退票。
(上午10:30之前,下午4:00之前)6(转销模式交换行对于提出借记票据的转销处理,分为自动转销模式和手工转销模式。
1)自动转销模式:系统预先维护《同城交换名册》,对本交换行和对方交换行参加的交换场次进行维护。
提出票据后,系统自动根据交换日期、本交换行和对方交换行参加的交换场次的组合(2-2、1-1、2-1或1-2)、交换轧差等要素,计算确定提出票据的转销时机。
转销时机到,系统自动对满足条件的提出票据做转销的账务处理。
适用于实行不允许隔场退票、提出借记票据转销时间为隔场、交换场次每日固定且交换资金清算次数与场次匹配的同城票据交换区域。
公司业务系统对转销模式进行参数化设置。
我行具有同城票据交换资格的营业机构,可根据所参加的票交所的实际情况选择设定转销模式。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xx总发〔xx〕158号,xx年7月31日印发为确保同城票据交换正常运行,提高同城票据清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结合xx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依托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实行“实物票据当地交换、票据信息集中处理、资金由清算行或管辖行清算”的业务处理方式。
当收款人或付款人在本地他行开户时,可选择同城票据交换办理资金的结算。
第二条 xx银行总行是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管辖行,xx银行总行及各分行是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清算行,各分行、一级支行、总行营业部是参与同城票据交换的交换行。
管辖行,是指和人民银行票据交换系统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直接连接,管理票据交换系统前置机服务器,负责核心系统同城票据交换行号维护的机构;清算行,是指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负责为所辖交换行提供资金清算、查询和明细下载功能的机构;交换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直接参与同城票据交换,具有同城票据交换席位,并通过其管辖行发送和接收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信息,由清算行负责资金清算的机构。
第三条票据交换业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票据交换信息由前台临柜人员录入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经复核员复核后,交换员将数据信息导入人民银行交换系统并转发到总中心,由总中心按各交换行业务分别轧差,经总中心轧差后的各行差额清算资金以清算行为单位,由人民银行在各清算行存款准备金账户上进行清算。
第四条票据交换实行“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各交换单位必须按“交换票据,隔班退票;代收票据,收妥抵用”的规定处理交换业务。
第五条票据抵用时间:提出借方票据,定时入账,即提出行在提出实物票据交换后的下一场清算时间内未收到退票信息,即可为收款人入账;贷方票据,提入行经票据交换收到实物票据,并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即可为收款人入账。
每个交换期内收妥的跨行票据,必须全部提出交换,不得压单。
第六条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处理的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资金清算以电子支付信息为准。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基本操作要求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人民银行《四川省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成银发[2003]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同城票据交换准入和退出工作的通知》(成银营发[2002]133号)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同城票据交换包括自动清分系统模式、电子同城票据交换模式和手工同城票据交换模式。
同城票据交换自动清分系统模式是指成都区域内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采取提出票据打磁码,清分机自动清分,电脑处理数据,资金差额清算的办法。
电子同城票据交换模式是指应用电子同城票据交换系统,采用磁介质导入或现场录入方式处理提入、提出业务,票据现场清分,资金实行差额清算的票据交换模式。
手工同城票据交换模式是指采用手工处理提入、提出业务,票据现场清分,资金实行差额清算的票据交换模式。
第三条基本规定一、同城票据交换应遵守“贷方票据先付后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二、同城票据交换的票据有:汇票、支票、本票、进账单、电汇、信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及其需要交换的票据。
三、各交换机构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保管、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的人员和票据交换通讯员(票据交换业务未采用外包方式的行)不得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四、人民银行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实行准入准出审批的制度,凡需要参加(变更或撤消)的机构须在规定期间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或省分行运营部报送相关材料。
五、各交换机构应遵守同城票据清算中心规定的交换场次和交换时间,及时提出、提入票据,不得缺场和误场。
六、各交换机构须购置打码机、译码笔、一次性锁片等机具或耗材。
译码笔、一次性锁片视同重空管理,一次性锁片实行消号制度。
(适用于自动清分系统模式)七、各交换机构必须按时向人行票据交换所缴纳票据交换的相关费用。
八、各交换机构必须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印发的交换机构名册及变动表,正确办理各项票据交换业务。
九、票据交换业务采用外包方式的行,应将与代办公司签署的协议复印件,报省分行运营部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交换管理,确保日照市票据交换安全、高效运行,提高票据清算质量,加强资金周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交换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组织的日照市票据交换区域内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是适应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辖区内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第四条票据交换循环“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五条票据清算中心是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中介场所,具体负责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日照市辖区票据交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授权协助做好票据交换工作。
第七条在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或备付金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为票据交换管辖行(以下简称管辖行)。
管辖行负责系统内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日照办事处要加强对系统内办理票据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票据清算中心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设立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管理全辖票据交换业务。
第九条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依托同城清算系统办理,票据清算中心负责传递票据,各管辖行交换员在指定时间到达票据清算中心清分票据。
第十条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办理以下事项:1.银行机构参加、退出、停止交换,交换银行名称及变更、确定交换代号等事项;经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批准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为同城票据交换行(亦称同城清算行,以下简称交换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保证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正常运行,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天津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组织的同城票据交换的各营业机构,外埠营业机构依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机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机构认可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作为资金收付凭据,完成资金收付的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管辖行会计运营部职责:(一)负责制定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
(二)负责同一票据交换辖区内各营业机构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新增、撤销或变更的申请工作。
(三)负责同城清算章的申领和收缴、销毁工作。
(四)负责与第三方专递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申领票据袋、专用锁片等同城票据交换耗材。
(五)负责对同一票据交换辖区内营业机构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管辖行清算中心职责:(一)负责核对同一票据交换辖区内营业机构上划同城票据清算差额。
(二)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票据清算机构出具的资金清算凭证清算同城票据交换资金。
第六条营业机构职责:(一)负责向同一票据交换辖区的所属管辖行会计运营部提交本机构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新增、撤销或变更申请。
(二)负责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进行审核及业务处理。
(三)负责根据本行大额资金查证制度的规定,对大额交易向客户进行核实并予以登记。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同城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业务必须坚持“先借后贷、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和“及时交换、差额清算”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同城票据交换每个营业日进行午场和晚场两场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只参加晚场交换的营业机构午场不得提出票据;参加两场交换的营业机构午场不得向只参加晚场票据交换的银行提出票据;午场交换不得提出支票、汇票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等借记业务。
《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处理办法》
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支付环境建设规范支付结算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及其相关业务。
第三条凡参加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辖属机构(以下统称“各行”)在办理退票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退票业务,是指各行在处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时,将不能付款或收款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退回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指通过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结算凭证包括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进账单,财政拨款单,税单及其他通过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的结算凭证。
第五条各行处理退票业务均应通过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退票业务类型北京市退票业务分为回复类业务和不回复类业务。
回复类业务是指午场提入的票据;晚场提入且不能在次日午场将实物退回至退入行的票据。
不回复类业务是指晚场提入且能在次日午场将实物退回至退入行的票据;各种结算凭证。
第七条退票业务流程票据或结算凭证的提入行(退出行)办理退票业务,应在退票信息发送和确认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平台向票据或结算凭证的提出行(退入行)发送退票信息,再将退票实物连同退票理由书通过同城票据交换退回至退入行。
第八条退票信息发送和确认的截止时间回复类业务为16:00,不回复类业务为17:00。
第九条退票实物的处理晚场提入的票据,提出,提入行均参加两场交换的,可于次日午场将退票实物退出。
若午场无法退出的,应按约定(以退票理由书记载为准)的退票日期和场次将退票实物退出。
午场提入的票据及结算凭证应于当日晚场退出。
晚场提入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应于次日晚场将退票实物退出;贷记凭证应于当日将退票实物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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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健全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制度,确保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有效防范支付风险,提高票据清算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指由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组织的,通过xx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的人民币票据凭证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参加广东省内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的各个营业网点及总行营运作业部票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票据处理中心)。
第四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二章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架构和基本职能
第五条本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在“安全高效、降低成本、提高服务”原则下,采取“分散提出,集中提入”的方式进行。
交换提出的票据由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交换提入的人民币票据集中由票据处理中心负责处理。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支付结算制度及内控原则,结合本营业网点的具体情况设置票据交换岗位,配备交换人员;
(二)受理客户提交的各类票据,按支付结算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提出票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独立完成实物票据提出,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准确、及时达账;
(三)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在下一场交换没有收到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
(三)根据具体需要,与票据交换中心指定的票据送递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办理实物票据送递工作。
第七条票据处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票据提入处理流程设置业务岗位及配备交换人员;
(二)集中处理全行同城交换提入的票据,确保提入票据准确、快捷处理;
(三)对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制度》和《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规定的票据进行退票处理;
(四)全行同城票据交换资金的最终清算;
(五)对全行电子印鉴的建立、撤销及变更进行管理。
第八条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能
(一)全行交换行号的管理,对各网点由于机构撤并、名称地址变更等原因需要加入、退出、变更交换行号信息的,会计结算部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报告;
(二)全行交换章的管理,负责组织交换章的刻制、销毁。
(三)对我行在交换过程中发现有变造、伪造票据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九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岗位设置必须符合内控基本原则。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根据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流程,一般设置柜台记账岗、票据实物提出岗二个岗位。
柜台记账岗和票据实物提出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一条票据处理中心根据集中提入业务流程,设置业务主管岗、业务组长岗、验印岗、录入复核岗、审核岗、实物岗、退票岗、印鉴库管理岗、综合管理岗及票据实物提出岗。
第十二条以上岗位人员统称为票据交换人员。
第四章同城票据交换岗位权责
第十三条票据交换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
(二)调阅与结算有关的业务文件;
(三)对明显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不合理的安排提出异议或直接上报总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票据交换业务主管除上述权利外,还拥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