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河北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河北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家:
1. 河北省司法厅
2.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3. 河北省血液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4. 河北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
5. 河北天宏司法会计鉴定中心
6. 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
7. 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站
8.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9.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10.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如需了解更多机构信息,可以访问河北省司法厅官网获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司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司规〔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2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具有本办法规定的退出情形,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有序竞争、优胜劣汰。
第二章退出情形和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司法鉴定人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六)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司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8年8月《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厅长办公会[2012]第10次会议精神,河北省司法厅对本系统现行有关执法执业内容的8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认定其中7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现将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发布实施)2、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1号发布实施)3、河北省公证行业执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2号发布实施)4、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8月29日厅令[2008]第1号发布实施)5、河北省公证处主任负责制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49号发布实施)6、河北省公证质量检查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0号发布实施)7、河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1号发布实施)8、河北省公证机构公证复查撤证备案暂行规定(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2号发布实施)9、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冀司通[2012]40号发布实施)1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任职公证员跟班实训制度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冀司通[2012]41号发布实施)11、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北省优秀公证处”、“河北省优秀公证员”评选工作的通知(2012年4月12日冀司通[2012]44号发布实施)12、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保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保密室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7日冀司通[2004]50号发布施行)13、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9号发布实施)14、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9号发布实施)15、河北省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0号发布实施)16、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0号发布实施)17、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18、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流程(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19、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监考工作流程(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0、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备用卷保管与启用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1、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答卷封装和考场记录交接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2、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0月17日冀司考[2011]20号发布实施)2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通知([2005]126号发布实施2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05]127号发布实施)2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通知([2005]128号发布实施)26、河北省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厅令[2006]第1号发布实施)27、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见(冀司[2006]80号发布实施)28、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冀司通[2006]15号发布实施)29、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06]18号发布实施)30、河北省司法厅、武警河北省边防总队关于加强边防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冀司[2007]110号发布实施)3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冀司[2008]26号发布实施)3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扩展和规范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业务的意见(冀司[2008]133号发布实施)33、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厅令[2008]第2号发布实施)34、河北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考评办法(厅令[2008]第3号发布实施)35、河北省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厅令[2008]第4号发布实施)36、河北省法律援助事项异地协作办法(厅令[2008]第5号发布实施)37、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投诉处理办法(厅令[2008]第6号发布实施)38、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3号发布实施)39、河北省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3号发布实施)4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公证的职能作用为我省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5日 [1994]62号发布实施)41、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1998年1月4日冀国资产字[1998]第1号发布实施)42、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信访局《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2001年6月29日冀司[2001]39号发布实施)43、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2004年1月2日冀司[2004]1号发布实施)44、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冀司[2005]93号发布实施)45、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30日冀价经费字[2006]第45号发布实施)46、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指导律师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2006年3月22日冀司[2006]27号发布实施)47、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涉黑涉恶案件律师辩护代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6年4月13日冀司[2006]39号发布实施)48、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9月30日冀司[2006]137号发布实施)49、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出庭行为做好辩护代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24日冀司通[2006]80号发布实施)50、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10月30日冀司[2009]135号发布实施)51、河北省律师投诉处理办法(2009年2月9日冀司通[2009]16号发布实施)5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代理、辩护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协调沟通、指导处置规则》(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8号发布实施)53、河北省律师工作请示、报告制度(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9号发布实施)54、河北省律师业务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办法(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9号发布实施)55、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意见(2011年3月30日冀司[2011]29号发布实施)56、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5号发布实施)57、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6号发布实施)58、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6号发布实施)59、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试行)(2008年12月4日厅令[2008]第7号发布实施)60、河北省司法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1、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查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2、河北省司法厅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3、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4、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5、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6、河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性文件程序(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7、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8、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9、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7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1月14日[2001]3号发布实施)71、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5日冀价经费字[2002]第36号发布实施)7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3号发布实施)——结束——。
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
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
是指针对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和考核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制定:将司法鉴定人的工作目标与机关部门的工作目标相结合,对司法鉴定人在年度内的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和具体的界定。
2. 评价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工作成果、工作质量、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指标,通过这些指标来评价司法鉴定人的绩效和能力水平。
3. 考核方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如临床表现考核、面试考核、考试考核等,通过多种途径获得鉴定人的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的信息,综合评价。
4.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等级评定,如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
5. 奖惩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对表现良好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奖励和激励措施,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6. 进修培训: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表现不佳的司法鉴定人提供进修培训的机会,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
通过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提高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准确、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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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价行费[2011]18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和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二、《河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之前,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委托人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司法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
具体优惠减免金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免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六、在鉴定中,做某项鉴定必须同时做其他项。
鉴定所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
鉴定所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鉴定所作为一家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法律机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保证鉴定作为法律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必须加强对鉴定人员的考核。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鉴定所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
一、基础科目考核基础科目考核是对鉴定人员从事基础知识的检测,主要考查鉴定人员在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领域识别、证据提取、物证保存、鉴定方法、实验设计、诊断判断等。
一般在招聘鉴定人员时就会进行基础科目的考试,在后期聘用过程中,还需要定期进行基础科目的考核,以保证鉴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趋于稳定和提高。
二、技能考核技能考核是对鉴定人员实际操作的检测,主要考查鉴定人员在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的实践操作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操作、实验设计、数据统计分析等。
技能考核需要对鉴定人员对于现场状况的适应能力、应急处理的能力、日常工作的处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进行评估,从而得出其专业能力的真实水平。
三、品德考核品德考核是对鉴定人员道德、纪律和职业操守的检测。
在司法行为中,鉴定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诚信和纪律将对其工作所涉及到的公众安全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品德考核必不可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鉴定人员的诚实和公正、工作作风和品行、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的遵守等。
四、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主要涉及对鉴定人员在工作中的综合表现进行检测,包括工作能力的提高和职业素养的改善等。
根据鉴定员的考核记录,可以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对其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以保证其工作通畅运转和有效绩效的达成。
总之,对于鉴定所,加强鉴定人员的考核是必要的。
在考核过程中,要注意对鉴定人员技能、品德等方面的检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以保证司法工作的专业可靠性和科学性。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9年4月4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到目前为止,司法鉴定机构还不够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也不是很完善。
在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中,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律所365的会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供大家参考。
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鉴定质量控制和诚信度评估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地域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任务职责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二)监督指导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组成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司发通〔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已经2014年4月15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4年4月22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司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司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2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正向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并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具体实施评估工作。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效率。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收集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执业信息。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二)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三)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四)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法律行为,它影响着涉及到司法鉴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着司法秩序的稳定。
所以,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的评估,对改善司法鉴定的服务质量和客观独立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从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办法入手,来讨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绩效如何评价和解决现有问题。
二、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内容司法鉴定机构是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实体,拥有司法鉴定能力和职责,它需要具备正确、可靠、及时的鉴定服务能力。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机构具备完善的鉴定服务能力,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为其定义了诚信等级,一是采用司法鉴定任务及绩效为基础,二是综合考量司法鉴定机构的责任承担、民主管理、质量管理、创新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能力等情况,以衡量司法鉴定机构在诚信、绩效、服务、安全等方面的表现水平,对其赋予明确的诚信等级。
三、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方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方法包括绩效评估、责任评估、民主管理评估、质量管理评估、创新管理评估、安全管理评估和服务能力评估等。
例如,绩效评估是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内容,它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的正确率、准确率、时效性等指标。
另外,责任评估指评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发挥了投资者保护作用,是否承担起保护公众利益的责任,以及是否尊重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的指令和要求等。
四、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结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方法,可以评价出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
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可以分为三种:优秀、良好、中等。
(一)优秀等级具有以下特征:对司法鉴定任务的绩效表现优异,责任观念良好,民主管理有力,质量管理严格,创新管理创新,安全管理有效,服务能力强。
(二)良好等级具有以下特征:对司法鉴定任务的绩效表现良好,责任观念中等,民主管理基本有效,质量管理稍有欠缺,创新管理适中,安全管理能够维持正常运行,服务能力一般。
河北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
河北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河北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英文翻译:Integrity Rating Evaluation Results of Hebei Judicial Appraisal Institutions【引言】近年来,社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问题的关注度逐渐增加。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自律,提升其诚信水平,河北省司法厅委托专业机构对河北省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诚信等级评估。
本文将对评估结果进行详细阐述。
【评估方法】诚信等级评估采用了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定量评估主要从案件质量、技术能力、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分,定性评估主要通过收集用户反馈、查阅相关公告、调查问卷等途径进行。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被划分为诚信等级A、诚信等级B和诚信等级C三个等级。
1.诚信等级A诚信等级A的鉴定机构在案件质量、技术能力、专业水平等方面表现突出,得分在90分以上。
这些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遵守规范,尽职尽责,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用户对其鉴定服务普遍表示满意,信誉良好,并且未发现相关不良信息。
2.诚信等级B诚信等级B的鉴定机构在各项评估指标上达到平均水平,得分在80-90分之间。
这些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提供相对准确的鉴定结果。
用户对其鉴定服务普遍表示较为满意,但存在个别不良反馈或投诉的情况。
3.诚信等级C诚信等级C的鉴定机构在评估指标上存在明显不足,得分低于80分。
这些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操作不规范、鉴定结果不准确等。
用户对其鉴定服务普遍表示不满意,投诉情况较多。
【评估效果】通过对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首先,评估结果的公示使得鉴定机构形成了诚信意识,促使其积极改正不足,提升服务质量。
其次,评估结果对用户选择鉴定机构提供了参考,增加了用户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信任程度。
此外,评估结果也为河北省司法厅对鉴定机构的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各市、县司法局: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2018年9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三)调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四)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二)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三)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四条使用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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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司法厅令[2006]第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6.13
【实施日期】2006.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办法(试行)
(河北省司法厅令〔2006〕第2号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意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登记、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建立诚信执业档案。
司法鉴定人的诚信执业档案由对其直接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省司法厅对其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诚信执业档案,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建立诚信执业档案,做到一个机构一本档案。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诚信执业档案应记载下列主要内容: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表;
(二)司法鉴定人培训情况;
(三)司法鉴定人年鉴定数量;
(四)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人奖惩情况;
(五)司法鉴定人受表扬、被投诉、引发上访等方面的情况;
(六)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