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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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故灾害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应急控制,强化事后救援,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综合治理、全过程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是建立以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协调统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公众、环境的安全与利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是增强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条国家建立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监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保障、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助监督和参与管理的职能。

第六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生产安全许可和检查第七条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产安全许可。

第八条生产安全许可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核发的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等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机构。

第九条生产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生产安全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企业生产安全控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运行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和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对没有申请或者没有取得生产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国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申请或者取得许可。

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取得许可的,国家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责任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配备安全生产经费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及时报告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职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正确使用和保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自觉签订安全责任书。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事危险作业的自然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综合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技术和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其他工作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安全生产守法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事故处理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要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并应当向劳动者和有关方面提供便于查询的方式。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用具、材料等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消防设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根据本法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对其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执行操作规程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家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计划,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国家支持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促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工作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原材料、产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消除。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等实行安全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检验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强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报告、通报、查询等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体系、指挥体系和保障体系,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和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公布。

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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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家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循生产安全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灾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预警、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责任明确、依法治理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科技进步和安全管理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安全的主体,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社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标准,推动标准与法律相衔接。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应急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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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文档】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文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第一,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安全第一,防范为主,防治相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各负其责,注重预防,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鼓励和推动发展安全生产科技,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的,预防事故、防止伤害人身危害和破坏财产、保护环境的综合性措施。

第七条国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益,禁止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依法支持和鼓励科研管理部门和学术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加强与相关质量、环……(正文内容继续)【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附件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附件三: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依法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

3)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指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提出相关理论、技术和方案的活动。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意识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安全生产法》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社会管理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
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继续改善和
依法行政的原则,科学、合理、全面地采取技术、管理、制度和文化等手段,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进安全生产新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负责整体协调和
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部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的义务,不得违
反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参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章配合。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和增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育形成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法治文化氛围。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共治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第五条国家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生产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安全产业政策,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装备研发和应用,促进安全生产工艺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国家推动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量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准确、公正地查明事故原因,推动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国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应对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煤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物流运输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特种设备、高危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消防安全等易发生事故行业和环节的监管,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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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照,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国务院根据需要,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适用于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职工和相关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有关部门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有关部门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牺牲或者负重伤的人员,给予抚恤或者补助。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评价结果。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改造或者扩建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执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并将该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项目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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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灾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安全生产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生产活动,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人民安全至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有依法采取技术、管理、防护措施等必要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鼓励设立安全生产组织和协会,促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第七条【风险防控措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九条【职业健康防护】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健康防护要求的劳动条件和设施,并开展职业健康监测。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第十条【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明确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的机构】国家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意外事故的处理】生产经营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依法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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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与其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与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与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与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与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与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与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与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与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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