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word范文模板 (3页)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和促进人口健康发展的安排,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如下:第一章则第一条为保证山东省人口的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促进人口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例所称人口指山东省人口,包括外来人口,但不含居住在境外的人口。
第三条条例实施后,经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和批准,可以对全面二孩政策中的部分生育科技技术服务实行收费或者收费补贴。
第二章人口负担第四条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和完善人口负担轻重度政策,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时,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五条当减轻家庭负担,为全面二孩政策提供必要金融支持。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推出和实施鼓励符合全面二孩政策规定的家庭出生计划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家庭负担的减轻。
第三章人口教育第六条为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增强人口教育的意识,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强人口教育,促进学校、社会组织和家庭等采取有效措施,在科学承认和尊重生育自由的基础上,提高人口素质,增强山东人口的生育责任感和生育道德观念。
第七条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期间,制定有关人口教育的措施,推动学校开展有关人口教育的课程教学,加强有关宣传宣讲活动;此外,学校、社会组织和家庭应该加强对学生的人口教育,激发其人口健康发展的理念。
第四章育服务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努力改善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生育服务质量,加强护理服务标准化和质量控制,加强生育服务设施建设,保证妇女足够的生育休养,维护全面二孩政策的规范执行。
第九条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科学承认和尊重生育自由的原则下,为母亲和新生儿提供有效的健康保障和护理服务,加强新生儿健康检查和乙肝预防,维护全面二孩政策规定的生育权益。
第五章导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省级全面二孩政策,并组建省级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安排、管理、协调、指导各市(州)的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范本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是指针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保健、指导、监督等服务工作,旨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促进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观念转变,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户籍地以外地区长期居住、工作或者流动居住、流动工作的人口。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人口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充分尊重流动人口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计划生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或机构。
第七条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咨询、保健、指导等服务,并开展常规的妇幼保健工作,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所需的基础医疗服务。
第九条妇联组织负责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流动妇女的关爱和服务工作,促进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观念转变,提高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健康水平。
第三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知识普及,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二)计划生育咨询和指导,为流动人口提供个体化的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计划生育观念。
(三)计划生育服务保障,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保健服务,保障他们的计划生育健康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计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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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文档
2020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龄人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城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职责:(一)将流入人口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件,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三)做好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计划生育情况;(六)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正文:----------------------------------------------------------------------------------------------------------------------------------------------------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1992年8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城建、房产、交通等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应通力协作,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节育措施;(二)出具婚育证明。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生育计划安排情况、落实节育措施情况、计划生育奖惩情况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四)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待遇;(五)安排、审批生育计划指标,统计出生人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主要职责是:(一)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二)审查婚育证明,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三)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六)向育龄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对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居住、就业的流动人员及其家庭。
三、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管理,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坚持属地化管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3. 坚持综合治理,将计划生育工作与流动人员管理、就业、教育、卫生等工作相结合。
4. 坚持优质服务,提高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四、管理职责1. 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1)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
(2)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
(3)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
2. 流动人员职责(1)流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流动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申报婚育情况,及时办理相关证明。
(3)流动人员应当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提高自身计划生育意识。
五、管理措施1. 登记管理(1)流动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登记。
(2)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员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2. 宣传教育(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开展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意识。
(2)利用多种形式,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
3. 技术服务(1)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员提供免费或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鼓励流动人员参加计划生育手术,提高避孕节育水平。
4. 监督检查(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范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充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
其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地方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对流动人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问题,确保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行为符合政策要求。
第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管理。
流动人口在办理婚姻登记和生育证明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同时也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孕前检查和孕期保健管理,确保流动人口的孕期健康和胎儿的健康发展。
第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包括网络、电视、广播、宣传栏、宣传车等,向流动人口宣传政策法规和政策效果,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婚姻家庭教育和性教育,提高他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生育观念。
第五,完善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的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育手术的流动人口,可以采取行政罚款、限制政府福利享受等方式进行处罚。
对于多胞胎和非计划生育的孩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是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责任制落实、婚育证明管理、宣传教育和违规处罚等方
面的工作,能够更好地引导和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行为,实现人口数量的控制和结构的优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精简版范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1. 背景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发展,流动人口数量迅速增加。
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是必要的。
2. 目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的目标包括:确保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措施得到正确实施;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和统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 主要内容3.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流动人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划生育登记,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婚姻状况、已有子女数量等。
3.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包括避孕方法、性健康知识等。
3.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包括提供避孕药具、安排节育手术等,并对流动人口进行相关健康检查。
3.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和统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库,收集和统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的数据,并进行分析和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4. 责任分工4.1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4.2 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包括提供宣传教育、避孕药具、节育手术等。
4.3 社区组织社区组织负责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工作,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计划生育服务。
5.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的顺利运行。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是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而建立的重要制度。
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落实好该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一项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旨在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背景日益增长的流动人口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管理这些人口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根据山东省人口发展规划,山东省流动人口数量逐年增加,占总人口比例持续上升。
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给计划生育管理带来困难,此时需要实行一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目标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包括:1.统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和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2.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交流,促进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和流动人口之间的沟通,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协调与一体化。
3.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观念和意识,促进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
4.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的计划生育待遇,避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5.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实施细则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和共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实时性,便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策划和执行。
2.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应该组织宣传和教育活动,向流动人口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和服务项目,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宣传和教育资料应该以多样化的形式呈现,包括书籍、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方便流动人口接受和理解。
3.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制。
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应该建立起适应流动人口特点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2018-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word版本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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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充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2018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2018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2018年交通系统计划生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指导下,按照市委办[2018]60号文件要求,我们结合交通系统工作实际,对应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使系统计划生育率达100%,综合节育率达100%,普查率达99%,流动人口办证率达100%,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认真宣传,抓好育龄妇女普查
由于交通系统单位多,人员比较散,工作差异性大,思想不统一。
针对这些薄弱环节,我局配合市计生委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
一是抓好“六坚持”,即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坚持避孕为主、坚持经常工作为主、坚持帮助群众发展经济为主、坚持勤劳致富为主、坚持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主。
二是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
计生干部做到上门服务,讲政策、说道理,并保证计划生育各种经费的落实,保障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认真开展交通流动人口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系统内计划生育会议,贯彻学习市委办[2018]60号文件,并将有关文件下发各单位。
组织计生干部学习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二、领导重视,完善计生管理机构
局领导对系统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
一是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随着局领导班子职务变动,我局重新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的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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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范文(3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范文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 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 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 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建立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 实行村级《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 乡镇每月例会汇总, 微机提示, 指导村级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 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确定一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三、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做好信息交换、共享等。
四、加强两地联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范文(二)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各村委会:为深入_____《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稳定低生育水平, 进一步破解流动人口工作难题, 全面提升全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根据《省人口____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____》(州人口委发[____]号)和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精神要求, 结合我乡实际, 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6年11月30日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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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山东省对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是怎么管理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
一篇“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控制
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龄人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成有关部门
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
房管、城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
教育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
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将流入人口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件,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做好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
(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计划生育情况;
(六)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
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第七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件;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安排生育计划,统计出生人口。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
到已婚育龄流出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避
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成年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婚育证明制度,逐步推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凭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
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婚育证件。
婚育证件是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卡。
婚育
证件的格式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件。
拒不交验的,应当限期交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