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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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4•【文号】法〔2015〕260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5〕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已于7月21日发布,自7月22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解释》与原有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适用问题。

1.《解释》第二条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立法解释中已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解释》中没有重复规定,实践中仍应遵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已经废止;其他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与《解释》内容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适用《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

2.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谁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谁管辖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谁管辖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不执⾏法院判决结果,情节严重的⾏为,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罪需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管辖,刑事管辖有⼀定的原则,那么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谁管辖罪?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谁管辖在实践中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法院管辖⼀般为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是⼀类特殊的妨害司法罪,是指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为。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法院⽣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书,犯罪客体是法院的审判权,犯罪后果是使法院审判的公定⼒、执⾏⼒和拘束⼒受到损害。

根据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犯罪地管辖原则,此类案件是犯罪地法院审理,由于犯罪地法院⼀般就是作出⽣效判决、裁定的⼈民法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有违司法的公正性,拒不执⾏判决、裁定罪不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第⼀,不能充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从形式正义的⾓度⽽⾔,与任何⼈不得做⾃⼰案件的法官的原则相悖逆。

犯罪地法院审理案件,往往先⼊为主,有违司法中⽴性和被动性,不宜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第⼆,不符合回避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应予回避,不得参加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活动。

其中,当事⼈指本案的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侵害的是犯罪地法院的制度、裁定的执⾏,显然犯罪地法院不宜审理。

第三,应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移送上⼀级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民法院以指定的⽅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权。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谁管辖”问题进⾏的解答,通过上述的分析,在实践中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法院管辖⼀般为作出原判决的法院。

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的问题,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为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管辖;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高、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案件的提起与受理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3)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后,又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

公安机关书面答复期限为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

If you are not particularly lucky, please work har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调查的,而且案件一般都是移送到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对于那些情节比较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先司法拘留。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管,《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委托哪些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ls;(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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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判断题选项A选项B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侦查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A.对B.错2、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但是,聘请翻译的费用由诉讼参与人承A.对B.错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A.对B.错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原则。

A.对B.错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A.对B.错6、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和办案监督。

A.对B.错7、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A.对B.错8、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必须时可互相代替,同时A.对B.错9、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时,应当确定其有A.对B.错10、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明,也可以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A.对B.错11、刑事立案后,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服当事人向法院自诉。

A.对B.错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A.对B.错13、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移交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A.对B.错14、某市国有银行职员王某,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有关部门侦查,进而被依法逮捕。

该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A.对B.错15、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A.对B.错16、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团伙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广东公检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

广东公检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文件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1号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大人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包括: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2、人民法院为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而制作的裁定;3、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以及港澳台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裁定。

第二条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转让或者故意毁损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人民法院责令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数额巨大的,视为隐藏财产。

第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被执行人为逃废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3、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4、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Content-801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二)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的);(三)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五)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六)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七)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八)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一)贪污案(第一百五十五条);(二)刑讯逼供案(第一百三十六条);(三)诬告陷害案(第一百三十八条);(四)破坏选举案(第一百四十二条);文章来源:/Content-801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五)非法拘禁案(第一百四十三条);(六)非法管制、搜查案(第一百四十四条);(七)报复陷害案(第一百四十六条);(八)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七条);(九)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第一百四十八条);(十)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十一)行贿、受贿案(第一百八十五条);(十二)泄露国家机密案(第一百八十六条);(十三)玩忽职守案(第一百八十七条);(十四)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一百一十四条);(十五)枉法追诉、包庇、裁判案(第一百八十八条);(十六)体罚虐待人犯案(第一百八十九条);(十七)私放罪犯案(第一百九十条);(十八)偷税、抗税案(第一百二十一条);(十九)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第一百二十六条);(二十)假冒商标案(第一百二十七条);(二十一)盗伐、滥伐森林案(第一百二十八条);(二十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中,特别提出公、检、法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为贯彻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十一、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办案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办案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Those who turn back never reach the summ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办案机关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办案机关是执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现在的拒执罪是可以按照自诉案件来处理的。

就是说对方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书的话,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直接到法院去起诉,如果证据不够充分,也可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办案机关是怎么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办案机关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刑事自诉,当事人可以去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1、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辽高法〔2018〕2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第一条办理拒不执行判决、栽定刑事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要依法坚决及时移送、侦査、起诉和判决,在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上,要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在量刑刑处罚上注意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罪刑相当的刑事处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所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属于《全国人大解释》第一款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所作的裁定。

第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执行能力既包括履行全部义务能力,也包括履行部分义务能力,对有履行部分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应从严把握。

第四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追诉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把握。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把握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在人民法院指令期限内追回或恢复,并执行的,也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8法释〔1998〕6号)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管辖该如何确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管辖该如何确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管辖该如何确定管辖,很容易发生推诿扯皮,因为大家都知道,一旦管了事就要管好,不然责任会如影随形,所以,在案件的受立阶段围绕管辖问题会不时有争议发生。

对于管辖争议,虽然可以通过指定强行解决,但是包括指定在内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律依据。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从2007年至今有一些变化。

早在2007年两高一部的相关通知指出,这类案件由犯罪行为地发生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居住地管辖,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照抄了一遍。

由于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审判管辖,不涉及立案管辖,此通知由两高一部联合下发,对于明确立案管辖还是有一点意义的。

到201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规则发生了变化。

如何解析这里的管辖变化呢?2015年规定改变了2007年规定,明显要以新规定为准,这是毋庸置疑的。

关键是如何对待这样的观点:就是2015年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怎么看,以及立案管辖要执行审判管辖方面这个规定吗?首先要明确的是审判管辖和立案管辖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审判管辖的原因主要在于上下级法院属于监督关系,不同于检察与公安上下一体化的领导关系,同时由于审判的最终性,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管辖规则都要与其对应或调整对应,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管辖,等于间接规定了立案管辖。

因此2015年新规可以适用于立案管辖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要弄清2015年新规是否违背刑事诉讼法。

答案也是不违背的,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发生地以及居住地管辖的通常管辖规则,但是也不能忘记了刑事诉讼法同样还规定了指定管辖。

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把这类案件指定到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时其指定所考虑的管辖因素一般也没超出犯罪行为地范畴。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关于这类案件的立案管辖应执行2015年新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作业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作业答案
上诉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刑诉法的规走,下列哪些人具有独立的上诉权?
( AB )
被告人、自诉人
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配偶
被告人的辩护人
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他以带孩子去划船为名,当船行至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一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据此,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主要证明哪些事实?
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王某抢劫案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S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下列哪种处理?
( B )
开庭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交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退回S市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公诉案件中,律师从何时起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
( C )
应当自行进行复验
可以自行进行复验
既可以自行复验,也可以让公安机关复验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
某县公安机关向本县检察院移送一抢夺案件,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如何?
( C )
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 AD )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诉讼权利
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诉讼义务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时候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以辩护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
人民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共有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下列情况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哪些不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2018)的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201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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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探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探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探讨[摘要]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

如何解决这一困境,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

本文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入手,论述了当前拒执罪追诉程序中存在的启动难、标准难以确定以及法院地位尴尬等问题,最后提出应以强制执行权理论为指导,引入和启动自诉补救程序,提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执行力,使绝大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受到刑事评价。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当人们面临社会冲突时,法治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取代私力的暴力手段,人们可以选择将诉争提交审判机关以获得最后的救济手段,但是一切法律诉讼都应随已经做出的判决而终止,并且有义务遵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现实情况是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

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此进行了多层面的分析,试图寻找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困境的途径。

笔者不揣浅陋,拟从本罪诉讼结构和程序的调整上为本罪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关于追究本罪的诉讼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过各种做法,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对本罪的审理是由人民法院自控自审。

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按本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程序,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作出判决”。

随着1996年3月17日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以及随后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述规定已不再适用。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机关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法规类别】执行程序提起公诉与自诉【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28【实施日期】2016.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6年6月28日)为了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制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第二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信息。

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应收集有关身份情况的户籍资料。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除应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及其他登记资料外,还应收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户籍资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

第四条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函告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管辖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管辖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管辖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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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的知识。

▲一、刑事案件管辖法律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中,除了直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的以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安全机关受理,其余全由公安机关受理。

可见,刑事案件绝大部分由公安机关首先立案侦查。

包括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对于控告、检举或者犯罪人自首.都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要通知控告、检举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

▲二、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哪个级别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l8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所谓重大涉外犯罪,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对象是外国人的案件,且这种犯罪必须符合重大的性质,'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可能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涉嫌犯罪的外国人身份比较特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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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我说立法”栏目中登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上级法院管辖》一文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有一定的弊端,应由上级法院管辖。

按笔者的理解,此处的“上级法院”应是中级人民法院。

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笔者认为欠妥。

理由是:
首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法第
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显而易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其次,我国刑诉法也有回避制度的规定,若当事人认为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回避。

再者,虽说执行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是同一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但我们也应看到,法院的各种管理制度是健全的,广大法官是公正的,且违法办案会受到严格的追究。

最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的功能,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就近审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

为此,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可直接报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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