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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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司法》2015年23期:《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刘贵祥刘慧卓)导语: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先附本文解读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
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
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
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第八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
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进入正式解读:
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刘贵祥刘慧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简称《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15年7月20日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解释》的主要内容,统一把握《解释》的适用原则,现将《解释》的起草背景、制定原则及条文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作一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规定于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1979年刑法将拒执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实践中作为自诉案件办理;1997年刑法将拒执罪单独规定,199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明确拒执罪为公诉案件。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院一部分别以立法解释、联合通知的形式,对拒执罪的法律
适用予以解释。但是现有解释及规定并未完全涵盖实践中拒执犯罪的种种行为,拒执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亟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性两化”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其中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随着执行工作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的争议问题愈加凸显出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强制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作了“要集中打击拒执犯罪”的指示。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为了使中央的重要决定真正落到实处,使专项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回应司法实践的关切,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势在必行。
二、《解释》出台的目的及原则
在前述背景和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起草了《解释》初稿,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解释》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拒执罪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的部分争议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和统一执法尺度,满足审判、执行的司法实践需要,充分发挥拒执罪的强制性作用。
起草《解释》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原则:
1.确保《解释》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现有的立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针对刑法拒执罪条款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解释》紧贴刑法法条以及该立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未作任何突破。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1月1日实行,其第三十九项是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修改,一是增加了量刑幅度,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明确了单位可以构成拒执罪。该项内容在之前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讨论草案中已有所规定,但鉴于《解释》发布时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