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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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书自诉人:周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农场XX渔场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被告人:宋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宋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决宋XX履行XX县人民法院(201X)X民初字第号民XXX事调解书中未支付的执行款项XXXXX元及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XX元;3、依法判令宋XX赔偿自诉人因其向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证人出庭费、律师费等所有花费共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宋XX因欠付自诉人工资款61834元,被自诉人诉至贵院,该案审理完毕后,在贵院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

因被告人对该生效调解书的不履行,自诉人在贵院立案,申请对被告人强制执行。

贵院执行庭对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既不露面,也不申报财产。

2016年3月1日,在贵院执行庭向被告人下达拘留通知准备拘留被告人时,被告人向自诉人支付了25000元执行款,自诉人为了能顺利拿到剩余执行款,特别授权委托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董润桃律师在贵院主持下与宋XX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被告人承诺剩余款项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能按协议履行,自诉人可申请恢复(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及延迟履行利息的执行,并自愿接受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该和解协议签订后,因宋XX依然不履行,2016年7月19日,自诉人再次到贵院立案,恢复了对被告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再次立案后,宋XX直接不再露面,百般躲赖,甚至连电话也时常拒接,他声称他银行卡内有两万八千元钱,要挟自诉人及代理律师说不给他降下来,他就无法给付。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几种?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几种?

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自诉案件有哪几种?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有:伤害案、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对于自诉案件的处理情况,一般是由受害人向司法机关进行告诉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刑事自诉案件有哪几种?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

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自诉制度。

凡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直接告诉。

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犯罪。

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罪,重婚罪和拒绝抚养罪等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程序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

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

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

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司法权威。

因此,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313条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将“拒执”行为入刑。

这在很大程序上震慑了被执行人,维护了司法公平正义。

但实践中,“拒执罪”案件办理的数量很少。

房县公安局自2016年至2018年共接收“拒执罪”案件6起,经审查,只有1起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拒执罪”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一、“拒执罪”案件面临的困境(一)案件移送难。

由于法院自身工作的原因,导致案件移送困难。

一是执行人员追诉意识不强。

法院执行人员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和协助执行人不协助等情形时,首先考虑的是司法拘留或罚款,很少考虑适用“拒执罪”。

这直接导致执行时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后来想要移送时发现没有充分的证据而无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二是执行人员不愿启动移送程序。

因为“拒执罪”的入刑条件较高,执行人员要严格规范执行程序,要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这些工作不如司法拘留来的简单直接。

一个执行案件前期处置中,执行人员已付出了相当多的精力和时间,再启动移送程序,执行人员就要收集更加充分的证据,准备大量材料,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

所以,执行人员主观上不愿意启动移送程序,更愿意以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等方式处理案件。

三是证据难以达到移送要求。

“拒执罪”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至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这就意味着法院执行人员需要承担大部分侦查与证据搜集工作,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众所周知,法院执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肖涛梅FA ZHI LUN TAN法治论坛472019年04月刊行人员更擅长民事关系中的取证工作;而刑事证据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与民事高度盖然性大相径庭。

在目前法院执行局人案矛盾突出的情形下,要求执行人员均以刑事标准办理执行案件显然不切实际。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事、刑事案件执行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面临执行难的原因作了非常全面和深刻的分析,完全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所提五点建议很具针对性,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切实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关于设立预立案程序的问题您建议设立预立案程序,在正式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进行执行立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申请执行人予以说明,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转交执行局办理相关手续。

该建议很具启发性和现实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

大量的案件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会导致法院出现大量无法执结的案件。

此将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牵扯司法资源。

通过预立案,在正式立案前作一定筛查,将一部分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排除在正式立案之外,并作出相应的处置,是一定程度解决上述困境的思路之一。

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申请法院执行是胜诉当事人的权利,设置预立案程序,特别是对某些案件不正式立案,涉及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其正当性和法律依据值得探究。

同时,目前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执行后,将根据财产调查的情况,在严格把握条件的前提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预立案后最终还是导入终本程序,则预立案程序的独立价值会大打折扣。

以前地方法院有过预立案的探索,因为终本制度的施行,一定程度解决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单独管理问题,且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并没有继续推广。

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此方面的研究,着重探讨预立案制度如何与现有的终本、中止、终结制度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衔接和协调,使其各自承担不同的制度功能,以及如何切实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角落里的“拒执罪”——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鲜见追究的原因及对策

角落里的“拒执罪”——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鲜见追究的原因及对策

申请 人可 申请执 行 的对象 范 围不只包 括法 院 的生效 判决 、 裁 定,
为 维护法 律 的尊 严和 人 民法 院审 判工 作 的权 威 ,作 为最后 的手 法 第 3 】 3条的规 定定罪处 罚 。 ” 对此, 笔 者认 为 , 除 生效判 决、 裁定 段, 应对 符合 拒不 执 行判 决、 裁定 罪 ( 以下 称“ 拒执 罪” ) 构成 要 件 外 , 经人 民法 院主持 达成 的生效 调解 书和 生效 的支 付令 , 仲 裁裁 的违 法行 为人追 究刑事 责任 , 建立 健全 执行威慑 机 制, 解 决“ 执行 决 ( 调解 ) 书、 公证债权 文 书应纳 入 “ 拒 不执 行 ( 履行 ) ” 的适用 范 难” 问题 。 但在 司 法实 践 中, “ 拒 执罪 ” 可 以说 是“ 形 同虚 设” , 鲜 见 适用 。到 底 问题 出在哪 里 , 笔者将 在 下面 的 内容 中继续 思考 。 二、 “ 拒执 罪” 鲜 见追 究 的原 因及 对策 ( 一) 罪状表 述 与立 法 目的之 间 的 困顿 《 刑法》 第3 1 3 条 规定 , 对 人 民法 院的判 决 、 裁 定有 能力执 行 而 拒 不执 行 , 情节 严 重的 处 3 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拘 役或者 罚金 。
到执 行 , 严重 损害 了司 法 的严 肃性 和 权威 性 , 对 人们 的法 律信 仰 执 行人 民法 院调 解书 的行为 是否构成 拒不 执行判 决、 裁定 罪的答 将 是一 个沉 重的 打击 , 法 治社会 “ 良法 的普遍 服从 ” 也 无从 建立 。 复》 : “ 对 于行 为人拒 不执 行人 民法 院调解 书 的行 为, 不能 依照刑
如果由原执行法院管辖那么法院若以自己原先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即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充当证人的角色那么就会出现自查自诉自审的情况结果是不管判决的作出实体公正与否至少程序正义将难以实现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最直观的司法权威也才会有源头上的保障

拒执罪的相关完善措施分析

拒执罪的相关完善措施分析

拒执罪的相关完善措施分析作者:张国军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

拒执罪立足于解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为目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在我国当前的适用率比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在设立该罪时存在些许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不融洽状态。

笔者就拒执罪的相关完善措施提出一点自己的观点意见。

[关键词]拒执罪;完善;措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基础之上,我国在刑法中设立了拒执罪,虽然我国立法和司法都在尽力完善该罪,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发展,该罪始终存在些许不足之处。

因此,就如何发展和完善拒执罪,便成了重要的使命。

一、拒执罪实体缺陷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措施(一)增加单位为犯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称,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该条文的规定明显表示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拒执罪的主体。

然而,笔者认为单位也可以构成拒执罪的主体。

主要原因如下:1.从主体的能力上分析。

自然人构成拒执罪主体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其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能力。

作为单位,虽然诸多决策是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做出的,但其对外的表现却是作为独立整体的单位的意志。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单位承担着执行或协助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

所以在潜移默化中,单位已经被视为具有执行能力。

因此,当单位为其自身利益考虑,产生拒不执行行为时,便具有了拒执罪的能力。

2.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分析。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决定自然人或单位的行为是否严重到需要刑法来规范的标准。

任何自然人违反刑法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单位也不例外。

刑事自诉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刑事自诉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刑事自诉状【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自诉】自诉人:xxx,性别女,民族x,xxxx年xx月xx日诞生,住长沙市雨花区xxx大道xx号xx小区xx花园122号201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

托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xx市xx(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xxx区xx街道xx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xxx,性别男,民族x,xxxx年xx月xx日诞生,住长沙市雨花区xxx大道xx号xx小区xx花园122号201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

被告人:xxx,性别女,民族x,xxxx年xx月xx日诞生,住长沙市雨花区xxx大道xx号xx小区xx花园122号201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

诉讼要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xx、李xx犯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自诉人马xx与被告人高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xx年xx月xx日经xx市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作出(20xx)川xx民初xx 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高xx、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马xx人民币70万元。

20xx年xx月xx日,马xx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判决强制实行申请,xx市人民法院于202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

202X年xx月xx日,被告人王xx、高xx 被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实行案件现处于终本状态。

自诉人发觉二被告人现任持有大量财产,开豪车,住别墅......且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自有财产而导致判决不能实行等情形。

202X年xx月xx日,马xx的妻子彭xx以拒执罪向xx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xx市公安局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不予受理,并建议其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人民法院具有实行内容并已产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要求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进行惩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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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为全面打击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予以退回或公安机关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或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第二条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罪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立案部门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拒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正式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拒执罪案件,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拟提起刑事自诉的,执行人员应当将相关执行材料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并附执行情况说明或执行报告。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除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据:(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相关证据;(二)申请执行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证据;(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相关材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8法释〔1998〕6号)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配合解决“执行难”,依法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根据院领导指示,经专题调研研究,现对全省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释明,供审判中参考适用: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1、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据此,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的调解书、执行中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中载明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事项的,应认定为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应认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具有执行内容,符合立法解释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释义。

二、执行义务的确定3、关于执行义务产生确定的时间。

从犯罪主体适格及主观明知方面来看,应当区分不同主体确定执行义务的产生时间:对于判决、裁定中载明其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担保人、第三人等,在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履行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其执行义务即行确定;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其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内容,执行义务才产生确定。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21年8月5日,杭州中院召开“民呼我为·强制威慑与善意文明并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1.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3.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吴某、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4.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陈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5.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6.利用其他家庭成员收取并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7.授意妻子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8.恶意转移业务结算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9.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10.故意藏匿女儿,导致涉抚养权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一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要点提示被执行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并将相关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7日,法院判决傅某及其妻子黄某共同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2万元及相应利息。

同年4月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傅某刻意向法院隐瞒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

2018年2月,法院发现该账户后将其冻结。

2020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2020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2020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案例1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

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

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

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

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

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

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

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

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

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

拒执罪的相关完善措施分析

拒执罪的相关完善措施分析

拒执罪的相关完善措施分析[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

拒执罪立足于解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为目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在我国当前的适用率比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在设立该罪时存在些许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不融洽状态。

笔者就拒执罪的相关完善措施提出一点自己的观点意见。

[关键词]拒执罪;完善;措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基础之上,我国在刑法中设立了拒执罪,虽然我国立法和司法都在尽力完善该罪,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发展,该罪始终存在些许不足之处。

因此,就如何发展和完善拒执罪,便成了重要的使命。

一、拒执罪实体缺陷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措施(一)增加单位为犯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称,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该条文的规定明显表示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拒执罪的主体。

然而,笔者认为单位也可以构成拒执罪的主体。

主要原因如下:1.从主体的能力上分析。

自然人构成拒执罪主体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其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能力。

作为单位,虽然诸多决策是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做出的,但其对外的表现却是作为独立整体的单位的意志。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单位承担着执行或协助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

所以在潜移默化中,单位已经被视为具有执行能力。

因此,当单位为其自身利益考虑,产生拒不执行行为时,便具有了拒执罪的能力。

2.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分析。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决定自然人或单位的行为是否严重到需要刑法来规范的标准。

任何自然人违反刑法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单位也不例外。

而且,相对自然人而言,单位的社会危害性是属于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首先,单位是自然人具有统一意志的结合体,每个单位因其管理人员以及政策的不同而具有鲜明的个性,因而单位的拒执行为实质上是由自然人的决策所导致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6月30日)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裁定”,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列举的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裁定;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效力的裁定;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予以执行的裁定。

第二条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本意见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五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法〔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探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探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探讨[摘要]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

如何解决这一困境,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

本文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入手,论述了当前拒执罪追诉程序中存在的启动难、标准难以确定以及法院地位尴尬等问题,最后提出应以强制执行权理论为指导,引入和启动自诉补救程序,提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执行力,使绝大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受到刑事评价。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当人们面临社会冲突时,法治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取代私力的暴力手段,人们可以选择将诉争提交审判机关以获得最后的救济手段,但是一切法律诉讼都应随已经做出的判决而终止,并且有义务遵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现实情况是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

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此进行了多层面的分析,试图寻找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困境的途径。

笔者不揣浅陋,拟从本罪诉讼结构和程序的调整上为本罪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关于追究本罪的诉讼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过各种做法,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对本罪的审理是由人民法院自控自审。

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按本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程序,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作出判决”。

随着1996年3月17日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以及随后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述规定已不再适用。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机关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办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级⼈民法院安徽省⼈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全省各中级、基层⼈民法院,各市县(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为依法惩治拒不执⾏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安徽省⾼级⼈民法院、安徽省⼈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安徽省⾼级⼈民法院、安徽省⼈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级⼈民法院、安徽省⼈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2018年4⽉11⽇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常委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依法惩治。

第⼆条本意见所称⼈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内容并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民法院为依法执⾏⽀付令、⽣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书等所作的裁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担保⼈或者被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三)协助执⾏义务⼈接到⼈民法院协助执⾏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四)被执⾏⼈、担保⼈、协助执⾏义务⼈与国家机关⼯作⼈员通谋,利⽤国家机关⼯作⼈员的职权妨害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五)负有执⾏义务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民法院限制⾼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的;(六)负有执⾏义务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履⾏能⼒的重要证据,以暴⼒、威胁、贿买⽅法阻⽌他⼈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妨碍⼈民法院查明被执⾏⼈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七)负有执⾏义务的⼈拒不交付法律⽂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地,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负有执⾏义务的⼈与他⼈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式妨碍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九)负有执⾏义务的⼈以暴⼒、威胁⽅法阻碍执⾏⼈员进⼊执⾏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现场,致使执⾏⼯作⽆法进⾏的;(⼗)负有执⾏义务的⼈对执⾏⼈员进⾏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作⽆法进⾏的;(⼗⼀)负有执⾏义务的⼈毁损、抢夺执⾏案件材料、执⾏公务车辆和其他执⾏器械、执⾏⼈员服装以及执⾏公务证件,致使执⾏⼯作⽆法进⾏的;(⼗⼆)负有执⾏义务的⼈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遭受重⼤损失的。

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书

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书

追究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申请书在⽣活中很多⼈对于法院判决的判决书不予执⾏,这个时候⽆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会受到惩罚,如果被告应该执⾏有能⼒执⾏却不执⾏的可以提出强制执⾏申请书,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追究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申请书⼀、刑事⾃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化程度、职业、⼯作单位、住址、联系⽅式;(⼆)被告⼈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的,载明证⼈的姓名、住所、联系⽅式等。

⼆、刑事⾃诉状范本介绍刑事⾃诉状⾃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年⽉⽇、民族、籍贯、职业、⼯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等情况,出⽣年⽉⽇不详者可写其年龄)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被控告的罪名)具体的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的、情节、⼿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地址;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详细住址。

此致________⼈民法院⾃诉⼈:________代书⼈:____________年___⽉___⽇附:本诉讼副本_____份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在写申请书的时候,⼀定要将⾃⾝和被告的详细信息写清楚,并且⼀定要写清楚诉讼请求,这个是关键所在,讲清楚事实理由,是成功的第⼀步,如果⾃⼰不会写可以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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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时
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执行不再难于上青天
作者:唐丽
老百姓以前的观点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说的就是执行过程中大量普遍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法律的权威也难以树立。

以前的程序是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然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法院进行宣判。

而公安机关觉得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后,申请执行人就讨要无门了。

针对上述情况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程序做了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在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应当注意以下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自诉的时间
申请执行人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自诉而应当符合以下情形时才可提起: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当事人就可以进行自诉了,那是自诉案件开始的时间,但是也要注意追诉时效,修改后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最高刑期为7年,因此经过10年将不再追诉。

二、自诉案件的管辖地
一般刑事案件的管辖地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据的收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是有能力而不履行,执行申请人需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因此执行申请人提起自诉时需要收集被执行人有能力的相关证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能提起自诉后将会威慑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树立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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