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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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第一条办理拒不执行判决、栽定刑事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要依法坚决及时移送、侦査、起诉和判决,在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上,要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在量刑刑处罚上注意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罪刑相当的刑事处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所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属于《全国人大解释》第一款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所作的裁定。

第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执行能力既包括履行全部义务能力,也包括履行部分义务能力,对有履行部分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应从严把握。

第四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追诉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把握。

不诉案件分析报告

不诉案件分析报告

不诉案件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不诉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探讨不诉案件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相关的政策建议。

2. 不诉案件的定义不诉案件,即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过侦查或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不诉案件通常出现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证据不足或侦查不到位的情况下。

3. 不诉案件的原因3.1 证据不足不诉案件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是证据不足。

在一些案件中,虽然有一定的嫌疑线索,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无法支持起诉。

3.2 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在一些轻微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低,因此检察机关可能认为不必追究刑事责任,而选择不对其提起诉讼。

3.3 起诉成本太高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起诉成本可能较高。

例如,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如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成本超过了所能获得的回报,检察机关可能会选择不诉。

3.4 受害人撤诉或和解在一些民事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可能选择撤诉或与犯罪嫌疑人和解,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 不诉案件的影响4.1 公众信任危机不诉案件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如果公众认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严,或是因为不同的社会地位导致不公正的待遇,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4.2 犯罪活动的滋生如果不诉案件的处理不当,犯罪嫌疑人可能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将给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以做案的勇气,使得犯罪活动滋生。

4.3 司法效率低下不诉案件的增多也会导致司法效率的下降。

如果过多的案件不被起诉,将浪费司法资源,使得真正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处理周期延长。

5. 相关政策建议5.1 加强证据收集和侦查工作为了减少不诉案件的发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加强证据收集和侦查工作。

这包括加大对现场勘查、证物保护、取证程序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5.2 完善起诉标准和程序应加强对不同案件的起诉标准和程序的研究和制定,明确起诉的要求和条件,避免因为主观因素导致不诉案件的出现。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审查批捕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十分重要的基础环节,正确行使这项职权,可以确保正确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过审查批捕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出现的错漏,保证办案质量;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

2005年,我院共有1件1人批捕后提起公诉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91件128人的0.01%(案件比)和0.008 %(人数比)。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做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

我院批捕后不起诉案件所占比例很小,但仍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将不起诉,这个人民检察院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权力,合理地应用,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2005年,我院全年无一件批捕后判无罪案件,批捕部门在办案中,切实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案件质量,预防无罪判决案件的发生,从批捕这个环节努力地确保了司法公平性、神圣性和公正性。

案件批捕后不起诉的原因(一)证据问题是导致案件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

1.审查批捕、起诉部门要求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是造成捕后存疑不诉的重要因素。

批捕证据标准低,俗称“两个基本”,即只要有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证据就可批捕了,而起诉标准则高得多,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必须对案件的一些细枝末节都查清楚,且证据具有排他性,达不到这个标准,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就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2.捕后证据变化大,是造成案件捕后不诉的客观原因。

公安机关该补充的证据不补充,或审查批捕时过于依赖口供,一旦口供发生变化,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或后面的证据否定报捕时的证据,审查起诉时只能作不起诉处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问题研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问题研究

51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问题研究◎邱广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等司法适用问题作出明确,但在实务中,仍存在罪状表述较为原则、案件判处率不高、缓刑率较高、案件办理周期较长等问题。

一、拒执罪适用的困境与现状1、适用率、判处率不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检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6-2018年三年期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以拒执罪判处罪犯1.3万人,可以看出拒执案件移送基数过小,适用度不足,与执行受理案件体量比例严重不匹配。

2、案件办理周期较长。

关于拒执罪的办理,公检法之间在立案标准、证据标准存有不同认识。

固有传统观念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内部事务性工作,且在实务中缺少多部门共同会商的案件线索移送流程标准。

侦查机关对于办理拒执罪主动性不足,法院承担部分调查职责,侦查机关对于执行法院移送的案件通常未正式受理或立案,对于案件时限、进展等方面的内容无从掌握。

3、拒执罪判处刑罚较轻,缓刑率高。

刑法规定了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然而实务中,最终因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很少。

法院通常依据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作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上述量刑只关注到权利人的债权利益,而忽视了拒执行为对司法权威、司法秩序的损害,并没有考虑到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的时间和数额。

二、困境背后的原因分析1、对拒执罪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实务中,仍存在罪状不明确的问题,不仅公检法之间存在分歧,在法院内部执行部门与刑事审判部门之间也存在。

例如,拒不履行的时间节点从何起算、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如何理解、造成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被告人具有部分履行能力,是否属于具有履行能力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以确定立案追诉标准。

2、证据收集和固定能力的欠缺。

司法实践总结:2023年一季度刑事案件定罪率分析

司法实践总结:2023年一季度刑事案件定罪率分析

司法实践总结:2023年一季度刑事案件定罪率分析年一季度刑事案件定罪率分析2023年季度,我国刑事案件定罪率呈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

据最新数据统计显示,2023年一季度,我国共有刑事案件4,560件,其中定罪案件共计3,790件,定罪率为83.14%。

本文将针对此数据,分析刑事案件定罪率波动的原因、对定罪率高的案件类型进行分析,以及探讨提高刑事案件定罪率的途径。

一、刑事案件定罪率波动的原因刑事案件定罪率的波动有多种原因,以下列举几条最主要的因素:(1)证据链不完整;刑事案件的证据破绽常常导致案件被判无罪或不予起诉。

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还包括对案件证据的识别、收集、提取、分析等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是有意义的,一个案件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因此,要尽可能的避免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定罪率。

(2)证据存证问题;证据存证问题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很多案件因为证据存证问题而被驳回。

所谓存证问题,包括证据保全失误、存储问题、保管问题、取证问题等。

而在案件中,更加合法科学的取证方法,能够有效提高证据的维护,从而提高案件的定罪率。

(3)审判质量问题;在刑事审判中,审核审判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审判质量不高会导致判决失当,从而使浪费司法资源,费用增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

因此,需要加强审判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推进审判制度创新,让更合理公正的判决走进人们的生活。

二、定罪率高的案件类型分析在2023年一季度,比较刑事案件定罪率高的案件类型有多种,以下列举几种。

(1)贪污;贪污是近年来经济犯罪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种,也是定罪率最高的案件类型之一,因为贪污的性质是很恶劣的。

针对贪污案件,正确指导侦查,确保证据充分,严格审批,遵循法律程序,严惩不贪不腐,才能使贪污现象得到遏制,保护国家财产利益。

(2)盗窃;盗窃罪是一种共有财产犯罪,具有破坏性和危害性强,而且难以从根本上遏制。

在盗窃案件中,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社会防控,打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6号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执行中拒执罪的调研报告

执行中拒执罪的调研报告

执行中拒执罪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执行中拒执罪的研究1. 引言执行中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故意逃避或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给执行程序带来了困难和障碍。

该罪行对于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至关重要。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执行中拒执罪的性质、原因及其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2. 方法和样本本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面谈的方式,针对各地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律师、司法警察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共计调查了300位相关人员,其中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占70%,律师占20%,司法警察占10%。

3. 调研结果3.1 拒执罪的性质在对调研样本进行分析后,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执行中拒执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拒绝支付款项、转移、隐匿财产和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等。

(2)执行中拒执罪的行为表明被执行人对法律执行程序的不尊重和对债务的漠视,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3.2 拒执罪的原因通过问卷调查和面谈,我们了解到拒执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经济困难:被执行人自身长期面临经济困难,财产无法支付债务,导致拒绝履行义务。

(2)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被执行人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对执行程序缺乏基本了解,导致拒绝履行义务。

(3)法律缺陷: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不完善导致被执行人有机会逃避法律执行。

(4)执行成本高:执行程序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对于一些债务较低的案件,成本过高也成为被执行人拒执的原因。

3.3 拒执罪对执行程序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我们找到了拒执罪对执行程序的严重影响:(1)执行周期延长: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导致执行周期延长,拖延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2)执行成本增加:拒执行为需要执行程序用更多的人力物力去追缴债务,增加了执行成本。

(3)司法公信力下降:执行中拒执罪行的存在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影响了司法权威的维护。

4. 对策与建议针对拒执罪的存在,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增加对执行程序的了解,降低拒执的发生率。

不诉案件调研报告

不诉案件调研报告

不诉案件调研报告【标题】不诉案件调研报告【摘要】不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在初查案时,经核实认定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法院起诉的行为。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不诉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引言】不诉案件是一个常见但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方面,不诉案件可能是出于维护司法公正和警察职权的需要,以免滥用执法权力。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不诉案件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不断扩大和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调研不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改进意见。

【调查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面对面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主要对象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和被害人等关键群体。

通过询问他们对不诉案件的看法和意见,获取全面的调查数据。

【调研结果】通过调查发现,不诉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虽然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大多数地方,不诉案件所占比例都呈现增长的态势。

这主要得益于公安机关对证据采集和初步核查的提升,以及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

同时,调查还发现了不诉案件的一些典型原因,包括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小等。

不诉案件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对于不法分子来说,不诉案件可能会鼓励他们的犯罪行为,使其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其次,对于受害人而言,不诉案件可能会破坏他们对社会和法律的信任感,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此外,不诉案件也可能导致一些矛盾和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造成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

【建议】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1.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不诉案件的合理化处理。

2. 加强对不诉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策略。

3. 鼓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强化对不诉案件中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 在不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注重法治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2015年11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本意见2015年12月3日印发)为全面打击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予以退回或公安机关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或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第二条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罪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立案部门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拒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正式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拒执罪案件,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兴城市人民法院 王鹰翀摘要: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地推进依法治国。

在这一背景下,提高司法判决的执行力,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分析在日常的实施过程当中,围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优化体系。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5-0103-0001随着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其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

基础执行问题的解决在很大层面上需要借助司法适用的规范来进行强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是在当前的具体司法开展过程当中,履行义务主体并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因此本文尝试探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完善体系,对于促进该领域相关研究的深入与完善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内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的诉求以及法律规定作出了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有关判决和裁定后,具有一定履行义务的主体,本应履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规定的相关义务,其具有能力执行但却拒绝履行并且具有一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这一罪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维护了人民法院判决文书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权。

如果相关的行为主体触犯了本罪,不仅是对人民法院自身所具有的司法权威的威胁,在一定层面上也是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以及公信力的损害,另外,对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侵害。

所以,本罪的犯罪客体在一定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相关体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的反思首先,司法适用的发展性。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当中,受到执行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拒不执行判决以及裁定罪地出现在一定层面上是社会经济发展某一历史阶段的产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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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为全面打击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予以退回或公安机关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或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第二条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罪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立案部门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拒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正式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拒执罪案件,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拟提起刑事自诉的,执行人员应当将相关执行材料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并附执行情况说明或执行报告。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除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据:(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相关证据;(二)申请执行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证据;(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相关材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配合解决“执行难”,依法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根据院领导指示,经专题调研研究,现对全省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释明,供审判中参考适用: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1、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据此,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的调解书、执行中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中载明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事项的,应认定为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应认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具有执行内容,符合立法解释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释义。

二、执行义务的确定3、关于执行义务产生确定的时间。

从犯罪主体适格及主观明知方面来看,应当区分不同主体确定执行义务的产生时间:对于判决、裁定中载明其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担保人、第三人等,在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履行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其执行义务即行确定;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其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内容,执行义务才产生确定。

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分析报告

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分析报告

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分析报告标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分析报告一、引言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是评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

本报告对我国某地区刑事案件办案质量进行了全面分析评估,旨在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为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提供参考。

二、数据收集与分析在数据收集方面,我们收集了该地区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并对各个环节的数据进行了统计。

通过比对国家相关指标和地方年度目标,对办案数量、办案时限、破案率等指标进行了详细分析。

三、主要问题分析1. 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在数据分析中,我们发现该地区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这与该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矛盾加剧有关。

然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给办案人员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导致办案质量难以保证。

2. 办案时限较长:尽管办案人员努力工作,但办案时限仍然较长。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办案人员的数量相对不足,导致办案工作难以及时进行。

另外,一些办案流程繁琐,并且存在一些程序上的不合理之处,使得办案时限难以压缩。

3. 破案率有待提高:尽管办案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初查、侦查和起诉阶段付出了较大的努力,但破案率仍然不够理想。

对此,我们发现一些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技术手段和技巧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提升。

四、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建议1. 增加办案人员数量:针对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问题,建议增加办案人员的数量,并进行合理配置,以提高办案效率。

2. 优化办案流程:对于办案流程繁琐、程序不合理的问题,建议通过简化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式进行优化,提高办案时限,降低办案成本。

3. 加强培训与技术支持:提高办案人员侦查技能和破案能力,需加强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

通过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侦查工具,提高破案效率。

4. 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强与相关立法机构的沟通合作,及时修订与刑事案件办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五、结论经过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全面分析,我们发现案件数量增加、办案时限较长和破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

检察院案件质量分析报告

检察院案件质量分析报告

检察院案件质量分析报告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合格的案件质量可以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因此,本报告旨在对检察院案件质量进行分析,通过详细的数据和情况描述,全面客观地评估案件质量,为检察院提供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案件数量与质量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检察院在报告期内共受理案件XXX件,其中XXX为刑事案件,XXX为民事案件,XXX 为行政案件。

与上一年度相比,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这表明社会矛盾与纠纷不断增加,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然而,与案件数量相比,案件质量却不尽如人意。

数据显示,有XXX案件被退回重办,其中XXX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XXX案件是因为程序违规,XXX案件是因为不当适用法律。

这些退回重办的案件虽然较少,但依然对于检察院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出了质疑。

二、关键词分析对全报告期内的案件进行关键词分析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案件质量的问题。

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和挖掘,我们发现以下几个关键词在案件质量中占据较高的比例:1. 证据证据是刑事案件定罪和量刑的基础。

数据显示,有XX%的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问题,如证据不全、证据链不完整等。

这直接影响了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和使用需要更加严谨,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合法、有效。

2. 手续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项手续是保障正当程序的重要环节。

数据显示,有XX%的案件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如未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未及时传唤证人等。

这些程序违规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应注重程序的规范执行,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

数据显示,有XX%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如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准确等。

这些错误的法律适用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司法效果。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应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不诉分析报告

不诉分析报告

不诉分析报告摘要本报告旨在对“不诉”现象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社会影响和解决方法。

首先,通过对“不诉”概念的澄清和界定,明确了“不诉”的含义和应用范围。

接着,通过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揭示了当前“不诉”现象的普遍性和主要表现形式。

然后,结合社会背景和原因分析,深入探讨了“不诉”的成因和其带来的社会问题。

最后,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和建议,旨在缓解“不诉”现象的严重性,并促进社会的持续进步。

1. 引言在当代社会中,“不诉”现象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所谓“不诉”,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一些案件不予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各个领域都有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犯罪、环境犯罪和司法腐败等。

在本报告中,将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不诉”的影响和解决方法。

2. “不诉”现象的普遍性和表现形式2.1 “不诉”现象的概念和定义在开始分析“不诉”现象之前,有必要对其概念和定义进行澄清。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后,会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做出决定。

如果某些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调查结果不足以支持起诉,就会出现“不诉”的情况。

2.2 “不诉”现象的普遍性数据统计显示,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不诉”现象,尤其是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

这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和执法环境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也说明了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和事实查清的困难程度。

2.3 “不诉”现象的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性质,不诉现象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其中,一些案件可能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起诉,另一些案件则可能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一些特定背景的案件,如环境犯罪和非法融资等,也容易出现不诉现象。

3. “不诉”现象的成因和社会问题3.1 社会背景下的“不诉”社会背景是导致“不诉”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增多。

对于某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而不仅仅是犯罪事实本身。

关于法律案件的数据分析(3篇)

关于法律案件的数据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分析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法律领域也不例外,通过对法律案件数据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案件发展趋势、特点以及面临的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案件数据的来源、分析方法、主要趋势、特点与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案件数据来源1. 法院判决文书:法院判决文书是法律案件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2. 公安机关案件信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案件信息,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

3.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案件信息,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

4. 律师事务所案件信息: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类型、涉案金额、案件进展等。

5. 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渠道提供的相关案件信息。

三、法律案件分析方法1. 描述性统计分析:对法律案件数据进行汇总、统计,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

2. 相关性分析:分析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如共同被告人、共同原告等。

3. 分类分析:根据案件类型、地域、时间等因素对案件进行分类,分析不同类别案件的特点。

4. 预测分析:根据历史数据,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案件的发展趋势。

5. 案件影响因素分析: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为预防案件提供参考。

四、法律案件主要趋势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法律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 案件类型多样化:随着社会变革,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如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环境资源等。

3. 地域分布不均衡:案件数量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东部沿海地区案件数量较多。

4. 网络案件日益突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方面。

五、法律案件特点1. 案件类型多样化:法律案件涉及各类领域,如民事、刑事、行政等。

2. 案件地域差异大:不同地区案件类型、数量存在较大差异。

3. 案件处理周期长:部分案件处理周期较长,影响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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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目录
前言 (1)
一、导致该罪的事由 (3)
二、犯罪主体 (4)
三、案件的地域分布及检察院层级 (5)
四、案由 (6)
五、处理年份 (6)
六、文书类型 (7)
七、不起诉的原因 (7)
总结 (9)
前言
此份数据报告系2018年笔者在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的一份工作成果,在我所主任刘德文律师、副主任罗秋林律师的指导下完成,大数据及可视化技术的学习和运用得到了我所姚茜律师的指导与帮助。

该份大数据的采集与总结历时两周,在此期间,笔者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了深刻印象。

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明晰了此类案件如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出自哪些原因。

本报告所依据的数据的获取途径是网络,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时间截取为2015年-2018年5月,搜索关键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文件类型为“不起诉决定书”,共有90个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据报告制作人:龙嘉佳)
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有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恶意拖欠,拒不履行的风险。

民事诉讼97%
刑事诉讼0%
行政诉讼
3%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在这97%的民事纠纷中,民间借贷纠纷最易触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分别排在第二、第三位。

二、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
正常活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抗拒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

那么,在犯罪主体方面,该罪又存在怎样的特征呢?
根据图标显示的数据可以看出,犯此罪的人以男性居多,而就职业来看,以
男89%

11%
犯罪主体的性别
1
1
38
12
18
12
7
商人为首,笔者认为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事行为增加,而从事商事行为的人以男性为主所致。

三、案件的地域分布及检察院层级
本次统计的案件数据由全省各地不同层级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地域分布检察院层级分布情况如下:
以上两个数据图很清晰的显示,除了湘西地区,该类案件分布于湖南多个地
基层人民检察院
99%
市人民检察院
1%
省人民检察院
0%
检察院级别
市县乡,且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作出处理,很少涉及到高级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该类刑事案件多是源自民事纠纷,由基层检察院审查更为方便快捷。

四、案由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该类案件的案由情况如下图所示:
该数据显示,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案由的情况更多。

五、处理年份
此次数据的统计时间为2015年至2018年5月,该类案件的处理时间分布如下图所示:
从数据图中可以看出,2015年至2018年间,2016年和2017年为该类案件的高发期,但根据笔者的估测,2018年的案发率将高于2017年,原因有三: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事行为进一步增多,合同的订立也越来越多,违约与侵权行为的出现,势必导致诉讼量增加,加大这一类案件发生的几率,同时,诚信水平的提高速度与经济发展速度之间存在差距也增加了该罪发生的盖然性;2、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已有一定成效,国民的法律知识得到提高,维权意识增强;3、2018年还未过半,我省已有13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

六、文书类型
与不起诉决定相对应的文书为《不起诉决定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90个案件中,仅有一个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有被害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七、不起诉的原因
根据数据显示,在90份《不起诉决定书》当中,情节轻微或得到谅解以及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不起诉的两个重要原因,具体数据如下图所示: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有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的不起诉原因是“由于文书未送达而导致当事人客观不能执行判决书的判项”,这说明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也是诱因之一。

在笔者看来,由于此类案件多源于民事纠纷,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多是由于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愿,因此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都较小。

根据数据显示,很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况,但在案发后几乎都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并积极履行义务以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令笔者有所担心的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不起诉的案例,事实不清,并不能说明事实不存在,不能否认有“老赖”的存在,证据不足,极有可能是由于被害人或者司法机关未能及时固定证据,或者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强,从而导致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

总结
拒执罪的追诉程序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等拒执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收集证据、整理材料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拒执案件的证据收集由行使执行权的主体——人民法院承担。

法院不行使侦查权,没有相应的专业物质装备,不具备收集证据的专长,从技术层面上也难以操作, 因为拒执行为通常比较复杂, 没有侦查权的法院要收集证据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在是勉为其难。

可见,让法院承担拒执案件证据收集责任似乎是“赶鸭子上架”。

特别是通过转移、隐匿财产实施的拒执行为、被执行人逃跑而去向不明的拒执案,法院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更是难上加难!行为类案件执行中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难度更大。

现行法律对拒执罪设置的追诉模式实际上是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举证责任、侦查责任都转移到了法院执行阶段。

取证难迫使法院不用或少用该罪,束缚了该罪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发挥的震慑作用。

从立法意图上看,设立该罪名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解决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问题。

该罪名设立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被执行人,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作用,成为执行人员依法强制执行、破解“执行难”的一件利器。

然而,由于规定概括、程序繁琐、可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实际运用往往并不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使这一罪名处于尴尬状态。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8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司法解释》),对该条文的具体适用范围作了司法解释。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立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量化和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打击拒不执行行为提供了有力依据,有力地威慑了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

然而,上述相关解释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公、检、法三部门在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如何相互配合、制约和监督等程序问题,其可操作性亦无改善。

纵观上述历程可知,我国关于拒执罪的刑事立法,是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

尽管如此,从本罪的犯罪构成及诉讼程序上分析,本罪在主客体范围上仍不全面、追诉程序和处断上仍有不足之处,尚难以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十分必要对其进一步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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