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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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但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1、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2、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3、情节严重。
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首要条件。
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依法产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明知并尊重法院的判决、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异议,应当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而不是采取拒不执行的行为。
因此,对于当事人是否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其次,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核心要件。
故意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和意图,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明知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故意不履行或者明显表示不愿意履行。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且有故意不履行的情形,就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后,情节严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拒不执行金额巨大、拒不执行期限较长、多次拒不执行、采取违法手段拒不执行等情形。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情节严重。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依法认定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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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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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定要执⾏的,不执⾏要受到法律惩罚。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第三百⼀⼗三条【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的解释》2002-8-29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内容并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
⼈民法院为依法执⾏⽀付令、⽣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担保⼈或者被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三)协助执⾏义务⼈接到⼈民法院协助执⾏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四)被执⾏⼈、担保⼈、协助执⾏义务⼈与国家机关⼯作⼈员通谋,利⽤国家机关⼯作⼈员的职权妨害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五)其他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作⼈员有上述第四项⾏为的,以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作⼈员收受贿赂或者滥⽤职权,有上述第四项⾏为的,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七条【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指引:《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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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拒不执行罪是指在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属于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罪。
对于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执行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首要条件。
被执行人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而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的行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
其次,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期限已届满。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第二个条件。
被执行人必须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期限是法律规定的,一旦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就应当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再次,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了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构成了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通常是指违反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例如不履行支付金钱、不履行财产转移等。
最后,被执行人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法定标准。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最后条件。
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了一定的法定标准,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法定标准通常是指法律对于拒不执行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例如判决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拒不执行行为已经持续一定时间等。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执行期限、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以及法定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时,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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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
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
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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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法院判决或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但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
对于第一点,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支付赔偿金、支付债务等。
而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则是指被告明知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导致对方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第二点,情节严重是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造成了严重危害。
其次,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认真核实案件事实,充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查清案件真相。
在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时,需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程度、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准确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确保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此类案件。
同时,也需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给予足够的警示和打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不偏不倚地依法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权威。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但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并且情节严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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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are not particularly lucky, please work har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调查的,而且案件一般都是移送到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对于那些情节比较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先司法拘留。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管,《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委托哪些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ls;(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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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它是指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拒不执行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立案标准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额标准,二是情节标准。
就金额标准而言,根据《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指拒不执行的数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拒不执行的数额未达到三万元,就不构成犯罪行为,不予立案。
其次,就情节标准而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拒不执行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二是拒不执行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三是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
只有当拒不执行的行为符合以上情节标准,才能构成犯罪,才能依法立案。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后,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审查,确认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三万元以上,同时要对涉案人的拒不执行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其行为是否符合故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情况。
只有在确认涉案金额和情节标准都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对涉案人进行讯问、勘验、检查等工作,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为依法处理案件提供充分的依据。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依法保护涉案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侦查工作合法、公正进行。
在立案侦查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对涉案人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只有在涉案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且行为符合故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才能依法立案。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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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一、立案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一)犯“武断拒绝行使民事职权”罪,即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被告却拒绝履行。
(二)犯“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罪,即在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过程中,被告故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以躲避裁决执行。
(四)犯“拒绝执行假释裁定”罪,即被告拒绝接受法院作出的假释裁定,故意躲避其责任。
2、犯上述罪行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法立案,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3、单位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决、裁定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即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重要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拒不按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书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罚款:(八)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的;”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违反民法和行政法规,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连带负责人一起承担。
”三、考虑因素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在立案时,必须清楚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并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不同的处罚权利。
2、证据充足性:在立案之前,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证据充足,以便根据法定标准和依据对犯罪行为进行评判。
3、涉案责任人的确定:在立案过程中,必须确认触发涉案行为的主体及其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思考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3ceb2a3c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19.png)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思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被告人或其他被告主体拒绝执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法律权威的践踏,是对法治精神的破坏。
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法律权威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则是对法律权威的直接攻击,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
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才能维护法治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其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当被告人或其他被告主体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时,将导致案件无法及时解决,影响司法效率,甚至会导致社会趋于混乱。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削弱司法公信力,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失望和不满。
在这个意义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惩处,也是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推动司法规范化的必要手段。
最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惩处,应当依据比较宽泛的标准,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不应过于严厉。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或其他被告主体可能会有着合理的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理由,比如财产处置难度大、支付能力差、农村土地纠纷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简单以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形式进行惩处,反而可能会引起更多的社会矛盾和不满。
因此,在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的基础上,应当综合考虑情节轻重和社会因素,严格把握惩戒标准,确保惩处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扰乱了法律秩序并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威胁。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应该运用法治的原则和方法,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同时也要在实践中注重情况具体而定,注重程序正义和实际效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一个健康、公正、有效的司法系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https://img.taocdn.com/s3/m/57b7ae26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f6.png)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执行机关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作出的判决、
裁定及其他执行文书的执行工作,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则被视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
下面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一罪名。
一、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判决裁定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等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经过诉讼程序,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否则将会面临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
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将被视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例如,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转移或者毁灭财产,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
为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三、该罪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知道了判决裁定的内容,并明确知道需要执行的行为。
3、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即包括故意隐瞒、转移或
毁灭财产等行为。
四、该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会面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处罚。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信用等方面的重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各方面应该高度重视对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法律纪律的教育和宣传。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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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思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在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关系的情形下,明知该判决裁定有法律效力却故意不履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环境,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深刻思考和认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危害性,加大对该罪行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权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据做出裁定或判决,当事人应当依法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旦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势必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受损,给他们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这是极为严重的后果。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它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和统治。
一旦有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就等于是不尊重法律,挑战法律的权威,这将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的冲击和不良影响,甚至引发其他违法行为的模仿和传播,对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助长了不法行为和流氓无赖的气焰。
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手段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妄图逞凶妄图,甚至形成一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
而一旦这种行为得不到严惩,就会给不法分子们以触犯法律的底气,使他们变本加厉,猖狂嚣张,对社会安宁和正义构成威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败坏了法治环境和社会风气。
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之一。
而一旦出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现象,就意味着法治精神受到了不可忽视的冲击,让人民对正义和法律丧失信心,社会风气变得恶劣,甚至导致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鉴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严重危害性,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打击和惩治,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治。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通过各种方式和载体,广泛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强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危害性,敦促公民们知法守法、尊法遵法,自觉履行法律责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广东公检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
![广东公检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c695f24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01.png)
广东公检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首先,广东公检法对于判决裁定的拒不执行罪分类明确。
根据广东省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判决裁定的拒不执行行为主要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缓刑判决罪、拒不执行暂时监外执行决定、拒不执行对符合刑事判决立即执行条件的被告人作出的监外执行决定等。
其次,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明确规定。
广东公检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可以并处罚金;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法定刑可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特定情形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例如拒不执行缓刑判决、拒不执行暂时监外执行决定等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再次,对于公检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罚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安排。
广东公检法规定,一旦发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应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同时,检察机关应对涉及该罪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公检法强调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
对于公检法机关在调查和处罚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广东公检法也进行了明确划分,以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和顺畅进行。
最后,广东公检法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预防控制措施。
广东公检法明确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司法监督、加大惩治力度等方面的措施,以减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发生。
同时,广东公检法提倡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守法意识,减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发生。
总体来说,广东公检法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是比较详细和系统的。
通过明确行为的分类、处罚措施的制定以及调查和处罚程序的安排,可以更好地保障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f256739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dd.png)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要件一、判决、裁定等的发生和效力已经形成:被执行人所既有的判决、裁定等已经经过审理程序而产生,即已经由法院、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并且已经具备法律效力。
这一要件的目的在于确保被执行人的行为是针对具体的、明确的判决、裁定等,而不是对于一般性的、尚未合法形成的判决、裁定等。
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等的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对判决、裁定等拒不执行,即拒绝、抗拒、阻挠、妨碍执行。
这一要件要求被执行人明确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等,并且采取实际行动来抗拒执行过程,而不仅仅是口头上表示不履行。
三、履行义务明确而合法: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必须是明确的、法律上确立的,并且是合法的。
如果被执行人对于虚假、不合法的判决、裁定等拒不执行,不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一要件是为了避免对于不合法的判决、裁定等强制执行,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即知道自己有履行义务而故意拒绝履行。
这一要件是为了排除对于无过错的被执行人的惩罚,确保对于有错行为的人才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设定了相应的刑罚,最高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旨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总而言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判决、裁定等的发生和效力已经形成、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明确而合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
这些要件的设定,旨在确保执行判决裁定的有序进行,维护判决裁定的权威和效力。
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fdcaa1c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7a.png)
第1篇一、引言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执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拒执罪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三、拒执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拒执罪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2. 客体要件:拒执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3. 主观要件:拒执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却故意不执行。
4. 客观要件:拒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拒执罪的认定标准1. 有能力执行: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能力。
2. 拒不执行: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3. 情节严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3)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拒不执行的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拒不执行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3)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拒不执行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起诉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起诉状](https://img.taocdn.com/s3/m/24aa22ee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3b.png)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起诉状
案由
被告因在执行判决或裁定过程中拒不履行法院的要求,违反了
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被告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起诉。
嫌疑人信息
嫌疑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住址:
罪状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被告在执行判决或裁定过程中故意拒
不履行,给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民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嫌疑人
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证据
1. 法院出具的判决或裁定书:详细记录被告拒不执行的法院要求;
2. 司法执行人的证言:证明被告故意拒不履行法院要求的行为;
3. 监控录像:若有现场监控录像,可供证明嫌疑人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的过程;
4. 目击证人证言:提供与嫌疑人拒不执行行为相关的目击证人
证言。
目的
本起诉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院的权威和公正,保障判决和裁
定的有效执行。
同时,也是为了警示其他个人和机构,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法院的要求,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维权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本案,对嫌疑人进行起诉,并依法从重处罚。
附录
1. 证据清单
2.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其他相关材料
请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北京市人民法院
日期:。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起诉书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起诉书](https://img.taocdn.com/s3/m/8cb7de2d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4d.png)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起诉书
1. 犯罪事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姓名)在(日期)未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定,拒不履行相关执行义务,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 具体证据
1. 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判决或裁定文件;
2. 监控录像、现场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
3.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并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4. 罪责认定
被告在本案中明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定存在,并且明确知晓自己有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相关判决或裁定的要求。
由此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案件建议
1. 对被告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起诉;
2. 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们建议对被告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起诉,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处理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d3a6b90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96.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执罪适用法律(2篇)
![拒执罪适用法律(2篇)](https://img.taocdn.com/s3/m/7cf76d48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76.png)
第1篇一、引言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故意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执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拒执罪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提高司法实践中对拒执罪的处理能力。
二、拒执罪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拒执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拒执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客体要件:拒执罪的客体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判决、裁定。
3. 客观要件:拒执罪的行为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故意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判决、裁定;(3)伪造、毁灭证据,妨碍执行;(4)虚假诉讼,妨碍执行;(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4. 严重情节:拒执罪的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被执行人具有暴力倾向,对执行人员实施威胁、恐吓;(2)被执行人具有多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3)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拒执罪的适用法律1. 证明责任:在拒执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被执行人具有拒执行为,且情节严重。
2. 证据标准:拒执罪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即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使合理人在内心确信被执行人具有拒执行为。
3. 定罪标准:拒执罪的定罪标准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3)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伪造、毁灭证据,妨碍执行;(4)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虚假诉讼,妨碍执行;(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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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
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
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
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
(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
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
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
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
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
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
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认定
(一)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而本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本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
但是,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三)本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可能会对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本罪论处。
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
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
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
而应在纠正执行人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执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执行。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